股票市场圈钱
『壹』 股市圈钱市场,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去跳火坑了
股民是人傻钱多250,现货市场问题多(国内),国际市场比较规范
『贰』 为什么说股市是圈钱的地方
股市上是大盘操纵者的捞钱场,占有自己股份,一般应该是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
『叁』 股票市场如果一直被上市公司套钱圈钱那么哪里来的钱去形成一个循环去
这些钱都是投资者提供的,如果把上市公司的行为定义为圈钱的话,这是一个很恶劣的行为,不过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而上市,所以投资者必须明确两点:
1、上市公司是为了自己的发展而上市,不是为了给投资者送钱,发展好了,大家都有好处,没发展好,大家一起亏损;
2、存在圈钱公司,也有性质恶劣的,但毕竟是少数,投资者需要自己去做一个甄别,不要盲目跟风炒作
『肆』 上市公司在股市上是如何圈钱的
股价无论怎样暴跌,都无法伤害到公司的经营主体,但是,股价暴涨却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利益,那就是增发与配股。
股票首次发行时,发行价通常都是很低的,而股票的面值是1元,所以只要发行价高于1元,公司就能立即获利大量的现金。
增发或配股的价格是根据市价确定的,之所以人们喜欢称上市公司的融资是圈钱行为,就是因为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拼命的高价发行、高价增发或配股。高价发行,投资者可以不买,但高价增发或配股,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却根本无法阻止这种强行的再圈钱。
『伍』 我想知道股票价格和上市公司的圈钱有什么关系
1元净资产的东西,上市后就变成3元钱了,就是这种圈钱法。
『陆』 股市就是个圈钱的市场
众所周知,中国股市的设立就是为企业融资,可以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股市的这一职能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很多企业都在股市融到了天量资金!
但问题是,中国的企业融到资金以后并不管售后服务,也就是说,这些企业融到资金以后不管他们业务发展的有多大,他们都不会想到投资者,只有等到企业又缺乏资金时,他们一纸公告又可以肆无忌惮地从股市融资!
中国股市的这种特性注定了散户投资者悲惨结局,一个不懂回报的市场怎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不要看有一些幸运的散户在股市赚过钱,但那只是暂时现象!长期下去,散户必将亏损是注定的结局!
因此,我在2009年10月份提出了阶段性投资理论,到现在,我还是认为,作为散户投资者,只有遵循阶段性投资理论才有可能在股市赚到钱!
『柒』 中国的股票市场大都以圈钱为目的,这对上市公司不是很有利吗为什么说不好呢
以圈钱为目的,他就不会去花精力和时间去发展公司,这样下来公司早晚会亏,退市也是时间的问题了
『捌』 为什么说股票上市就是圈钱
所谓的圈钱,简单地讲,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于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
圈钱行为广泛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论最为集中的爆发地,莫过于金融资本市场,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常常会出现企业不顾投资人利益而实施恶意圈钱。
企业要做大做强既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以海尔为首的一些杰出企业通过市场融资,达到了做大做强的目的。上市公司正当的融资行为并非坏事。
问题是,圈钱后不干正事,或者说圈钱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或搞所谓的资本运作(甚至搞腐败也并不少见),上市公司没有把圈来的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这些行为都可以称其为圈钱。
在资本市场中,圈钱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资产挪为己用,这相当于赤裸裸的明抢。
有的采用连环担保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错综复杂的担保,从上市公司融资、资产变卖、银行借贷等各个环节套骗巨额资金。
由于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担保资金往往得不到及时偿还,最终由投资者和银行来承担所有损失。
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类似于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钱者实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以次充好”、“以小换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由于这种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只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很难察觉,这类圈钱行为更接近于诈骗。金融资本市场中的圈钱决不限于上述三种,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这三种方式已经逐步为市场所熟悉,因此,圈钱者也在逐步调整其策略,开发新的圈钱方式,以至于现代圈钱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隐蔽化、产业化、专业化趋势。
(8)股票市场圈钱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