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互联互通
㈠ 沪港股市互联互通什么意思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沪股通,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港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证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证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证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港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港交所上市的股票。
㈡ 香港与内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3周年是真的吗
“沪港通”本周即将迎来三周年,香港交易所14日公布了过去三年香港与内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主要交易数据。数据显示,随着两地投资者对互联互通机制的了解加深,“沪港通”与“深港通”成交稳步增长,越来越多的内地投资者利用“港股通”进行海外资产配置。
北向的“沪股通”和“深股通”成交也日渐活跃。截至今年10月31日,“沪股通”和“深股通”累计成交40550亿人民币,为内地股票市场带来了3263亿人民币的净资金流入。截至2017年10月31日,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合计持有沪市股票3103亿人民币,深市股票1814亿人民币。
㈢ 沪港互联互通什么意思
沪港通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时间
在试点项目准备期间,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会联络各类市场参与者,确保市场参与者在沪港通正式实行前了解他们参与项目所需符合的所有有关规则、系统和技术要求。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就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预期时间安排)发出进一步公告。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1]
2标的
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3门槛
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帐户及资金帐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2]
4监管
证监会及港交所联合公告指出,将积极增强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双方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之目的,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两地监管机构将改进目前的双边监管合作安排,加强以下方面之执法合作:
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的通报共享机制;
有效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执法交流与培训;
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3]
5影响
沪港通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以下三方面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沪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沪港通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
㈣ 什么是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
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由MSCI(明晟)编制,MSCI是一家股权、固定资产、对冲基金、股票市场指数的供应商,其旗下编制了多种指数,MSCI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最多采用的基准指数。自从MSCI 2018年将中国A股初始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以来,中国在MSCI新兴市场指数中的权重已经从2009年底的18%增加至2021年8月19日的34%,中国股票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者。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从沪深港通可交易的最大市值股票中选取50支,确保分散化的板块配置,均衡代表广泛的中国A股市场。
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构成
首先,从11个GICS板块中的每一个板块选出两只最大的证券——筛选基于证券在MSCI中国A股指数的对应权重。如果某些行业板块中没有证券被根据上述规则选出,则从备选池纳入这些行业中自由流通调整市值最大的证券。注:11个GICS行业板块分别为:基础材料、消费者非必需品、消费者常用品、能源、金融、医疗保健、工业、信息技术、电信服务、公用事业、地产业。然后,再将MSCI 中国A 股大盘股指数中自由流通调整市值最大的证券纳入指数,直至证券数量达到目标成分股数量 (50)。
确定指数成分股后,按照成分股自由流通调整市值所占比例分配权重。然后对权重进行再平衡调整时,使每个行业板块在MSCI 中国A50 互联互通指数的权重与其在MSCI 中国A 股指数中的权重相等。
㈤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条 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沪港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对方所在地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督促并协助其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三)制定沪港通相关业务规则并进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的技术标准;
(五)对沪港通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管理和发布沪港通相关的市场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港股通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相关服务;
(二)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
(三)履行沪股通或港股通额度管理相关职责;
(四)制定沪股通或港股通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香港经纪商开展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六)为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其接入沪股通或港股通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为沪港通业务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
(三)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四)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对开展沪港通业务的登记结算参与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维护客户权益。
第九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严重影响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进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限于向投资者提供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交易服务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
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应当通过内地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内地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对于通过沪股通达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互不参加对方市场互保性质的风险基金安排;其他相关风险管理安排应当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沪港通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沪港通的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