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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同次发行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7-23 01:19:18

❶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取决于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资要求,有监管部门的限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❷ 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概念不同:

首先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股票的发行包括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股票的设立发行:指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资本数额为目的的股份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也是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

股票上市是指己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经过承销商辅导一段时间,报经交易所实地审查通过,其股票即可挂牌上市。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后即获得上市资格。


拓展资料:

股票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我们在证券公司交易的股票是在交易所成交的,属于二级市场。实务上看发行新股和新股上市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进入流通。

发行可以是发行流通股也可以是非流通,发行了不见得就是进入流通领域(二级市场);上市是股票进入流通领域(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以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再换一个角度说,发行是在股票一级市场,是指拿钱认购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主体是买方和上市公司之间;上市是股票的二级市场,访到交易所来交易,交易主体是买方和卖方之间,不涉及上市公司。股票首发(首次发行)只能申购(买入),股票上市则可以自由买卖。

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说,上市公司概念真包含于股份有限公司概念里。

两者都可以发行股票。股票分记名和不记名股票,发行方式有公开和非公开发行,排列组合一下,可以有很多种。

现在所谓的“炒股”,炒的是属于公开发行的记名股票,也只有这种股票可以上市挂牌交易,其他只能依法转让而不能上市买卖。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很多种股票,区别在于上市公司永远比股份有限公司多了一种:可以上市买卖的股票。

❸ 《证券法》有股份公司首发、增发股票的条件,又有股票上市的条件。这两者有什么联系

股票发行和上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发行,是指向公众出售股票,实际上叫公开发行。
上市,是指已发行的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

一般来说,上市的条件会比发行更严格。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两者同时操作,很少有只公开发行不上市交易的。

所以你看很多材料上说的是“公开发行并上市”。

❹ 同次发行的股票是什么意思啊

就是指某上市公司在同一时间趟次发行的股票,无论是一级还是二级市场,其购买的价格都是一样的。

❺ 股票发行: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
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需考虑如下因素:
(1)发起人人数及其住所、国有股及其管理、外资股及其比例等;
(2)净资产及其折股比例;
(3)主发起人的控股地位(绝对或相对控股);
(4)股份公司计划募集的资金数额;
(5)发起人拟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及利润全面摊薄后的情况;
(6)股份公司将来在二级市场的发展及增资配股等情况

❻ 股票再次发行的方式和条件

在我国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已经成立的股份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具有股票发行的资格。一、设立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的条件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行人认购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千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50%以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6、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具有的条件除应具有上述设立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七项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3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三、股份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有的条件除应具有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上述几项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有的条件除具有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上述几项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5、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上述股票发行条件可以看出,国家对发行公司的净资产、生产经营方向、经济效益、守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发起人、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占股本总额的比例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既规定了股票的发行数量,又控制了股票的发行质量。

❼ 股份公司是不是可以一直发行股票有次数限制么 原来发行的股票会不会消失

有条件限制的,还要证监会的审批;不然就无线圈钱了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关于增资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
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994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又重新进行了规定:
(一)前一次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❽ 股份公司上市增量发行时,原有股东的股票怎么办

增量发行 :
增量发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之一。增量发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础之上,增发新的股票上市。增量发行的特点就是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总股本增加,随之净资产和市盈率都发生变化

另一个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是原始股东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而上市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1)增量发行使总股本增加。而存量发行不改变总股本。
(2)增量发行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存量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归原始股东,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股东提前套现。
(3)增量发行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壮大公司实力,从而创造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存量发行的资金归于发起人,对公司的基本面变化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发行会引起公司净资产和市盈率的变化。存量发行不会引起这种变化。
(5)增量发行引起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小。而存量发行较大的改变了持股比例。
(6)增量发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发行不太会引起超募,供应量有保证。
(7)存量发行更容易引进战略投资者。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发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股权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4、上市公司董、监、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3条、《证券法》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锁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9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10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9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5、股权激励中的锁定期
(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3条第2点: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顶级原则和锁定期要去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22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独享可解锁期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❾ 同次发行股票价格是否可以不同

根据市场的一价定律 价格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 否则会出现套利

IPO时 事务所的作用就是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进行审核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❿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上市前,上市后,发行股票的问题

首先要弄清楚一个概念,那就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叫上市,没有挂牌的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其次要弄清楚公开募集资金和私募资金。

一般股份公司没有上市以前的设立都是通过私募资金。就是一帮人各出点钱,每人拿点股份。(上市以前是不允许公开发行股票的)

一个股份公司要上市,就是要对大众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公司原来的股东就是发起人了,一般发起人最少要占到35%的股份,其他的公开募集,至多占到75%。规定至少要对外发行25%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份少于4亿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就是指第一次上市,在发行市场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金。发行的股票允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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