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力集团股票号
1. 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本科生实习期3个月,工资在1800-2000之间,不过一本的话大概是2000元。
转正后在原来的实习工资上加200元,另外每月还有额外的加勤奖,每个月都有的,一般在200-300元之间每月,也就是说转正后大概能拿到2400元左右,这是净工资哦,是拿到手的,因为公司已经把我们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五险之类的上交过了,另外管住不管吃,吃饭跟大学一样是刷卡的,每顿4元,随便吃。
据公司人力资源人员介绍,不过本人是学财务的,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没有好到这地步,所以还是持怀疑态度,不过,可以认为是潜力股吧,如果你认为自己有能力有信心,加入这个企业可以让它更有活力。
一般的本科生进入先锋后市基层管理者,最多三年,一般两年之后大概就可以上升为中层管理者,年薪是5-15万之间,当然如果能力强的话,一年就可以上升为中层管理者。但是公司的福利好像不是很好
2.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成立于2008年12月30日,注册于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1号,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联合慈溪市财政投资经营总公司、慈溪市供销合作社联社、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技术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奥尔登有限公司、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亚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3家企业及一个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黄建锋
成立时间:2008-12-29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200000051323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618号
3. 周巷卓力老板是谁
慈溪周巷卓力老板是卓力电器集团董事长:张建杰
我能确定,望采纳我的回答。
4. 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创建于焦作市新区,是国内第一家以热打印耗材为主的专业生产企业。公司主导产品为“卓立”牌热打印色带、热烫墨轮、LO热转印膜、条码碳带、烫木箔、玻璃热转印膜及数码条幅打印碳带等系列产品,这些产品均为公司自主研发,广泛被食品、医药、包装、物流、金融、广告、通信、装饰、制造、化工、电子、铁路和家电等行业,用于食品药品等外包装文字、日期、图案的标识打印和表面装潢装饰加工等。
法定代表人:党伟
成立时间:2001-04-23
注册资本:1638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893105000111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焦作高新区神州路2758号
5. 宁波杭州湾兴慈三路卓力集团怎么走
公交线路:地铁2号线 → 378路 → 慈溪201路 → 慈溪210路 → 慈溪杭州湾新区1号线,全程约87.8公里
1、从宁波市步行约560米,到达鼓楼站
2、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5站, 到达大通桥站
3、步行约440米,到达红梅新村站
4、乘坐378路,经过10站, 到达龙山公交中心站
5、步行约830米,到达龙山公交中心站
6、乘坐慈溪201路,经过47站, 到达慈溪客运东站
7、步行约150米,到达机关幼儿园站
8、乘坐慈溪210路,经过16站, 到达杭州湾新区公交中心站
9、步行约170米,到达新区公交中心站
10、乘坐慈溪杭州湾新区1号线,经过2站, 到达海南村(老指挥部)站(也可乘坐慈溪杭州湾新区6号线)
11、步行约660米,到达卓力集团-西北二门
6. 浙江宁波卓力电器集团是一个好公司吗在那里打工的员工们生活都好吗工资怎样
他就是个黑厂,没有为员工想半分钱的福利,辞职走人也不结算。真他娘混蛋黑厂。大部分人干三个月左右就走了。
7. 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卓力电器集团坐落于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工业开发区。地处杭州湾南岸,是经济发达的沪杭甬经济金三角的中心区,她东接宁波,西连杭州,与上海隔海相望,出海通道宁波港近在咫尺。
法定代表人:张建杰
成立时间:1996-06-24
注册资本:11888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28200010963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慈溪市周巷镇开发路48号
8. 上海卓力集团1128燕郊分公司有工资吗我加入两个月了,还没拿到工资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