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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参与私企的股票股份么

发布时间: 2021-09-29 14:21:46

A. 怎么区别A股里各大上市公司的控股是国有控股,还是私企民营控股

股票软件里,F10中有一个栏目为“股东研究”,点击就可看到控股股东是谁。

具体区别如下:

私企是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俗称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B. 按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可以转让给民营企业的吗

上市以后的股票就属于公众公司股份,如果可以自由流通的话,其股份可以转让给任何人,至于说持有股份的国资委是否愿意卖出,那是另外一回事。

C. 股份制算是国企还是私企

股份制企业是指通过发行和认购股票筹措资本 (金) 而建立的企业,判断一个股份制企业是国企还是私企,需要看控股地位。国家控股则是国有企业,私人控股则是私企。

拓展资料:

1、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

①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

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

2、筹集资金的方式: 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

参考资料:股份制企业网络

D. 国家控制的公司股票 好不好

国家控股的不一定好。而且很多国家控股的还是亏损企业。总体说来因为国企的管理模式和发展前景都弱于私企。
在股市里讲的是有没有故事可以讲,只要有故事的股票主力就能充分利用。
比如包钢稀土,因为收益于国家限制稀土出口,短短几个月上涨3倍。而像中石油这样的股票,上市首日48元,然后一路下跌到10元左右。这种票就是长期投资也不不见得能有收益。但是大部分国企因为盘子太大,需要拉升的资金需求量很大,只有在资金面非常充分的时候才有一波大行情,也就是所谓的价值投资。

E. 沪深上市公司的股份中,国家都有持股吗

no,no,当然不是这样。楼主你可能只比较理解一些大型公司,象中字头的公司,比如中国石油中国连通什么的,这些的确是国家持股的,也就是说第一大股东是政府机构。但是绝大多数的企业是民营企业,这些就不是国家持股了,也就是说第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可以是自然人,譬如张三李四谁的,也可以是某个民间企业,象这些企业政府就管不着了。但是在这些企业的小股东里面,比如现在常说的小非,可能会有某个国企拿着他的一些股票,但由于他不是第一大股东,所以话语权也不强,个人觉得没有什么意义。
总之一句话,绝对不是国家都持股的,这要看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了。
已经说了啊,不一定啊,很多都是没有国家持股的啊

F. 民营企业改成股制企业不上市国家允许吗操作流程是啥

肯定允许,一定要有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来做。免得以后准备上市的时候还要复评。
一般来说,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都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一、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原国有企业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先要成立公司筹备组,对原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资产评估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且出具资产确认证书。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果评估的资产涉及国有的,还应当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资、确认,并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和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有企业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即归于消灭。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折价出资金额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对于发起人出资的资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资产核实,折合为股份,并应及时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所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不可少的步骤。它既能够确定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也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不致流失。
二、达成设立协议,进行申请准备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发起人之间订立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发起人和其他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
发起人达成设立协议后,可以委托发起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或者由第三人作为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受托发起人或发起人的代理人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拟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2.拟定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组织的根本大纲。制定公司章程的目的在于使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和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第三人能够了解公司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公司宗旨、公司资本、目的权限等;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依据和最重要的文件;
4.拟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备的文件之一。当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数量;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集股份的起止期限以及逾期未能募足股份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购股份的说明等。
招股说明书必须附有发起人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报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申报批准时发起人应当向政府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如涉及到国有资产、中外合资、高科技等,还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及科技等部门的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发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经过审核后,如果认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应予以批准。如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充、修改后再行提交,或者不予批准。
发起人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到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国有资产折资入股的,还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的代表出具的同意进行股份制改制的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募集股份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集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预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以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的银行名称以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承销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发起人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同时还应该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管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缴全部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应当认缴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20%。其余股份的募集分两种办法:如果是定向募集公司,可以向特定的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如果是社会募集公司,可以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时仍要遵循上述各项规定和程序。
五、验资机构验资
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必须真实。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办理验资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对验资证明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虚假出资或者作虚假验资证明,情况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召开创立大会
如果公司应募股份的股款全部按期足额缴付,并且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则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当通知所有认股人参加,并在有代表1/2以上股权的认股人参加的情况下召开。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公司成立前的重大事项。如果创立大会决议成立公告时,则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将代替创立大会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创立大会的使命即告终结。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创立大会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当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连带责任;同时发起人应当对于因设立公司行为所引起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成立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97条)。这是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要责任。

G. 国家公职人员能拥有私企股权吗

不可以,我们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这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公职人员不能经商或者参与任何企业或公司的职位和股权,不能作为公司的法人或股东,这些政策法规也就是维持良好的经营次序,避免恶意竞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产生腐败现象

H. 国家和私人入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还是私企

肯定是国企。只要有国家参股的公司都是国企。

I. 公务员是否可以持有公司股份

公务员是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公务员可以以其合法的财产合法的方式买卖股票。因此,国家公务员可以通过合法的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在上市公司兼职。

除此之外,根据《公务员法》以及相关党纪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且不得在非上市公司(企业)兼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可合法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可通过规定的合法方式在证券市场进行抛售。

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国家公务员除受到相关处罚之外,还需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理。

拓展资料:公务员不得盈利性兼职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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