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集团股票分析
❶ 财务人员犯掩饰隐瞒所得罪负有什么责任
1.深圳金之彩于2013年10月被美盈森(证券代码:002303)收购70%股权之前,欧阳宣系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及实际经营管理者。
另:欧阳宣目前尚持有金之彩 20.574%股权,未在金之彩任职。
2.深圳金之彩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深税三稽罚告〔2019〕10100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隐瞒销售收入
3.深圳金之彩在被收购前,在2012年、2013年期间,欧阳宣伙同深圳金之彩时任出纳侯江颖通过侯江颖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且未登记入账,且美盈森及中介机构在对深圳金之彩进行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欧阳宣、深圳金之彩均未向公司披露,故意隐瞒了真相。
4.2019 年 4 月 29 日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市欧阳宣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现立案侦查”。
欧阳宣等人因侵占上述未登记入账货款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犯罪,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已立案侦查。
公告原文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03)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06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9-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事项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标题及以下简称“深圳金之彩”)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深税三稽罚告〔2019〕10100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关内容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违法事实
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内容。
2、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1)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少缴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增值税4,969,138.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7,839.74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484,569.48元及173,919.87元;
2)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通过隐瞒销售收入、2014年少计租赁收入导致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5,355,456.88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67,564.32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11,096.06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677,728.44元、533,782.16元及5,548.03元;
3)你公司取得租赁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2014年度营业税65,66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2,830.50元及2,298.13元;
4)对你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取得应税收入5,517,036.45元,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增值税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5)对上述少缴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❷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05月1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张珍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等。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成立时间:2000-05-17
注册资本:154232.3685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610287665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新陂头村美盈森厂区A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