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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不属于股份支付的工具对错

发布时间: 2021-04-21 20:45:02

㈠ 限制性股票的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的区别

答: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时,企业是直接给职工货币资金,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时,企业是将股票给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最常用的工具有两类: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最常用的工具有两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㈡ 股票期权和RSU(限制性股份单位)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
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八大差异:
1、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不同。股票期权是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激励方式,这是由期权这种金融工具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期权持有人只有行权获益的权利,而无必须行权的义务。限制性股票的权利义务则是对称的。激励对象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形下获得股票之后,股票价格上涨,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增加;反之股票价格下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下跌。股票价格的涨跌会增加或减少激励对象的利益。
2、激励与惩罚的对称性不同。由于权利和义务对称性的不同,激励与惩罚的对称性也不同。股票期权并不具有惩罚性,股价下跌或者期权计划预设的业绩指标未能实现,受益人只是放弃行权,并不会产生现实的资金损失。而限制性股票则存在一定的惩罚性。在激励对象用自有资金或者公司用激励基金购买股票后,股票价格下跌将产生受益人的直接资金损失。限制性股票通过设定解锁条件和未能解锁后的处置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直接的经济惩罚。
3、行权价和授予价格的区别。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行权价格具有明确规定,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笔者认为,从授予价格的经济学含义考虑,授予价格应为激励对象的真实购买价格。由于激励对象的真实购买价格并不同于计划草案公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一般与市场价格存在折价,而且各公司不同方案的真实购买成本差异很大,所以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没有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具体规定。
4、价值评估的区别。股票期权的估值一般按照金融工程学中的期权定价模型(如B-S模型或者二叉树定价模型)进行测算,依赖于股票市价、行权价、股票收益率的波动率、期权有效期限、无风险利率、股票分红率等参数决定。而管理层的激励股票期权与作为普通金融工具的期权存在各种现实差异(如激励股票期权无流通市场、存在等待期等),无论采用B-S还是二叉树定价模型计算的期权价值,都不能符合激励期权的真实价值。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估值则十分简单,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即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值扣除授予价格,并无针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诸多差异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笔者认为限制性股票优于股票期权,特别是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更应该选择限制性股票未来的等待价值。两者的差异可理解为限制性股票只有内在价值,而股票期权拥有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
5、会计核算的区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都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允价值(即上述评估价值)。对于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的期权数量进行估计,按照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对于限制性股票,一般并无等待期,授予后即让激励对象持有股票。如果采用激励基金购买股票方式,则将激励基金计入下一期的成本费用和扣减银行存款。如果采用定向发行,则增加公司股本和银行存款,对于企业来说,并无成本费用。
6、对企业财务影响的区别。股票期权主要体现在计划等待期内逐年对公司的人工成本费用增加,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因此,期权成本会减少企业利润,但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由于期权估值较高(包括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规模较大(可达公司股本的10%),因此对公司利润的负面影响可能比较大(比如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药的2007年报中因期权成本过大导致净利润变为亏损,成为轰动一时的事件)。
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财务的影响,主要是提取激励基金方式下产生的现金流出和成本费用增加,其他两种方式下并无直接的不利影响。
7、激励力度的区别。就股权激励的股本规模而言,二者并无区别,总股本的10%均为上限,而且二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国资委另外增加一项规定,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股票期权计划总份额一般事先均确定,而限制性股票数量可能是事先确定的(如采取定向发行方式),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如宝钢、万科等采取激励基金购买方式),最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实质上取决于年度公司利润的完成,因为提取激励基金均来自于年度利润的增量,能够买到的股票数量则依赖于当时的股价。
就同样数量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而言,期权的激励力度弱于限制性股票。
8、 税收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不需要征税。员工行权购买股票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出售股票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㈢ 请教陈版,关于股权激励终止的问题

取消股权激励的相关会计规定
根据相关会计规定,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可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在《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针对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时,也指出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当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的规定,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等待期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企业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
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指职工或其他
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
条件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职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
定。非市场条件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
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
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股权激励取消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未达到非市场条件和达到市场条件。如果因为达到市场条件而未行权,则不调整已经确认的费用,如果因为未达到非市场条件(如业绩)而不能行权,则应调整已经确认的费用。

1、不能满足非市场条件而取消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若激励对象未能达到非市场条件(服务期限条件、业绩条件等),则激励对象实际最终没有被授予权益工具,相应的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累计成本、
费用为零。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原已确认的费用冲回。即在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中,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业绩条件是决定授予权益工具的数量的。如果激励对象未
满足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业绩条件,则最终被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为零,相应的,与该股份支付计划相关的累计成本、费用也就为零,需要把以前期间就该股份支
付计划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全部在当期冲回。这是由股份支付的基本原理决定的。

分析

案例一

2012年1月1日,甲企业授予20名激励对象每人100份股票期权,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
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其可行权条件为两年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均达10%,每份期权在2012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是10元。

2012年末,甲企业净利润增长为12%,并且企业预计下一年会有相同幅度的增长。因此,企业在这一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费用10,000元。

借:管理费用等1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20×100×10×1/2)。

2013年末,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公司净利润增长为8%,未能达到非市场的业绩条件,不能行权。应将原已确认的费用冲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

2、能够满足非市场条件下取消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能够满足非市场条件,即预计激励对象能够满足服务期限条件、业绩条件等指标。此时,激励对象将因为能够满足激励指标而被视为将被授予权益工具。
但是由于权益工具价格低于行权价格,行权将产生负收益。在这一情况下,很多上市公司考虑到权益工具价格可能长时间低于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不能得到正常的激
励收入而直接取消激励计划。取消股权激励计划通常源于公司或者员工主动的行为。会计处理结果视同加速行权,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具体的处理方法(是作为冲回处理还是加速行权处理、冲回全部还是部分、冲回的损益影响确认在哪一年度等),都需要根据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条款进
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取消的仅是其中某一期解锁的股票而不是全部标的股票,并且取消的原因是没有实现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则所冲回的费用也仅
限于截至目前累计已经确认的与该期取消解锁的股权相关的费用,其他各期不受影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规定,在这种分期解锁的情况下,分不同期限
解锁的各期视作不同的股份支付,分别在其各自的等待期内摊销计入费用。冲回的损益影响确认在哪一个年度,取决于何时可以确定非市场条件不再得到满足。

案例二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2年1月10日,甲公司向30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予了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元,授予后锁定3年。
2012年、2013年、2014年为申请解锁考核年,每年的解锁比例分别为30%、30%和40%,即900万股、900万股和1,200万股。经测
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为30,000万元。该计划为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计划,费用在各期的分摊见文尾表。

各期解锁的业绩条件:

第一期:2012年净利润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期:2012年和2013年两年净利润平均数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期:2012年~2014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40%。

2012年11月30日,甲公司公告预计2012年全年净利润较2010年下降20%~50%。2012年12月13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由
于市场需求大幅度萎缩,严重影响了公司当年以及未来一两年的经营业绩,公司预测股权激励计划解锁条件中关于经营业绩的指标无法实现,故决定终止实施原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12年12月28日,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终止及回购方案。甲公司终止实施原股权激励
计划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

1、第一期解锁部分未能达到可行权条件,即“2012年净利润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25%”而导致职工不能解锁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属于不能
满足非市场条件(业绩条件)而取消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度不确认与这一部分相关的股权激励费用9,000万元,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2、第二期和第三期由于市场原因而取消股份支付计划,应按照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的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全部在取消当期确认。即在取消日加速确认第二期、第三期的费用21000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21,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000(9,000+12,000)。

㈣ 股权激励为什么除限制性股票外当日不做会计处理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在交易确认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㈤ 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虚拟股票或业绩股票的股份支付是怎么一回事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这里是授予企业的权益工具,因此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虚拟股票和业绩股票计算的时候并不交付权益工具,而是按照股权的增值情况交付现金,所以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㈥ 股权激励一定涉及股份支付吗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股权激励在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后适用股份支付。
一、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签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二、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股份支付主要类型: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性结算的股份支付又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1、限制性股票是指职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者在满足特定业绩指标之后,方可出售。
2、股票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给予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包括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两者都与股票挂钩,但是不需要实际授予和持有股票。
2、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运作原理和股票期权是一样的。
3、模拟股票运作原理和限制性股票一样。
四、股份支付四个环节
1、授予
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也就是说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2、可行权日
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可行权日只是获得权益性工具或者现金权利,而不是实际的现金!股份支付
3、行权日
指职工或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日期。比如说,持有股票期权的职工行使了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该日即为行权日。
4、出售日
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和出售日之间设立禁售期,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低于两年。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于股改一件事。

㈦ CPA会计中股份支付章节关于限制性股份支付的题目,求指教

题目中未涉及预计离职人员和预计下年资产净利率、下年净利润,那么我们默认预计0人离职,预计下年业绩目标都可达成。将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4元作为股权支付的结算的单位成本

授予日分录
借:银行存款 5400
贷:股本 9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500
借:库存股 5400
贷:其他应付款 5400
13年末
借:管理费用 2000(200*4+400*4*0.5+300*4*1/3)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
14年末 应确认(200*4+400*4*1+300*4*2/3-2000)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借:管理费用 1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
15年末
借:管理费用 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最后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600
借:其他应付款 5400
贷:库存股 5400
这道题目没有涉及股利没有涉及离职,还是比较简单的,加入股利和离职以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付股利的当期发生额都要用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来进行计量

㈧ 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对于限制性股票,征税时需要关注以下环节: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实际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限制性股票"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考虑到我国当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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