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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生

发布时间: 2022-02-17 03:39:56

⑴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股票呢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辑本段相关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⑵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吗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从股票溢价中扣除,溢价不足抵扣的部分,冲减资本公积。手续费和佣金不计入成本和当期损益。
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实际收到发起人和认股人的认股款时,按其所发行的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对于溢价发行的股票,股票发行收入超过所发股票面值的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股本的溢价。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作为确认的时点。
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记入"股本"账户,溢价部分(即超出股票面值的部分)扣除委托证券代理商发行股票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后的数额登记"资本公积"账户。
无溢价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对境外上市企业,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乘积计算的金额记入"股本"账户,二者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生扩展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价。在股票溢价发行时,公司发行股票的收入,相当于股票面值部分计入“股本”账户。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含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己‘’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曰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己‘’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
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本溢价

⑶ 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股票吗

不能。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主要原因如下:

  •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与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转让比较困难。而股票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凭证,可以进行转让。

  • 股权是否被等份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权不会被分割成等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会被分割成等份。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就是按照每个股东认购一定的股份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前就已经发行了股票,上市不过是能在交易所进行公开买卖。

  • 股东人数限制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只对发起人有限制,要求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后来加入的股东数量上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没有上限。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限和下限都有规定,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这也就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

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上市才能发行股票吗

一般情况下,需要上市才可以发行股票的。1.尘世有我残梦未醒,任多少深情独自寂寞,人随风过,除了神会那些礼貌的微笑,我一直在内心喜欢静静的望着天穹那一轮月亮,清澈自己的情怀,和月一样的清冷,一样的孤寂,在这种独自的忧伤中,至少还有我不离不弃的影子静静望着流泪的幸福。

2.要爱,我发誓会爱你爱情里没有亘古不变的承诺,也没有坚不可摧的相守。爱情,只是人在孤独时的爱情,友情都没有永远,也许上漫漫人生路,能与你相遇相识、相知相惜,让我欣慰愉悦;能给你带去快乐,是我最大的幸福,也是我最美的享受,你感觉到了吗?为你,我毫无保留!

3.幸福就好不要晒出来因为晒多了迟早有一天会晒干的

4.一直以为幸福在远方,在可以追逐的未来。我双眼保持着眺望,我双耳仔细地聆听,唯恐疏忽错过。后来才发现,那些握过手,唱过歌,流过泪,爱过的人。所谓曾经,就是幸福……

5.十想你的时候有些幸福,幸福得有些难过。

6.时间会慢慢沉淀,有些人会在你心底慢慢模糊。学会放手,你的幸福需要自己的成全。

7.太容易动感情的人,都会将自己的感情埋得很深。

8.不需要太多,只要你抛开一切,说一句我爱你。我等的太久了,感觉好累好累。但我等你。

9.你会喜欢我多久,是伴我长久还是玩够就走。

10.有人喜欢你绑着头发的样子,有人喜欢你披着头发的样子,于是你犹豫不决是应该绑着还是披着,可是你忽略了真正喜欢你的人喜欢你所有的样子。懂你的人,自然会知道你原本的模样,陪伴与懂得,比爱情更加重要。一个人最幸福的时刻,就是找对了人,他宠着你,纵容你的习惯,并爱着你的一切。

11.我们会喜欢被你抓住手的感觉,好幸福。

12.很怀念唱着伤心的歌曲,看着心爱的女孩。心是为你伤的,歌是为你唱的,心是为你伤的。我只是想要你幸福快乐,对不起!

13.是我想多了或许你原本就喜欢如此生活或许你心甘情愿

14.要明白珍惜当下每一刻的幸福永远比奢望太多要快乐.

15.感叹着那些虚度的日子,美好的时光就这样溜去。

⑸ 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所发生的手续费,应当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应从溢价收入中抵扣,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无溢价发行股票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应将不足抵扣的部分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应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供参考

⑹ 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须发行股票吗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跟发行股票没有直接关系。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没有上市的股份制公司不需要发行股票。

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⑻ 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吗

⑼ 公司发行股票需要产生的因素是什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是募集设立公司的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依据证券法第12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首先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等。此外,还要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要经国务院批准。
证券法第12条同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此外,依据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以上规定是对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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