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部甲子公司以发行股票
集团,不属于公司法概念,是指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常说的集团公司就是指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才是书面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⑵ 在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人员流动劳动关系如何确认问题
回答如下:
1.首先得明确清晰集团与各下属公司之间是子公司关系还是分公司关系;
2.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之一(甲方)有没有发生变化,如果不是一个主体,也就是说下属公司与集团公司是子公司的关系,那视为员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新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
3.最主要就是看看各公司之间是独立法人资格的还是从属集团的.
⑶ 同一控制下发行股票实现企业合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楼下那哥们儿抄书,我就来个白话的。
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所占被投资企业账面总权益份额作为初始金额。贷记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贷方。
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 佣金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直接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总结:同一控制的,按照账面价值核算。非同一控制和合并方式以外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均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⑷ 从市场监管角度,发行债券的集团公司进行重大股权划转违法吗
摘要 根据刑法第179条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如何理解这里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以转让股权等形式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以及应以何种罪名进行定罪处罚,是刑事司法当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解释》第6条明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下述三种行为,均应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⑸ 甲公司和a公司同属某企业集团
同一控制,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确认合并成本=3000*80%=2400
⑹ 求:关于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的资料
对我国企业集团筹资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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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企业集团的筹资模式直接影响到企业集团筹资的效果。基于对企业集团筹资的特点、影响企业集团筹资模式选择的因素的分析,在现实条件下我国企业集团筹资可选择以外部的间接融资为主、内部融资和直接融资为辅的模式。
我国企业集团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它是以母子公司为核心,通过产权纽带,把众多企业联系在一起形成的多层次的多法人的企业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得到迅速发展,但其财务管理上的难点问题也不断凸现。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研究,是促使企业集团健康、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本文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即筹资模式问题展开探讨。
一、企业集团筹资的特点
企业集团筹资与单个企业筹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筹资的内涵扩大。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内部筹资主要是指企业的积累,而对于企业集团的内部筹资除了通常意义上的自我资金积累,还包括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内部融资,即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资金的融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采取相互持股、发行债券、短期商业信用等形式。集团内部筹资可以更好地发挥内部筹资的优势,即筹资成本相对较低,交易费用减少,但在资金利用效果不佳及缺乏担保的情况下,也更易于造成不良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利用债务筹资时,财务杠杆效应更为显著。财务杠杆效应通常用财务杠杆系数来衡量,财务杠杆系数的计算如下:DFL=EBIT/(EBIT-I),表明在资金总额及负债比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利润率或每股盈余额将以息税前利润率变的倍数(DFL)增长。企业集团内以股权联结的多层次企业结构使得财务杠杆效应相对于单一企业来说影响更大。由于母公司的资本具有一定的负债能力,投入到子公司形成子公司资本后,又产生新的负债能力,使集团资本的负债能力从整体上看扩大了。如果企业集团利润率较高,放大的负债能力会带来更多的财务杠杆利益,同时也增大了财务风险,当企业利润率下降快时,可能导致集团发生破产倒闭的连锁反应。因此,债务筹资对于企业集团可说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谨慎考虑,应根据资本结构理论,确定合理的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并协调好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直接筹资作用增强。从筹资活动是否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可将筹资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两种。从理论上说,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和不足,在企业集团中,两者通常并存且相互补充。间接筹资的长处在于提供的资金成本较低。但企业集团的发展是和产业集中密切相关的,它需要大量风险资本和长期资本作支撑,而这是追求稳健经营、保证清偿能力的银行无法提供的,只能借助于资本市场的直接筹资方式。因此,企业集团对外扩张、长期发展所需资本应主要来自于直接筹资。如美国的一些企业集团,长期资金主要从证券市场筹集,其中30%以股票筹资方式取得,70%通过债券筹集,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则可通过间接筹资取得。
基于以上特点,可把企业集团的筹资模式大致归纳为四种:(1)以直接筹资为主,间接筹资为辅。(2)以间接筹资为主,直接筹资为辅。(3)以内部筹资为主,外部筹资为辅。(4)以外部筹资为主,内部筹资为辅。模式(1)、(2)分别与模式(3)、(4)相结合,又可产生若干混合模式。
二、影响企业集团筹资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不同的企业在选择筹资模式时有自己不同的考虑。但一般说来,影响企业集团筹资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是相似的:
1.内部资金积累的能力。企业内部积累能力强,有充足的资本储备来补充资本金,借助于外部资金的必要性就会降低;而如果企业内部积累能力差,就会更倚重于外部资金。对于企业集团而言,金融业的参与程度及内部各成员之间的资金联系是否紧密也影响筹资模式的选择。参与程度越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于企业集团的核心地位,集团内成员之间除了产权、人事上的联系之外,还有紧密的资金联系,那么从降低成本、减少外部干预的角度来考虑,企业会更倾向于选择内部筹资方式。如日本六大企业集团,均以各自的主银行为中心,企业集团与主银行的关系,不仅仅局限于“借贷”方面,也体现在其它诸如“股份持有”、“公司债券发行”、“经营”、“结算帐户”等方面。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借款总额中主银行所占比例达到37%左右。企业要在国内市场上发行公司债券时,主银行会通过接受企业委托来为其发行,而且企业在海外发行债券时,主银行也会通过其在海外的分公司,起着对企业提供保证的重要作用。不过,随着财务状况的好转,企业可以不过分依赖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靠自筹资金。除此之外,主银行还通过对集团内各企业派遣高级职员来施加影响和控制,以保证资金安全。
2.经济发展阶段。一国如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明显增长,政府会通过强化金融手段,迫使银行向企业提供大量扶持性贷款;如一国处于经济成熟时期,加之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积累了充足资本,企业会倾向于到资本市场筹资或依靠自身积累。如韩国,在经济起飞阶段,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95%,但随着经济发展速度放慢,企业逐渐注重内部积累,资产负债比率呈下降趋势,1980年~1990年间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1%.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企业集团。
3.政府参与经济的程度。政府参与经济程度越高,企业筹资就会越依赖银行。如德国和日本,政府不仅需要保护本国产业,还须建立完备的金融体系来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并对金融市场实行管制,银行也由此发挥着投资主渠道的作用,加之资本市场受到抑制,企业筹资高度依赖于银行贷款。而在英、美等金融制度以直接金融为主的国家,政府参与经济程度较低,对银行严厉管制而使资本市场高度自由化,使得银行贷款成本高于直接筹资成本,因而企业外部筹资主要依赖资本市场。
4.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企业面临的资本市场如果发育较为成熟,直接筹资的可能性就会提高。反之,如果企业主要靠银行筹资,投融资渠道就会较为单一。例如,美国的资本市场高度发达,金融工具种类繁多,企业对银行借款的依赖性较小,仅占筹资总额约17%,而德国、日本等国家,银行体系在企业筹资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以股票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对经济的贡献则不显著,发行股票和债券所筹资金占筹资总额的比例尚不足10%.
5.主行业特征。企业集团一般来说都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征,但其主行业特征决定着它们在进行筹资模式选择时的大致倾向。对于以传统产业为主的集团来说,银行贷款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因为银行能有效地兼管企业而不必冒过大风险。而以新兴产业为主的集团,一方面,产业的发展、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风险投资和长期资本,这是追求稳健经营的银行无法满足的;另一方面,对处于这一类产业的企业,从管理上看也难以统一意见,因而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更有优势,他们往往倾向于选择直接融资方式。
三、对我国企业集团筹资模式现实选择的思考
选择适合企业集团自身特点的筹资模式是提高筹资管理效率的关键,而我国企业集团筹资模式的选择离不开其内外部的现实环境。
从外部环境上看,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居于主导地位,形成了政府主导型、间接筹资占优势的基本融资制度,资本市场远未发育成熟,企业尚不能自由进入资本市场。到2000年底,我国沪深两市股票市值占GDP比重仅有大约50%,而90年代初亚洲新兴国家这一比重为90%,发达国家则在70%以上。这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育还未成熟,但这也意味着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虽然我国政府已作出了种种努力,从各方面给予了企业集团大量优惠政策,如优先上市、优先尝试先进的筹资方式、筹资成本的优惠、财务公司试点等,并鼓励企业集团从事资本经营,以壮大资本实力,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量的制度性障碍决定了我国企业集团筹资模式选择的空间极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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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企业集团自身而言,资金缺乏仍是大多数企业集团亟需解决的难题。企业集团从事着跨行业、跨地域的多元化经营,资本实力相对于单一企业来说更为雄厚。但与世界上其他企业集团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企业集团资本规模远远不及,大约有半数的集团核心企业,其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因此,要提高我国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扩大企业集团的资本、资产规模。但它们自我积累能力较差,无法依靠税后盈余获得自我发展所需的必要资金。以某航运集团为例,由于其主行业特征(以运输为主),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长,但投资回报率低。“八五”期间共向银行贷款30余亿元,投入使用后,投资回报率仅为0.46%,连银行利息都不足以偿付,为集团的发展提供所需资金更是无从谈起。而且,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虽然存在一定的资金联系,如目前向银行贷款实行“统贷统还”原则,但仍缺乏资金集中管理的中心,集团母公司由于自身资本缺乏,实际上也起不到投资中心的作用。另外,中国金融资产的90%表现为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这样一种畸形结构,必然反映到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得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为83%,沉重的本息负担大大抵消了科学筹资应有的效果。
根据前述影响筹资模式的因素,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企业集团的实际资金情况,在进行筹资时企业集团应选择以外部的间接融资为主,内部融资和直接融资为辅的筹资模式。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集团选择筹资模式时应首先充分挖掘内部筹资的潜力。由于大多数企业集团总体经济效益不高,通过自我积累获取所需资金,在短期内很难实现,集团内部企业由于所处行业、地域等因素影响,均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这为成员企业之间相互融资提供了可能性,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完成为内部股的发行创造了制度基础。因此,内部筹资的侧重点可放在成员企业之间相互融资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上。成员企业相互融资最好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集团内设立集团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中介,开展资金业务,实现资金在集团内部的合理流动;二是子公司相互持股,优势企业向资金缺乏的企业注入资金,形成子公司之间较为稳定的资本格局和协作关系。对内部职工持股而言,它具有筹资成本低、易于操作且财务风险较小等优势,对公司的决策机构也会带来积极影响,对于条件具备的企业集团来说,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筹资方式。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向集团内部引入金融资本,提倡金融机构对集团内企业的参股并开展资金业务,以实现产融资本的结合。
第二,虽然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来看,银行贷款是绝大多数企业集团最重要的外部筹资方式,这是由我国独特的金融制度所决定的。但在银行对企业集团的信任度随着集团偿付能力下降而降低的情况下,银行进一步提供贷款的空间并不大。企业集团筹集流动资金可主要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母、子公司在对外贷款时应协调好彼此的利益关系。传统的“统贷统还”方式不仅易于造成子公司拖欠贷款,使母公司由于存在或有负债而增大财务风险,而且集团内部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现象又会使银行对集团内各公司的实际负债能力难以评估,从而影响到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改用“分贷分还”借款方式即由子公司自主决定贷款和还款既可克服“统贷统还”的弊端,也恢复了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完全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方案的实施应注意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统得过死”一下子跨越到“分得过开”,适度的资金联系可使母公司保持控制和影响子公司的能力。这就需要采取三方面措施:
(1)子公司向银行贷款自主,但重大贷款项目应经过母公司的批准,这在制定子公司年度预算时决定。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贷款担保应有选择性,质量高、为整个集团服务有利的项目可担保,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要报母公司批准,以免整个集团负债过度。
(3)应及时分析各公司及集团整体的负债水平,主动调节资本结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通过资本市场筹资必将日益重要。企业集团长期发展所需资本应主要来自于直接筹资。因此,企业集团也应重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筹资,并为此积极创造条件。比如可通过集中企业集团内的优势资产,组建新的上市公司,从而实现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除此之外,还应积极拓展海外融资渠道,适当采用国际先进融资方式。
第三,应该强调的是,企业集团在选择筹资模式时还应该强化资本结构意识。对于企业集团来说,筹资的目标不能仅限于筹资量是否满足需要,而应立足于长远,考虑所筹得的资金在企业形成的资本结构是否实现最优化。这在一个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过度负债,规避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企业价值最大,实现企业财务目标。对单个企业而言,上述观点已不难为人所接受,对企业集团来说,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筹资量大但资本结构安排不当导致企业集团财务机制崩溃、直至破产倒闭的例子屡见不鲜,最典型的例证是韩国的大宇集团。因为醉心于无限度的扩张规模,母子公司反复用同一资产作抵押申请贷款而不考虑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一旦遇到金融危机,看似强大的集团也同样不堪一击。因此,在进行企业集团的筹资管理中要不断强化资本结构意识。根据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企业中最佳资本结构是实际存在的,在资本结构最佳点上,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而企业价值最大。企业集团选择筹资模式,最关键的就是根据自己的筹资目标量和收益成本约束,确定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合理比例,使企业集团市场价值最大。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筹资模式。一般认为,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率在45%~60%之间较为合理,企业集团可适当提高这个比率,但也要注意相应放大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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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甲公司和A公司同属于某企业集团内的企业,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其发行的普通股股票500万股(股票面值为
我也在这家公司应聘了技术人员,查到的信息好少啊,地址是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东路882号,好像和上海总部那个公司不一样,生产的基本是关于生产设备类电器的,成立于2000年5月18号,有个网页写员工51个人,把我刺激到了,现在至少相信它是个公司而非窝点。
基本上不包吃的话2000可能有点低,至少应该包工作餐,而且这是在你没有习惯大购物的前提下,不然可能有点入不敷出,毕竟在浙江一带生活水平在全国是数一数二的高
⑻ 集团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区别
一、有限公司是一家公司,而集团公司是一个公司群,好多公司在一起,但是都有控制关系,连起来的企业集团。
二、集团公司属下可以有三个或多个子公司,集团公司控有每一家下属子公司多少的股份,子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不是。
三、集团不一定是企业,也就是说可以是事业单位,如果是严格的公司,《公司法》规定一定要标注公司字样。
(8)企业集团内部甲子公司以发行股票扩展阅读:
集团”是“集团公司”的俗称,比如“××集团”,全称肯定是“××集团有限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集团公司”,在我国是指投资多个子公司的企业。当然,通常大家也把有控股关系的母公司和他的子公司都称为“××集团”企业。
集团不一定是企业,也就是说可以是事业单位,比如有的省市的广电集团,其英文名只写到GROUP,而没有CO. 如果是严格的公司,《公司法》规定一定要标注公司字样。
例子:福建省广播电视集团。当然,也有公司制的广电集团,比如上广电。不一而足,只是一时想起的,可能还有其他反例。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对于创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
⑼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