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
❶ 港股如何找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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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股份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公告乃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发出。
兹载列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之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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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4】第0147号
致: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3年度周年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进行核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基于
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扣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a》、《-il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了《北京金隅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情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会i通知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述报刊上刊发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补充通#》,金告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方式分为现场会议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平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下午14:30,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D座22层第六会议室,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卫平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一15:00。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8人,代表3,434,471,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84,640,284股的71.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3,603,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84,640,284股的008%。
除上述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境内外审计师、境外法律顾问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所议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了计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FL套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票和监票,在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后,对表决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6、《关于会司2013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修订《章程》的议案》;
2、《关于会司拟发行债券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胡胜林 熊若雯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2)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❸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内容全部是律师书写的吗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内容全部是律师书写的。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师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不仅表述结论性意见,而且应当说明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规定。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作出适当修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应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九、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但无论有无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律师应当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签署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不得对该文本进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经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一、发行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上述修改对法律意见有影响的,律师应当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❹ 《证劵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是什么
一、上市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如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份发行转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2 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有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其发行的股票并不必然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经批准,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称之为上市公司。
二、上市条件
上市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❺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什么时候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❻ 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❼ 企业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是
企业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是:为企业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7)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扩展阅读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