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条款对中国股票
⑴ 美国对中国301贸易调查 哪些股票
1、作用对象不同 “特别301条款”是要求外国政府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侵犯行为的发生,该条款的作用对象是改善外国的知识产权体制。337调查是在美国进口与过境贸易中,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私人厂商及其产品实施制裁,是直接针对外国生产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判断依据不同 “特别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提交一份报告确认有下列行为的国家(1)对知识产权不进行公平和有效的保护,或(2)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不给予公平和恰当的市场准入。这类国家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337调查则只需要证明进口产品的侵权事实和美国存在或在建相关产业即可。 3、实现途径不同 “特别301条款”主要由政府通过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磋商来进行,以协议、条约和公约的形式推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的改善。337调查则由ITC启动诉讼程序来阻止外同生产商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害,这弥补了国内司法管辖的不足。
⑵ 301条款的301条款-“301条款”划分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又称其为301条款制度。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 。
⑶ 美国301条款
美国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其主要含义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对其他被认为贸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国家进行报复。
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3)301条款对中国股票扩展阅读: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因某国违反贸易协定而将其列入特别301报告中,美国政府可在世界贸易组织架构下启动争端解决程序,或者透过任何其他制定有争端解决条款的贸易协定,例如:自由贸易协定(FTA)像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美国政府也能单边进行征收贸易制裁的关税,例如:普及特惠税制度(GSP)。[19]2001年12月2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曾因乌克兰(当时还不是WTO会员)未能立法保障音乐CD和出口货品的相关版权,而将其归纳为征收贸易制裁关税的对象,在301条款规范下对其金属材料、鞋类和其他进口货品实施禁止性关税。
2018年3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实施单边增收关税的贸易制裁,开启了2018年中美贸易战。
⑷ 301调查的一般301条款
美国 “一般301条款” 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俗称,即狭义的“301条款” ,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修订,主要是针对贸易对手国所采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据“一般301条款”,当有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诉外国的做法损害了美国在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行为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障碍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进行调查,决定采取撤消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也可根据上述情况决定是否自行启动调查。该条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所谓“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不一致;“不合理”则指定,凡严重损害美国商业利益即为“不合理”。
依据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国会提交《国别贸易障碍评估报告》,指认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业者提供足够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拒绝提供公平市场进入机会的贸易伙伴,并根据该报告在1个月内列出“301条款”国家与“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确定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半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决定、调查和程序的进展与状态、所采取的行动或者不实施行动的原因,以及所采取行动在商业上的后果;并发起案件调查,与有关国家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为止,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
⑸ 分析美国301调查对中国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
当地时间8月12日,美国白宫贸易和制造业政策办公室、白宫国际经济咨询委员会、美国贸易政策代表办公室等美方政府人员宣布,美国总统特朗普将于8月14日签署行政备忘录,责成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决定是否对所谓的“中国不公平贸易行为”发起调查。这意味着,美国贸易代表可能援引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发起“301调查”。此举引发各界对美国采取单边行动损害中美经贸关系的担忧。
而此次争端肇端于知识产权纠纷,8月初,美国政府就曾放出消息称,特朗普有意启动301条款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发起贸易调查,主要针对微型芯片和电动汽车领域。
⑹ 美国对中国301是什么意思
当地时间8月12日,美国白宫贸易和制造业政策办公室、白宫国际经济咨询委员会、美国贸易政策代表办公室等美方政府人员宣布,美国总统特朗普将于8月14日签署行政备忘录,责成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决定是否对所谓的“中国不公平贸易行为”发起调查。这意味着,美国贸易代表可能援引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发起“301调查”。此举引发各界对美国采取单边行动损害中美经贸关系的担忧。
而此次争端肇端于知识产权纠纷,8月初,美国政府就曾放出消息称,特朗普有意启动301条款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发起贸易调查,主要针对微型芯片和电动汽车领域。
⑺ 301条款的301条款-中国301条款申请
美国纺织团体协会要求政府接受美国的中国货币联盟提出的针对中国货币操纵实施“301条款”的申请。该协会主席卡斯·约翰逊认为,中国利用货币作为经济武器,美国也应该对此进行反击。向美国政府提出的“301条款”申请就是一种强大的武器,可以向中国提出制裁威胁。美国纺织团体协会建议政府保护美国的就业和贸易规则。
约翰逊表示,过去几年,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与中国就其货币政策的改革进行谈判。但中国拒绝放弃人民币盯住美元的货币政策。而目前正是美国政府应该采取强硬措施的时刻。
2005年1月1日纺织品配额的取消对美国纺织业十分不利。在已经取消配额的纺织品领域,中国的货币政策已导致产品价格平均下降了53%。不仅对美国纺织业,对世界纺织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过去两年半中,中国纺织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从9%增到了72%,并在继续增长。与此同时,许多美国纺织厂破产倒闭,孟加拉国和墨西哥的纺织业也遭受了很大损失。约翰逊认为,这是不公平市场竞争的结果。美国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就业。
⑻ 美国将启动301条款,对哪些股票有影响
中央钻了WTO没有退出机制漏洞,无意落实开放市埸、汇率市埸化、降低关税等加入时的承诺, 所以欧、美、曰等主要贸易伙伴在过渡期后纷纷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孤立中国, 美帝更以国内法律直接对抗中央的不公平贸易。
大家都知道未来没有市场了,今天谁还安心去做?于是新的布局就提前开始了,外资开始出逃、李嘉诚跑了、国内客们跟着跑、权贵们不用说! 于是中央大手推高股市、房市把人民币资产高价卖给百姓,因为当官的都拿着人民币要换回美元,于是成本就增加了,又有一批想留下的要出逃。在减少、税收下跌之中,上位者还不愿意穷奢极欲的生活被削减,于是加征型型式式、合法非法的行政收费、名类「莫需有」的行政罚款,于是本来就大势已去的更加艰难了,倒闭潮就出现了!
⑼ 301条款的301条款-一般301条款
美国 “一般301条款” 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俗称,即狭义的“301条款” ,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修订,主要是针对贸易对手国所采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据“一般301条款”,当有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诉外国的做法损害了美国在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行为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障碍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进行调查,决定采取撤消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也可根据上述情况决定是否自行启动调查。该条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所谓“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不一致;“不合理”则指定,凡严重损害美国商业利益即为“不合理”。
依据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国会提交《国别贸易障碍评估报告》,指认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业者提供足够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拒绝提供公平市场进入机会的贸易伙伴,并根据该报告在1个月内列出“301条款”国家与“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确定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半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决定、调查和程序的进展与状态、所采取的行动或者不实施行动的原因,以及所采取行动在商业上的后果;并发起案件调查,与有关国家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为止,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