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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法债券法

发布时间: 2021-05-07 09:26:52

⑴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以下什么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种问题在网络上一搜就行了,何必问呢

⑵ 中国的股票是哪年出来的.是在哪一年哪月立的法啊

在我国历史上,第一家发行股票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兴办的股份制企业,是成立于1872年的轮船招商局。那时,促使轮船招商局诞生的主要有三大因素:首先,鸦片战争后中国遭遇的是“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和“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此时,“变亦变,不变亦变”的局面已逐步成为社会的共识;其次,面对洋人轮船在中国江河湖海纵横驰聘揽客载货获取暴利的现状,为“求强、求富”,与洋人争利而进行“商战”,庶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被洋人占尽”的呼声日高;其三,更现实的问题是,每年需要从南方往京师运送供朝廷和军队食用的“漕粮”,而这被称为“天庾正供”的大事却因木帆船受外国轮船排挤导致衰败破烂和运河淤塞而陷入困境。此后,经过连年的争议和比较,引进轮船兴办新型运输企业逐渐成了晚清政府无奈而又惟一的选择。在形势逼迫而政府资金又困窘的情况下,向社会想办法——通过发行股票来筹资资金兴办企业,中国的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才得以应运而生。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轮船招商局成立后,这种新型的筹资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很快被社会认同,此后也不因政权的更迭而改变,更多的股份制企业在不同行业中相继出现,并逐渐发展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对于这种新型股份制企业的诞生在社会上激起的反响,1883年《申报》刊登了如下的一段评论:“招商局开其端,一人倡之,众人和之,不数年间,风气为之大开,公司因之云集,虽其中亦有成与不成之分,然其一变从前狭隘之规则。”可见这种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兴办企业的方式,对于打破此前只有独资和合伙方式兴办企业的规则以及对于开阔国人视野具有的作用,也可见新成立的招商局影响之至深至远。因此,在中国近代经济史和企业发展史上,轮船招商局的成立,都成为重大的和里程碑式的事件,成为开启中国股份制企业兴办大门的标志,成为一个新时代就此来临的宣告。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成立股份制企业需要什么手续?有什么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票什么样?有什么内容?通过什么途径或网络发行?又通过个么方式进行买卖?股份制经济作为一种商品经济和信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体现其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其法律效用在当时是通过什么方式得以体现的?在此前的中国社会中,开办传统工商企业的方式一般不出以下两种:一种是“各出资本,各树旗鼓”的“独资”形式;另一种是“合伙”的方式,即部分有共同目的的人联合开办,“合众力而成”。这种合伙方式本身又还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规模不大,二是即使“合开一铺,合创一行”的时候,“股东皆须在场,以资稽察”。股东“或有不亲到场者,亦必令亲信人为之监察”,断未有从未谋面而可以入股者”。那么,在几千年相沿成习的情况下,在当时清政府尚未对股份制企业制定相应规则措施,也没有证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情况下,这家“中国第一股”在打破此前的惯例后是怎样解决这些问题的?

我们先来看看这份股票,这份股票在今天看来是如此朴素甚至称得上简陋(见影印件),现将《轮船招商公司》的股票影印件上的文字全文照录如下(标题及骑缝文字略,标点符号为笔者添加):

“轮船招商局为给股份票事奉直隶爵阁督部堂李奏准设局招商,置备轮船运漕揽载,札饬商办等因在案。当经本局议定召集股银壹百万两,分作千股,每股银壹千两。先收银五百两,每年壹分生息,闰月不计,另给息折。期至八月初一日,凭折给付。如本股出让,须遵定章办理,毋许私相授受。倘有故违,一经查出,即将本股停息,俟缴票到日,给本销册,以昭慎重。今据送到股本,合给联票壹张、息折一扣、局章一本收执。须至股份票者。

今收到省府县人壹股豆规银五百两正

同治年月日给商总商董(此处竖排并列)第号

这里有不少值得我们注意的东西。

首先在叙述招商局缘起和招商局性质及用途的第一部分文字中,强调了招商局是当时担任直隶总督的李鸿章向皇帝“奏准”设立的企业,也就是得到皇帝亲自批准设立的企业。这里强调了企业的性质不是别的,是“札饬商办”,即朝廷允许其商办。因为这是中国历史上朝廷允许商办的第一家新式工商企业,显示出这家中国第一股所具有的开创性和前所未有的特殊性。在以此来加强其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同时,也界定了这家企业设立的重要意义和责任的归属。

从有人提出引进轮船和开办西方式的新型企业到招商局成立,晚清朝野之间经历了十多年时间的徘徊、争议、反对,障碍重重。如果不是李鸿章抱定此事是“毅然必行之事,破群议而为之”去推动的话,招商局还不可能在1872年成立。但这份股票上点明这一点,并非是为李鸿章表功,而是有对外宣传自身的权威性和公开确定责任关系这一层考虑在内的。“招商局由李鸿章奏设,局务应由李鸿章主政”,出自总理衙门的这句话,除了进一步确认了招商局与李鸿章之间的关系外,也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归属。这一点,对于当时社会裂变期中国新型企业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同样起到了画龙点晴的作用。

其次是股票中对企业本身情况的说明,即对该局的总股本、每股的金额和分配方面的规定以及需注意事项的说明中,出有几点很不寻常:一是每股的金额特别大,如按每股一千两计算,总股本只有一千股,即使按先收一半即五百两,每位股东再接平均购买一股算,股东总数也只有2000人,何况不可能每位股东都只购买一股,因此股东总人数低于2000人是可以肯定的。这个规定,与传统中国社会中合伙企业的股东数量一般不多是一脉相承的。二是文字中明确有“每年壹分生息”的规定。这个“壹分生息”的规定在招商局的局规中被称为“官利”,是每年不管企业经营情况如何都必须发放的固定股息,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利润率超过壹分,超过壹分发放的利息被称为“红利”或“余利”。这一点,与西方企业中的优先股的规定还一样,因为当时甚至没有优先股的概念。因此,这个规定绝对可以称得上是有中国特色的东西。西方一般股份制企业通行的规则,是股票收益应视企业的效益如何而定,而不能事先规定固定的利息率。规定利率的现象,一般只存在于债券的发行中,招商局这时既无优先股的规定,而“官利”的特点又与一般西方式股份制的规定有明显区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当时的这份股票又带有债券的性质。有意思的是,由招商局“开其端”的规则中也包括这个“官利”的分配制度在内。在招商局之后陆续成立的其他企业如开平矿务局、上海机器织布局、徐州利国矿务局以及20世纪后中国成立的其他各类型的股份制企业中,这种规定都一直存在,并且一直到1956年资本主义企业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改造时才被定息所取代。三是在交款购买股票时,除拿到留下存根后的股票年,还同时发给领取“官利”的息折和局章各一本。也就是说,通过这些方式以及规定,在强调这份股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同时,还保证其在运作中的可操作性。

总之,从这份股票中留下的这些规定以及严厉的语气看,给人的印象是除了有关企业的规定外,似乎是企业股票的味道少而官方文告的味道多,但也正是在这些地方,透视和散发出历史变化的气息。

从票面形制看,当时被称为“股份票”的这份老股票的票面很朴素,除文字和标题外,没有更多的图案装饰,文字四周用线条圈围,圈围出来的票面形状与清代过去流行的当票、煤窑的窑照和盐商的执照等几乎完全一样。显然,新型股份制企业的股票采用这种历经官方认可、又被社会熟知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执照的形制,与从法律方面保障其有价证券性质的考虑分不开。它与股票文体中采用的官方告示性语言,以及在操作方面的严格规定一起,构成了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依据。从股票的格式方面看,标题名称均由右往左横书,其余文字竖排。股份票与股份票存根为二联票,二者并排印刷。股份票在左,存根在右,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只是标题名称与行文中的个别文字有异。关于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轮船招商局局规中有如下记载:“本局刊立股份票、取息手折,股各收一纸,编列号数,填写姓名、籍贯,并详注股份册,以杜洋人借名。其股票息折,由商总商董会同画押,盖用本局关防,以昭凭信。如有将股让出,必须先尽本局,如本局无人承受,方许卖与外人,一经售定,即行到局注册。但不准让与洋人。设遇股票息折遗失,一面到总局挂号,一面刊入日报,庶使大众咸知。俟一月后准其觅保出结,核对补发。”

发行的规定是如此,在当时的交通、信息和金融条件下,这些股份制企业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招商集股筹集资金,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股票买卖的呢?说起来令人难以置信,这家近代中国第一股的发行,一开始竟然主要是通过人脉关系进行推销认购的,也就是当时人形容的“因友及友,辗转邀集”的方式筹集的。但聪明的人们很快就意识到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将每股股银的数额从500两降到100两,以便更多人可以认购入股的同时,也采取了登报刊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和通过各地钱庄票号代收股银的方式进行筹集,使自己得以充实实力,得到发展。

通过发行“近代中国第一股”筹集资金兴办的这家新式企业确实也没有使人失望。在其成立后与当时英美在华轮船商不可避免的跌价竞争中,先是依靠清朝政府的贷款,在4年之后一举整体收购了此前气焰不可一世的美国在华最大的轮船公司——旗昌轮船公司,使自己的轮船数一下达到了30余艘,成为当时中国领水中中外轮船公司中单家轮船数和吨位数都居第一位的轮船公司,并随后迫使两家实力最强的英国轮船公司——怡和以及太古轮船公司签订了限制价格变动的“齐价合同”,在长江、天津、福州、宁波等主要航线上,招商局一家公司的分配比例都在40%~50%之间,取得了分配比例占优的地位。

而发行“近代中国第一股”的招商局也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仅仅10年,招商局面值100两一股的股票,在上海的市价已经涨到了200两以上,在1882年的一段时间,甚至达到260两的高位。同时,还带动了一批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兴办的企业的相继诞生,到1885年也就是招商局成立13年时,这种通过发行股票兴办的股份制企业数量已经增加到39家,并在19世纪80年代初掀起了一股小小的兴办股份制企业的高潮,甚至直接催生了中国第一家民间的带有证券交易所雏形的股票公司——上海股票平准公司的诞生。

总之,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我们可以说,“近代中国第一股”中,凝结着近代中国不甘落后不肯沦亡的各层次中国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做的努力和奋斗的痕迹。这张小小的股票,不仅是当时中国人实业救国努力的见证,也是近代中国工业化开始起步的标志。

⑶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及保险单证

错。没有保险单证。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证券又外加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里包括了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

⑷ 股票和债券不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股票和债券虽然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筹资的手段和投资工具,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

1.发行主体不同 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 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 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 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 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则 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 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小股东特别有此可能 。

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 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 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 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5.风险性不同 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 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 全性低,风险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另外,在公司交纳所得税时,公司债券的利息已作为费用从收益中减除,在所得税前列支。 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属于净收益的分配,不属于费用,在所得税后列支。这一点对公司的筹资决 策影响较大,在决定要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时,常以此作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⑸ 中国股市是怎么分法的

中国证券市场一般可以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前者就是我们熟悉的证券交易所市场后者包括柜台交易,银行同拆借中心等等
我国证券交易所共有两个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内可以从事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我国股票市场分为普通国内股也就是A股
外资股也就是B股在B股市场中只能用外汇存款交易不能用外汇现钞,上海证券交易所用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用港元结算以前主要针对的是国外投资者现在允许我国法人和自然人从事该股交易。
H股为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N股为在美国上市的股票
L股为在英国上市的股票
等等
红筹股是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蓝筹股是在海外股票市场上市的股票
需要注意的是想G股它是一个特殊的股票,是没股改以前我国国企中非流通股票,经过改革后可以上市直接流通。
像在股票名称前加上ST的股票说明这样的上市公司财务出现问题可能是出现亏损、财务报告失真等等

⑹ 请问中国证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商招募前,须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详细的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及分销办法。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招募时,须通过交易系统向分销商发布招募书,招募书按中证交规定的格式制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的名称、种类与证券代号;
二、分销总量和分销的基本数量单位;
三、证券的分销条件(分销手续费、划款时间、承购价格等)。
第十二条 分销商应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输入分销申请,分销申请应包括分销的证券名称、代号、分销数量等。
第十三条 交易系统接到分销商申请后,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后向分销商发出回报。
第十四条 中证交按证券分销办法,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
第十五条 中证交按时将分销确认结果通知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系统上划至中证交帐户,中证交再转拨至主承销商帐户。
第十七条 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通知分销商。
第十八条 分销商未按分销办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投资人划入足额承购资金后,分销商应及时将投资人承购的证券划入投资人帐户。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其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其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其股票的发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在4,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后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不低于10%(含设立前的主体企业);
四、法人股面值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东不少于100个。
第二十二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债券的期限不低于1年;
二、债券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债券评信机构评估,其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上市的国家银行债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一、三款条件者,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第二十四条 国债和市政债券在交易系统上市,依证券主管部门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请、审查及收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认股权证、投资基金证券及以上各种凭证的副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的上市条件,由中证交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节 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其股票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发行公司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三、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三年及当年一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交易系统证券商的上市推荐书;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六、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
1.股票获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号(上市申请批准后填
写);
2.公司的名称、住所、成立日期、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组
织机构;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
券的状况;
4.公司的历史沿革;
5.公司的经营范围;
6.发起人或发行人简况;
7.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
明;
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9.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
股数额;
10.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14.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5.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
况;
16.其他重要事项。
七、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八、企业登记注册文件;
九、申请上市的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十、股东名册及股票样张;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参加法人股内部流通试点的书面文件(适用于法人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债券(含国家银行债券)上市,其发行者须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债券获准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上市申请
批准后填写);
2.债券发行情况;
3.企业有关其债券上市决议的主要事项;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况;
5.债券发行后的资金运用情况、财务状况及最近一年的预
测报告;
6.其他重要事项。
三、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四、债券发行章程;
五、债券资信评估证明(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除外);
六、债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七、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件;
八、记名债券过户事项的说明。
第三节 上市的获准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受理上市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
第二十九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应将证券样张和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鉴样式送中证交存验,无券发行者,必须向中证交缴存承销协议或登记公司证明文件(登记协议)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当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财务报表;
3.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上市公司在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获准后须与中证交签订有价证券上市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编定其代号及简称,统一使用。
第四节 上市的暂停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证交可暂停其有价证券上市,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者;
二、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
三、公司累积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其财务报告和呈报中证交的文件有不实记载者;
七、违反政府法令及中证交规定或不履行上市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无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问题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情况;
十、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十一、发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证券主管部门决定暂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证券上市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第三十五条 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复上市,由中证交出具“恢复上市通知书”通知上市公司,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上市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上市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证券主管部门核准后中证交可终止其上市;
一、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况,并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三、企业(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
四、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债券于本息兑付日前一周自动终止上市。
第三十八条 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中证交予以公告。

第四章 证券商接受委托准则
第一节 委托契约办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商参加中证交交易系统后,方可接受委托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委托。证券商参加交易系统的办法,详见中证交颁布的证券商管理暂行细则。
第四十条 证券商接受证券买卖委托前,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委托契约,并据以开办委托人的资金户口、证券托管户口和股东编码。未办妥委托契约者,证券商不得受理其证券买卖委托。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证券商须交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委托人亲自签订委托契约。
委托人为法人的,证券商须要求其指定买卖证券的授权人(自然人),并交验委托人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一条 委托契约应载明委托人或被授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系电话和地址,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开户银行帐号,其为法人者还应载明法人名称、地址。
委托契约应认定中证交规章为其契约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证券商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契约:
一、未成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二、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权合格证明者;
四、曾有证券交易违约记录,至今未满三年者;
五、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证券主管部门通知停止买卖证券而未满五年者。
第四十三条 委托契约的有效期间,由契约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人要求撤销委托契约时,证券商应了结委托人债权债务等有关事宜,并与委托人在委托契约书上签署撤消委托契约意见,委托契约随即失效。
第四十四条 证券商或委托人,因违反有关法规、交易系统有关规则和委托契约情节严重者,在出具有效证明,并了结双方债权债务有关事宜后,委托契约自动失效。证券商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中证交。
第二节 委托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商目前受理的委托指令限于限价委托。
第四十六条 证券买卖委托单(简称委托单)是与证券商签订委托契约的委托人向证券商下达买卖证券委托指令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委托单应按交易系统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委托单以红色印制,卖出委托单以蓝色印制。
委托单应记载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交易员签字、委托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证券商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书信、电报、电话或当面委托,由交易员填造及承办前条所规定的委托单,当面委托须经委托人确认,电报、书信委托,以电报、书信为确认文件。电话委托先以电话录音为确认证明,待委托买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补办签章。
第四十九条 证券商交易员受理委托单前,应验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股东编码,并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证券托管帐户,确认是否有足够委托买入资金卖出证券。如数量不足,不能受理委托。数量足够时,须锁定委托人帐户中与委托买入证券数量相应金额的资金,或与委托卖出相应数额的证券。
第五十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单上依序注明接收时、分,并依据委托单所载委托事项及其编号顺序执行,在委托有效期内,证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托单,或不予执行。

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

⑻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要求确实不一样的

⑼ 简述股票与债券在法律特征方面的区别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股票与债券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由此可见,两者实质上都是资本证券。从动态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往往在证券市场上发生同向运动,即一个上升另一个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见得一致。这些,就是股票和债券的联系。 股票和债券虽然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筹资的手段和投资工具,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2.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3.保本能力不同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小股东特别有此可能。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上述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5.风险性不同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另外,在公司交纳所得税时,公司债券的利息已作为费用从收益中减除,在所得税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属于净收益的分配,不属于费用,在所得税后列支。这一点对公司的筹资决策影响较大,在决定要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时,常以此作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由上分析,可以看出股票的特性:第一,股票具有不可返递性。股票一经售出,不可再退回公司,不能再要求退还股金。第二,股票具有风险性。投资于股票能否获得预期收入,要看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市场上的行情,而这都不是确定的,变化极大,必须准备承担风险。第三,股票市场价格即股市具有波动性。影响股市波动的因素多种多样,有公司内的,也有公司外的;有经营性的,也有非经营性的;有经济的,也有政治的;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等等。这些因素变化频繁,引起股市不断波动。第四,股票具有极大的投机性。股票的风险性越大,市场价格越波动,就越有利于投机。投机有破坏性,但也加快了资本流动,加速了资本集中,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了社会总供给,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⑽ 股票、基金和债券三者在法律(民法)关系上的区别

股票作为股东的股权凭证,可享受不定期分红,当然目前主要可以溢价转让,不可退股;
债券作为借款凭证,在规定期限内可退还本息,利息固定,当然也可转让交易抵押;也有可转为股票的债券;
基金就是你吧现金交给你信任的人或组织打理,让高手来给你生钱,在赚很多时就可以连本带利返还,基金主要投向股市、期货等资本市场;
股票、基金不保证保本、盈利,亏了拉倒,债券有固定的利率,但不高,如发生企业破产也只能参与最低级别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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