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网股票
① 会计和股票
1、学股经时可以快一些,一些名词熟悉一些。
2、能够读懂企业财务报表及附注。
3、能够自己大体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判断公司经营情况。
至于有多大的帮助,看个人造化了。我目前还处于考从业资格证的阶段。
② 作为会计学炒股是什么体验
会计那么多,总有机智的会计成功转型的。
③ 今天有哪几个上市股
601618中国中冶
公司名称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Metallurgical Corporation of China Ltd.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1号
所属地域 :北京市
所属行业 :建筑业
公司网址 :www.mccchina.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上市日期 :2009-09-21
招股日期 :2009-08-31
发 行 量 :350000.00(万股)
发 行 价 :5.42(元)
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沈鹤庭
会计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范围 :工程承包、资源开发、装备制造及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公司简史 :公司设立于2008年12月1日,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289号)、《关于设立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8]1294号),由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为130亿股,各发起人出资按66.8508%的比例进行折股,即中冶集团出资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92.52亿元,折为公司股本128.7亿股,占总股本的99%;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94亿元,折为公司股本1.3亿股,占总股本的1%。
④ 创业板50都有哪些股票
创业板50也就是股民通常所说的创蓝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只股票:300059东方财富;300433蓝思科技;300124汇川技术;300498温氏股份;300676华大基因;300267尔康制药;300463迈克生物等,具体见下表:
拓展资料
创业板如何开户:
分四步走,第一步:投资者应尽可能了解创业板的特点, 风险,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第二步:投资者通过网上或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第三步:投资者在提出开通申请后, 应向证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 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证券公司将据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参考。
第四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见证下,需按照要求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 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⑤ 评论中国首例注册会计师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股票
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官员表示,中国首例注册会计师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股票案被查实,目前仍有多位涉嫌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在被调查中,证监会还通报了5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行为。这标志着证监会查处涉嫌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员,开始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显示,证监会的查处手段更加多样。
证监会相关官员表示,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刘某为吉林制药(000545.SZ)2006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签字会计师,自该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制药委托之日,至年报公告后5日期间,刘某先后买入“*ST吉药”股票1.87万股,卖出后获利35995.96元。
《证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对于刘某的行为,证监会对其处于没收35995.96元,并处1万元罚款。
同时,深圳华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鼎财经)、深圳市股海观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股海观潮)、深圳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智多盈)、上海天力投资顾问公司(下称上海天力)、深圳前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前沿)5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因发表夸大、误导性言论,并承诺投资收益,存在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查处。
以上5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分别受到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华鼎财经、上海天力、深圳前沿被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股海观潮、深圳智多盈被责令整改,上述公司中36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警告、罚款或市场禁入等处罚、处理措施。证监会表示,此举意在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增强其规范化。
证监会表示,未来在国务院统筹安排下,证监会联合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将对内幕交易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不断提高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效果,切实提高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水平。
⑥ 学会计对股票投资很有帮助吗
当然,财务对管理有很大帮助,管理对理解企业有很大帮助。要是连报表都看不懂,很难说你看懂这家公司了。
⑦ 请教专家B股和N股各是按照什么会计准则编制的 以及他们的上市公司年报可以去哪里查看到呢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
N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 York)上市的外资股。
B股的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N股的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美国GAAP编制财务报表。
想看B股公司的财务信息可以去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市公司自己的官方网站。想看N股公司的财务信息可以去纽交所的网站,或者美国证交会网站。
⑧ 股权投资转换怎么回事 中华会计网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转换债权投资协议是一种典型的附选择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规定投资人在未来特定时间可以行使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的选择权。
一、可转换债权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公司法》允许债权作为出资转成股权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债权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现行立法对于已经存在的债权转换成公司或者企业的股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债权转为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实践中,也有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持有的大量债权转为负债企业股权的实例。
2. 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才能转为股权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该规定包括三类债权转换为股权的情形:第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第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第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此外债权出资仍应符合非货币出资不超过70%的规定。
二、可转换债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1. 国家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文)(以下简称“107号文”),特别是规定了“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该规定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以及股权+股东借款模式的夹层融资模式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才能转为股权的条件。
2. 采取委托贷款或者信托贷款的方式成本较高
107号文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可以理解为国家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间接方式则不在其规范之列。但问题是,委托银行贷款和委托信托公司贷款,都要给受托机构缴纳不菲的服务费用,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成本,而且信托贷款还面临将来债权转股权的股东为直接的债权人信托机构的问题。
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工具的法律支持环境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公司法》的修改,而且也涉及到作为监管机构证监会相应监管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同时也涉及到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联动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建议如下:
对可转换优先股股东的“清算优先权”予以认可和限制
可转换优先股股东的“清算优先权”既包括“优先权”也包括“参与分配权”,如果将“优先权”视为债权,将不会涉及到《公司法》的修改问题,但“参与分配权”是表示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权”的一种权益,无论如何也不能归为“债权”的范畴。因此认可可转换优先股股东的“清算优先权”,需要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修改如下:“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及优先股优先权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全体股东约定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从公平的角度,也可在基金业协会等相关的行业自律文件中对可转换优先股股东的“清算优先权”进行一定比例的限制。
2.对可转换债权予以认可并进行严格的监管
对于企业之间偶然的借贷行为,近期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司法机构都表达了一种较为宽容的姿态,但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则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司法机构都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于以上态度和做法,笔者表示赞同。但是,由于可转换债权是一种权益资产,不同于单纯的债权,而且其具有低息和作为企业较长期筹资工具的优势,真正能够起到给企业“雪中送炭”的作用,与归入到影子银行的投机资本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在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单纯的债权投融资的同时,允许其采取可转换债权的权益资产形式进行投资。证监会可以制定单独的监管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可转换债权的资质、比例、利息、转换条件等进行严格的限定,以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偏离权益资产的投资轨道,成为“影子银行”而扰乱金融秩序。
3.投资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
近年来,尽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其投资工具和投资条款是建立在英美法系基础之上的,与大陆法系的许多观念和法律规定不符,受大陆法系思维方式和审判方式影响较深的我国法院特别是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此往往感到疑惑和不解,兰州中院和甘肃高院对苏州海富与项目公司甘肃世恒“对赌协议”的两审判决引起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轩然大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运用现代公司法的原理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国际惯例进行审判,才得出了令业界和纠纷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判决结果。与法官相比,服务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律师及私募投资基金的从业人员对私募股权投资工具和投资条款的理解无疑要到位的多,因此,投资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通过聘请业界人士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工具和投资条款纠纷具有节省经济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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