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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购买股票违反

发布时间: 2021-05-19 21:00:28

① 财政性存款提供质押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该条法只限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未禁止国家机关作为质押、抵押等担方式中的资产主体)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对存单作为权利质押,未对其所有权主体进行任何设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条法指国家机关等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要证明担保合同无效,应该指出违法哪条法律规定)

  • 三、银监会发布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未对可以作为质押的存单所有人提出限制性规定。

② 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即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包括《证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禁止买卖股票人员中的党员。违纪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其中,《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此外,《若干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2)财政资金购买股票违反扩展阅读: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③ 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及购买理财产品,违反了那条政策法规

这个已经形成了挪用。
你可以查阅一下国务院财政监督处罚条例,适用第六条处理办法。

④ 财政资金拨付不实违反什么规定

两者不同
财政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由财政部门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本级部门(单位)按照财政局下达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⑤ 财政预算资金存入定期违反了什么法规

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的范畴,它是与预算资金相对而言。预算外资金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的规定设置的。它的范围、项目和使用方法都必须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有关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必要的补充,其收入有规定的来源,支出有指定的用途,不能违反国家统一规定。预算外资金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财政资金,这就决定了它既要放在预算之外,又要纳入财政管理,接受监督。

⑥ 纪律处分条例中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纪律处分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⑦ 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购买酒违反什么规定

用财政专项资金买酒,属于挪用行为,是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明确,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⑧ 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⑨ 如果一个散户持有大量资金购买股票,导致价格瞬间上升,是不是也属于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

如果一个散户持有大量资金购买股票,导致价格瞬间上升,不属于操纵股价的行为。
操纵股价指的是,庄家通过对倒形式,即自己将股票卖给自己,通过这种操作,对当前股价形成打压;或者自己在高位挂单,然后自己在高位买进的拉升股价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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