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票质押资金来源
㈠ 我国的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以及资金来源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包括传统的经纪、自营和承销三大业务以及新兴的咨询、并购重组、辅导、财务顾问等,而近年的趋势则是传统业务逐渐稳定,其占证券公司收入的比例趋小,新兴业务比例逐渐增加。目前,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证券公司流动负债通常占负债总额的90%以上,这与传统的制造业形成鲜明对比。由于自身所处行业的特点,证券公司负债结构中流动负债占有很大比例,而流动负债主要是由公司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引起的,证券公司应大力发展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业绩。(一)深化经纪业务
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公司的专业化程度还很低。在美国,美林证券围绕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雷曼兄弟侧重于二级市场自营业务;高盛侧重于一级市场承销业务;查尔斯·韦伯提供廉价交易为主的经纪业务。我国证券公司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但不容否认,目前绝大多数券商的最大利润来源依然是经纪业务。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全面展开在即,融资融券将改变券商经纪业务模式,它产生的双向盈利模式对券商经纪业务以及经纪业务与其他业务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能够取得试点资格的券商将成为最大的收益者,这种收益不仅来自融资融券业务所产生的利润,而且还包括传统经纪业务份额的大幅度提升。无试点资格券商的出路只有专业经纪公司和综合经纪业务公司两种。打造自身的研究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争取尽早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是目前国内大多数证券公司的出路,而借用试点券商融资融券通道有可能是无试点资格券商保护现有客户资源的无奈之举。在借用通道过程中,无资格券商如何提高研究咨询质量将是该时期服务的重点。此外,优化营业部布局、加强网点建设、提升渠道效率、拓展渠道功能也是券商提高现有收入水平的有力措施。
(二)拓展投行业务
国外证券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后,对国内证券公司传统的承销业务也形成巨大的冲击,特别是证券发行方式的市场化,发行成功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公司的承销经验、资金实力以及研究力量。增加证券承销准备金;建立核心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承销业务服务质量;建立有效的内部分工机制;不断追求股票发行方式的创新设计。比如增强对大型中央债券项目争取的力度,充分调动营业部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网络的证券销售能力,加强对市政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外币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创新品种的研究与开发,积极寻找二板市场承销业务的潜在机会等等。
(三)拓宽筹资渠道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立足于稳固发展传统业务,这些业务的开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从代理业务看,现在开设一个营业部至少需要投入600万元资金,少数装修豪华、设备先进的营业部则需投入1 000万元以上,另外各营业部还必须有一定量的日常营运资金和清算资金;从投行业务看,证券公司从事一级市场承销、兼并收购等业务时,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大多需要向项目当事人提供短期融资即“过桥贷款”才能使项目顺利施行。证券公司要开拓新的业务、形成特色经营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应大力拓宽筹资渠道。
1.完善现有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除了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增加资本金以外,合法的融资渠道有三种:一是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拆借;二是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国债回购;三是用自营证券进行股票质押贷款。这三种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证券公司资金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资金周转问题,但无法满足证券公司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需要。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证券公司通过上述渠道融资的比例一般要占其总负债的30%-40%以上;而在我国,上述渠道融通的资金量还很有限,原因是:证券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条件较高,拆借额度和拆借期限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股票质押融资手续比较繁琐;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最长期限也只有6个月,所以,这三条融资渠道目前还没有充分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公司资本实力的增强以及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应适当放松对证券公司拆借与回购业务的严格管制,放宽质押融资期限,允许更多的证券公司利用这三条渠道融通中短期资金。
另外,借鉴国外证券公司一般多与银行签有循环信贷协议的做法,可以考虑允许我国商业银行对经营业绩好、资信度高的券商提供包销证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及少量长期贷款,也可考虑券商通过设立基金、发行商业票据等来获得资金。票据融资具有融资手段灵活、成本低、融资规模大等优点,同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信用工具,还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灵活操作,有利于活跃货币市场,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2.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
负债融资应该以中长期债务资本为主,而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中短期负债在债务资本结构中的比例占90%以上,大部分证券公司长期负债总额为零,而能带来较大负债融资利益的是中长期负债。国外大证券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在综合资本中占了较大的比重,一般都在70%以上,而我国证券公司至今仅有几家通过发行债券来充实中长期资金来源。
有关部门应通过加强对债券发行主体的资质审查,逐步放松对债券发行的计划规模控制,推动市场按效率原则运行,将债券融资作为今后证券公司的基本融资手段加以培育。这一方面可以使那些资产质量好、业务规模大的证券公司筹集到中长期资金;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债券资信评估制度来促进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改善和提高。因此,随着我国证券公司规模的扩大,发行金融债券将成为证券公司融入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
总之,要为证券公司壮大规模开辟多条有效的融资渠道,这有助于证券公司改善融资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㈡ 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区别
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担保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用股票作质押,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资金流会产生显著影响。
在以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时候,有的人甚至对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与股票质押融资不加区分,互相代用。随着国家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制度的规范,市场才逐步对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分辨。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㈢ 上市公司高管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钱主要干什么用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法(试行)》,其中相关条款如下: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空间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众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创造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迅速产生腾达的风险;
㈣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有哪些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当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㈤ 股票质押回购是券商和哪做
做不了融资可以做担保~ 客户资源一般掌握在质押方手里~
一般大的质押才掌握在券商手里
㈥ 股票质押,股票融资怎么回事
股票质押股票笼子怎么回事我们要区别对待问一下专业人员出去一下。
㈦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券商赚什么钱
股票质押回购是融资人将股票质押给券商以融入资金的业务。
一般都是券商的客户与其开户的券商之间发生,这样双方对对方的资质、资产等比较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