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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股票质押

发布时间: 2021-07-16 01:15:02

⑴ 自来水收费权如何评估

收费权担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手段。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一、收费权的类型

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

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费权要有明确的权利人主体,并具有标明权属的权利凭证。
第四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权利状态比较稳定,收费权为权利人所控制,不是随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专门的权利登记机构,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登记公示,使质押权利人取得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收费权,才能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使债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达到质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费权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收费权。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扣除运营成本后,能够获得利润。这表明高速公路收费权具有财产价值。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对过路车辆的收费文件就是收费权的权利凭证。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收费权的,因此在经营期限内,这种收费权是稳定的,政府不得随意收回。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由此可见,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可质押收费权。因此在高速公路经营投资建设中,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政府签订经营合同后,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然后将收费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设。对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银行可控性较强。

三、收费权质押的立法现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股票与知识产权之后,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第97条补充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明确了这些不动产收费权可以出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规定了农村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可以其电费收益权设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第五条明确可以逐步开展供水、供热、公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中,其第223条列举了包括债权(含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七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后,还在第7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收费权质押与其质押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1、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
收费权虽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为基础来设定的,但收费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即可以单独进行转让。一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自来水厂),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设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进行流转的,因此其实物资产的抵押不适宜作为其建设融资的担保工具,而只能采用其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融资。
但另一些不动产,如高校自建的学生公寓、电力公司自建的发电站,其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或单位),是可以抵押的。为此,贷款银行应该注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方将收费权质押给甲银行,将实物资产抵押给乙银行;二是以收费权价值加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作为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情况都将架空或者虚增收费权能够担保的价值,将导致贷款风险。
2、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在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是债权质押。该办法还规定了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包括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押价值评估中,不能将收费权的质押与收费权作为债权时的应收账款质押混为一谈。收费权只是一种收费资格,没有特定的债务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取得未来债权的权利。因此在需要处置已经质押的收费权时,无法追索到应交纳费用的具体对应的债务人。而作为债权的收费权具有交纳费用的特定债务人(合同约定),在处置质押的收费权应收账款时,可以追索具体的应交纳费用的债务人。
此外,收费权的评估价值是收费权权利人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扣除各项运营成本、税金后获得的年净现金流的折现值。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规定,应收账款的价值是债权金额(即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不扣除债权人为此发生的费用和成本)。
3、收费权质押与收费账户质押
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同时,辅以设立“专用收费账户”以控制贷款风险,如国家开发银行在其《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单位需在开发银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质人需要将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全部或按贷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在贷款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内,专用账户中应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开发银行有权在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因此我们应该区分:质押的客体究竟是收费权还是收费帐户。收费权质押并不等于收费帐户的质押,并不能使贷款银行直接控制贷款单位(收费权权利人)实际收取的费用。贷款银行的收费权质押重在控制未来收费所产生的价值,而贷款银行的收费账户质押重在控制现实已经收取的费用,其更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

⑵ 证券的发展史

中国证券和证券市场自19世纪40年代产生后,经历了40多年的萌芽阶段,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初步形成。中国最早出观的证券是外国在华企业发行的外资证券,最早的证券交易也是外商之间的外资证券的买卖,稍后才出现华商证券和华商证券交易。尽管如此,中国证券市场仍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证券产生的历史,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国家向大户的举贷和王侯给平民的放债,形成了最早的债券。汉唐以后,国家因军事需要临时向富商举借巨款的事已不再是偶然现象。随着商业的发展,飞钱、会票、当票等商业票据出现,证券的品种更加丰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明后清前,在一些投资大、收益高且又具有一定风险的行业,如上海沙船业,四川井盐业,云南、广东矿冶业和山西金融业,已经较多地采用"招商集资、合股经营"的经营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明显地具有资本主义的股份制特征,而"集资合股"的参与者之间签订的载明权利责任的契约,则是中国最早的股票雏形。
当然,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证券的出现,在中国则是19世纪40年代以后的事。1840年鸦片战争后,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相继对外开埠通商,有价证券及其交易,就跟着第一批最先进入所开商埠的外国洋行在中国出现。外资在华设立的各类股份制公司企业,把西方国家已普遍采用的股份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形式和集股筹资的方法带到了中国。
中国仿效西方,采用股份制发行证券组织近代企业公司的活动始于19世纪70年代。与此同时,清政府洋务派从19世纪60年代起,举办旨在"自强"的军事工业。由于清政府财政困难,经费难以为继,70年代后,为借重民间私人资本,解决国家财力不足,洋务派仿效西方股份制,采用"官督商办"和"商办"等形式,兴建了一批旨在"求富"的中国近代民用企业。1872年,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委派上海商人朱其昂、朱其诏筹建上海轮船招商局。随着该局的成立和第一期股本的认定和筹集,中国第一家近代意义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国人自己发行的第一张股票诞生。继航运业后,股份制公司形式又在保险业、矿业、纺织业和通讯电报业等方面得到普遍运用,于是又有一批华商股票应运而生。如仁和保险、济和保险、开平煤矿、上海机器织布局、上海电报局等都是中国近代最早出现的华商股票。原先附股于外资企业公司的中国人,此时也纷纷移资或投资洋务民用企业,或自立门户举办近代工矿企业公司。到19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各地创办的新式工矿企业就有十五六家,这些矿业公司都发行了股票。至此,华商证券的发行已小有气候。
证券一经产生,证券交易不久也随之出现。据史料记载,1861年以前,上海等地就已有证券买卖交易活动,但仅局限在外商之间,买卖并不兴隆。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上海殖民经济的初步"繁荣",外商证券交易在上海非常活跃。60年代中期,由于世界棉业投机热潮席卷上海,在华外资银行获得丰厚利润,其股票普遍大幅升水。如1864年利华银行面值10英镑的股票,市价曾高达25英镑;(注:《字林西报》,1866年7月5日。)此外,五六十年代成立的外资航运公司获利也很丰厚,航运公司股票成为银行股票以外的另一买卖热点,以致市场上证券交易额"日以百万计,投机交易有时延至深夜"。
有了外商企业股票的交易,也就有了从事股票买卖的证券公司。1869年上海四川路二洋泾桥北,出现了中国第一家专营有价证券的英商长利公司,后来又有几家这样的公司相继设立。"店多成市,该业始发达"。(注:《上海西商证券交易所之略史》,载《银行周报》第3卷总第116期,1919年9月16日。)到19世纪80年代前后,外资又开始进入租界公用事业和其他实业,市面上又出现了上海自来水公司、上海电灯公司等十几种新股票。西商各证券掮客为谋本业前途的发展,于1891年联络同业,组织上海证券掮客公会即上海股份公所,以买卖外商在华所设各事业公司的股票。外商在华组织的证券市场初步形成。
至于中国华商进行的证券交易,若将19世纪五六十年代华商附股外资企业公司的证券活动除外,至少在70年代初就零散出现。五六十年代由于上海小刀会起义和太平天国运动,社会资金大量聚集上海租界;另一方面,又由于中国新办的近代企业不久便获厚利,加上个别企业发放优厚股息的刺激,各色商人在地产、银洋买卖投机之外,又热衷于对新式企业的股票、债券的追逐。
1882年前后,先前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等近代厂矿企业经营成功,获利很高,股票价格成倍增长,如轮船招商局面值100两的股票,1882年却涨到了200两以上;(注:《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员会报告书》下册,第31页。)1881年年底,开平煤矿正式投产前夕,其面值100两的股票在上海市场上的价格就涨至150两左右,到1882年6月,竟还有人愿以每股237两的价格收进。(注:《申报》1882年6月13日。)受此影响,人们争相购买荆门煤铁矿、长乐铜矿及鹤峰铜矿等十几种刚上市不久的矿业股票,这些股票的价格很快超过其面值。如长乐铜矿和鹤峰铜矿的股票面值均为100两,1882年最高价分别达到220余两和170余两。(注:《平淮公司各股份市价》,见《申报》1882年各期。)当时的《上海新报》和《申报》等华文报纸,对此都有专门报道。这些矿业股票筹集的股金就有白银300万两,其市场交易额估计在1000万两以上,这在当时是一笔十分可观的资金。
受矿业股票上涨行情影响,其他上市的洋务企业股票价格也随之全线上涨。如上海电报局100两面额的股票,1882年曾突破了200两大关;而上海机器织布局的股票价格也溢出原价15%左右。(注:《平淮公司各股份市价》,见《申报》1882年各期。)
华商证券交易,起初既没有固定的场所,又没有相应的交易规则,证券转让、买卖一般在亲朋好友、熟人中"以亲带友、以友及友"进行。成交的价格却视外商证券行情和证券本身的市场供求而定。后来,随着证券发行量的扩大,持有证券的人增多,手中持有证券的品种和数量也越大,证券买卖变成了经常的需要。于是"为各项公司通路径而固藩篱"(注:《申报》1882年9月27日。)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于1882年9月成立。该公司内部组织分明,还订有章程,为股票交易提供了便利。它的设立首开中国有组织的证券市场的先河,成为中国自设证券交易所的权舆。
由于对矿业股票的过分投机,加之买办商人胡光墉投机丝业失败和中法关系趋紧等其他原因,引发了1883年10月的倒账金融风潮。矿业股票连同其他华商股票即行下跌。低价出售也无人承接,连平时素有信誉的招商局、开平矿务局股票的价格也低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矿业股票更是无人问津,几乎形同废纸。介入股票投机和承做股票质押的钱庄受累倒闭,破产者不计其数。一度空前兴盛的股票市场低落至极点,直至10年之后,一般商人仍"视集股为畏途",(注:《论商务以公司为最善》,见《申报》1891年8月13日。)"公司"二字"为人所厌闻",(注:《矿务档》第七册,第4358页,台湾近代史研究所编,1960年版:《洋务运动》(七)第316页,中国史学会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可见这次风潮对证券投资者心理打击很重。
若把1895年前的中国早期证券和证券交易视作中国证券市场的萌芽的话,那么,1895年以后至清末,中国证券市场就进入了初步形成阶段。
随着国外资本投资的银行、工矿企业和铁路公司在华的设立,以及铁路借款、矿业借款与政府借款的签订,外国在华发行的外资证券规模迅速扩大。
与此同时,甲午战争的惨败使"振兴工商、实业救国"的呼声再一次引发了中国第二次设厂办公司的高潮。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法规,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鼓励兴办各式银行、企业。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的创立率先揭开了中国近代化第二次高潮的序幕。1901~1911年间,中国先后创办新式厂矿企业386家,资本额达8.8亿多元,华商在机械制造、电力、采矿、棉纺和其他工业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华商股票的发行量也随之大幅度的增加。
公债制度也在1894年前后移入中国。1894年清政府为筹措甲午军费,仿效西方,向国内发行公债,"息借商款"。此后,又发行了"昭信股票"和"爱国公债"两次公债。在此之前。1853年上海苏松太道吴健彰为镇压上海小刀会起义,向外国洋行赊账雇募船炮,首开中国近代举借外债先河。随后海防借款、军需借款、抵御外侮借款、赔款借款、实业借款、铁路借款、矿业借款,甚至行政经费借款,一发不可收。清晚期共借外债208笔,债务总数为白银13亿多两。(注:《清代外债史论》,第672页,许毅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在证券交易市场方面,外商在华组织的证券市场也有了迅速的发展,最显著的表现是上海众业公所的设立与发展。原先设立的西商上海股份公所1895年以后因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等金币公债,以及怡和、老公茂、瑞记、鸿源等大纱厂新股票的面市,业务发展出现了较大转机。1898年,该所修订了章程,但仍无固定交易场所,证券的交易买卖,多在旧西商总会内或在汇丰银行门前阶沿进行。到1900年,英商趁八国联军入侵的混乱之际,攫取了中国的开平煤矿,由于这一产权的中外转移,原持有该矿股份的华人纷纷将股票出售或转让,给原来不甚景气的股票交易市场带来了新的刺激。同年,上海股份公所在旧西商总会租定了部分房屋作为固定的所址。1903年,上海股份公所酝酿改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1904年,按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定名为上海众业公所。该所采取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证券交易,公所成立不久,会员即扩充为100人,其中西商会员87名,华商会员13名。交易买卖的证券有中国和远东各地的外商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南洋各地的橡皮股票以及中国政府金币公债,(注:《民国经济史》,第153页,上海银行学会编,1948年版。)后来又增加市政公债。当时进入这个市场开拍的股票先后有:公和祥码头、椰松船厂、公益纱厂和其他一些橡皮股票。1909年又迁址上海外滩1号。
由于西商在华组织的证券市场除为外国在华企业公司在华筹集资金服务外,还是少数洋商投机劫利的工具,完全不顾中国社会经济和投资者的利益,1910年爆发的橡皮股票风潮就是最好的例证。1903年,英国投机商人麦边在中国成立蓝格志拓殖公司,开业后的头几年并没有多少业务,1909年国际市场橡胶涨价,国外经营橡胶园种植业和投资橡胶工业的人获利丰厚。麦边便借此机会,于1910年初大造舆论,宣扬经营橡胶行业可获巨利,并谎称其公司在澳大利亚拥有大片的橡胶园。为了诱骗人们购买其公司股票,他编造该公司的经营发展计划,奢言年分红可达45%左右。人们不明真相,竞相购买。"仅仅十先令之股票,未及标卖,已有以七十两之巨价承购者"。(注:《上海西商证券交易所史略》,载《银行周报》,第116号。)麦边暗中掀抬股价,橡皮股票价格暴涨。麦加利、汇丰和花旗等外商银行见有利可图,便与麦边勾结,承做橡皮股票的抵押放款。此举又造成了该公司信誉可靠、实力雄厚、盈利可观的假象。争购者于是更加踊跃,连许多钱庄也都转入其中。1910年3月末,橡皮股票的价格上升到其面值的二十七八倍,(注:《上海西商证券交易所史略》,载《银行周报》,第116号。)麦边暗地里趁高脱手,卷款潜逃。其他外商亦步麦边后尘,纷纷抛售手中的橡皮股票。这时,外资银行宣布停办此项股票的押款,(注:《上海钱庄史料》,第7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骗局败露,人们又争相抛售橡皮股票,但无人购进,橡皮股票价格一落千丈,最后成为废纸。持票者纷纷破产,钱庄也因此倒闭了二十多家,市面极度恐慌,酿成了一场金融风潮。更为严重的是这次风潮使中国新兴的证券市场遭受沉重打击,中国股票市场自此进入低谷。
此期的华商证券交易市场较1883年前,交易规模总体上有所后退,但也不乏市场新热点。一方面,随着1895年后中国近代化第二次高潮的出现,尤其是银行的创办和商办铁路公司的出现,证券交易又渐有起色。银行股票和铁路股票、债券成为交易买卖的新热点。1897年在上海成立中国通商银行后,清政府又采取"官商合办"的形式,设立了户部银行(1908年改称大清银行)和交通银行。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省银行和私营商业银行也在此期设立。这些新兴的银行发行了大量的股票,这些银行股票在市场上十分受人青睐。1903年,清政府开放铁路,"寓商于路",提倡商人设立铁路公司,集股筹资承办铁路。于是,1903-1907年,全国15个省份先后成立了18个"官商合办"和"商办"的铁路公司,发行了大量的铁路股票。这类股票一经发行,便成为市场亮点。在银行股票和铁路股票以及其他工矿企业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带动下,中国近代证券市场初步形成。而这时的政府公债由于发行量小,加之政府仍视购买公债为对朝廷的报效和捐助,故当时购入者,也不敢在市场上出售,所以还未形成交易市场。
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组织形式也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自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倒闭后,虽先有1904年梁启超提出了组织"股份懋迁公司"(即证券交易所)的倡议,后在1907年又有上海买办商人袁子壮、周舜卿、周金箴等提出仿日本取引所组织公司的要求,但清政府未予重视和采纳。华商证券交易一直处于无组织的状态中。光绪末年,上海买办商人王一享、郁屏翰等在南市关桥开设了专营证券的"公平易"公司,不久,买办商人孙静山在上海九江路渭水坊又开设了另一家专营证券的"信通公司",但规模和功能远不能与原先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相比。除上述专营的证券公司外,许多茶商、钱商、皮货商、古董商和杂货商以及买办也兼做股票买卖。这些股票掮客经常出入茶馆,在经营本业的同时,还洽谈股票生意。约在1910年前后,股票交易买卖活动便固定在上海福州路的惠芳茶楼,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茶会"时期。
总之,中国证券和证券市场自19世纪40年代产生后,经历了40多年的萌芽阶段,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初步形成。中国最早出现的证券是外国在华企业公司发行的外资证券,最早的证券交易也是外商之间的外资证券买卖,稍后才出现华商证券和华商证券交易。中国证券市场一开始便存在华洋两个不同体系的市场,这正是旧中国社会性质的写照。尽管如此,中国证券市场仍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为后期的证券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

⑶ 泉州金改概念股有哪些泉州金改相关股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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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普及范围有多广是全国各地都有吗

摘要: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它的发展已经面临着众多的问题与困境。而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金融机构的改革也随之全面展开,作为金融机构的一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重要力量农村信用合作社,它已经不适应今天农村经济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对它进行改革是势在必行。本文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改革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农村 信用合作社 金融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农材信用合作社的实力日益壮大,已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网点普及,资金实力雄厚,支农作用显著,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上收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农村信用社事实上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同时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几经变迁以及体制改革的不够深入,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遇到了种种障碍。
我国农村信用社是二十世纪初在引进西方信用社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导致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非正式规则与信用社制度的相容性较差,农民参与意识差等因素,导致信用社发展较慢。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出于政治目的的需要,利用行政手段打破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组建人民公社的集团生活模式。尽管表面上形成了相应的集体组织,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文化的影响。80年代初解散人民公社,重新实行家庭经营,已证明了这一点。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不顾非正式规则的制约因素,强行移植、推广信用社制度,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表明上取得了成功,但社员参与意识差及政府干预等因素,信用社所特有的制度规定却没有表现出来,使农村信用社既有合作金融的共性,也有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个性,变成一个无法精确描绘其制度特征的金融组织
上海市农村信用社,1999年末各项存款已达343亿元,贷款达227亿元,负债总额达395亿元,社员股金却只有10.1亿元,股金只占负债的2.7%,而且农户和农业贷款只占很小的比例。
青海省1999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不足13亿元,贷款量只有7亿多元,社员股金1.1亿元。
2004年6月的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724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的11.6%;各项贷款余额1958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861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累计亏损和呆坏帐总额超过5000亿元。
上述事实说明,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不抵债,甚至一些农村合作社遇到支付危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困难已开始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抑或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都明确提出“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坚持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恢复合作制的性质”,完善合作制一直作为决策层的首选。但在21世纪初情况发生了变化。2000年8月,在江苏开始了改革试点工作,这次改革不仅进行了省联社管理模式试点,还把该省1658家农村信用社、82家县(市)联社合并,建立县联社统一法人,而且在常熟、张家港、江阴三个经济较发达地区组建了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首次提出“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回避了“合作制”字样。
那么我国目前那村合作社为何种性质?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呢?必须明确界定“合作制”与“股份制”二者的概念。合作制与股份制有着明显差异。合作制的入股者可以退股,而股份制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合作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而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持大股者必然掌握经营管理权;合作制由合作区域内有共同关系、共同利益的人组成,股东、经营者、顾客三者一般都是社员,利害关系一致,而股份制由资本者组成,股东、经营者、顾客三者关系对立;合作制的经营宗旨是为入社社员服务,在满足内部互助后适当追求盈利,而股份制的目标是盈利最大化;合作制在为社员提供服务时不得有经济实力、政治上的歧视,而股份制是依据服务对象的实力为准的;合作制的分配由入社者平均分配,而股份制是依股东持股多寡而分配。在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时必须明确这两个概念,以确保农村合作银行合作性质不变。目前有一种将农村店用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信用社的提法。股份制合作社对股份购买者和购买额、股份分红比例、股份转让都有限制,基本上实行一人一票制,所有者、经营者统一。股份合作制是介于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兼具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某些特征的经济组织形式,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并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决策时原则上一人一票,实行劳动分红与股金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政策。它与股份制在资本结构、治理结构和分配结构方面都有区别,与合作制也有区别。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揉合在一起,一方面产权明晰,另一方面坚持为社员服务,讲究利润的适当分红和返还。我们可以将股份合作制信用社定义为,农户和乡村中小企业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使用权作为股份,自愿组织信用社,基本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并留有公共积累的 企业法人。这种企业制度既保持了合作制民主管理、提取公共积累、为社员服务的基本内核,又吸收了股份制考虑投资人利益的优点,产权明晰、主体确定、权责分明、具有自我约束力,是一种新型的混合经济组织。这既利于贯彻合作精神,又利于责权利相统一,增强居民入股和参与信用社交易的吸引力。因此,以股份合作制取代互助合作制,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是可行的选择。对中国一般经济地区而言,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制度,既可以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又考虑了经济发展变化的因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更好地发展。�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定位问题: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经营目标:第一是合作制目标,即主要为社员服务原则;第二是政策性目标,即支持三农目标(农村、农业和农户);第三是多数农村信用社追求的赢利性目标;第四是作为金融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业务品种范围而追求的规模经济目标。
1.坚持办社宗旨,为“三农”提供有效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宗旨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因此,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方针,优先安排农村种养业的贷款,并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还要大力支持农民进行商品化、社会化、规模化以及外向型的、产供销全方位的农业生产,保证农村信用社每年新增农贷占新增贷款的50%以上,对本社社员贷款要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要优化信贷结构,增强信贷有效投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要把支持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抓,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在信贷投放时,要推进集约经营,重点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技术含量高、守信誉、法人代表素质好的中小企业,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方向发展,培育巩固一批“黄金”客户群。在信贷投放的手续上,要根据中小企业在信贷需求上计划性差、贷款频率高、要得急、还得快,且一般是流动资金贷款等特点,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地提供信贷服务,达到既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又保证信用社信贷资金不受损失的目的。要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贷款,主要是在农村兴修水利、改造电力线路、修建机耕道、农业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这类贷款,社会效益比较明显,只要还款来源有保障,农村信用社都应该大力给予支持。对大的项目,可以实行县联社一级的银团贷款,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2. 加强宏观配套管理,确保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良性运行。第一,由于农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为入社社员服务、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 必然影响其盈利水平的提高,降低其在金融竞争中的实力。但是作为农村信用社,只有防范和化解好金融风险,才能担负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一是把好贷款风险源头。首先是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使每笔贷款都在贷前有专人调查,贷时集体决策,贷后专人负责收回,把新的贷款增量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其次是建立权责相结合的考核与监督机制,认真落实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坚持谁发放,谁收回,谁承担责任。要将减少不良贷款的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完善贷款抵押、质押、担保制度。对新发放的贷款,要全面实行抵押、质押。同时,要注意分析研究贷款在高风险行业、周期性行业的结构,避免过于集中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三是加强高风险信用社的跟踪监控,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在全面调查、摸清高风险社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一社一策”的要求,制订综合治理方案,明确目标、措施、责任,严格奖惩。四是转化不良资产,加大清收力度。在利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清收的前提下,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优、劣势企业间的兼并,促成债务转换,使信用社的资金重活起来。
3.当然国家必须根据农业作为我国基础产业的战略地位,以及发展农业、壮大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对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银行予以保护和扶植,要给予有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的优惠政策,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和保护。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壮大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农村信用社由于担负着支持农业这个弱质产业发展的重任,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和保护。国家不仅要保证对农业的投入,直接为农业服务,而且还要对面向农业的金融机构提供资助和补贴。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的解决,各地也应因地制宜。对以支持“三农”为主的农村信用社,政府应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总之,当前进一步研究优化农业投入机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农业投入已成为大势所趋,加大改革力度引领农村信用合作社走出困境已是农村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丁为民 1998年 《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 经济管理出版社
[2]李剑阁 2000年 《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3]曾志文 2003年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探索》
[4]《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考》 2001年 黄范章1 贺力平2 徐忠3 张磊4
[5]谢平 2001年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
[6]郭晓鸣 1998年 《农村合作经济:两种发展趋势的分析与思考》 《湖北社会科学》

⑸ 中国、美国上市方面的区别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网络(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网络”、“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⑹ 常用的融资手段有哪些

企业融资相对可行的方式:
1、股权融资:通常直接到机构官网进行BP投递,如果没有回复则表示你的项目还达不到他们机构的投资标准,加线下沙龙活动这种一般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容易接触到,如果接触不到投资人资源,可以去一些能直接找投资人对接的融资平台,一定要那种自助式且能单次申请电话对接投资人的不要选会员制的,电话对接高效聊完还能加投资人微信推荐上云对接试试。
2、债权通道:银行获得各类法人信用贷款只要信用良好都可贷,各类抵押贷款各大银行都有类似产品可以直接去银行官网了解,第三方金融机构推的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都可以去了解一下。
3、政策融资:如果你的高尖人才手握高科技项目现在各地政府都有对这些人才和项目直接进行落地奖励数额也不小。

⑺ 收费权怎么评估

  • 收费权担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手段。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 一、收费权的类型。

  • 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

  • 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到收益;

  • 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 第三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费权要有明确的权利人主体,并具有标明权属的权利凭证。

  • 第四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权利状态比较稳定,收费权为权利人所控制,不是随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 第五是要有专门的权利登记机构,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登记公示,使质押权利人取得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收费权,才能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使债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达到质押的目的。

  • 如高速公路收费权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收费权。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扣除运营成本后,能够获得利润。这表明高速公路收费权具有财产价值。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对过路车辆的收费文件就是收费权的权利凭证。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收费权的,因此在经营期限内,这种收费权是稳定的,政府不得随意收回。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由此可见,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可质押收费权。因此在高速公路经营投资建设中,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政府签订经营合同后,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然后将收费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设。对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银行可控性较强。


  • 三、收费权质押的立法现状。

  •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股票与知识产权之后,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第97条补充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明确了这些不动产收费权可以出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规定了农村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可以其电费收益权设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第五条明确可以逐步开展供水、供热、公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中,其第223条列举了包括债权(含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七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后,还在第7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四、收费权质押与其质押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 1、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

  • 收费权虽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为基础来设定的,但收费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即可以单独进行转让。一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自来水厂),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设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进行流转的,因此其实物资产的抵押不适宜作为其建设融资的担保工具,而只能采用其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融资。

  • 但另一些不动产,如高校自建的学生公寓、电力公司自建的发电站,其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或单位),是可以抵押的。为此,贷款银行应该注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方将收费权质押给甲银行,将实物资产抵押给乙银行;二是以收费权价值加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作为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情况都将架空或者虚增收费权能够担保的价值,将导致贷款风险。

  • 2、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

  •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在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是债权质押。该办法还规定了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包括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押价值评估中,不能将收费权的质押与收费权作为债权时的应收账款质押混为一谈。收费权只是一种收费资格,没有特定的债务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取得未来债权的权利。因此在需要处置已经质押的收费权时,无法追索到应交纳费用的具体对应的债务人。而作为债权的收费权具有交纳费用的特定债务人(合同约定),在处置质押的收费权应收账款时,可以追索具体的应交纳费用的债务人。

  • 此外,收费权的评估价值是收费权权利人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扣除各项运营成本、税金后获得的年净现金流的折现值。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规定,应收账款的价值是债权金额(即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不扣除债权人为此发生的费用和成本)。

  • 3、收费权质押与收费账户质押。

  • 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同时,辅以设立“专用收费账户”以控制贷款风险,如国家开发银行在其《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单位需在开发银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质人需要将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全部或按贷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在贷款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内,专用账户中应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开发银行有权在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因此我们应该区分:质押的客体究竟是收费权还是收费帐户。收费权质押并不等于收费帐户的质押,并不能使贷款银行直接控制贷款单位(收费权权利人)实际收取的费用。贷款银行的收费权质押重在控制未来收费所产生的价值,而贷款银行的收费账户质押重在控制现实已经收取的费用,其更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

⑻ 股市持续下跌对中国经济和人民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吗

股市持续下跌对中国经济和人民生活会产生严重后果及影响:

第一,国民资产非正常大规模缩水。
股市市值、企业市值、股民资产以非正常形式迅速地大规模缩水。

第二,股民财产巨大损失造成人心不安定,冲击实体企业,造成银行坏帐。
有不少家庭通过基金、信托和银行等理财方式参与了股市。
上市公司已涵盖了金融、地产、能源、石化、钢铁、电力、通信等各行业的骨干企业。股价一旦出现大幅波动,势必对经济运行和居民财产产生不利影响。银行也会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被平仓而出现大量的坏账。

第三,股票市场融资功能逐渐失去,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股市大跌,收盘价出现低于首发价格的现象,融资功能逐渐失去。

⑼ 宝新能源股票最新情况通报

[2015-02-28](000690)宝新能源: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一,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三,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021,474,204. 98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13,388
,295. 34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01,338,829.53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893,964,
608. 76元,减去已分配股利517,983,750.0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88,030,32
4.57 元.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 以2014年末总股本1,726
,61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 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51
7,983,750. 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公司2015年度经营计划
八,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 拟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审计单位, 负责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有关报酬总额为人民币92万元.
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短期
融资提供担保的预案
为确保子公司广东 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满足梅县荷树园电厂正常生产经营的流
动资金需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
章程》, 《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为
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担保.
十,《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关于投资建设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的议案
为贯彻公司"产融结合, 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实施新能源电力"1221"发展规划
,实现规模化扩张,公司拟投资建设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
本工程已经广东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陆丰甲湖湾
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能电函[2015]590号)核准, 将建设2台1000M
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 预计工程动态总投资88. 31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7.66亿
元由公司电力业务所产生的滚存利润及金融投资收益统筹解决, 其余资金由银行贷
款解决. 项目单位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预计2015年全面动工,201
7年建成投产. 项目建成后, 将以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电费收费权分别作为项目贷款
的抵押和质押.
十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陆
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提供贷款担保的预案
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计划将于2015年3 月全面动工, 根据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项
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能电函[2015]590号),工程动态总投资约88. 31亿元,其中项
目资本金约占总投资的20%,计17. 66亿元,由公司电力业务所产生的滚存利润及投资
收益统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本工程项目单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为确保陆
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公
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审议决定为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陆丰
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项目贷款70. 65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并签署,办理
相关合同或文件等事宜.
十三,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优化债务结构, 降低财务成本,保障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拟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具体如下:
(一)公司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金额不超过10 亿元人民币, 期限
不超过5 年的中期票据, 并在注册额度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
身需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期择机发行.
(二)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利率, 根据公司信用评级状况,参考市场同期中期票据
发行情况,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共同商定.
(三)公司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长宁远喜先生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
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资金用途等与中期票
据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
2, 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各类公
告等;
3,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4,其他一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行动.
本次中期票据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
十四,关于公司增加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所处电力行业资金充裕的行业属性和实际经营状况, 为充分利用公司
富裕资金,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
全资子公司"广东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对外
投资业务.
为贯彻实施公司"做大做强新能源电力, 做精做优金融投资,产融结合,双轮驱动
"发展战略, 充分发挥公司自有资金的运营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实现金融,电力
两大主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公司拟在上述3亿元的
基础上, 增加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
券回购, 股票,定向增发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购买基金,信托产品,新三板交易
;不包含证券衍生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十五,关于投资兴建自用办公楼的议案
公司现有办公场所为租赁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90年代初所建大楼. 随着公
司发展战略的快速推进及业务的迅速发展, 为满足日益增加的人员及办公场所需求,
公司拟投资6亿元在编号A6地块(梅府国用[2014]第2790号)共91,316. 00㎡建设用地
上, 建设自用办公楼,用于改善办公环境,吸引优秀人才,提升运营效率,满足公司长
远发展需要.
十六,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八,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十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将届
满, 董事会须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现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推举宁远喜,叶耀荣,
刘沣, 邹孟红,丁珍珍,吴一帆,王再文,田轩,屈文洲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其中王再文,田轩,屈文洲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田轩,屈文洲为新增独立董事候选人 .
二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二十一,关于调整及聘任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原因, 林锦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其他一切职
务.公司总经理职务由董事长宁远喜先生兼任.
因工作变动原因,邹锦开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另有任用.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
任刘锐先生,刘正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同第六届董事会任期.
二十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
监事会须进行换届选举. 经监事会提名, 推举邹锦开先生,温晓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李志贤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连任.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
15年2月27日下午14: 0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组织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2015年第一次会
议,选举新一届的职工代表监事.
会议选举陈志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陈志红女士将与公司2
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任
期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
二十三,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5年3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2015年3月23日~3月24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3
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17日
6,会议审议事项: 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以及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2015-02-28](000690)宝新能源: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2015年3月24日以现场表决,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
项.
.

[2015-02-28](000690)宝新能源:2014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及分配预案
一,2014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 (元) 0.59
2,净资产收益率 (%) 21.70
二,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

⑽ 中国在bot方式运作上有哪些经验

我国目前只是处于BOT项目试点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BOT投资方面专门的立法。虽然,外经贸部《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试点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BOT方式试点期间的运作中的某些问题作了规定,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大致勾勒出规范BOT项目运作的法律框架,但其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当前,规范BOT投资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通过立法实现BOT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制订有关BOT的管理办法和框架文件,已成为我国急需弥补的立法课题。笔者从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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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调我国担保法、外经贸部通知与三部委通知关于外汇汇兑担保的规定

,财富指南

我国担保法和外经贸部通知表明,国家机关和政府机构对BOT项目不能进行外汇汇兑担保。但三部委的通知虽未指明应由哪个具体机关执行这项保证,但这意味着国家机关有权对外汇兑换和汇出作出保证。因此,在外汇汇兑担保问题上,三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差异。 ,财富指南

从法律效力上看,担保法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国务院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专门规范BOT项目的法规应具有优先效力,即便如此,三部委通知与外经贸部通知这两个法规仍是矛盾的,立法的这种矛盾和冲突,将给实践中发展BOT项目运作带来不便,外商会在理解上产生疑惑和歧义,影响其对BOT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时,对三部委关于外汇兑换担保的规定应予以确认。 ,财富指南

二、浮动抵押担保在法律中应作相应规定

,财富指南

BOT项目的所需资金除项目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外,其他大多数资金来自贷款。贷款协议的达成,依赖于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方式的重要特点,而我国法律中尚无有关浮动抵押的规定,因此,如果在BOT项目运作中使用以浮动抵押为贷款担保的贷款融资方式时,则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故建议有关机关在研究我国实施BOT项目与浮动抵押后,在担保法修改时或者其他专门法中加入浮动抵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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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BOT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定价问题明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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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和公路交通收费在以前是统一定价收费,而BOT项目为实现内部收益率和收回投资及获取投资回报,收费通常较公营项目要高,因此,对于BOT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定价问题,应考虑在行业法规或BOT的专门法规中作规定。

,财富指南

四、法律中作出对BOT项目特许协议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规定 bizmap.cn,中国商业地图网

BOT项目公司的成立是为了作为一个国内法人实体与政府机构签署特许协议,成为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所以,BOT项目中的特许协议既不同于国外传统的石油特许协议(以政府和外国公司为主体)。另外,由于也不同于我国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为主体),特许协议因以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它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合同或涉外合同。因而特许协议是自成一类的特殊合同。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BOT项目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和法律性质及如何适用并未有相应规定,这不利于我国BOT项目的进行。因此,应考虑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建议在立法中将其明确为自成一类的合同,并在法律性质、适用等方面也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财富指南

五、政府为BOT项目提供更多的支持 bizmap.cn,中国商业地图网

我国三部委通知规定:国家保证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外汇的兑换和汇出,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融资、建造、采购、经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提供担保。即除了外汇兑换和汇出担保之外,政府不再予以其他支持。从国际BOT上项目成功的实践和BOT的性质看,BOT项目是政府特许权项目,且最终所有权移交政府,其成功离不开政府支持。因此,我国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于BOT项目,实现政府发展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目标,政府应提供更多的支持,如保证项目一定程度的垄断性,政府提供支持贷款或紧急贷款等。虽然立法中不必明确列出政府支持措施,但应表达具体项目中政府可以根据情况提供类似支持的明确精神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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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BOT项目公司能否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使BOT项目公司有可能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和资本

,财富指南

外经贸部通知和三部委通知对设立BOT项目公司的形式,规定为可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建立,未规定可以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是不可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但1995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①新设立;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③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④原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BOT项目公司应当可以依照该规定设立或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其能否上市还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以及管理BOT事务的国家计委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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