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操盘手控制股票涨跌犯法吗
A. 操盘手犯不犯法
当然不犯法,这是一种职业
操盘手是个新词,它是随着股市的开启而走进中国人生活的。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经济的变化。
操盘手就是为别人炒股的人。如证券公司里面负责买卖股票的人。操盘手主要是为大户(投资机构)服务的,他们往往是交易员出身,对盘面把握得很好,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掌握开仓平仓的时机,熟练把握建立和抛出筹码的技巧,利用资金优势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盘面的发展,他们能发现盘面上每个细微的变化,从而避免风险的发生。
操盘手不是炒手,他们是不炒单的,因为主力资金不需要炒单,他们做的是趋势,他们的目的是控制盘面而不是靠微小的点差来积累盈利。 从一名普通的期货投资者到一名优秀的操盘手,就好像从士兵到将军一样,除了经受时间考验之外,其基本前提有两个:第一,以此为业,栽过跟头,但仍痴心不改,喜欢交易,屡败屡战。操盘手是职业交易员,不是票友。专业和业余不可同日而语。在任何一个行业中要取得成功,喜欢此行业并全身心地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二,认错不服输,虚心学习,认真总结反思。这是优秀操盘手的特质。有信心但不自高自大,精神自由但又遵守纪律,对市场充满了敬畏之心,随时随地听从市场的召唤,绝不会对市场说三道四,幻想着市场会听从自己的意愿。
建仓,吸筹,拔高,回档,出货,清仓———是一个操盘手的日常工作。
由于动辄就要操纵上亿元的资金,一直以来,外界总有一种误解:成功的操盘手都是那些拥有高学位的名牌大学高材生,交易者必须绞尽脑汁才能获利。其实,操盘绝不是学术研究。
跟一般人想象的不同,操盘手每天的生活既不紧张也不神秘,更多的是需要细心,然后剩下的就是枯燥了,因为操作时整天都要盯着走势图。当然压力也很大,因为委托方不仅要求达到每个项目的利润最大化,还要求做到每个阶段利润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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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票里的操盘手不违法吗
谁告诉你低买高卖就得操纵股票?
当然市场里面是有一些人为了达到目的,而进行你所谓的操纵股价,或者内幕交易,但是还有一些人是靠得真本事,凭的是自己独到的分析理念和操作方法,严格的纪律和理性的思维,他们有专业的知识和广阔的人脉,熟知各种专业操盘手法,当然可以靠着真本事在里面赚的自己的利益。
什么是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就是价格永远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不会相等。这是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在理想条件下,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会形成一条波浪线,那么有波浪,就会有波峰和波谷。这是自然规律,没有人操纵,她也一样会涨涨跌跌,而不会一直涨个不停。
送你一句话:没有只跌不涨的股票,也没有只涨不跌的股票。
C. 操盘手就是操控股票升降的人嘛这样的人合法嘛为什么
操盘手不是操控股票升降的人,只是专门为投资者操作股票买卖的人。就象商场要有营业员一样。大的投资者也需要有操盘手来帮他们完成股票的买卖。现在一般叫交易员。
操控股票价格涨跌的人,一般叫庄家,这些人是不合法的。当然这些庄家往往也都有一群操盘手来为他们工作,如果是为庄家服务的操盘手,他们一样不合法。
D. 股市操盘手是什么人操作股票是否是违法行为
一个优秀的操盘手必定是一个可持续地从市场中获取利润的人,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他不依靠运气,不依靠消息,甚至不依赖市场的涨跌来求得生存和发展。因为运气有好就有坏,消息有真就有假,市场有涨必然有跌(尤其是在A股,牛短熊长,且股市经常脱离经济基本面而独立运行),从长远来看这些都是靠不住的。一个好的、成熟的操盘手面对这些外在的东西,早已淡然于心,一笑了之。因为他们知道,对于交易,真正能靠得住的只有两点:那就是策略和执行力。至于其他的,那还不如像一句歌词里所唱“就让它随风去,让它随风去”!
其次,远离问题股。选股前一定要认清基本面,有没有令人担忧的地方。所谓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业绩、负面消息等方面。
再次,回避价格遭炒作幅度过大的股票,特别是一些题材概念股,一定要谨慎跟风。
E. 操盘手是不是违法的
并不违法。
操盘手是个新词,它是随着股市的开启而走进中国人生活的。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经济的变化。
操盘手不是炒手,他们是不炒单的,因为主力资金不需要炒单,他们做的是趋势,他们的目的是控制盘面而不是靠微小的点差来积累盈利。
从一名普通的期货投资者到一名优秀的操盘手,就好像从士兵到将军一样,除了经受时间考验之外,其基本前提有两个:
第一,以此为业,栽过跟头,但仍痴心不改,喜欢交易,屡败屡战。操盘手是职业交易员,不是票友。专业和业余不可同日而语。在任何一个行业中要取得成功,喜欢此行业并全身心地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二,认错不服输,虚心学习,认真总结反思。这是优秀操盘手的特质。有信心但不自高自大,精神自由但又遵守纪律,对市场充满了敬畏之心,随时随地听从市场的召唤,绝不会对市场说三道四,幻想着市场会听从自己的意愿。
建仓,吸筹,拔高,回档,出货,清仓———是一个操盘手的日常工作。操盘手泛指金融证券期货市场中受计划指定买卖品种的人(封闭基金)。
由于动辄就要操纵上亿元的资金,一直以来,外界总有一种误解:成功的操盘手都是那些拥有高学位的名牌大学高材生,交易者必须绞尽脑汁才能获利。其实,操盘绝不是学术研究。
跟一般人想象的不同,操盘手每天的生活既不紧张也不神秘,更多的是需要细心,然后剩下的就是枯燥了,因为操作时整天都要盯着走势图。当然压力也很大,因为委托方不仅要求达到每个项目的成本最小化,还要求做到每个阶段利润的最大化。
(5)在中国操盘手控制股票涨跌犯法吗扩展阅读:
九大要点
一、正确认识自己,评估自己的实际水平;
二、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制定自己补习的方向和内容;
三、寻找自己所缺乏的书本知识和真正有好技术又能教授你的老师;
四、连续熟读和记忆这些有用的技巧;
五、从行情中印证这些新学的东西,改良书本知识为实战内涵;
六、大量地看图形和技术分析指标,把形态,成交量等重要的技术学好;
七、大量的模拟和训练,以及大胆预测,把自己对大盘分析和个股做出记录,把理由写清楚;
八、总结自己学习和实战成果,并作记录背熟,将之变成理论的依据,总结并写出来,系统化、简单化。
九、严格意义上说,操盘手不只是一个大项目的具体执行者,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落实人。其对个人的要求甚至做到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思想的干扰或影响。
F. 股市中操盘手可以随意操纵股票涨跌么
1、在股市中,操盘手是不能随意操作股价涨跌的。一般已经完全控盘的庄家或主力才能操纵股价的涨跌。但也不是随意就可以操纵的,股价的变化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2、操盘手主要是为大户(投资机构)服务的,他们往往是交易员出身,对盘面把握得很好,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掌握开仓平仓的时机,熟练把握建立和抛出筹码的技巧,利用资金优势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盘面的发展,他们能发现盘面上每个细微的变化,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
G. 操盘不是违法的吗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操盘手
操盘不违法,操盘手也是一种职业。
操盘手主要是为大户(投资机构)服务的,他们往往是交易员出身,对盘面把握得很好,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掌握开仓平仓的时机,熟练把握建立和抛出筹码的技巧,利用资金优势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盘面的发展,他们能发现盘面上每个细微的变化,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
操盘手不是炒手,他们是不炒单的,因为主力资金不需要炒单,他们做的是趋势,他们的目的是控制盘面而不是靠微小的点差来积累盈利。
(7)在中国操盘手控制股票涨跌犯法吗扩展阅读
操盘其实是一件非常具有艺术性的工作,因为金融市场并不存在诸如物理与数学之类的真理,交易的艺术成分远远超过科学。操盘手中,大多性格内向,不爱言语,但必定言出惊人。
这种性格很多并不是他们的本性,只不过是因为选择了这一职业的原因。守口如瓶是一个职业操盘手最起码的素质。
其次,一个好的操盘手必定有良好的悟性。证券市场走势变幻莫测,没有人会提供一套有效的分析方法,一切都只能靠自己摸索总结。
还有就是良好的心态和严格的自律性。证券市场时时刻刻充满着各种各样的诱惑,人性也有各种各样的弱点,只有保持一颗平常心,才能抵挡市场的诱惑,才能克服人性的弱点。有句话说得好,“计划你的交易,交易你的计划。”
2000年作为“中国股市第一案”,通过对涉案的首席操盘手的审判,“中科创业”案的案情终于真相大白。
该股两庄家用一系列手法,与100余家出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约54亿余元,通过1500多个股东账户,控制了中科创业股票流通盘55.36%的仓位,然后由操盘手进行股价操纵交易,把该股股价从9元拉至84元。
H.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