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股票
⑴ 被司法冻结的股票,已经解封恢复正常需要多少时间
被司法冻结的股票解封以后,一般在两三日就可以正常恢复正常交易。
⑵ 被司法冻结的股票价值能随市场价格波动产生变化吗
司法冻结的股票,和冻结的房产,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只是财产保全的手段
真要计算价值,是股票卖出时才计算,和房子被拍卖完毕才计算价值一样
⑶ 股票司法冻结对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
你好,如果是大股东持股被冻结那肯定是利空,公司有经济纠纷,未来法院判决下来可能对公司极为不利
⑷ 司法划转股票限售时间
这个要看原股票的状态。属于限售就是限售
⑸ 被司法拍卖的股票会怎么样
被司法拍卖的股票可能会继续下跌,因为公司的业绩已经不能够持续向好啦。
⑹ 股票账户中部分股票被证券司法冻结是怎么回事
如果涉及财产诉讼,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等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申请人如果想解封,可以向申请人或法院提供反担保或履行义务,并提交申请书,法院裁定准许后会解封。。
⑺ 股票被司法冻结时间到期会自动解冻吗
当然会,如果法院没有续期冻结,到期以后会自动解冻的。
⑻ 股票股权司法划转了 怎么操作
应该由审理法院的执行厅工作人员会同申请执行人携带法院判决书一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划转手事宜
⑼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