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股票龙头股
㈠ 中国十大教育机构有哪些
很多学生选择放假上辅导班,中国哪些教育机构更好呢?
很多学生选择放假上辅导班,中国哪些教育机构更好呢,一般来说,现在有很多比较好的教育机构,轻轻教育就感觉还不错了,尽管市面上有众多小升初补习班,但是,如何根据孩子的特点选择补习班又成为摆在家长面前的难题?按照教育人才培养的规律来说,因材施教是最好的补习方式。寒假时间短,且跨着春节,多数的课外补习机构只有两周春节前补习班,少数机构春节后会有一周左右补习班。因此,家长应根据学生成绩以及小升初升学意愿进行有针对性的寒假补习了。
平时一定要记住,找一个有经验的老师,会省很多劲,择校不如择师,找到一个有热爱教育事业、有爱心、有能力、有责任心的老师,是家长和学生的福气了。
㈡ 在美国上市的第一支中国教育产业股
新东方作为中国教育培训行业的龙头企业,于2006年9月7日登陆纽交所,成为第一家上市的中国教育公司。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新东方赴美上市开启了中国教育培训行业的资本先河,给中国教育行业带来的资本连锁效应是比较明显的,证明了像中国教育培训这样的领域作为一个公司运作是可行的,可以成为一家上市公司,而且是受到华尔街认可的。2004年投资新东方的老虎基金在新东方上市以后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在接下来的几年,这种财富效应促使风投(VC)和私募(PE)开始涌入中国教育培训市场,2006年9月到2009年,中国教育培训界已经公开的就有不少于20起私募融资,资本的追逐对这个行业的高速增长起到很强的推动作用。在此期间,还有ATA、诺亚舟、弘成教育、正保远程4家教育公司IPO,有双威教育和中国教育集团借壳上市,这些上市的教育公司集中在远程教育和教育产品类公司。
2010年则是中国教育培训公司赴美上市的一个高潮,8月到11月,先后有安博教育、环球天下、学而思、学大IPO。其中,安博、学而思、学大在上市初期均近10亿美元,使得教育培训的财富故事继新东方之后再度上演。
此外,接下来教育行业有可能上市的公司还有:巨人教育、卓越教育、万学教育、中公、华图、聚成培训等。根据相关报道,中公、华图、聚成有可能在A股上市,如果教育培训公司成功登陆国内股市,中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将会吸引资本更多的关注。
㈢ 职业教育概念股有哪些
职业教育概念股一览
陕西金叶——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
西安饮食——陕西桃李旅游烹饪技术学校,西安旅游烹饪职业学校
冀东水泥——唐山冀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柳工——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培训学校
武汉凡谷——武汉凡谷电子职业技术学校
软控股份——青岛橡胶轮胎工程专修学院
棕榈园林——潍坊棕榈园林职业培训学校
杭锅股份——杭州西子机电技术学校
国脉科技——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史丹利——临沭县史丹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勤上光电——东莞市智行光电产业职业培训学校
科大讯飞——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
龙洲股份——福建省龙岩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慈星股份——慈溪市慈星职业培训学校
东方财富——上海东方财富管理专修学院
博通股份——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同方股份——北京市同方教育培训学校
申华控股——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
航天信息——北京市海淀区航天信息培训学校
光华控股——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蓝盾股份——广东省蓝盾职业培训学院
曙光股份——丹东市高新技术培训学校
华发股份——珠海市奥特美职业培训学校
南宁百货——南宁市南百职业培训学校
辽宁成大——辽宁成大方圆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渤海活塞——滨州渤海活塞技工学校
宁波港——宁波市港口职业培训学校
中国国航——深圳鲲鹏国际飞行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
金杯汽车——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隶
长城汽车——保定市精益汽车职业培训学校
罗牛山——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口景山学校
同济科技——同济大学同科学院
天源迪科——合肥英泽职业培训学校
康耐特——上海康耐特职业培训中心
国药一致——广东一致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豫园商城——上海豫园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交运股份——上海交运汽车修理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隧道股份——上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大连国际——大连国合出国人员培训学校
凤凰传媒——南京凤凰教育培训中心,南京译林教育培训中心
亚夏汽车——有5家驾校
浙江广厦——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支隐性职业教育股
1,交大昂立[600530]
2,中珠控股[600568]
3,宏达高科[002144]
㈣ 民办教育概念股有哪些上市公司
民办教育概念股上市公司:
1、A股公司中,威创股份(002308)正打造中国最大幼教服务集团;
2、新南洋(600661)背靠上海交大品牌优势,在K12和职业教育双轮驱动,优势明显。
3、陕西金叶000812:公司与西北工业大学合作创办西工大明德学院,陕西金叶持股57%。
4、武汉凡谷(002194):旗下有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5、国脉科技(002093):收购了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6、大连控股600747:公司近日与景良投资签署了《可换股债权协议》,公司同意以可换股债权的方式在未来三年内收购景良投资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景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最低不低于20%、最高不超过51%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整合完毕后景良教育公司经审计的、未来三年平均利润的12倍整体作价为定价依据。
7、世纪鼎利(300050):拟6.25亿并购智翔信息 涉足IT职业教育。
㈤ 中国教育机构哪几家是上市公司
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教育企业有11家,总市值约为70亿美元。在这11家上市企业当中,除学大教育、诺亚舟以外,弘成教育、双威教育、中国教育集团、正保远程教育、环球天下、新东方、学而思、安博教育、ATA这9家企业均有开展网络教育业务,并且覆盖了育儿教育、升学考试辅导、语言培训、网络高等教育、职业认证培训、企业E-learning和网络教育服务等领域。
1、“学大教育”专注于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学科知识的辅导,视教学质量为生命,深受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口口相传,成就了全国最大规模的个性化教育连锁机构。学大教育通过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激发学习兴趣,已经赢得了成千上万的家长和学生的信赖。
2、新东方集团由1993年11月16日俞敏洪[1]创立的北京新东方学校发展壮大而来,集团以语言培训为核心,拥有短期语言培训系统、职业教育系统、基础教育系统、文化传播系统、科技产业系统、咨询服务系统、发展研究系统等多个发展平台,是一家集教育培训、教育产品研发、教育服务等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教育科技集团。
3、诺亚舟是类似平板电脑的教育辅助电子产品,是“云学习”技术平台和应用终端,目的是为了给学生的学习减负。
作为中国教育产业的著名品牌,诺亚舟于2011年6月完成了对传统电子教育产品业务的分拆,而专注于为2~18岁的幼儿及青少年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及辅助教育。诺亚舟以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整合国内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方法,激发学生学习潜能。
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最优质的教育服务,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2018年1月10日,2018年C-NPS家电产品和信息通讯产品行业TOP3品牌:诺亚舟以66分获得学习类辅助工具第1名。
㈥ 智能机器人龙头股有哪些
1、泰禾光电:
中国·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底,2012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机器视觉分选设备及其控制系统等嵌入式软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光电、软件、人工智能视觉、控制技术、机器人及系统、自动化仓储物流设备的研发与转让;分选设备及配件、机器人及配件、自动化仓储物流设备及配件的制造、销售(含农业机械、工业机械)等。
2、泰尔股份:
泰尔重工主要从事动力传动机械产品的开发和制造,专注于工业万向轴、齿轮联轴器和剪刃等三类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形成了以数控立式车床、数控镗铣床、专用端面齿铣床、专用十字轴磨床、微机控制渗碳炉、自动焊接中心为核心设备的万向轴产品生产线。
以数控滚齿机、大型数控插齿机、数控成型磨齿机、离子氮化炉为核心设备的齿轮联轴器产品生产线;以数控龙门铣床、强力成型数控磨床、高温井式炉为核心设备的剪刃产品生产线。
3、埃斯顿:
埃斯顿作为中国运动控制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之一,自动化核心部件产品线已完成从交流伺服系统到运动控制系统解决方案的战略转型,业务模式正在实现从单轴—单机—单元的全面升华。
工业机器人产品线在公司自主核心部件的支撑下得到超高速发展,奠定公司作为国产机器人行业的龙头地位,通过推进机器人产品线“ALL Made By ESTUN”的战略,形成核心部件—工业机器人—机器人智能系统工程的全产业链竞争力,构建了从技术、成本到服务的全方位竞争优势。
4、华中数控:
数控技术是关系到我国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的国家战略性高新技术。从手机、家电、汽车的制造,到飞机、导弹、潜艇的制造,都离不开数控技术,是装备制造业中的核心技术,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我国机械产品从“制造”到“创造”升级换代的关键技术之一。
5、赛象科技: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天津滨海高新区注册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是以研发生产子午线轮胎成套装备为主的专业化公司。公司始创于1989年,2000年改制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二十多年不断创新和持续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在国内外橡机行业名列前茅。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参考资料来源:华中数控-公司简介
参考资料来源:埃斯顿自动化-关于我们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㈦ 中国教育机构哪几家是上市公司
公司名 上市时间 代码 市值(亿美元) 股价增幅 主要业务
新东方 06年9月7日 EDU 40.8 607% 英语培训
博闻网 07年10月 HWSI 0.2 -96% 科普
诺亚舟 07年10月19日 NED 0.8 -88%教育电子产品
双威 07年10月29日 CAST 3.7 19% 远程教育、学历教育
弘成 07年12月11日 CEDU 1.4 -23% 远程教育
ATA 08年1月29日 ATAI 0.8 -61%智能化考试服务
安博10年8月5日 AMBO 8.6 21% 职业教育
环球 10年10月8日 GEDU 2.0 -22% 英语培训、留学中介
正保08年7月21日 DL 1.5 -43%远程教育
学大 10年11月2日 XUE 6.1 -5%中小学1对1教辅
学而思10年10月20日 XRS 11.0 43% 中小学教辅
中网教育 08年2月 08055 0.5 / 远程教育
中国教育 10年1月 CEU 0.8 -53%远程教育
所谓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㈧ 深沪股票有几多板块那是龙头股
深沪股票按行业划分大约有90个板块,按概念划分有100多。至于哪是龙头股,就不好说了,有时这只股,有时那只股,谁也搞不清主力心里在怎么想。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有分类标准,这个是官方的。每季度要求对公司大于50%的业务来归类公司所属行业。这个内容可以在证监会网站上查到上个季度的所有公司行业分类。
其中包括: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综合;共19大类,及二级90小类。(参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概念板块分类:这个就是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标准了。常用的概念板块分类法有地域分类:如上海板块、雄安新区板块等;政策分类:新能源板块、自贸区板块等;上市时间分类:次新股板块等;投资人分类:社保重仓板块、外资机构重仓板块等;指数分类:沪深300板块、上证50板块等;热点经济分类:网络金融板块、物联网板块等。按业绩分类:蓝筹板块、ST板块还有等等无穷多分类的概念板块!(资料参考网络网页链接)
㈨ 国内已经上市的教育集团有哪几个
公司名 上市时间 代码 市值(亿美元) 股价增幅 主要业务
新东方 06年9月7日 EDU 40.8 607% 英语培训
博闻网 07年10月 HWSI 0.2 -96% 科普
诺亚舟 07年10月19日 NED 0.8 -88% 教育电子产品
双威 07年10月29日 CAST 3.7 19% 远程教育、学历教育
弘成 07年12月11日 CEDU 1.4 -23% 远程教育
ATA 08年1月29日 ATAI 0.8 -61% 智能化考试服务
中网教育 08年2月 08055 0.5 / 远程教育
正保 08年7月21日 DL 1.5 -43% 远程教育
中国教育 10年1月 CEU 0.8 -53% 远程教育
安博 10年8月5日 AMBO 8.6 21% 职业教育
环球 10年10月8日 GEDU 2.0 -22% 英语培训、留学中介
学而思 10年10月20日 XRS 11.0 43% 中小学教辅
学大 10年11月2日 XUE 6.1 -5% 中小学1对1教辅
㈩ 有3个股东,共出资500万元,其中两个股东以现金出资500万,另外一个以管理者的方式出资,求其股份合同。
最佳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