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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1-08-22 14:13:38

『壹』 IPO在审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多少天

首次公开上网定价发行股票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股票发行申请;
(2)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发行核准文件;
(3)证券简称及代码申请书;
(4)发行上市期间报送文件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新股发行上市期间报送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报送申请文件中的发行申报文件与在证监会最后定稿的文件一致,以及对外披露的公告与经交易所审核的公告一致;
(5)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
(6)行业分类情况表;
(7)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主承销商授权委托书及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发行方案。
2.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确定
公司披露招股书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17: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证券代码与证券简称申请文件,包括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申请书(可参考本指南申请书格式制作)、核准文件、发行时间表,由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受理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公司进入保荐业务专区—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确定模块,确定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
3.相关流程介绍
(1)T-3日或之前(T为新股申购日)披露招股书;
(2)T-1日披露发行公告;
(3)T日投资者缴款申购;
(4)T+2日披露中签率公告;
(5)T+2日摇号抽签;
(6)T+3日披露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7)T+3日以后办理股份登记。

股票上市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及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
(4)公司章程;
(5)经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及其他相关承诺;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9)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
(10)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
(11)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历次反馈意见回复、关于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等;
(12)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4)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
(15)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
(16)关于新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
(17)上市保荐书;
(18)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9)上市公告书;
(20)股票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
(21)招股说明书;
(22)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承诺;
(23)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首发后上市前股东持股情况的说明;
(24)国有股转持批复文件(如适用);
(2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相关流程介绍
(1)T-1日或之前,保荐机构按上市申请书文件清单的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广部报送1-13项上市申请文件;
(2)L-3日或之前(L日为上市日),保荐机构按照上市文件清单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广部报送14-25项上市申请文件;
(3)L-2日,保荐机构到深交所上市推广部领取股票上市通知书;公司到深交所上市推广部领取股票上市初费交款通知,交纳上市初费;
(4)L-1日,披露上市公告书;
(5)L日,股票上市。
详情请参阅本所网站“法律/规则”栏目“本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企业债券上市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债券上市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
(3)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4)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5)企业章程;
(6)企业营业执照;
(7)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
(8)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9)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0)上市公告书;
(1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
(12)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13)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1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16)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2.相关流程介绍
(1)公司管理部初审后,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发出《债券上市承诺函》;
(2)公司管理部确定上市企业债券的简称、编码,主承销根据数据接口规范录入投资者托管明细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3)公司管理部审查《企业债券上市公告书》,通知主承销商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电话:0755-88668532 0755-88668139
传真: 0755-82083164

股票、债券上市仪式
地点:本所八楼仪式大厅
时间:9:00-9:25(9:25分敲钟,开始时间可调整)
参考议程:
(1)参加上市仪式的嘉宾于上市当日8:45前到本所;
(2)贵宾签到;
(3)上市仪式开始,贵宾、嘉宾入场;
(4)主持人介绍贵宾;
(5)公司董事长、政府领导等代表讲话;
(6)深交所领导向公司董事长赠送纪念品;
(7)在大屏幕的提示下,公司董事长等敲响开市钟;
(8)上市仪式结束。

『贰』 出具新三板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有何必备内容

进入证监会官网,即可知道

『叁』 股市里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是什么意思

是指股东大会召开后记录、公开的具体问题处理书面意见文件

『肆』 港股如何找法律意见书

你好,给你个范本你找找就行。
金隅股份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公告乃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发出。

兹载列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之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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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4】第0147号

致: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3年度周年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进行核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基于
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扣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a》、《-il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了《北京金隅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情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会i通知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述报刊上刊发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补充通#》,金告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方式分为现场会议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平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下午14:30,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D座22层第六会议室,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卫平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一15:00。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8人,代表3,434,471,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84,640,284股的71.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3,603,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84,640,284股的008%。

除上述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境内外审计师、境外法律顾问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所议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了计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FL套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票和监票,在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后,对表决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6、《关于会司2013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修订《章程》的议案》;
2、《关于会司拟发行债券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胡胜林 熊若雯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伍』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怎么查询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嘉。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陆』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什么时候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柒』 为什么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查不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
查不到,法律意见书
可能已经过了有效期

『捌』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内容全部是律师书写的吗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内容全部是律师书写的。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师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不仅表述结论性意见,而且应当说明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规定。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作出适当修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应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九、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但无论有无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律师应当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签署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不得对该文本进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经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一、发行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上述修改对法律意见有影响的,律师应当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玖』 如何查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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