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来到中国立法进程
『壹』 股票什么时候立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公布,2004年作了修正,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重新公布
『贰』 股票是哪一年引进中国的
中国股市是1989年开始试行的。
中国股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股市。1989年开始作为试点,本着试得好就上、试不好就停的理念建立。所以在1995年之前的股市运作中,最大的利空通常是中国股市试点要停、股市要关门这类消息。
后受“3.27国债期货事件”影响,中国期货市场于1995年进行全面的整顿清理,中国股市成为扶持的对象,这样股市才由此迎来了真正的利好,转而进入了大发展的时期。
中国股市最大的特点是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时承诺不流通,因此各股票只有流通股在市场中按照股价进行交易,然而指数却是依照总股本加权计算,从而形成操盘上的“以少控多”的特点。
(2)股票来到中国立法进程扩展阅读:
股票原理就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叁』 股票是如何发行的
股票如何发行?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肆』 谁知道中国股市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沪深股市是从一个地方股市发展而成为全国性的股市的。在1990年12月正式营业时,上市的股票数量只有为数很少的几只,其规模很小,且上市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上海或深圳的本地股,如上海的老八股中只有一支是异地股票。在其后股市的发展中,由于缺乏战略性的考虑,造成了资金的扩容与股票的扩容不同步,特别是资金扩容,其速度远远快于股票扩容。在1991年至1996年的五年间,股票营业部从数十家扩展到现在的近3000家,入市资金从10多亿元增加到现在的3000多亿元,而上市公司却只从当年的近20家增加到现在的400多家,上市流通的股票只有300亿股。股市的供求关系极不平衡,这样就造成了股价在最初两年出现暴涨的局面。
上海股市从1990年12月开始计点,1992年年底就上升到了780点,平均年涨幅达到179%;深圳股市从1991年4月开始计点,1992年底也涨到了241点,年均涨幅也有68.5%。
由于股价在开始两年涨幅过度,伴随着股票的扩容,在1993年上半年股价达到历史性的高度以后,股价就停步不前,沪深股市就进入艰难的调整阶段。1993年沪深股市收盘指数分别为833点和238点,1994年收盘指数分别为647和140点,1995年的收盘指数分别为555点和113点。根据国外股票指数的上涨速度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股市这种调整估计还要相当时日。如国家不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上证综合指数若要在1000点站稳,大概还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
『伍』 股票是哪一年引进中国,哪一年《股票》立法
19世纪60年代,清朝就有洋行大量发行股票,等到1872年轮船招商局建立,大量发行国内的股票。民国股票交易基本没有停止。
新中国1990年在上海,1991年在深圳引入股权制度,股票立法1999年的证券法。
『陆』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
一、初创阶段:1991-1993年。
我国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改革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创建自己的证券市场,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别成立,从此我国的股票交易市场己经初具成形,以此更好的配置资源。上证所在刚刚开始挂牌交易的时候,上市证券的种类只有30种。
二、扩张阶段:1994-1998年。
中国证券市场在此阶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运营。相关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的建立健全,市场上市规模不断的扩大。然而相应的问题也逐步的凸显出来,投机现象越来越严重,作假事件普遍出现在上市公司当中。经济学家将这些问题形象的叫做“赌场”。
三、规范发展阶段:1999-2004年。
证券市场在此阶段变得越来越规范。股票发行制度从2001年3月开始进行了调整,核准制取代了原来的审批制,监管机构开始更加严格的审核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视经营的合理性,促进公司质量的有效提升,进而使投资者获得更强的自信。
四、改革阶段:2003-2008年。
中国股票市场在2002-200_5年期间一直处于熊市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所以,股权分置改革也拉开了帷幕,以期能够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使资本市场能够充分的发挥自身的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功能,由此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很多。
2006年,沪深股市的回升速度较为明显,并且到2007年所达到的值己经创造了历史之最,因此2006-2007年便出现了大牛市。
五、开拓创新阶段:2008一至今。
我国股票市场由于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一度变得十分萎靡。于是,我国于2009年开始执行经济刺激计划,小牛市又出现在了沪深股票市场。2010年4月,股指期货正式出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我国开始正式出现了金融衍生品市场。
(6)股票来到中国立法进程扩展阅读:
中国证券市场大事记: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形成。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二、1992年,新中国首次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1992年2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199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
四、1992年年底,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这是深化改革,完善证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决策。
五、1993年9月,中国大陆发生首起通过二级股票市场进行控股的“宝延风波”,延中实业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宝安上海公司声明持有延中实业发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六、1995年5月,中国证监会经国务院同意,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七、1996年12月,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幅不超过前日收市价10%的限制。
八、199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法,这一法律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199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十一、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经报告国务院,决定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前,停止执行这一办法;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
十三、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并施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QFII制度正式启动。
十四、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一法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柒』 谁知到股票,保险,期货,广告,房地产在中国什么时间立法的,准确答案,谢谢大家
1、股票——即《证券法》,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期货没有正式的法律,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执行。
4、《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5、《房地产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最新的修订版,
『捌』 中国股票和期货,开始和立法时间
中国的股票开始1990年12月19日
中国的期货开始1990年10月12日
中国的期货目前没有立法
『玖』 中国的股票和期货,分别开始于哪一年,立法于哪一年
股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两所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形成。1998年7月1日,《中国证券法》开始实施。
期货: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开业。2007年4月15日正式实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但是《期货法》立法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