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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时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11 06:41:20

1. 股票回购的回购情况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
(1)避免重大损失时;
(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
(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
(4)股票继承时。 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
(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
(2)增加股票的价值;
(3)抑制股价下跌;
(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
(5)防止企业被吞并;
(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 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
(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
(2)向从业人员提供;
(3)继承;
(4)根据法院判决;
(5)实行减资。 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
(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
(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
(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

2. 南玻集团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使用自有资金

3. 企业资金来源都有哪些

企业资金来源都有:

1、国家财政资金

指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金投入企业的资金。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历来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过去由国家以拨款方式投资形成的。今后仍将是许多国有企业所占用资金的重要资金来源。

2、银行信贷资金

我国各专业银行是企业经营资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和供应渠道,另外,世界银行及国外银行有中国境内分支机构为国内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汇贷款,也是我国企业不可忽视的资金补充来源。银行信贷资金有居民储蓄、单位存款等经常性的资金来源,贷款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适应各类企业的多种资金需要。

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等。这些机构的资金常常作为企业补充资金的来源。

(3)股票回购时资金来源扩展阅读:

高成长型企业通常以股权融资为主,其长期债务比例和现金红利支付率都非常低。因为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这类企业需要不断持续地对市场、技术、品牌进行投资。如果采用过多银行贷款,远期收益和短期贷款之间有一个很大的鸿沟,容易引起财务支付危机。

成熟稳定型企业通常以长期债务替换股权,具有较高的长期债务比例和现金红利支付率。这类企业在其发展的初期和成长期,也必定使用大量的股权融资。

一旦公司的发展进入正轨,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都日趋稳定,企业就可以改变融资结构,把以前发出的股份进行回购,代之以债务融资。债务融资还可以增加财务杠杆,从而在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增加股东权益。

4. 为什么公司要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这样做对公司和投资者有什么样的影响!

一般来说,公司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是一种利好,说明公司的后续发展良好,有潜力,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就一定是利好,有的公司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是公司的实际决策执行人)他们先在二级市场上回购一部分股份,让其他投资者看到一种假象,然后投资者争相追随进场,自然把股价抬高了,然后公司悄悄出货,套住投资者

5. 股份回购符合规范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二)回购股份方式;(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可行性;(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六)对董事会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七)其他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载明“本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回购股份的申请;(二)董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六)法律意见书;(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三条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得到批准;(三)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四)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上市公司在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帐户;该帐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不得卖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回购方案。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资讯部分地来自

6. 如何理解“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股权回购使用的金额就必须有合适的来源,必须保证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不影响公司存续和运营。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公司回购情形除了用于奖励职工而进行的回购外,其余回购的情形都会伴随着股份的注销或者符合市场价值的转让,换言之都会实际的最后使得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所要求的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相符合。

而只有用于职工奖励情形的回购,公司必须进行部分(员工出资认购股份)甚至全部出资(员工免费获得股份)进行股权回购,也就是造成实际的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要解决公司资本实际减少的问题,就必须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情形的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多出来的资金,而最符合多出来的资金这一概念的就是税后利润。换言之,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只有税后利润,是公司本期多出的可用的资金,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减少,符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股票回购时资金来源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什么是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有什么用处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以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回购一定数量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的行为。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可以解除回购的股份。库藏股将来可用于其他用途,如发行可转换债券、员工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出售。

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将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盈利,收购消息也可以吸引投资者的参与。当股东认为当前现金不稳定或不安全时,公司回购股份可以稳定人心,避免股价波动。当公司业绩持续亏损或短期市场不佳时,公司现金流不足,将导致公司资金链短缺和公司正常经营。有退市的风险。公司股价被高估,公司有回购股票的风险。因此,该公司长期无法盈利。

8. 回购股票时资产,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变化的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不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要看回购股份的目的是什么。
1、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注销库存股时,学会股东变更。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冲减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这是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一种可能。
2、因奖励职工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因与其他企业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因此,如无特殊情形,回购股票的分录就是像一楼所说的,借:库存股;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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