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中受让方资金未到位
❶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严格说股东应当是先补足出资,再对外转让。出资到位前对外转让股权的,则原股东及新股东均需要对未出资到位的资金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❷ 实收资本金未到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可以,需要满足条件。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所变更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等详细信息。如果股东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变更登记,则实际上这种股权转让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2)股票转让中受让方资金未到位扩展阅读
借:实收资本-老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如果股本未发生变化,不需要做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即可;
如果有变化,做账时,凭证以工商局变更证明和股权转让协议就可以。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如果通过公司账户,会计分录。
(1)新股东交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❸ 什么是股东出资不到位
意思就是公司股东未按期缴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是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199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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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❹ 股东给钱不到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否有效
有效。但是可能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股东是否出资到位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是如果转让方隐瞒了未出资到位的事实,受让方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期限是一年。
足额缴纳出资和资本维持曾经是国内公司法的基本规则,但最近修改的公司法放弃了这一原则,转而采纳资本认缴制度。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实际出资时间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在此情况下,受让方也不能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❺ 转让资金未到位股权转让成立吗
按照公司法,资金未到位为认缴,与股权转让没有实际直接联系,因为股权装让的时候未到位资金全部写0元转让
❻ 实收资本未到位前能否进行股权转让
可以,需要满足条件。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
(6)股票转让中受让方资金未到位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