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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纽约和中国上市的股票

发布时间: 2021-10-31 07:14:02

❶ 请问在纽交所已上市的股票还能不能在其他的地方上市很感谢有关人士能指点一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打击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宣传材料

一、股票发行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规定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目前,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事先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核准,面向不特定对象或200名以上特定对象,采取公开广告宣传或公开劝诱等手段,从事直接销售或以股东转让股份等名义出售股票或股份的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它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含义:(1)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属违法行为;(2)证券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以外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仅有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一规定与《证券法》第39条的规定一致,即无论股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还是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其转让活动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修订前禁止转让期为三年)。这一规定是对发起人所持股份进行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只能于公司成立一年之后,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发起人股份禁止转让。公司成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准。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由股票持有人在股票的背面记载受让人的姓名并签字盖章,或者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然后由公司将转让后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还需向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许多在所谓“一级半”市场受让股份的投资者,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其相关信息并未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极易受骗上当,或者引起法律纠纷。
二、所谓“一级半”市场
“一级半”市场,并不是法定名词,一般指私下交易或者转让股票(份)的场所,实质上是非法交易市场。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的股票交易和股份转让活动属违法行为,其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
“一级半”市场的表现形式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但未经批准而设立,一般以网上交易中心或证券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名义,专门为非法的证券交易或股份转让活动提供服务;二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某某股票将在境外或国内上市为幌子,兜售所谓的原始股、内部职工股;三是以指导会员投资为名,谎称可以利用“内幕消息指导投资,保证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的会员费或信息费。

三、各地产权交易机构、股权托管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一般为各地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当地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股权托管机构一般是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单位。以上两类机构均不属于我国《证券法》所指的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不能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交易、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四、代理买卖股权的中介机构
我国《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时,必须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私自经营证券业务的,属违法行为。目前,所有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份)的中介机构,均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具有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交易咨询或证券交易经纪业务资格,其销售或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等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
五、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的主要表现特征
目前,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公司或公司股东编造公司股票将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设立和股票发行行为已获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发行原始股、收益保底、到期回购等为诱饵,蒙骗投资者,非法公开发行或以股东转让股份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和转让对象为不特定对象;转让主要通过没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或推销、代销人员,采用公告、广告、信函、电话、推介会等公开方式进行,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六、境外上市
(一)关于公司境外上市、境外股权投资外汇结算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内企业境外上市问题,我国《证券法》第238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关于境内居民投资交易境外上市企业股份的外汇结算问题,200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它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它财产权利”。2005年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生的最近一期关联外资并购交易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居民个人应按照附件格式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经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及其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二)境外上市的主要形式
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2.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3.境内上市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
4.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券证(DR)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以上境外上市的形式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购买境外间接上市股权的持股风险
1.公司上市的风险。许多公司虽有境外上市的计划,但由于业绩差、运作不规范、上市过程中“黑箱操作”等原因,最终绝大多数会受阻夭折。更有甚者,只是打着“海外上市”的幌子欺骗投资者。
2.上市后股权确认的风险。少数公司虽然采用非正常方式实现了境外上市,但是投资者仍面临股权能否确认的风险:一是许多境内投资者并非在册股东。不少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利用投资者对境外上市程序和规则不了解的情况,上市运作中“黑箱”操作,将许多投资者排除在股东名册之外,使投资者成为“虚拟股东”;二是在册股东换股难。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对并购、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资格做了严格限制,不符合条件的国内自然人股东不能成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
3.股票交易操作难的风险。国内投资者因受外汇管制所限,实现在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难度很大。若想直接交易,则要开立高额外汇保证金账户;若要委托他人代理,则会承担受托人的信用风险。
4.股票交易价格风险。国内投资者即使能实现最终的交易,也未必就能获利。以国内企业上市最多的美国OCTBB为例,该市场类似于国内退市公司进行交易的三板市场,大部分公司规模小、业绩差、交投清淡、股价低迷,国内投资者很难获利。
5.股权交易资金风险。国内投资者即使实现了股票最终交易,但结算资金安全到账缺乏保障。为了规避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目前这类资金的进出多采用“地下”途径,
投资者对资金无法控制,风险很大。
(四)以“境外上市”为名非法发行股票的主要形式
一些企业以境外上市为名,行非法发行或转让股权的欺诈、诱骗投资者之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境外上市为名,欺诈宣传。一些公司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或摆摊设点、理财讲座等方式,宣称公司将在境外上市,诱骗投资者购买。宣传中,将直接上市与买壳间接上市混为一谈,将NASDAQ与OTCBB不加区分,使投资者轻信如果持有其股票,就会获得高额回报。实际上,投资者持有的只是境内公司的股权,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并无直接关系,存在无法转换和流通的风险。
2.以“分散股权”为借口,非法发行或转让股权。一些公司或机构借用美国等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最低限的规定,制造股权发行或转让的题材。但是,投资者受让的股权难以得到确认,成了“虚拟股东”或“二级股东”。
3.以“收益保底”、“到期回购”为诱饵,蒙骗投资者。为了推销股票,一些公司承诺到期回购未能上市的股票,但又设置了许多前置条件,很难真正兑现。如有些公司设定“以公司净资产为回购价格”的条件,与投资者购买价格有很大差距。事实上,股票的收购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公司存在减资、合并等法定的特殊例外情形。此外,法律对股份回购的程序也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股票(份)一旦发行,一般不能回购,也没有保底收益。
4.以中介机构或个人为销售主体,推脱公司的法律责任。为了逃避非法发行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一些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操作,公司幕后配合。出现纠纷或遇监管部门查处时,通常以“股东行为与公司无关”为托词推卸责任。
5.以股权托管为招牌,增加欺骗性。一些公司通过委托地方股权托管机构对股份进行托管或确认,企图使投资者相信这是股票上市前的法定程序。殊不知这种托管与交易所的托管程序有着本质区别,与上市并无任何关系。
七、严厉打击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
依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等部门,将对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参与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的行为不受保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与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者应认真学习和了解证券市场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保护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八、投诉举报
(一)下列事项可向行为发生地证券监管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1.未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2.非法买卖、转让股份的行为。
3.非法从事代理股份转让等经纪业务的行为。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等基本情况及问题应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举报
(三)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投诉、举报
(四)下列事项应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1.发现存在诈骗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2.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责任人拒不退还投资者资金和赔偿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五)陕西证监局信访电话:(029)88361759

❷ 公司股票在哪里上市有什么区别经常听说某某公司在纽约上市了,某某在台湾上市了,是有什么区别啊

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同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1990年,我国A股股票一共仅有10只至1997年年底,A股股票增加到 720只,A股总股本为1646亿股,总市值17529亿元人民币,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22.7%。1997年A股年成交量为4471亿股,年成交金额为30 295亿元人民币,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几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日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自1991年底第一只日股――上海电真空日股发行上中以来,经过6年的发展,中国的日股市场已由地方性市场发展到由中国证监会统管理的全同性市场。到1997年底,我国日股股票有101只,总股本为125亿股,总市值为375亿儿人民币3股市场规模与A股市场相比要小得多。近几年来,我国还在日股衍生产品及其他方面作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1995年深圳南玻公司成功地发行了日股可转换债券,蛇口招商港务在新加坡进行了第二上市试点,沪,深两地的4家公司还进行了将日股转为一级ADR在美国柜合市场交易的试点等。
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叫做H股。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叫做N股和S股。
自1993年在港发行青岛啤酒H股以来,我网先后挑选了4批共77家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这些企业部处于各行业领先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厂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增长潜力。到1997年底。已经有42家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经过改制在境外上市,包括上海石化、镇海化工、庆铃汽车、北京大唐电力、南方航空等。其中有31家在香港上市,6家在香港和纽约同时上市,2家在香港和伦敦同时上中,2家单独在纽约k市(N股),1家单独在新加坡上市s股)。42家境外上市企业累计筹集外资95.6亿美元。

❸ 在纽约上市的股票名称

票代码 股票名称 收盘价 报价单位 涨跌 涨跌幅(%) 上市地点
JOBS 51job 15.140 美元 0.100 0.665% 美国纳斯达克
LONG e龙 13.530 美元 0.010 0.074% 美国纳斯达克
TOMO TOM在线 12.420 美元 -0.190 -1.507% 美国纳斯达克
UTSI UT斯达康 8.010 美元 0.380 4.980% 美国纳斯达克
BIDU 网络 77.400 美元 0.600 0.781% 美国纳斯达克
NCTY 第九城市 26.490 美元 0.990 3.882% 美国纳斯达克
FMCN 分众传媒 59.350 美元 -0.540 -0.902% 美国纳斯达克
HRAY 华友世纪 5.580 美元 0.170 3.142% 美国纳斯达克
JRJC 金融界 5.420 美元 0.010 0.185% 美国纳斯达克
NINE 九城集团 4.800 美元 -0.020 -0.415% 美国纳斯达克
KONG 空中网 7.130 美元 0.210 3.035% 美国纳斯达克
LTON 灵通 4.130 美元 0.090 2.228% 美国纳斯达克
XING 侨兴环球 10.980 美元 -0.340 -3.004% 美国纳斯达克
SNDA 盛大网络 15.920 美元 -0.150 -0.933% 美国纳斯达克
SOHU 搜狐 21.680 美元 -0.070 -0.322% 美国纳斯达克
NTES 网易 17.010 美元 0.240 1.431% 美国纳斯达克
CTRP 携程 51.440 美元 0.920 1.821% 美国纳斯达克
SINA 新浪 23.510 美元 0.300 1.293% 美国纳斯达克
ASIA 亚信 4.200 美元 0.050 1.205% 美国纳斯达克
CHA 中国电信 34.140 美元 -0.120 -0.350% 美国纽约交易所
LFC 中国人寿 70.260 美元 -0.680 -0.959% 美国纽约交易所
CN 中国网通 33.690 美元 -0.190 -0.561% 美国纽约交易所
CHL 中国移动 32.050 美元 0.090 0.282% 美国纽约交易所
CHINA 中华网 5.500 美元 0.250 4.762% 美国纳斯达克
SMI 中芯国际 6.400 美元 -0.090 -1.387% 美国纽约交易所
VIMC 中星微 10.440 美元 -0.010 -0.096% 美国纳斯达克

❹ 在美国纽约上市的股票叫什么股

在美直接上市的中资企业 就属美股中的中资股
在美第二上市的中资企业 就是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

中资企业在美上市会选择美国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
选择在美国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者 以直接上市居多 发ADR次之
选择在Nasdaq挂牌者以发行ADR者居多

❺ 同一上市公司在国内的一股票和在美国的一股票有什么分别

1、计价单位不同:币种区别;
2、发行规模不同:主要取决于准入门槛;
3、投资理念不同:国外重分红、国内重送转股;
4、市场表现不同:价格形成是同各国的投资风格造成,一般国内价格同比较高。

❻ 阿里巴巴在美国和香港同时上市股价怎么算

如果阿里巴巴在香港上市,相信其股票的估值将高于目前在纽约的估值。

在中国内地和香港,越来越多的人使用阿里巴巴的服务和网站,由此增加的知名度可能会吸引更多散户投资者购买,从而会让阿里巴巴股价进一步提高。

虽然这对阿里巴巴的美国股东来说听起来是个好消息,但部分原因是这两家交易所很难套利。在理想的情况下,如果阿里巴巴在香港的股价高于纽约,精明的投资者可以买入纽约股票,卖出香港股票,并希望最终以相对无风险的方式收盘。

问题是,在现实世界中,并不能保证交易就一定会成功。虽然港元与美元挂钩,但香港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之间并没有“沪港通”,投资者可以轻松购买在香港上市的阿里巴巴股票,同时卖出在纽约上市的股票。

(6)同时在纽约和中国上市的股票扩展阅读:

业务模式

阿里巴巴已经形成了一个通过自有电商平台沉积以及UC、高德地图、企业微博等端口导流,围绕电商核心业务及支撑电商体系的金融业务,以及配套的本地生活服务、健康医疗等,囊括游戏、视频、音乐等泛娱乐业务和智能终端业务的完整商业生态圈。

这一商业生态圈的核心是数据及流量共享,基础是营销服务及云服务,有效数据的整合抓手是支付宝。

❼ 一只股票在香港、大陆、纽约等不同地方同时上市的话盘子大小是不是不一样

总股本是不分上市市场的,是几个市场的流通股加在一起,然后在加上所有的限售股,这个就是总股本。一般两地上市的股票在每个市场中的流通盘是不一样的。
所以就不能比较总市值。
而作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可以比较的是每股价值,例如每股市价、每股收益等等。也就是说可以直接比较股价的高低,

❽ 所有同时在A股和香港上市的公司,其两地股票所占权重是不是

同股同权,同一家公司一股A股和一股H的权利当然是一样,股东大会投票的时候都是一票。
至于权重,由于在香港上市的H公司是在内地注册的,如果有同时在内地A股上市的,一般A股占的比重比较大,像中石油,工商银行等等A股的比重都在70%以上,目前只有一家公司是例外,那就是建设银行。建行是先在香港发行H股上市的,在上市的同时将汇金公司持有的所有内资股转换成H股,因此它在A股上市的股票只有公开发行的90亿股,而H股有2000多亿股。当然在监管部门的批准下,AH股其实可以互相转换的。

❾ 中国有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吗

在纽约上市的中国公司较多,有些是香港、纽约、国内都有股票发行
中华网
第九城市
中国铝业
空中网
灵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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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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