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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的的发行

发布时间: 2022-01-12 04:24:50

Ⅰ 中国最先发行的三只股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发行的股票

中国早期发行的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特种股票。

Ⅱ 股票的发行方法有哪些

股票的发行方式:
(1)以发行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发行(公募)和不公开发行(私募)。
(2)以发行中的职责划分为标准,可划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3)以发行股票能否带来现款为标准,可划分为有偿增资、无偿增资和搭配增资。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为了保证股票发行方案的时效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招股意向书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发行方案,同时填报发行方案基本情况表。

目前,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
(2)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发行人采用什么方式,通过何种渠道或途径将证券投入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的具体办法。
(3)发行定价。根据询价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方案中应包括询价工作的组织情况以及询价安排。
(4)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比如是否区分一般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否有设立年限、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要求。
(5)股份锁定安排。上网定价发行的股票,一般没有锁定期,在挂牌交易时一起上市流通。目前,对网下法人配售的股票设定了锁定期,这部分股票在其他股票挂牌交易一段时间(现为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股份锁定期的设定,使得发行的股票分批流通,有利于提高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票的流动性。
(6)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
(7)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发行费用等

Ⅲ 中国A股票市场最早发行的8个股票是哪几个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首批有8只股票挂牌交易,分别为:延中实业(600601)、真空电子(600602)、飞乐音响(600651)、爱使股份(600652)、申华实业(600653)、飞乐股份(600654)、豫园商场(600655)、浙江凤凰(600656)。由于上交所这8只股票成为新中国最早公开上市交易的一批股票,“老八股”之称由此而来。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Ⅳ 中国第一支股票是什么名字和什么时候发行的

1984年发行中国第一支股票飞乐音响
“老八股”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直接产物。1984年11月“飞乐音响”公开发行股票50万元,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发行的第一只股票,犹如建立新中国证券市场的一支嚆矢。次年,“延中实业”和“爱使电子”分别发行股票500万元和40万元; 1987 年,“真空电子”和“飞乐股份”分别发行1000万元和210万元; “豫园商场”于 1988年发行129.1万元,“申华实业”(当时名申华电工联合公司)发行46 万元。 1992年2月,“真空电子”又发行首只B股。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时,上述八家公司成为上交所首批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因而获得了“老八股”的雅号。面对投资者旺盛的投资热情,有限的几只股票供不应求,“老八股”着实热闹了一番,成为第一批老股中的宠儿。

Ⅳ 中国股市是什么时候开始发行的

中国股市最开始的时间是1990年12月19号上市,最低点95.79点。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两所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形成。1992年中国开始向境外发行股票,2月,第一支B股(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1996年12月,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停制度(即指涨跌幅一旦超过前日收市价的10%,该股票将于当天停止交易)。
从2005年夏天开始,中国股市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其目标是消除各类股权分置的结构,从而解决中国股市的顽疾。在股改过程中,已经完成股改的股票被添加“G”标记。2006年10月9日起,原股改完成的股票的G标记取消,未股改股票加上S标记.这标志着大陆A股的股改工作基本完成.

Ⅵ 中国的哪年开始发行股票第一个股票是什么股票

1988年,深圳特区尝试对一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选择了5家企业作为股票发行上市的试点,其中包括一家由深圳几家农村信用社改组而成的股份制银行,这就是后来让无数股民爱恨交织的深发展(深圳发展银行,股票交易代码为000001),由此产生了经人民银行批准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第一支股票。

Ⅶ 股票是如何发行的

股票如何发行?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Ⅷ 中国A股票市场最早发行的8个股票是哪几个

沪深两市最早发行的股票:沪市老八股、深市老五股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诞生之日,上市的仅有8支股票,即上海本地的延中实业(600601)、真空电子(600602),飞乐音响(小飞乐600651)、爱使电子(600652)、申华电工(600653)、飞乐股份(大飞乐600654)、豫园商城(600655),以及浙江的凤凰化工(600656),其中豫园商城初上市时名豫园商场(人称小豫园),到1992年改制扩大后才变为豫园商城。,

深市则有深发展、深万科、深宝安、深安达、深原野等五支股票组成。

中国股票发展史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1、1990年-1991年是股市的初创阶段。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挂牌营业,股票集中交易市场正式宣布成立,中国股市由此第一次具备了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一阶段是中国股份制改革起步初期,各项基本制度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资本市场大多处于自我演进发展状态,资本市场体系初步搭建,整个市场规模较小,并以分隔的区域性试点为主,股票市场的发行和交易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规范和集中监管。同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2、1992年-1997年是股市的试验阶段。
此时股市能否长期存在仍然受到所有制问题的困扰,姓资还是姓社,成为影响股市存活最重要的话题。1992年1、2月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视察时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1]此后,中国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更多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开始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由此中国股市也于1996年5月迎来了大牛市行情。由于尚未形成完善的供求机制和市场监控机制,高速发展的股市立即出现了许多问题,股市价格暴涨暴跌,投资者尚未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投机之风盛行,黑市行为大量滋生等。打压整顿股市也因此成为接下来的宏观调控的内容之一。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来看,1992-1997年是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股市的监管机制开始形成,监管体系初具雏形,并规定了涨跌幅及交易量限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第一次从宪法的层次上承认“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个特殊形式”,至此,股票市场的地位正式确立。
3、1998年-2001年是股市的规范阶段。
从1998年开始,中国开始正式启用法律法规手段规范管理股票市场。1998年4月起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国务院确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同时其职能得到了加强。1999年股市又一次出现牛市行情高潮,一直持续到2001年。然而,太过火爆的股市已经严重脱离了基本面的支持,市盈率奇高,大量违规行为也不断被暴露出来,银广夏、蓝田等上市公司事件的发生就是当时股市混乱的缩影。同时股市的作用被定义为“国企解困”的一个重要途径,大量国企进入股市寻找资金,其上市公司质量参差不齐。以1999年7月《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股票市场步入了以“规范与发展”为主题的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建设也逐步走向成熟。经过几年的法制建设,中国证券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到2001年底,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系统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4、2002年-2004年是股市的转轨阶段。
随着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随着国内宏观经济矛盾的转移,对股票市场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它不仅是筹资的工具,而且股指的上涨还能带来财富效应,刺激消费增长,有助于改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等。股票市场的地位被提升到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考虑。中国股票市场被赋予了新的功能,中央高层领导提出股票市场不仅要为国有经济改革服务,而且要为国家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服务。但是,由于此阶段股票市场的制度安排、制度建设不尽合理,再加上盲目借用外国(主要是美国)的经验,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特殊性认识不够,使得中国股票市场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高层次、综合性功能的发挥仍不理想,社会各界对中国股票市场功能发挥的现状有颇多不满。新一届的中国证监会开始着手完善监管体制。然而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的前提下,国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改革并没有收到预期的结果。这一阶段股票价值被严重低估,价格甚至一度低于面值,股市不仅没有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要求,甚至连最基础的筹资功能也无法实现。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南方、闽发、“德隆系”等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和风险集中爆发,是中国股票市场运行中不健康因素的集中反应。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表明了政府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心,以促使资本市场的运行更加符合市场化规律。
5、2005年至今是股市的重塑阶段。
2005年5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股市重塑的一个过程。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截至2007年底,沪、深两市98%的应股改公司完成或者已进入股改程序,股权分置改革在两年的时间里基本完成。自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股市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正在承担分流银行资金和加快直接融资步伐的功能。尤为重要的是,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资本市场的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实现,中国一大批公司成功上市。特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国航等超级大盘股的顺利发行,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中国股票市场已经完全恢复了首发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使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蓝筹时代。此外,中国股票市场还进行了包括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改革发行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经过这些改革,投资者信心得到恢复,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沪、深股指纷纷创出历史新高。人民币不断升值这一重大货币、汇率政策,也是造就中国股市2005-2007年大牛市行情的基本背景之一。截至2007年底,中国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1550家,总市值达32.71万亿,相当于GDP 的132.6%,位列全球资本市场第三,新兴市场第一。2007年的IPO融资4595.79亿元,位列全球第一。日均交易量1903亿,成为全球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2]由于股票市场的改革和创新,资本市场由此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全社会开始重新认识和审视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Ⅹ 股票在中国发行的具体时间

从1872年中国第一张正式的股份公司股票“轮船招商局”股票发行至1992年。中国股票有纸化实物发行经历了130年。从今以后中国实物有纸股票断代绝种。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上市公司股票是中国实物股票发行历史中的最后一批实物股票,是中国经济、金融、证券历史中一部极其珍贵的无可替代的断代绝种的遗产与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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