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的资金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
⑴ 股票质押款可以应用于股票质押款可以应用于哪些用途
主要用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
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1)股票质押的资金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扩展阅读:
申请股票质押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⑵ 股票质押式回购后,融入的资金必须进行股票的回购吗还是可以用做其他用途
他当年抗击金兵的故事,耳濡目染,因此也期的老火镰,到现在依然可以使用。这种火
⑶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何规定
财政部2001年有个文件,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条款:一是用于质押股权不得超过股东持有的股权总额50%;二是须经董事会批准;三是报上级主管财政(现为国资)部门备案;四是办理质押登记。
另外,公司法、担保法对股权质押亦有所规定,但相对宽泛,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质押按照上面财政部的文件办理,就不会违规。
⑷ 股票质押贷款的相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删去了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规定
○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1年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作为质押物
○取消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规定
○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已名存实亡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望重新步入正轨。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新办法,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有所放宽,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
根据新办法,可进行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将不限于综合类,放宽到依法设立并获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券商。另外,新办法还删去了旧办法中要求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规定,使得亏损券商也可以参与股票质押贷款,通过贷款支持渡过暂时的难关。
新办法共8章44条,包括总则,贷款人、借款人,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贷款程序,贷款风险控制,质物的保管和处分以及罚则等内容。根据新办法,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将与旧办法所规定的股票和基金一道,成为合法的质押物。新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关于借款人的条件,新办法较旧办法的规定更细。除已有的资产具有充足流动性、自营业务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已提取足额交易风险准备金外,还新增了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已按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表、利润表以及利润分配表,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等内容。
新办法还对旧办法中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对于贷款期限,新办法将旧办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修改为1年。对于贷款利率,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的规定,只需执行央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即可。
新办法在取消旧办法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规定的同时,强化了贷款风险控制的动态性,将旧办法规定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15%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新办法还规定,借款人出现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股权变更等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另外,新办法还将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⑸ 股票质押与融资融券的区别有哪些 - 百度知道
投看看整理了股票质押与融资融券的区别: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 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目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 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应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 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 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新规颁布之后,场内质押融入资金能否用于参与定增
深交所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资金违反前款规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场内质押中,融入方将融入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列明的禁止投向的用途,不违反上述规定。
⑺ 股票质押意味着什么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至于部分解除质押,其实是很正常的做法。作为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来讲,对于资金的使用肯定有其固有节奏和计划,那么有计划的进行股票的管理,资金流的控制,也是必须要做的事情。股票质押有双面性:
一是说明公司或大股东的资金紧张,基本面转差。
二是股票质押了意味着就没有卖出的可能,对市场抛压减小。所以不能简单说是利好还是利空。建议是,关注股东后续动作,若是将解除质押的股票再融资,是利好。若是将解除质押的股票套现,然后投向并购重组等战略实施也是利好。
一、解除质押股票会涨吗?
股票质押时,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量要变少,使股票似乎变得金贵起来,股价可能要上涨;反之,解除股票质押时,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
但因为股权质押有质押率,股价跌至一定比例触发警戒线时需要补充质押物,股东为缓解资金压力多会维护股价不至于跌至警戒线位置。
二、股票质押能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⑻ 股票质押的融资用途有哪些
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
⑼ 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区别
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担保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用股票作质押,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资金流会产生显著影响。
在以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时候,有的人甚至对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与股票质押融资不加区分,互相代用。随着国家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制度的规范,市场才逐步对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分辨。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