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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股票限额

发布时间: 2022-07-16 00:54:26

❶ 股票型基金中投资于股票的比例是多少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上限为20%,首次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领域的投资比例上限分别为20%、10%和5%,保险资金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基金的投资取向是否适合用户特别是对没有运作历史的新基金公司所发行的产品更要仔细观察。基金的不同投资取向代表了基金未来的风险、收益程度,因此应选择适合风险、收益偏好的股票型基金。

(1)保险资金投资股票限额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投资者购买股票型基金,不仅可以获得基金净值上涨时的收益,还可以获得每年基金分红时的红利,这和投资股票比较类似,但是股票并不一定会长期分红扩股,而优质的股票型基金通常一年至少会有1次分红,业绩较好的时候会出现2次。

股票型基金的涨跌也会根据行情的大涨和大跌,而出现上涨和下跌的跟风走势,而涨跌的幅度要根据股票型基金中不同股票的权重比例来分析,这将会决定股票型基金最终的涨跌幅度。

❷ 论保险基金投资

1,引言
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是靠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两个轮子驱动的。保险公司除了是提供保险业务的社会型风险保障机构,还是最为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这就使它获得了承保利润以外的投资利润,使其偿付能力大大增强。保险资金运用对行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丝毫不逊于保险业务的拓展。在我国保险行业恢复业务的20年间,保险业务保持了年均30%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的国内生产总值9%的年均增长速度,但是我国保险行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却难以令人满意。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了限制。资金的运用被局限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渠道十分狭窄,投资效率十分低下。据统计,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保险资产的40%-60%被沉淀在银行,但利率的数次下调和20%利息税的起征,使银行存款收益微不足道。与此同时,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收益也大幅下降,保险公司面临着严重的“利损差”问题。我国万亿保险资金大部分是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对保户的负债,面对保费收入年均30%的增长速度,保险公司面临着更大的偿付风险。2005年7月底,太平洋人寿就接到了保监会“红色”预警,“偿付能力缺口90亿元”的指责使太平洋人寿成了众矢之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针对这一现象指出:“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太平洋人寿一家独有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只是各家公司问题的轻重不同罢了。”[1]保险资金投资技术作为唯一能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途径,必须得到重视。
2,投资工具分析
1998年10月20日,保险公司被获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1999年10月26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4年2月批准保险公司直接入市。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保险资金被投资于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市场。下面就我国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工具进行简单分析:
2.1 货币市场投资工具
1)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的优点是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既能使保险资金得到保值增值,又能确保其安全性。然而保险资金存款带来的收益则是微薄的。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形式还是银行存款,其中又以大额协议存款为主。协议存款大部分是5年期,到期日集中度过高,存在再投资风险。[1]
2)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具有风险小和期限短的特点,可以为短期性的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提供稳定的渠道。目前因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还不尽规范,市场交易中间环节尚存在较多问题,缺乏债券市场应有的流动性,现券交易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所以保险资金进入的规模并不大。
2.2 证券投资工具
1)债券
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并且承诺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债务凭证。债券的利率水平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因而其投资收益也通常高于银行存款投资收益。被成为“金边债券”的国债基本上不存在违约风险[2]。我国保险业的可运用资金中除银行存款外,其余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保险资产结构实现战略性转变后,保险资金运用中债券的投资比例已经超过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也已经成为债券市场上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
2)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方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投资专家进行操作,按照投资组合理论进行分散投资,因而能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的同时把收益提到最高程度,此外还可以通过赎买方式抽回基金,为投资者进退提供便利[3]。所以虽然其投资风险小于股票而大于债券,但收益一般也大于债券投资。
证券基金按收益凭证是否可赎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开放型基金又称追加型投资基金,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发行新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基金。其投资者可以随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通过经销商购买。封闭型基金由称公开发行共同基金,基金资本总额和发行份数固定,不能进行追加、认购或赎买。在刚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经销机构按面值或规定价格购买;当发行完毕或基金已经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只能通过经纪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价购买。在低于市价购买时,可以获取平均收益;若折价(低于净资产价值)扩大则可能减少收益。
3)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股票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一般情况下,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要高于银行储蓄的利息收入,也高于债券的利息收入。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持有者利用股票可以获得价差收入和实现货币保值。与收益性相对应,投资者同时也要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不过,股票具有很好的流通性,可随时在股票市场兑现。
股票分普通股和特别股两种。普通股是股票中风险最大的,其股息和红利收益并不确定,而是随公司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波动,而且必须是在偿付了公司债务利息及优先股股东的利息之后才分得。优先股作为特别股的一种,在发行时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且股息率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的影响,再加上普通股无可比拟的优先权,其风险要小于普通股。然而由于优先股股息固定,所以其股东不能分享公司利润增长的利益。
3, 国际化比较
保险投资工具的不断丰富使得保险业投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分散,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加强。截至今年7月末,我国保险业合计总资产达1.3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6.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2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5%。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加强,我国保险业期待的依靠证券市场实现保险、投资双轮驱动的健康发展模式,和证券市场盼望的保险业多渠道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供给,这一和谐共赢的格局已初步显现。但与国际同行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的运用表现出以下差距:
3.1投资结构不合理
根据上面对投资工具的分析,按照以下不同原则进行优先排名:
安全性: 国债=银行存款>其他债券>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收益性: 普通股>优先股>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券>同业拆借>国债=银行存款
风险性: 普通股>优先股>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券>同业拆借>国债=银行存款
流动性: 股票>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同业拆借>银行存款
保险资金投资虽然以安全性为第一的,但为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应该在考虑风险的基础上投资较高收益领域。但从我国历年的保险资金投资情况看(如表一所示),保险资产的35%以上是银行存款,15-25%是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足10%,至于股票投资规模远小于5%的限额。也就是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还没有得到较好的兼顾和匹配,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债券等低收益的利率产品上。统计显示,2000-2003年的4年里,我国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3.59%,4.3%,3.14%和3.11%,平均收益率仅为3.54%,远低于国际同行10%左右的水平。而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保险投资在债券、基金和股票的就超过80%,英国超过70%,其高收益正是来源于高效和多样化的资金运用。
表一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表
占资产总额比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银行存款 35.56% 35.60% 42.50% 46.60% 49.9% 41.9% 35.8%
国债 26.05% 28.33% 17.33% 17.06% 15.42% 22.37% 23.76%
证券投资基金 0.57% 3.96% 4.55% 4.74% 5.09% 5.68% 7.48%

3.2股票投资起步晚,规模小
我国的保险资金是在2004年被获准直接进入股市的,并且投资比例被限定在5%以内。但是我国保险资金的真正入市却是在2005年的2月,理论上按5%的入市比率也会有600亿左右的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但迄今为止入市资金仅超过45亿。统计资料显示,欧洲国家股票投资比例相对较高,例如:英国在1960年代以前股票投资比例为20%左右,而到了90年代,就上升到50%左右,并一直维持在这一水平。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近年来的股票投资比例基本在20%--30%之间波动。此外,我国现阶段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处于试探性阶段,投资力度也主要在一级市场。
3.3投资领域有限
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拓宽,但是较之与西方的保险业投资领域还很有限,我国应该积极寻求适合我国保险业的新型投资产品。我国保险资金可以拓展的投资领域还有房地产、对外投资、实业投资和贷款等。虽然目前这些领域专业性较强,与保险业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性,不仅变现力较差,而且市场上上存在着大量重复建设、无秩序以及信用短缺等问题,并不适合我国现在较大规模地介入,但是保险业进军上述领域已经成为一种可能,甚至也可以说是一种趋势。
3.4投资管理技术有差距
由于目前中国的保险资产投资管理正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同行相比,在五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投资理念上,尚未完全确立起以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稳健投资和长期投资为核心的思想;在投资技术上,运用资产的匹配管理、战略配置和组合管理的方法还不够娴熟;在投资策略上,对市场形势的判断和把握深度与准确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投资风险的控制上,仍然缺乏识别、计量、预警和对冲的技术手段;在投资绩效评估上,尚未形成科学统一的标准和方法[4]。就保险资金入市来说,2004年它们就在证券市场上栽了个大跟头。在2005年4月18日、19日和22日,三家海外上市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财险)相继发布了业绩公告,其投资业绩均不尽如人意——中国人寿已实现投资亏损净额和未实现投资亏损净额分别为2.37亿元和10.61亿元,中国平安保险已实现及未实现损失共为7.73亿元,中国财险的交易类及非交易类证券浮亏达9.48亿元[5]。
4, 对策
4.1 放宽投资限制,加大入市比例
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是最可行的监管方式,但比例可以适当再提高一些,比如对入市比例的最高限制在20%。对大保险公司而言,由于能做到充分的分散投资,能够规避非系统风险。
国外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根据经合组织的统计,美国在1970年--2000年间股市的平均回报率为10.3%,债券市场为5%,货币市场为3.7%,而德国这些数据分别为14.4%、7.9%和3.5%。将1981年--2003年美国股市的涨跌幅与美国寿险公司股票投资增长率作了对比,发现两者的走势惊人的相似,通过统计软件分析得知,他们的相关系数在90%以上。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股市的程度与股市的收益率成正比。
4.2 认清保险资金性质,采取不同投资策略
保险公司应按照偿还金额、时间以及利率敏感程度,对保险产品进行大体上细化,总体上形成比较鲜明的特征,然后根据每类保险产品的总体特征,确定适当的投资策略和目标,制定适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方案,实现资产负债大体的配比[6]。就产险公司而言,其负债期短,给付具有很大随机性,所以对其流动性要求非常高,比较适合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也高的投资品种。而寿险公司的负债期长,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也较高,所以在投资时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很重要,比较适合于银行存款、国债和房地产等。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定位是在满足偿付能力要求之后,一般说来寿险通用帐户资产中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也应该不大。
4.3 完善投资管理结构
稍具规模的保险公司都设有投资部,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但是投资部门的工作性质、专业方向都与保险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大相径庭,因此借鉴国外的资产管理结构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结构,有利于从组织上避免不同性质的业务工作间摩擦,提升保险投资业务的专业化程度。专业化的投资部门更能有效监督和管理每一险种的资产和负债活动,确定最佳的资产和负债匹配方式。
目前我国几个大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主要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各保险公司要么用基金投资团队兼做股票投资,要么通过招聘等手段重新组建股票投资部门,总体上相关业务人员还需要较长的时间磨合及适应新的投资业务。同时,各公司股票投资的相关规章制度、风险控制、托管清算等其他准备工作完成时间也都不长,还须在今后的投资工作不断检验和完善。
4.4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投资渠道增加的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增加了。特别是中国股市缺乏做空机制、弥漫着投机空气,保险机构面临着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公司的资产净值就不可避免地随着资本市场的波动而起伏。如何确保保险公司的资产不会因为市场风险而过度受损,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是保险公司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最大课题。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投资过程,确保投资过程的一致性和可重复性;确保所承受的风险是预期的和相应于预期回报的,这一点对靠负债经营的保险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能够用风险管理的量化工具有效地报告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能够追踪各项资产的误差风险的边际贡献(MCAR),从而找出风险边际贡献最大的资产;审查投资风格,以确定是否同投资目标相违背;以过去的股票资料测试投资策略,评估该策略未来成功的可能性; 建立与基准投资风格不同的投资组合;建立防火墙,确保投资前台与后台分开管理,控制内部风险 [7] 。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一步,但是更重要的是控制交易人员的道德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交易人员具有极高的职业操守和相应的从事资质。
此外,还应该注重开发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整顿短期投资市场。

❸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一)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第(一)项所称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
(二)二级市场交易。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
(二)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
(三)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应当按成本价格计入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票投资比例的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❹ 社会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吗

社会保障基金是可以投资股市的。2001年公布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❺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❻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投资股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机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六)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❼ 美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是什么呢(要有%)

就像台湾《保险法》规定的:存放在银行或金库;购买公债及库券;购买满足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的生产实业股票或公司债;每一个保险公司购入股票及公司债之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金以及各种责任准备金总额的35%;对不动产进行投资,以所投资不动产即时利用并有收益者为限;投资不动产总额不得超过资金以及各种责任准备金的1/3(营业用房屋总值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以公债库券、公司债、股票为质,或以不动产为抵押的放贷,每一单位房贷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及各种责任准备金总额的5%;放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资金及各种责任准备金总额的30%。

❽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展市场化投资时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多少

养老金入市到来,A股市场底部即将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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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析师
养老金入市到来,A股市场底部即将呈现?
为你朗读
2 分钟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前几日召开的全国社保局长会上透露:目前,已有包括北京、上海等7个省市,共计3600亿元的基本养老基金,开始委托进行投资运营,突破原来社保基金只存国有银行和买国债的限制,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实实在在打开了通道。

据悉,2016年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28万亿元,总支出4.65万亿元,收支保持总体平衡。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超过8.8亿人,基本医保基本实现全覆盖,完成了年度社保扩面的任务。

养老金入市并不意味着养老钱将全部投入股市,根据之前颁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可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可以按规定投资的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如果按照3600亿元的养老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按照最高可投资的比例30%,对应的此次入市资金有望达1080亿元。

2017年初广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前铺路入市,广西基本养老基金的结余并不多,相较于此次7个省市几千亿结余规模的省市而言,有点小巫见大巫了,但是广西的确做了一个好榜样。此次近1080亿元的养老基金入市对A股市场来说是一个高级别的好消息,按照国际市场惯例老看,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和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的国家,养老基金通过市场化投资,既可以实现保值增值,又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美国的养老金在20世纪入市,又因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而得名,被称为“401K计划”。从美国股市的历史走势来看,养老金的入市付股市有一定的利好刺激。养老金入市后有效提振了当时疲软的市场信息,出台之后,道琼斯指数也一路上涨,持续了月半年时间,达到了阶段性高点。

日本于2014年10月底宣布退休基金投资于日本股市的比重从12%提高到25%,政策出台后日经指数闻讯飙涨,一年左右的时间,即冲到20952.7点高点,效益超乎市场预期。

养老金入市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看,都是一件好事,但是也有人指出,投资者也不要对养老金有太高的期待,养老金不是国家队,其入市目的,并非救市或托市;养老金的入市,背负着重大任务:养老金入市是要挣钱的。养老金为了保证本金的足够安全,很可能会在市场处于非常安全的底部时才会入市,而这个底部目前还未到来。综合来看,养老金入市之日,将会带来一波结构性行情,助推大盘继续反弹。所以大家也不要盲目的信任养老金的入市,股市真正的大行情,还是要依靠实体经济的好转。

编辑于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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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投资股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3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机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设立时间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六)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八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可以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受托人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将受托资金转委托;
(八)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内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抵质押融资等业务。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金融产品信息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和披露,具体操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其他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具有投资决策、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险控制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组织实施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
(三)执行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四)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关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委托人职责。
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资金运用流程
第四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五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五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投资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上述内部稽核和年度审计的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中国保监会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行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内控与合规计分等有关监管规则,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风险监测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六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由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和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后10个工作日内,由任职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重大股权投资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核准、备案或注册管理。
注册不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价值以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六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披露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信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第六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
(三)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七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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