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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核准制存在的弊端

发布时间: 2021-04-26 19:51:52

⑴ 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利弊

股票发行注册制对市场影响有四大利好,一大利空。长远来看,注册制将减少为权力寻租买单,减少波动,强化价值投资,这对中小投资者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损失。

利好:

一、核准制是存在制度缺陷。当一些人或部门手握"谁可以上市""谁先上市"的大权时,不可避免会引发权力寻租现象,这些权力可能会被转化为个人利益。最终,谁为这种昂贵的"审批权力"买单?绝不是上市企业,而是中小投资者。这就好比,谁为出租车的牌照,为"份子钱"买单?普通乘客呀。所以,核准制隐藏着对中小投资者的"暗中掠夺"的不合理机制。如果不实施注册制,无法谈投资者保护。

二、注册制有助于将资金引流到实体经济,有助于"万众创新"。 在很多人眼中,股市仅仅是让上市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与其他企业无关,与经济无关。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因为审批制及上市难问题,A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独立市场,股市走牛也只是让壳资源更抢手、更稀缺。如果实施注册制,那就不同了。注册制让风投、创投有了更便捷的退出机制。有了上市预期,A股的高估值将会吸引大量的资金进入股权投资市场,进入中小微企业,投资和服务于新经济。这种市场化的资金导流,打通股市和经济的"任督二脉",显然比任何政府的扶持政策更有效率。

三、让A股由赌场向市场转变,减少毫无意义的壳资源炒作。我们知道,核准制的结果是壳资源稀缺,而不是投资资金稀缺。其结果是,很长时间里,一堆资金围着壳资源乱炒一通,在5000点的时候,创业板平均市盈率达到120倍以上。这其实就是赌场,我想不出这些炒作资金对经济的任何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样的赌场中,价值投资成为空话,中小投资者大多为输家。

四,增加市场稳定,减少大幅波动。对于上一波股灾,有很多人认为是股灾拖延了注册制施行。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是注册制的拖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灾。暴跌的核心原因只有一个,就是短时间内暴涨,因为泡沫。我们知道,在严格的核准制下,企业上市的节奏肯定跟不上杠杆资金入场的节奏。如果注册制早点推,如果股票供应与杠杆资金入场保持更好的市场动态均衡,可能就不会短期暴涨暴跌。另外,除了核准制,T+1及涨跌停板也会助涨助停。笔者认为这都是A股长期大幅波动的根源,务必要引起重视。

利空:

因为目前的股票价格是有壳资源溢价的,也就是含有"审批权力"的价值。如果推行注册制,部分股票,特别是中小市值股票的价格会受影响。这个原因完全可以理解。这就好比,手里如果持有出租车牌照的人大多会反对完全市场化且无需牌照的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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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一点点的弊!如果没有社会保障系统和医疗系统的完善1!!那也将是对弱势散户的屠戮!!灭顶之灾!

⑵ 股票发行注册制对股市的利在哪,弊在哪

1.注册制既有利又有弊;
2.有利之处,即打破核准制下,发审委“一揽大权”的局面,上市公司无需为“人情”而烦恼。此外,注册制下,IPO长时间排队的现象有望得到解决。随着拟发行公司的批量上市,将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至于注册制的弊端,莫过于新股的批量上市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不过,这并非最核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注册制下,因企业上市基本由中介机构负责,而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却发生改变,仅进行形式性的审核。因此,中介机构是否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成为推行注册制的关键。
4.站在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肯定是欢迎注册制的到来。因为,在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无需为IPO排队时间过长而烦恼。对此,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自身的业务需求。不过,在注册制下,因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发生改变,完全把决定权交给中介机构,则中介机构的信用与责任问题就成为市场的关注焦点。

⑶ 请问,股票注册制是什么意思审核制和它的区别在哪里它们的利弊各在哪里,国外和香港是否都是采用注册

注册制
注册制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是将发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判断。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原则,遵循“买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

两大体制不应轻论优劣,A股转向注册制需制度准备。

对于资本市场两大主要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探讨由来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也是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大目标。然而,需要厘清的是,尽管注册制相比核准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基础功能的发挥,但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来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场化简单画等号。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注册制不仅意味着灵活、高效率的发行制度,同时也意味着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证券市场,意味着更严格有效的监管主体、更自律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以及素质更高的投资者。
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当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动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市场人士也认为,实施注册制更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三大基础功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某证券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认为,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高盛高华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杨昌伯补充说,在此过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场的无形之手,市场三大基础功能自然更好地实现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纽交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戈表示,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伦敦交易所亚太区总裁祝晓健介绍,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证券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似乎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但投行人士也指出,并不能将核准制简单等同于非市场化的发审模式。“美国、英国虽然采用不同的审核制度,但两国的证券市场都十分发达,市场化程度也不相上下。”
马卫国说,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杨昌伯也认为,虽然香港市场对发行人有核准,但通常发行人向港交所报送申请材料后2个月之内就能够得到反馈意见,通常2到3个月后就能完成申请拿到批文。从审核效率、发行成本等方面看,也并不逊于美国市场。“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马卫国表示,注册制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市场自我调节的特性,不仅对市场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也要求发行人有较强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则更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股票发行的参与,这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育仍不太完善的情况,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他认为,尽管向注册制过渡是大趋势,但也必须在市场环境达到要求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最终决定发审方式的,应当是不同市场的不同特征。我国向注册制过渡尚需制度准备理论研究显示,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上往往采用核准制,意在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所产生的监管不足。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一阶段实施至今已近一年,从业者普遍认为改革措施已收获了阶段性成果,但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决定了要实现向注册制的转变,尚需多项制度准备。杨昌伯认为,我国资本市场跟成熟市场相比有一系列结构性差异,“这些结构性差异决定了国内发审方式要转变还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目前对于境内市场而言放弃实质性审核并不现实,因为A股市场基础制度、法律法规、诚信体系、股权文化等资本市场硬件、软件等诸多方面,仍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杨昌伯表示。此外,也有从业者称,即使是目前A股市场的核准制,也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杨戈表示,A股市场目前仍旧存在股票发行供不应求的现象。“境外市场获得发行批准容易,但即使获批IPO失败的风险也很大,国内发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难,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无忧了。”对此,马卫国建议,应当提高审核效率,精炼报送材料的内容,加大事后监管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发审委公开否决意见。他也提到,在现行制度下应调整审核理念,轻对企业实质运行影响不显著的历史沿革问题,重企业业绩的真实性,未来的盈利和风控能力,以及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核准制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的体系。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确发行人董事、监事,主承销商及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等各自的责任和风险,做到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形成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
未来发展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推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筹资者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等各方利益的关键环节。迈过这一步,资本市场发展会再上新台阶。

“取消发行审批制是建设公正、有效市场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败的有力措施,坚决支持取消审批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也公开发表议论说,看看今日市场即知,审批并未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缺少好公司,股民当然赚不到钱,只能在炒作的游戏中给内幕人抬轿子。股票和债券的上市与增发如同卖白菜,是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自愿交易,盈亏自负,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比白菜严重,监管者的重点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质量。
新股IPO的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监管方式。证券监管部门公布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上市。发行人是否达标的判断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只实施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认为,实行“注册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设立高水准的独立会计师及法律事务所,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

“如果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国外成熟市场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让新股发行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使保荐券商不敢抬高发行价。”李永森认为,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是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着能一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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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证券及香港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
由于证券发行往往涉及数量众多的社会投资者,进而影响一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因而各国都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管,以防范证券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减轻其负面效应。各国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加之证券发行及证券上市在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各国在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也各有特色。比较典型的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证券发行注册登记制度,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的注册登记制度与核准制度相结合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下面让我们对上述国际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简况进行一番简要的了解:

一、美国——注册制
美国是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美国第一部证券成文法《1933年证券法》实际上就是美国对公开发行证券的登记审查法律。《1933年证券法》包含两个基本目的:(1)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信息;(2)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证券注册登记手续。美国证监会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工作。证监会在证券发行中对注册登记申请的审核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证券发行人必须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其全部的、真实性的信息,立法精神是保证股票发行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材料,禁止在股票发行行为中有欺骗或不实的宣传,并不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证券而获利,而是让投资者自行判断投资的必要性。审核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保证发行人诚实地对外披露信息。审核主要是对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范围进行检查,但不对发行人或证券本身的优劣作审核。也就是说,美国对证券的发行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则准予发行,而不对其作实质的审查,证券的实质内容不在审查之列,由市场对其进行检验,因此,审核结果合格与否并不意味着证券质量的好坏,证监会在执行审核程序时,可以灵活掌握宽严尺度。在对风险较高的证券进行审核时,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为严格,而对一些特定的风险较小的证券,证监会可决定免审,使其即时生效。在审核的基础上,证监会可决定某种证券发行登记是否可以生效。注册批准与否采取自动生效形式,即在一定期限主管机构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准予证券发行。当不能生效时,在处理方法上根据具体情况可将其定为停止注册或取消注册。美国由于联邦的性质,各州有自己的证券法律,设有单独的登记审核机构,管理在本州范围内的证券发行行为。不少州还实行核准制的审查,对登记发行的证券实行实质管理。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即证券发行公司既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又要在证券交易所注册。在发行注册未被批准以前,不得将申请发行的证券上市出售。发行注册申请获得批准的条件是,注册文件能够确保公众得到的有关发行人信息的充分性,并确保被注册证券的性质、发行人的资本结构以及证券持有人的权利被正确理解,以及对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注意等。

二、日本——注册制
日本证券市场产生较早。1878年日本颁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同年建立了日本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二战后,在美国的监督管理下,日本开始重建证券市场。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主要是效仿美国的,日本的证券发行制度从战后开始一直沿用了美国的证券发行注册制,而且是在日本证券业经历了几十年严格管制的历程中保持下来的制度。1947年3月,日本制定了战后的《证券交易法》,标志着日本现代股票市场的开始。根据1952年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日本大藏省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其下属的理财局是证券业务主管部门。1964年成立证券局,承接理财局的证券监管业务。根据当时日本《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股票公开发行需要得到大藏省的批准。1990年后,手泡沫经济破裂影响,日本经济开始陷入萧条,证券市场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1997年,日本进行大规模金融体制改革,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Japanese Version of Financial Big Bang),亦称为日本“大爆炸”改革。1998年6月,日本议会制定公布《完善金融制度改革相关法律的法律》,并于12月施行。根据该法律,日本对24部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一揽子修改,对《证券交易法》也作了全面的修改。在这次金融改革中,日本队金融厅逐步取代大藏省,成为日本金融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但是,由于在对《证券交易法》的全面修改中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保持了其顽强的生命力,成为“大爆炸”改革中没有受到根本性冲击的稀有重大制度,而被保留并沿用下来。因此,在金融厅成立后,日本证券发行审核的职能并未由大藏省转移至金融厅,在大藏省更名为财务省后,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登记由财务省负责。根据日本《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公司应按财务省的规定,须递交申请书,并载明公司成立目的、商号、资本额及有关出资事项,公司运营、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事业内容重要事项,公司的管理层或有关发起人事项以及有关募集或销售证券事项等内容,报送财务大臣。自财务大臣受理申报书之日起30日后,若财务大臣未提出异议则申报自动生效。

三、英国——核准制
关于英国的证券发行是属于核准制还是注册制,学界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英国的证券发行是实行核准制。如前所述,区分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标准是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权利来源和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核。证券发行审核权来自于法律规定且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是注册制;证券发行审核权来自于政府授权且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是核准制。在英国,证券发行的权利来自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而在英国的金融大爆炸之后,交易所已经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体系之中。另外,英国交易所对证券发行的审查必然涉及法律规定实质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信息披露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条件,交易所才会核准,使其取得证券发行的资格。英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这两个特点与核准制吻合,因而应被纳入核准制的范围。当然,英国所实行的核准制与通常意义的核准制存在较大的区别。与一般核准制的国家干预不同,英国政府虽然政府享有审核的权力,但其通过授予交易所这一市场自律组织行使,而且事实上,英国政府对证券发行的直接干预很少,因此,其证券上市仍然可以认为是通过市场来决定。伦敦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审核发行的权力,是英国发行上市审批的唯一常规权力机构。作为监管机构,它兼有政府机构职能管理和自律机构自律管理的双重性,通过制定发行规则和审查资格等来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管。英格兰银行仅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股票等证券发行拥有审批权。根据英国《公司法》和《金融服务法》的规定,证券发行必须具备证券法律和证券发行规定的若干条件,即公司证券发行不仅要符合《公司法》和《金融服务法》的规定,同时必须在经营活动、公司管理、资本运行、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全符合《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各项要求,并经有关机构审查合格并许可后才能发行证券。英国对公开发行证券,不仅要从形式上审查,还要做实质性的审查,以保证证券的质量。一般来说,实质性审核通过审查的内容有;拟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其业务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拟发行人的资本机构是否合理;各类股票的权利、义务及出资是否公平等等。公司发行证券,须将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文件呈交伦敦证券交易所审核,经该所认可后才能在两家以上的伦敦重要报刊上刊登广告。证券发行价格经公司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后,也须向伦敦证券交易所申请核准其报价,而后才能公开发行。可见,英国的证券发行是经过主管机构按照标准审核并批准,伦敦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审核中起到关键作用。

四、法国——核准制
法国没有统一的证券交易法,有关证券监管的规定分散在《商法典》及其后陆续制定和补充的单行法律或法令,但是法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却是十分严格。在法国,证券的公开发行,不论是否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为公开发行证券准备公开的资料,包括公开说明书等,都必须首先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才能正式公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是参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模式于1967年通过制定法令设立的,是独立的行政机构。它拥有广泛的调查权、要求修正权、驳回申请权、将问题提交检察官依法追诉的权利等,以确保申请文件特别是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准确无误和充分可靠。发行人申请发行审核应当提交的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正式的招募说明书、公司章程和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报告等资料,以及应募书的内容和格式等。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申请发行的大量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因而发行申请的审查时间会达到几个月之久。发行申请一旦获得核准,发行人将在公司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和在交易所的上市名单上通告,发出公开说明书。 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法国全国证券经纪人公会起着重要作用。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在审核发行公司的申请时,一般会听取全国证券经纪人公会的意见,决定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或停牌。全国证券经纪人公会的董事会有权决定何种证券可在何种市场上交易。申请在正式市场发行和上市的证券必须委托一家以上的银行或证券经纪人作为推荐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经纪人公会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股东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向股东报告的财务报表及公司负债状况以及最近5年是否分红、红利多少等资料。全国证券经纪人公会依据这些资料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建议。证券交易所对于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证券,只要符合交易所对发行公司规模、销售业务、利润、股票市值及公众持股比例等要求,就会批准其上市。

五、德国——注册制和核准制的结合
德国的证券发行采取的是注册制和核准制相结合的审核制度,针对不同性质的证券采取不同的发行审核制度。德国将发行公司分为申请上市和不申请上市两大类。针对发行股票且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采取的是核准制,由证券交易所对发行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上市,由核准程序由证券交易所完成。针对发行股票但不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采取的是注册制,由联邦证券交管理局进行审核,主要审查这些发行说明书的完备性,不涉及是否允许股票发行的问题。但在1988年《第三次金融市场促进案》实施后,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局的监管权力有所扩大。现在联邦证券监管局可以检查这些发行说明书的完整性,若发现发行说明书缺乏必要的细节,联邦证券交易所有权禁止将其公布。1995年,德国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增设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作为中央集中监管机构,从而形成证券交易所、各州交易所监管署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的三级监管体系。在证券发行与上市方面,交易所是管理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核心机构,交易所设有批准上市委员会,由银行和各产业代表组成,负责对证券上市进行审核批准;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负责保管和审查未上市公司的发行说明书,而各州交易所监管署并不参与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监管。如果发行人在公布发行说明书之前未向交易所申请上市,则由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负责保管其发行说明书。1998年4月1日《第三次金融市场促进法案》实施后,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可以检查未上市发行说明书的完整性,如果发现发行说明书缺乏必要的细节,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有权禁止其公布。如果,发行人没有在股票公开发行前按照规定公布发行说明书,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有权禁止证券的公开发售,但是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不负责审查发行公司的质量。如果信息披露完备,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无权否决其发行。如果公司拟发行股票并同时申请上市,发行与上市同时由交易所审查,无须再经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核准。

六、最后,关于香港股票发行注册制:上市有三层监管架构
香港证监会是发行审核监管权力源头

香港发行上市监管有三层架构。香港政府,包括财政司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负责制订整体的发展方向和政策。香港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关,负责执行证券及期货市场条例,促进与鼓励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监督检查联交所履行其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联交所作为一线监管者,是上市申请人的主要联络平台,负责审批上市文件,确保香港市场公平、有序、透明。
根据联交所与证监会双方签署的《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证监会是发行审核监管权力的源头,联交所的权力来自证监会的转授。证监会通过监督联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审核权间接地履行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职能,同时其拥有法定的调查及执法权,并保留核准决定的最终否决权。证监会将部分审查权力授权给联交所,主要是为避免其身兼指控者和裁断者的双重角色可能形成的利益冲突,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审核实行双重存档制
在香港,股票发行和上市是合二为一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必然要在联交所上市。在发行和上市审核中,实行双重存档制,联交所起主导作用,证监会仅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的形式审核。
双重存档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所谓的“双重存档制”是指,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人,须在向联交所提交申请书后一个营业日内,将副本交证监会存档。主要适用于企业首发(IPO)阶段,实践中几乎没有上市公司再融资适用双重存档制的案例。同时,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收购、兼并等行为,必须经证监会批准,联交所无审核权。联交所是一线监管者,直接面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发行人通过联交所向证监会转递申请材料,证监会通过联交所向发行人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补充材料,并对发行和上市拥有否决权。
交易所实质审核。联交所审核的重点在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和《公司条例》的规定,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其背后的核心理念是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联交所上市科下设IPO部门,实际承担预审职能;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申请行使决定权。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由28名成员组成,其中8名为投资者利益代表,19名为各方市场主体代表(含联交所内部代表),联交所行政总裁为当然成员。
从审核实践看,联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可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相对客观的上市条件,主要由上市科IPO部门审查。其主板市场主要可分为三类上市指标:一是单纯盈利指标;二是市值加收入指标;三是市值、收入、现金流指标。发行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类指标要求,即可申请上市。总体看,三类指标反映了联交所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业务规模的要求。此外,联交所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也设有一定标准。第二部分是相对主观的上市适当性要求,主要由上市委员会判断。联交所上市规则未明确规定上市适当性,但通过发布常见问题和上市决策给出政策性的指引。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其定期发布的“关于退回若干上市申请指引”,总结了退回上市申请的理由,一般主要是披露不充分。另外,上市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也会就上市适当性给出原则性的意见,主要涉及对上市适当性的实质判断,如业绩持续下滑、关联交易比重较大、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过高等。
香港证监会形式审核。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在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关注招股说明书的整体披露质量以及该证券的发行上市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香港证监会的审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诈或者非法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资料内所作的披露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但实际操作中,证监会与联交所会充分沟通协调,极少出现证监会否定联交所决定的情况。
供需平衡是市场化运行的基础
香港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特点可以归纳为:
以交易所为主的双重存档制度。在双重存档制下,联交所作为一线监管者,承担主要审核责任,证监会相对超脱,但保留最后决定权力,并对联交所具有监管权限。
联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存在一定的实质性判断。联交所作为市场组织者,对维持市场地位有较高关注,因此对发行人也设定了一定条件,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一定的实质判断,为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适度的保障。
供需平衡是香港市场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的基础。香港市场不存在排队上市的情况。香港市场以机构为主,散户占25%左右,总体上看,发行价格和发行节奏主要由投资者、市场主体之间去博弈,由市场供需关系来决定,监管者不进行干预。

⑷ 比较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谈谈你的看法

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⑸ 我国股票发行的行政批制有什么优缺点

审批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企业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的;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发行审核由直接由证监会审批通过;在股票发行方式上和股票发行定价上较多行政干预。 核准制的主要特点:

一是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了承销商的责任。
二是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
三是在发行审核上,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四是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是在股票发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和创新,建立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优势、由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各担风险的机制。在核准制下,监
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当转向制定标准和规则,促进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并以此维护一个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场。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证券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监管方式。注册制度下,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人发行有价证券事
先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只需全面、准确地将投资人判断证券性质、投资价值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材料作出充分地公开,经证券主管机关所确认
公开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即可允许其发行。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
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⑹ 中国现在的股票市场上存在哪些问题

一、指导思想
就我的理解,西方的股票市场是老百姓(投资者)发展起来的,然后才有政府介入;中国股票市场从一开始就是政府催生的,甚至是政府生出来的。所以,西方的股票市场无所谓什么指导思想,只有赚钱的思想。每人都想赚钱,交易就做成了;而中国的股票市场既然是在政府的操纵下发展的,指导思想就特别重要。
到目前为止,中国发展股票市场的指导思想仍然是帮国有企业解困。我想,是不是至少应该换个说法,说是帮助国有企业实现民营化,这比说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好一点。帮助国有企业解困,是怎么让老百姓的钱流到最困难的国有企业;而帮助国有企业民营化,是怎么使国有企业转到最能经营好它的人手里。这就是不同的指导思想。
二、证监会的两项功能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先生说,证监会专门防止骗子。这讲得很好。证监会就是干这个事的。或者说得好听一点,叫作保护投资者免受上市公司经理的欺骗。但实际上证监会的用处不是这样。因为实际工作中,证监会的主要作用还是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即怎么使钱流向困难的国有企业。到了1999年,证监会又增加了第二个功能,就是帮助提高社会总需求。去年要保GDP增长,怎么保呢?就是刺激投资需求或者消费需求。消费需求怎么上去呢?有人出主意,股票市场越热,大家收入预期就好,消费就可以上去。
暂不谈这个逻辑对与不对,在证监会承担着这两个功能的情况下,怎么抓骗子?根本没办法。保护投资者,谈何容易!
三、产权问题
中国的上市公司主要由国家控制,由国家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这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企业不会注意信誉机制(reputation)。
当博弈是可以重复的时候,博弈者才会注意声誉。而国有企业的问题是使得每个人都在玩一次性博弈——明天谁当总经理谁也不知道,我干嘛不在今天捞一把?
资本市场之所以在西方能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骗人的钱骗一次可以,骗两次也许行,骗三次就很难了,所以,要想在市场上生存下去,你要特别注意声誉。但是,中国国有企业的经理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只要在任期内能捞到一把钱,以后这个企业能不能再融到资,就不是他所关心的问题。
第二,不可能从法律上保护投资者。
以关联交易为例。在现有国有企业制度下,不可能制止关联交易。大家知道,关联交易是根据交易者定义的,而不是根据业务定义的。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都是一个,因此国有企业间的所有交易都是关联交易。比如说,一个高科技企业上市了,融了几个亿,然后政府发现,别处有个低科技企业处于困境,职工工资都发不出来,于是政府说,你把它兼并了吧。这就是关联交易。如果产权制度不改革,关联交易的现象是不可能解决的。香港的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需要小股东审批,把这一点拿到内地来,恐怕小股东们日夜审批都批不过来。
第三,如果产权问题不解决的话,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就会非常严重。
为什么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或者说“内耗”这么严重?主要是产权问题,因为在国有企业中,管理者掌握这个企业但并不持有这个企业的股份,只有拿到控制权才会有实际利益,所以大家就为了争夺控制权而斗争,把精力主要用于权力斗争而不是生产性的投资和生产性的努力上。上市公司当中这种现象尤为严重。
权力斗争在西方的上市公司中也存在,但常常是改进效率的一种手段。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干得不好,就会被人推翻。中国上市公司的斗争可能是搞垮企业的一种措施。
第四,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没法制定出来。
中国许多有关上市公司的条例在制订的时候,因为考虑到企业的前身一般是国有企业,所以制订出许多特殊的约束性条款。比如说,有一个规定是,只有三年赢利的企业才能够上市。这相当于说,只能卖好看的西红柿,长得不好看的就不能卖。这没有道理。讲道理的做法是,只要信息披露是真实的,谁想上市谁就可以上市。
此外,还有一系列因担心所谓国有资产流失而作出的规定。其实,什么叫资产流失?如果是公开叫卖,谁出价格高谁拿走,那么哪怕只出一块钱,也不能叫流失。但是,由于企业是国有的,如果不遵守某种硬性规则的话,就将真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大量的规则就出台了。规定注册企业时无形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20%,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
这样一来,如果私营企业真要上市的话,一定会感到特别累。这些规则并不是根据它的情况制定的,但是它还必须走这个程序。
四、地方股票市场
西方的股票市场是从地方到集中。集中的股票市场有前提:法律体系要更为完善,信息的传输要更为畅通。如果这些做不到的话,要追求建立一个全国的股票市场,而且认为地方的股票市场更混乱,至少在理论上讲不通。
如果法律制度不健全,信息传输不畅通,理性的借贷者只会把钱借给认识的人、村里的人、周围的人。而现在的规定相当于说,村里的人不能互相借钱,要借钱的话,广东的人必须借给陕西那边的不认识的人,这才是国家应该允许的,这个道理完全反了。正因为我们国家法律不健全,信息传输扭曲得太厉害,所以应该是出钱的人和花钱的人离得更近一点。如果我买了你的股票,那么我至少还有机会看看你是不是已经垮了。现在的情况正相反,有好多企业已经成烂泥了,但是大家都不知道,报纸上还宣传它是好企业,这样才真正造成金融危机。
五、经理、股东与职业道德
经理和股东是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经理作为代理人,对股东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就是诚信(fidelity)。诚信如何在法律上得到保证?对中国的法律队伍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英国公司法的整个现代制度是从最原始的信托法(trust law)走过来的。英国人所自豪的对法学所作的最重要贡献,就是发展了信托(trust)这个概念。而我们没有这个概念。中国法官、律师对trust的文化背景、案例都没有足够的积累。对于中国有没有一个能够保护资本市场的真正的法律队伍这个问题,我是存疑的。
经理人的职业道德问题与此相关。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在表面是一个道德问题,实则是一个制度问题。经理其实是“保姆”,但现在被认为是“老板”,而且他自己也觉得是。其实不然,好比一个保姆,主人不在,保姆就觉得自己是主人了。从长远来看,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发展资本市场,简单地说,就是把你的钱交给别人花,别人用。如果你对用钱的人的道德没有基本信赖的话,你怎么愿意把自己的钱交给别人用?
职业道德问题不仅是经理的问题。假设在一个企业里面,总经理持有10%的股,如果他为了这部分股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话,是违法的。但是在国有企业里,假如一个国有企业有200个工人,所有者说要卖掉这个企业,但200个工人不同意卖这个企业,这却并不被认为是违法的。这没有道理。因为这企业是全国12亿人的,200个工人只占了其中的那百分之零点零几,难道就能决定这个企业的命运?就可以为了自己的私利阻碍这个企业的出卖?这应该是违法的。■

⑺ 中国股市有哪些弊端

中国的证券股市交易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有以下弊端需要改善。 1、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2、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3、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4、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⑻ 中国股市体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A股的问题和国际市场有关又没关,美国的金融危机是一个因素却不是决定因素

,A股疲弱到今天的状态,病根还在A股本身,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和理性的人都

不好意思把美国华尔街当成中国股市崩盘的罪魁祸首,正如中国经济的基本面是

健康的一样,任何一个有责任心和羞耻感的人都不好意思把中国的股市当做中国

经济的晴雨表。危机发生在大洋彼岸,咱们却比人家跌得还多,这就说明决定A

股走势的是内因,不是外因 。” 北京大学金融系教授吕随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

示,这个内因是股市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比如股权分置改革留下的后遗症,再

加上次贷危机给予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在中国得以放大,“把人们的信心给打没了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股票市场就无法像美国那样,救市措施的效果立竿见影

⑼ 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六章、核准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促进证监会职能转变,切实增强监管责任
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将进一步转变证监会发行监管的职能。监管机构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由中介机构、投资者和发行人承担的具体事务。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功能,不断完善法规,并监督法规的执行,从而在更高层次上监管发行市场。市场监管者的主要职能应当转向规定标准和规则,促进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并严格执法,以此维护一个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场。
2、有助于提高发行企业的行业代表性、业绩成长性和质量真实性,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实行核准制后,发行股票的公司主要由市场选择,将促使寻求发行上市的公司从经营、管理等方面着眼,改善公司业绩和整体形象,争取早日发行上市。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上市公司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企业能否核准发行上市主要取决于自己的业绩和实力,取决于能否达到发行上市的标准。如果发行上市公司质量能由此得到明显提高,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将与日俱增,从而形成新的良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起到更大的积极作用。
3、券商承销业务的风险和责任增大,对券商提出了更高要求
实行核准制后,承销的证券公司是以自己的信誉向投资者推介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违法违规行为还要负连带法律责任,信誉成了证券经营机构的生存之本。证券公司会更加重视提高投资银行业务的能力,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挖掘和培育上市公司上;会更加重视研究力量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制度;,会努力在竞争中成为公司和行业问题专家,并形成自己的品牌效应。
4、促进投资者走向成熟,结构得到改善
实行核准制后,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将转向制定标准和规则,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投资者则需要确立理性投资的观念,重视分析研究公司所披露的各种信息,对公司管理层、中介机构行使股东监督的权利。提高整个市场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5、解决证券市场供求不均衡的矛盾,使一、二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趋于对称
实行核准制后,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报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这样,发行公司为更多筹资而承销的证券公司为降低风险,则有一个协商定价的过程。它们既要判断发行人的行业前景、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又要参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走势,因而不同行业、不同质地的企业股票发行定价将可能有较大差别,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股价走势将会趋于平衡,从而使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风险、收益也趋于均衡。
6、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奠定基础,促进证券市场制度体系与国际接轨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国际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原则一致。通过与国际市场接轨,股票发行方式将更加灵活多样,为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融资创造了较为畅通的渠道。第七章、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实行股票发行审批制时,股票发行定价实行指导性价格,远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实行券商包销制度,发行人因而不易出现发行失败。
实行核准制后,如果新股发行价格定得过低,本应募集的资金数额会减少;如果发行价格定得过高,又存在销售不出去的风险,就可能出现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失败主要有以下原因: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新股发行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市场环境由高涨转为低迷,投资者对发行公司的证券失去兴趣,导致融资成本过高;证券定价过高或者其他条件设置不当,投资者在发售过程中拒绝认购;承销商推销能力不足或市场定位失误,不能预期完成认购。 (1)股票发行因法定原因被停止或撤销,认购人只能得到返还认购款及利息。
(2)在包销条件下,承销商需对投资者认购不足部份予以包销。
(3)发行完毕后,股票上市挂牌跌破发行价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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