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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发行方式变化

发布时间: 2021-04-27 03:24:20

Ⅰ 我国的股票发行方式有哪些

主要是私募和公开发行。

Ⅱ 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方式有哪些演变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方式的演变:
1.内部认购方式;
2.新股认购表方式;
3.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4.全额预缴款方式及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
5.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6.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方式;
7.上网竞价发行方式;
8.法人配售与上网定价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9.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定价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参考资料:《中小企业板上市与投资指南》

Ⅲ 中国的新股 IPO 定价机制经历了哪些变化和发展

一、我 国股 票 发行 定价 制 度 的演化
我 国曾经采用 了多种股票发行定价制 度 , 但从 总体 上可以划分为 以下四个大的阶段 :
第一 阶段 : 行政化定价 阶段 ( 1 9 9 1 -1 9 9 9 年)
9 0 年代初期 , 我 国股票市 场规 模 有 限 , 股 票 采用 自办 发 行或 在某 地 发行 , 大部 分 采用 固定市 盈 率 的行政 式 定 价方式 。1 9 9 4 年 曾实行过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根据市盈率协 商确定底价 , 投资者竞价 申购 的发行定价改革 , 即只设底价 不设价格 上限 的上网竞价发行 , 但 由于股票 的供给与需求不平衡 , 导致发行 价格偏高 , 经过哈岁宝 、 青海 三普 、 厦华 电子 、 琼 金盘四家试点后停止实施。1 9 9 6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 证券法》 实施期 间, 股票发行采用 的是 市盈率相对 固定 的行政 定价制度 , 新股 发行 价格根据发行人平均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乘 积来确定 , 并且规定 的发行市盈率不得超过 1 5 倍 , 但 是平均每股收益 的计算依据并不相同, 1 9 9 6 年 1 2 月 以前是盈利预测的每股 收益 , 由于该方式 随意性大 , 因此在 1 9 9 7 年 1 月至 1 9 9 8 年 3 月更改为新股发行定价 以过去三年已实现每股收益的算术平均值为依据 , 不过这项 比较合理的定价政策由于受到发行人 的反对 , 在 1 9 9 8 年 3 月被
放弃 , 重新规定新股发行价格以预测 的发行 当年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定价依据 。因此从 1 9 9 2 年至 1 9 9 9 年 7 月这段时间的新股发行 的市盈率虽然平均在 1 3 —1 5 倍之 间, 但是 由于每股收益的计算依据不 同, 发行 价格仍然存在显著差别。
第二 阶段 : 市场化定价试行阶段( 1 9 9 9 . 8 —2 00 1 . 1 1 )
由于在第一阶段中对发行定价的市盈率限制 , 理论界 和管理部 门普遍 认为对发行 定价制度 的管制人 为地扭 曲的定 价机制 , 导致了新 股发行价格过低 以及 I P O抑价程度过大。因此 , 建议 采用市场 化定价方 式的呼声非 常高 , 其 逻辑是对发行 价格进行松绑之后 , 可 以使一级市场发行价格 向二级市场靠拢 , 从 而降低一二级 市场 的价 差 , 并且 可 以挤 出在 一级市场 长期囤积的打新股 资金 。在此背景下 , 从 1 9 9 9 年中期开始 , 监管部 门相继进行 了一系列 旨在推动股票 发行市场化 的改革 。1 9 9 9 年 7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 “ 股票发行采取溢 价发行 的, 其发行价 格 由发行人与 承销 的证 券公 司协商确 定 , 报 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 股 票发行定价市场化改革 由此拉开 了序 幕。与此相对应 , 1 9 9 9 年 7月 2 8日 证 监会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 的通知》 则进一步指出发行公司和 主承销 商可制定一个发行 价格区间 , 也可 以通过召开配售对象 问答会等推介 方式来 了解配售对象的认购意愿 , 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 从而在定价方 式上给 了发行人 和承销商一定 的 自由空间 , 但是最终发行价格须确定 在经证监会核 准的价格 区间 内, 发行价格确定 在价格 区间之外 的, 须报证监会重新核准。由于在此阶段发行定 价基础是 由市场主体协商定价 , 因此 , 可 以把该阶段称 之为市场化定价制度试行阶段。
第三阶段 : 重新限制市盈率定价 阶段 ( 2 0 0 1 · 1 1 —2 00 4 . 1 2 )
2 0 0 1 年在新 股发行上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 一方面是按 市场化定 价的新股 价格不断推 高 , 另一 方面是伴 随着 2 0 0 1 年下 半年国有股减持等因素引发 了股市大幅下挫的同时 , 几乎所有按市场定价发行 的新股 均呈现出大幅下挫 的走 势 , 甚 至不 少股票上市首 日 或几 日即跌破发行价 , 使投 资者承担 了高价发 行的巨大风 险。同时 , 管 理层也注意 到市场化 定价 的种 种弊端 , 于是自2 0 0 1 年 1 1 月开始 , 在首发新股 中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 的做法 。与原有传统 的市盈率 定价方式相 比, 新方法在两个 方面做出了调整 : 一是发行价格区间的上下 幅度约为 1 0 %; 二是发行市盈 率不超过 2 0 倍 。券 商和发行 人只能在严 格的市盈 率区间内通过 累积投标询价决定股票 的发行价格 。 从 发行市场 的实际运作情况看 , 首次公开发行的市盈率基本保持在 1 8 倍左右 。
第 四阶段 : 重新市场化阶段( 2 0 0 5 . 1 一 )
2 0 0 4 年 8 月 3 0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 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试行询 价制度若干 问题 的通知 ( 征求 意见稿 ) 》 (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 ) , 公开 向市场征求意见 , 并停止了新 股发行 , 为股票发行询价制度 的正式实施进行充分准备 。2 0 0 4年 1 2 月 7 E t 证监会发布《 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 行询 价制度若干 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 通知》 ) , 规定 自2 0 0 5 年 1 月 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询价制 的实质就是累计 投标 询价制度 , 市场化方式 确定价格 , 政府不对价格进行 管制 。证监会重新启动 I P O定价制度 的市场化改革是基于对股票市场成熟状况的判断 : 证券投资基 金等机构投资 者实力显著增加 , 机构投资者 的定价分析 能力和参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的意愿不断增强 , 在市 场中的地位 和作用 日 益 突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 票中引入 向机构投资者询价机制的条件基本 成熟 。 ① 并且认为 , I P O询价制度有助于股票 价值 的发现 , 使股票价格 能够准确 反映企业 的价值和市场 的实际需求 , 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 , 有利于证监会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因此 , 2 0 0 5 年 1 月 1 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恢复新股发行 , 华 电国际成为 了第一只采取询价制度发行 的股票 。

Ⅳ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过程:

按面值发售—行政定价—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按面值发售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开始兴起到1992年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人们对股票和证券市场比较陌生,认购的积极性不高,所以股票发行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股票价值的确定,而是着重于将股票发行出去。

因此,基本没有进行股票的定价,许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发售,价格很低,并依托于行政摊派进行。这种方式使得发行抑价严重,但也激发了一些具有投资意识的初始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建立。

行政定价阶段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开始成立。自此,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试行过抽签、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和上网竞价(仅4只股票试用)4种发行方式。

较之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我国的定价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新股发行价=每股净收益×市盈率这一固定公式进行统一定价,而且,发行市盈率和所采用的收益也是由证监会制定的。

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这使得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逐步向市场化过渡阶段

1998年12月31日,《证券法》正式出台。自《证券法》公布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继出现了由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上市价格上网定价、向二级市场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价方式。自此,证券市场的发展迈入向市场化过渡的新阶段。

(4)中国股票发行方式变化扩展阅读:

《证券法》和之后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从实行市场化改革几年来的情况看,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的收益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发行筹资额有所扩大并开始体现公司差别,股东结构也有所改进

发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发行筹资额扩大。此外,发行市盈率也开始体现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间市场情况的差异。在行政定价期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准差为2.31,而1999-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志差扩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场化定价时期采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大大增强,并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者行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询价机制也促进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价值研究,从而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这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融资。

Ⅳ 中国现行股票发行方式

三种方式:
网下配售
网上发行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还可以说成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二种方式.

Ⅵ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Ⅶ 股票的发行方式有哪些

1、包销发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 股市行情看好。
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Ⅷ 中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变,对证券市场带来了哪些重大的影响

证监会2012年4月1日晚间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拟采取多方措施抑制新股高价发行,突出了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定价约束、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报价、加强定价监管、推出存量发行和抑制炒新等六大焦点问题。

审核重点从盈利能力判断到强化信息披露

焦点一: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同时改进上市过程中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提高效率。

点评:弱化行政审批,强调信息披露,这为新股发行从审核制向披露制转变埋下伏笔,是参照成熟市场发行体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如何依托充分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发行条件减少发行审核的自由裁量权将是披露制的核心。

让机构持有更多新股以抑制高报价

焦点二: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当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一定水平时,要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点评:由于中签率很低,机构投资者最终获得的新股数量有限,即便是新股高定价,其所承受的风险和损失依然很小,难以构成价格约束。新规则意在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新股持有量,让报高价的机构为自己的不审慎行为买单,以抑制“人情报价”等现象,杜绝盲目高报价。

引入个人投资者进行询价

焦点三:扩大询价对象范围,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到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点评:询价过程引入个人投资者意在使占比较高的中小投资者拥有参与定价的机会,使得定价过程不再是机构的特权,体现公平原则。但这一措施又产生了如何杜绝利益输送、人情报价的问题,而且中小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值得商榷。

行业平均市盈率成为定价重要参照

焦点四:预披露后即将预估的发行价格区间提交给证监会,并与招股书一起提供给发审会,如预估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需补充说明该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等。招股书正式披露后,如最终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应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提供盈利预测的还需补充盈利预测,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甚至可能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点评:这一措施的价格导向十分明显,目的在于解决高定价问题,但可能导致所有新股都以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好公司价格拉低,差公司价格抬高,未必能解决高发行价的问题。而且,如此做法相当于“审价格”,有行政干预嫌疑,相当于回到窗口指导时代,不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与市场化方向不符。

开启存量发行加大新股上市流通量

焦点五:取消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老股转让所得资金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 可用于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

点评:这一举措旨在加大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从增加供给的角度减少新股的稀缺性,从而让新股不再那么抢手,以抑制新股上市之后的爆炒现象。但存量发行会加大新股发行数量,带来扩容压力,对二级市场价格形成冲击。

采取限制措施抑制炒新

焦点六: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必要时采取限制措施。

点评:监控数据显示,在新股上市前三个月的交易中,机构投资者和大户从炒新中收益较大,但中小投资者往往是亏损的,一些机构甚至有操纵价格的嫌疑。在投机氛围浓重的市场中,抑制炒新为可取之举,但具体操作应规范化、制度化,避免短期化的临时行为。

Ⅸ 股票发行方式有哪几种

你好,股票发行的方式: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1)包销发行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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