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否发行记名股票
『壹』 什么是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何区别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别:
1、记载方式上不同。
无记名股票不记名
记名股票则记名。
2、在转让上不同。
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时出股东的姓名没有在股票和股东名册上登记,所以,转让十分简便,无须办理过户手续,只需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生效。
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要办理过户手续。
3、在分配利息上不同。
无记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时,公司无需发书面通知。
记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时,公司则要向股东发书面通知。
(1)中国可否发行记名股票扩展阅读:
无记名股票的特点是必须具体地占有股票本身,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需要经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东大会的消息。
无记名股票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中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贰』 上市公司能发记名股票吗
上市公司能发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此类股票利于公司了解、掌握股东的人数及股票的流向,便于公司控制。
在我国,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叁』 股票能发记名的吗
上市公司能发记名股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并未限制公司形式,但有规定记名股票,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肆』 中国股票是记名还是不记名
法律分析:两者都有。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与不记名股票相对应。过户要办理过户手续。不记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票只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息,可以自由转让,不需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伍』 我国上市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是记名还是无记名
股票上市条件: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股票上市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与审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公司法》同时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目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经过证监会复审通过,由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登记文件; 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6)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补充: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二、股票上市的暂停与恢复。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其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3)公司发生信用危机,如因信用问题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关系。4)盈利能力下降或连续亏损,等等。公司在规定的暂停上市期限内,如能消除有关原因,可以恢复上市。(2)股票上市的终止。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未能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甚至产生严重后果者,将被终止上市,取消上市资格。具体情况一般是指: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又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者。3)公司股票连续若干月成交量较少,或没有成交的。4)公司连续若干年没有分配股利。5)盈利能力严重下降,甚至连续几年亏损没有扭转的。6)公司决议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等等。三、股票的种类。股票按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分类。按其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通常情况下,公司只发行普通股。普通股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特点是:1)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2)股利分配在优先股之后,并依据公司盈利情况而定。3)公司解散清算时,普通股东对剩余财产的请求权位于优先股之后。4)公司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可以优先认购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优先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也可以在公司增发新股时发行。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优先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增发新股或清理债务时才可以发行。股票按是否计入股东名册分类。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一律用股东本名,其转让股东以背书的方式进行。无记名股票,是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交付非受让人后即生效。股票按照发行时间的先后,分为始发股和新股。始发股是设立时发行的股票。新股是公司增资时发行的股票。始发股和新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不尽相同,但同类股东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股票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和上市地区的不同,分为A股,B股和H股。A股是供我国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币表明票面价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股和H股是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2001年起,也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取得的外币买卖)。B股在深圳、上海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 希望答案令你满意,谢谢采纳!
『陆』 依据我国公司法不能发行的股票是什么A 记名股
您好,您所问的是否是:依据我国公司法不能发行的股票是什么
A记名股票B不记名股票C额面股D无额面股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柒』 中国股票有哪些类型
法律分析:
股票按划分标准的不同,有不同的种类。1、按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权利都平等的股份,它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普通股在公司支付了公司债券利息和优先股的股息后才可获得股息,但其股息是不固定的,根据公司净利润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时,普通股在公司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当股东大会讨论公司重大问题时,普通股拥有表决权。优先股又称特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而言,对公司的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权利的股份。优先股在分配利润时可优先获得股息,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不因公司营业的好坏而变化;在公司清算时可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但优先股往往无表决权。目前,中国市场上发行的股票一般为普通股股票。2、以股票有无记名为标准,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或名称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法人的名称记载于股票、股东名册上,即要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股票须交付给受让人,方能生效。记名股不得私自转让。只有记名股的股东本人才有资格行使其股权。无记名股票就是没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将股票交讨给受让人即发生效力。几持有股票者,即可取得股东资格。因此,无记名股的发行、转让都比较简便,但公司对其不容易控制,无记名股的发行数目往往依公司需要而定,不能超过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或要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衍生问题:
股权登记日后买入股票可以分红吗?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前买入的股票都是可以分红的。只要在股权登记日收盘的时刻拥有该公司的股票,就能被券商系统登记,在次日就可以得到分红。在此日期收盘前的股票为"含权股票"或"含息股票",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截止日期。只有在股权登记日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才有权分享股利。在该日收盘后持有该股股票的投资者没有享受分红配股的权利,通常该日称为登记日或R日,在登记日下午收盘时(下午3点钟)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就由券商系统自动帮你登记。
『捌』 中国股票是无记名股票吗
中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投票。它与记名股票比较,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
『玖』 上市公司能不能发记名股票
上市公司可以发记名股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记名股票通过背书或者是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不记名股票交付即能转让,股份公司更具有资合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拾』 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境外上市的形式为无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这类股票称为“B股”。
公司股票的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实践中将境外上市股票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股及上市,是一种跨国经济活动,必然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管辖。因此,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发行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循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幕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简称内资股或A股),应采取记名股票形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并自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拓展资料:
1、到境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