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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做股票非公开发行的机构

发布时间: 2022-09-18 19:07:51

❶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是什么意思啊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炒股需谨慎 风险必须控 否则家毁人亡后悔也来不及了 离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远点

❷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有:
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
非公开发行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
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发价格如果与二级市场联动,将会推动股票股价。股价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股票价格与股票成交量的关系、税收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等。

❸ 今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那些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比较多,看是那个时间段啦。从F10资料上就可以查找,最近的可以看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❹ 非公开增发股票需经过哪些部门批准,一般时间是多久

一、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三、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同时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五、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X X X 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XXXX】XXXX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六、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
七、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八、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主要步骤 时间 公告信息
董事会决议 T 董事会公告
评估报告、关联交易公告等 股东大会资料
股东大会决议 T+15 股东大会公告
接受投资人的《认购意向函》
券商制作材料并上报证监会
反馈及修改、补充
证监会发行部部级会议(小会) R-45
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R-30 审核过会公告(或有)
证监会正式批文 R 审核批复公告
投资人发送《认购意向函》 R-R+1
主承销商对意向投资人发送《询价函》 R+2
询价结束 R+7
定价 R+8
签署认购协议(可能要求保证金) R+9
初步发行结果上报证监会 R+10
证监会批复同意 R+12
通知投资者缴款 R+13
缴款截止日 R+16
验资 R+17
股份登记 R+20
实施完毕 R+21 实施结果公告
注:券商制作材料上报证监会后所涉及的修改反馈时间难以预计,一般而言R=T+150-210

❺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哪些

你好 首先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一,目前出现的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实质是“定向增发”。采取这种方式增发股票的原因有许多。出于企业发展战略考虑,其中“股权相对集中”和“降低筹资成本”是两个重要因素。承诺接受增发的一般只选10个以内对象(含基金和母公司),他们可以算为“中股东”了。上市公司容易高效率地与其沟通协商公司大事。
二、增发价格的定位:公司要在“发得出”和“公平性”之间找到平衡点。许多公司采用公告前或正式发行前“N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来作为发行价。注意这个价格并不总是会让人占便宜。遇到大盘连续下跌,市价跌进拟定发行价的情况也屡屡发生,以至于定向增发流产。不信,大家可以查一下。
不用看人吃肉就眼红。即便眼下发行价格比较便宜,但“放出来”那天的价格还未知呢! 毕竟人家有较长锁定期的。中国石油不是连拿到原始股的社保都套牢了?
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
海南航空(600221)龙生股份(002625)
希望采纳 谢谢

❻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咋回事

就是没有通过交易所交易的股票.

❼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不需要聘请保荐机构

不需要 走正常流程就行 具体如下: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对有关本次发行的议案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向本所提交文件
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文件的要求
1、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详细内容。
2、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3、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4、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四)其他事项
1、重新召开董事会调整定价基准日
以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一定情形下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可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中介报告有相应要求
3、关联董事回避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事宜
(一)发行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程序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向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信息披露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四)修改、取消或延长有效期的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监会审核阶段的相关事宜
(一)一般事宜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非发行股票申请时,编制并递交《发行人申请报告》、《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申请文件。
采取自行销售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可不聘请保荐机构。
(二)发审委审核事宜
1、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发审委审核结果,并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2、在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
(三)收到核准决定及其他事项
1、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核准文件,并披露《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方案。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公司在实施发行方案前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发行股份数量增加的,公司应刊登相应的调整公告,涉及现金分红的,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和数量调整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组织发行并办理股份预登记
(一)发行期的选择
1、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发行。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3、上市公司可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并在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同时予以复牌。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销售方式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聘请承销商组织发行。
2、上市公司已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1)原前十名股东;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
(4)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行竞价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四)认缴、验资及鉴证
1、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及价格后,签正式认购合同、缴款;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当按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认购款。
2、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专门开立的账户,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发行对象股份认购款到账后,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对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鉴证并出报告。
5、保荐机构应出具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五)发行情况报告书
1、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验资报告等备案材料。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和《第36号格式准则》的规定,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以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编制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详细内容。
4、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的,在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时应同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六)发行股份登记手续
1、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前一交易日,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2、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后,领取《增发股份登记证明》等文件。
五、申请新增股份上市相关事宜
(一)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在办理新增股份预登记后,可向本所提起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查并确定新增股份上市日后,应在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时,需向本所提交和披露文件。
六、其他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其拥有的资产,应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可参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
2、特定对象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权益变动的审议、审批及披露程序。
3、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的,优先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小额快速指南》”)的规定,《小额快速指南》未规定或涉及事项的,按本业务指南规定办理。

❽ 中青旅非公开增发股票的议案

2006年9月27日
G中青旅:股东大会同意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500万A股
G中青旅(60013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条件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2.1)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2.2)发行类型: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2.3)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股。(2.4)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500万股(含6500万股)。具体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5)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即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决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具体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6)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包括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的控股子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投资者等符合规定的特定对象。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现金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数量的20%(含20%)。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向其他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2.7)募集资金投向。(2.8)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2.9)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共享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上述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的议案》1、发展高标经济型酒店项目,2、旅游服务主业拓展项目(2.1)会展旅游业务拓展项目,(2.2)旅游批发业务体系项目,3、 购置旅游用车项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2、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的时候调整发行定价基准日;3、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4、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5、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锁定上市时间的事宜;8、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9、如证券监管部门对增发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鉴于公司已经正式迁入中青旅大厦,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公司章程原第一章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86”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 邮政编码:100007”。
(六)《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❾ 证券发行中 私募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区别

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人机构自己的员工(俗称“内部职工股”);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 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几乎全部采用私募方式进行。我国法律对证券私募发行活动的规范正逐步完善。
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从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一直占有主导地位,而非公开发行方式虽曾一度被视为“积极提倡的筹资方式”但却长期受到忽视,有关非公开发行的法律制度极不完整,甚至可以说十分混乱。

❿ 非公开发行是什么有什么区别有什么限制吗

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从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一直占有主导地位,而非公开发行方式虽曾一度被视为“积极提倡的筹资方式”但却长期受到忽视,有关非公开发行的法律制度极不完整,甚至可以说十分混乱。然而,根据美国及其它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公开发行相比,非公开发行具有许多特殊的价值。随着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日益成熟,非公开发行必将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以美国法为参照,对中国非公开发行的发展、演变、现行法律制度,以及未来的发展进行研究。 [编辑本段]一、概述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1]。 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2]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 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 首先,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因此,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 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国家对非公开发行给予审核豁免。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因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非公开发行具有很大吸引力。例如,一些“创业企业”(START-UPENTERPRISES) 尽管拥有某种新技术,但由于其高风险性,使得普通投资者往往不愿对这样的企业进行投资。这种企业的价值也往往被低估。如果它们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其成功的可能性将不高,复杂、耗时、费用高昂的审核、披露程序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而非公开发行则可以为它们提供一条有效的直接融资捷径。有资料证明,美国非公开发行豁免制度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3]再比如,当外国企业希望到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上筹资时,他国的股票发行审核、披露程序常常也是最大的障碍。而非公开发行则可以使其克服这一障碍。近年来,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入外国股票市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全球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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