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法定货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⑴ 票据的性质与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性质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创设依赖于票据的制作。即,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债券证券:
票据权利人(如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等)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表明票据是债券的一种表现形式。
金钱证券:
票据的交付标的为一定金额的金钱,票据的流通和转让均围绕这一核心目的进行。
流通证券:
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在市场上自由转让,从而满足经济活动中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
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这意味着,即使票据背后的交易或原因关系存在争议或无效,也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
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这要求票据的制作必须准确、清晰,以避免因文字表述不清而产生纠纷。
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必须依法定形式进行,包括票据的格式、记载事项、签章等均有严格要求。只有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占有证券:
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这体现了票据作为权利凭证的特性和重要性,也强调了票据保管和转让过程中的审慎义务。
⑵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根据国际上票据立法的惯例及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这些票据的共同特点是,在票据规定的期限内,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无条件地支取确定金额的货币。它们都属于反映一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本票: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旅行支票: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
票据作为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这使得票据能够发挥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而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