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罪一个人操纵了股市
A. 股市坐庄为什么不违法
您好,股市做庄是违法的。
首先,按《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上述规定,在证券(股票为证券的一类)交易市场中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包括连续买卖、对敲与自我交易及第四款兜底条款所述行为,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做庄”)为法律所禁止,而因庄家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向庄家索赔。
不过,《证券法》77条并未规定做庄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做庄这种对中小投资者敲骨吸髓的恶行都不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恐怕股市中将出现只有庄家的局面了。这样的股市,试问谁还敢进去投资?
因此,我国《刑法》第182条对做庄行为作出规定,按其规定,上面所提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刑法第182条与证券法第77条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一致,此处不再列举)构成犯罪,罪名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个人犯罪的,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非法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面所说的刑罚依据情节判刑。
到此,结论很清晰,做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股市做庄文中提到庄家们操作时会小心翼翼以免被证券监管部门抓住证据,道理在此。现实中,证监会怎么启动对这种恶行的监管与处罚?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
发现股价异常的时候,如果中国证监会稽查局(职能:拟订证券期货执法的法规、规章和规则;统一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线索;组织非正式调查;办理立案、撤案等事宜;组织重大案件查办;协调、指导、督导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复核案件调查报告;统一负责案情发布;协调跨境案件的办理;组织行业反洗钱工作;办理稽查边控、查封、冻结等强制手续;组织、协调行政处罚的执行;组织稽查考评、奖励;负责案件统计、培训工作)掌握了重要线索和证据,将正式立案调查。这是第一步。
紧接着,下一步将相关的线索和证据移交至证监会稽查总队(职责:承办证券期货市场重大、紧急、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的其他案件。内设20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内审一处,内审二处,技术支持处和纪检室),由总队下面的若干稽查支队具体分工协作,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及其相关方面进行调查取证,约谈等,形成初步的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最为关键的一步是稽查总队将调查结果移交至行政处罚委员会(职责: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拟订行政处罚意见),形成正式的初步处罚意见,并报证监会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批示。构成犯罪的,证监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向公安部对口单位移交,最终由证监会办公厅负责正式对外发布。
此后,公安部门接收自证监会移交的案件后,则将启动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的相关程序,经法院审理后定罪判刑的,判决生效后,庄家们就将面临最长十年的牢狱生涯。
B.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如何认定,判多少年
一、什么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中敏感的价格免受操纵和控制,使其准确地根据投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的法则运动,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诚实信用的投资场所,我国建立了证券、期货交易操作制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会在市场上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并且将从根本上破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感。
本罪违反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即《证券法》等,破坏了金融秩序,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证券、期货,包括公司、企业债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认购证等。同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前分为单独连续买卖和通谋买卖。表现为资金大户、持股或者持仓大户利用其大量资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货合约进行单独或者通谋买卖,对某种股票、期货合约连续以高价买进或者以低价卖出,以造成这种股票、期货合约价格见涨见跌的假象,诱使他人错误地抛售或追涨,行为人自己则在价格暴涨阶段将股票、期货合约售出,在价格暴跌阶段大量买入股票、期货合约以获取巨额利润,使其他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里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买虚卖;二是买空卖空。虚买虚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但证券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一方事后要把证券返还给另一方。虚买虚卖又称相对委托,实际上也应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谋买卖之中。虚买虚卖的行为人虽然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造成某种证券、期货交易活跃的假象,以此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引诱跟风炒作者上当。买空卖空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或者卖出自己并不持有的证券。买空卖空需以券商融资或融券为前提,故有些国家也称之为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客户凭着自己的信誉,在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开立户头后,即可向上述公司借得资金或股票参加交易。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政府允许一些证券机构在严格、规范的管理之下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作为激发证券市场的催化剂。因为买空卖空可为证券交易当事人提供方便,增大获利机会。但是,一旦股价预测失误,买空卖空的行为人也会损失惨重。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育还很不成熟,股票市场投机色彩甚浓,为了使证券市场趋于理性和秩序,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的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均明文规定股票交易必须是现货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许任何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然而近几年透支交易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从透支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为客户保管的资金或股票进行炒作,二是一些大户利用证券经营机构急于多创利润心理,经其同意,大肆进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其时间内获得巨额利润,但透支交易的行为人不是必然要对行情加以操纵。透支的结果确使行为人具备操纵市场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并非都是为了操纵市场。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具体表现为同一公司或个人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两个或两个似上的帐户(本身即属违规行为),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或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买卖价格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是由自己随意决定,实际上证券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实施自买自卖的行为人也只是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以通过成交量的变化造成证券价格见涨见跌的迹象,诱导公众投资者跟风炒作,以达到高抛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证券、期货市场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对其运行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究竟有多少表现形式,以后还将产生什么情形,目前还无法尽知。因此,本条用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所谓其他方法,我们认为在现在看来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证券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从业机构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强行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由电脑根据客户的委托指令,按照时间、价格优先的原则,将不特定的买卖双方拼合成交。如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这一原则,在报价、竞价等环节中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该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该成交的得以成交,则会侵犯投资者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2)扎空。扎空是指证券市场中某一操纵集团将某股票的流通吸纳集中,致使卖空者除此集团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纵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数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因此上扬,不知情者开始卖空,最后遭到与操纵性扎空同样的结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操纵性扎空情形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3)封盘炒作。封盘炒作也叫利用涨跌停板制度炒作。这是一些实力大户抬高或打压股价的手段之一。涨跌停板制度是国家设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内每支股票允许涨跌的最大幅度。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防止股价暴涨暴跌,后来却被一些不法分子为操纵市场情所利用。例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拉高出货的目的,在开盘时投人一定的资金买进,以涨停的价位封住盘口,造成多方攻势凌厉的假象,然后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买盘跟进后,自己则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买盘资金。
依照本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证券市场管理经验不足,有关法律制度和证券、期货业规章还不完善。因此,本法只应对危害性最大的证券、期货违规行为定罪处刑。我国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对过度投机,但对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适度投机是容忍其存在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机性无法避免。证券、期货交易主体均以营利为目的,散户与庄家,多头与空头相互搏杀是证券、期货市场永恒的现象。我国股市中许多股票均有庄家。庄家作庄的手段多种多样,均是凭借其持股或持币的优势,使用各种手段。制造各种多头陷井或空头陷井,以达到高抛低吸的目的。庄家如果没有违反证券法规,管理层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庄家行为,似乎也不利于培育市场人气,但是,只要庄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就应受到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制裁是最具威慑力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由于情节严重是原则性的规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我们认为通常是指行为人曾因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受过处罚,又实施该种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证券、期货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公众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人违法所得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巨大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有关信息严重失实,而引起股市混乱的,为过失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至于全案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1、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即行为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常犯、累犯;2、行为人行为的结果状况,即行为人实际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和不利影响是否严重、恶劣;3、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次数。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没达到“情节严重”的,只对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行为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盖。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二)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显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或实际作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大多数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可见,一方面,两者的诱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证券、期货行情,后者是虚假信息或不真实的交易记录,另一方面,被骗者的主观过错存在着差别,前者的诱骗具有间接性,后者的诱骗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骗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要高些,相应地承担更大的责任。
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 请基金经理吃饭算不算操纵股市
只是吃饭不算。
操纵股市,也就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取消操纵证券交易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前分为单独连续买卖和通谋买卖。表现为资金大户、持股或者持仓大户利用其大量资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货合约进行单独或者通谋买卖,对某种股票、期货合约连续以高价买进或者以低价卖出,以造成这种股票、期货合约价格见涨见跌的假象,诱使他人错误地抛售或追涨,行为人自己则在价格暴涨阶段将股票、期货合约售出,在价格暴跌阶段大量买入股票、期货合约以获取巨额利润,使其他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里典型的手法就是虚买虚卖。虚买虚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但证券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一方事后要把证券返还给另一方。虚买虚卖又称相对委托,实际上也应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谋买卖之中。虚买虚卖的行为人虽然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造成某种证券、期货交易活跃的假象,以此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引诱跟风炒作者上当。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具体表现为同一公司或个人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帐户(本身即属违规行为),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或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买卖价格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是由自己随意决定,实际上证券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实施自买自卖的行为人也只是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以通过成交量的变化造成证券价格见涨见跌的迹象,诱导公众投资者跟风炒作,以达到高抛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证券、期货市场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对其运行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究竟有多少表现形式,以后还将产生什么情形,目前还无法尽知。因此,本条用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所谓其他方法,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证券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从业机构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强行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由电脑根据客户的委托指令,按照时间、价格优先的原则,将不特定的买卖双方拼合成交。如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这一原则,在报价、竞价等环节中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该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该成交的得以成交,则会侵犯投资者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
(2)扎空。扎空是指证券市场中某一操纵集团将某股票的流通吸纳集中,致使卖空者除此集团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纵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数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因此上扬,不知情者开始卖空,最后遭到与操纵性扎空同样的结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操纵性扎空情形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
(3)封盘炒作。封盘炒作也叫利用涨跌停板制度炒作。这是一些实力大户抬高或打压股价的手段之一。涨跌停板制度是国家设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内每支股票允许涨跌的最大幅度。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防止股价暴涨暴跌,后来却被一些不法分子为操纵市场情所利用。例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拉高出货的目的,在开盘时投人一定的资金买进,以涨停的价位封住盘口,造成多方攻势凌厉的假象,然后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买盘跟进后,自己则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买盘资金。依照本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证券市场管理经验不足,有关法律制度和证券、期货业规章还不完善。因此,本法只应对危害性最大的证券、期货违规行为定罪处刑。我国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对过度投机,但对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适度投机是容忍其存在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机性无法避免。证券、期货交易主体均以营利为目的,散户与庄家,多头与空头相互搏杀是证券、期货市场永恒的现象。我国股市中许多股票均有庄家。庄家作庄的手段多种多样,均是凭借其持股或持币的优势,使用各种手段。制造各种多头陷阱或空头陷阱,以达到高抛低吸的目的。庄家如果没有违反证券法规,管理层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庄家行为,似乎也不利于培育市场人气,但是,只要庄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就应受到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制裁是最具威慑力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由于情节严重是原则性的规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行为人曾因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受过处罚,又实施该种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证券、期货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公众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人违法所得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巨大的等等。
D. 法规分析
公私不分侵占挪用
民营企业家都应该明白,个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金,或者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赚取的利润,在企业没有清算之前或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之前,都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家的个人资金。同一老板参股或控股的许多企业之间,这家企业的资金也不能随便用做另一家企业的资金使用。如果对这些问题缺乏清醒的认识,把企业资金错误地当作自己钱包里的资金,把民营企业错误地当作自己的金库,把下属这家企业的资金随便当做那家企业的资金试用,那么,就很可能遭遇牢狱之灾。
如广东金正集团老板万平。公诉机关指控万平涉嫌犯罪共有两宗事实: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万平利用其为ST天龙总经理、ST天龙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金正集团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预付ST天龙东莞分公司上游供货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货款的名义,逃避公司监管,擅自将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的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使用,至今未还。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一是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二、 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
例如,我们在侦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严格把握刑法384条的实质要件,注意区别挪用与借用公款的关系的界限,经过初查去伪存真,用挪用公款四个构成要件,逐条分析、研究、认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认定挪用公款罪存在的误区
1、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认为它们的主体是一致的。但研究刑法第93、272、382、384条的规定,便不难发现二者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同在于贪污罪的主体范畴宽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畴。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在这条规定中,第2款单列一款,与第一款是并列关系,即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并列关系,并不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列。而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包括此类人员。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做了具体规定,在这条规定中,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3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不同在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却包括。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这样进一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主体的不同。
2、认为股份制企业中的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以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来认定。
改革开放以后,所有制结构呈现多元化,随之而来企业性质也日趋复杂,对这些企业中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有多种主张,最常见的是以国有权是否占多数来划分,即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资金罪。这种划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颇之处。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便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性质,该性质不同于任何发起人或认股人,包括参股、认股、控股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而公司的法人财产属于独立的法人财产,其性质也不同于任何出资者的财产性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类犯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类行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来解决。此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定职务侵占罪。此批复虽未明确规定此类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但已明确规定此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体却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钱款挪用给他人或自己使用时,不能以挪用公款罪来定罪。
3、认为承包国有企业的人员可构
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承包是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承包的确给一些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同时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对于承包者挪用企业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便成为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承包一般分为二种:即风险承包和经营权型承包,风险承包是指无论是否有利润,承包人必须上交一定利润给发包方,如有剩余利润则归承包人,这种承包因企业财产的归属已事先划定;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如将款借给他人应属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属经营权承包,且发包人是国有单位,则承包人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承包既是一种委托关系,对于原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为承包国有单位,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前所述这类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故笔者认为承包国有企业人员有挪用公款行为的,无论是风险承包还是经营权承包,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还有一种特殊身份的承包国有企业人员,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些人认为他们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中的必须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时,必须利用了他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因承包人进行了承包,在承包期间的挪用行为与原来的职务没有关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所以也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 责任类型与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以定义的形式对于法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做出了阐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可以用经济学来表述的字眼:“不利”与“补偿”可以发现,法律责任具有两方面的作用:(1)惩戒违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的威慑作用。在下文中称为惩戒的作用。(2)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个人来承担违法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在下文中称为补偿的作用。以法律责任的这两种作用为依据,我们来考察不同情况下对于虚假陈述行为应有的处罚。
1、过失与欺诈的处罚原则
按照过错人的主观态度,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分为过失与欺诈,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违法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则表明虚假信息的出现是故意而为之,违法行为属于欺诈。反之,则虚假信息是由于过失而出现的。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不同程度主要是为确定制裁力度的需要,在制裁力度乃至制裁形式上,过失和故意具有很大的区别。
(1)过失的处罚原则
从惩戒的作用来看,过失的特点在于过失人在违法时并未预料到自己行为会遭受惩戒,因此也不会去衡量行为的预期效用。因此,要使过失人对于违法产生不利的效用预期的意义不大。当然,对于过失也不能完全没有惩戒,否则行为人会对其行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但是,只要保持一定限度的惩戒,使得过失人感受到过失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就足以起到督促人们谨慎行为的作用了。
从补偿的作用来看,补偿的意义与违法者的主观态度无关。就是说,无论违法者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性都应当予以消除。所以过失人应当承担违法所带来的成本。
(2)欺诈的处罚原则
欺诈具有显著的特点:①欺诈是故意的行为。②欺诈人在行为时就已预料到可能遭受惩戒的后果,因此会考虑遭受惩戒的可能性,并且会掩饰其罪行。因此,对于欺诈行为来说,惩戒必须考虑概率的因素。③由于行为人希望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惩戒的目标不仅仅是使违法人的行为效用为负,而是应当使违法人感受到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基于欺诈的以上特点,对于会计报表欺诈来说,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处罚力度。
第一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大于或等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在这一情况下,处罚的主要目标是使得欺诈人不因欺诈而获利。
第二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小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
之所以考虑这种情况,是因为很多违法行为的收益与社会成本极不相称,违法行为的收益很低,但社会成本却极大。诚如前述,对于故意的行为来说,惩戒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行为人感到不利,而是要让他体会到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这样才能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会计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很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制裁力度应当怎样确定呢?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由欺诈人承担与欺诈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相当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种违法情节下的责任类型与处罚力度
根据上小节有关处罚原则的分析,本小节来讨论一下虚假陈述行为在不同违法情节下的适当处罚方式。首先来看过失的情况。过失是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力度依据的。过失的处罚完全以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因此,按照损失的程度,我们可以将过失分为以下几种:
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非常小,从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则来看,不值得去启动制裁程序。
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害高于轻微过失,但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一般来说可以由过失人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裁应当是由过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过失造成的危害无法用货币来衡量或者受害人无法确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补偿的作用。
严重过失:在严重过失情况下,过失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了过失人的赔偿能力范围。这时,过失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出于警示的目的应当同时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还可以处以暂停执业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总体说来,对于过失行为的行政制裁的力度应当是比较轻的,它毕竟是起到一个督促人们谨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么,对于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过失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者认为,这要看这种情况是否普遍,如果这种过失案件的发生比较频繁,则不排除有欺诈人隐瞒欺诈证据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当考虑施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目前对于虚假陈述的情况没有规定过失的刑事责任。
再来看欺诈,欺诈可根据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来确定制裁力度。按照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这两种标准,我们可以将欺诈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讨论其处罚:
社会危害小:对于这种情况。对其的制裁首先应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情况,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裁。而对于不易发现的情况则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或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制裁。
社会危害大,且社会危害与违法所得相差数倍以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制裁应主要根据违法所得与发现概率来量刑。当然,既然触犯了刑律,应当处以取消从业资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对虚假陈述在各种违法情节下的适当法律制裁进行了探讨。当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的变量包括社会损害、处罚力度等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标。而且,法律决定处罚力度与方式有很多法学上的考量,不是单纯用效用就能解释的问题。因此,本小节所作的讨论是简单化和理论化的,以上讨论的目的仅仅是从总体上来解释法律现象或做出理论推导。
3、民事责任的分担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因此,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确定各方的行政与刑事责任,而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但从补偿的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谁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不影响补偿的效果。对于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应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来进行,实际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则而进行,即:谁的行为越没有效率,谁就应当承担越多的责任。运用此原则,我们来分析各种情况下的责任分担方法。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由于过失责任人的行为不像欺诈那样是完全无效率的,所以过失的民事责任应只限定在过失人按相对过错原则所确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即按份责任或比例责任。就是说,对于多方过失不宜适用连带责任。
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前面两种情况下的原则,欺诈责任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过失责任人内部,按照相对过错原则分配责任。
例如我国股市重大违规案例之一琼民源事件:1993年上市的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和农业,1995年利润仅为38万元,是深市股价最低的垃圾股。该公司在1996年年报中称其利润为5.71亿元。该公司股价也扶摇直上,从1996年初的每股2元左右猛增为1997年2月底的25元左右,创下涨升12倍的神话。
1997年2月28日下午,琼民源召开1996年度股东大会,因末按时结束,董事会决定3月3日下午继续举行,并申请在开会期间“琼民源A ‘停牌,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复牌。但3月3日董事会全体成员辞职,导致无法刊登股东大会决议,由此琼民源长期停牌。
1998年4月29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国家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琼民源公司的1996年报涉嫌违规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之后,终于公布调查结果,琼民源案水落石出。
原来声称成功进军北京房地产1996年利润比上一年度增加l000倍、将进军通信领域并在美国拥有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竟是一场骗局;在严重失实的数据背后,是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在二级市场获取暴利。据统计,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琼民源公司的在册股东仅为4.9四万人,但到1997年2月28日,股东人数已猛增到10.7万余,其中持股量在3000股以下的股东为9.8万人;换言之,在停脾前两个月的时间里,把琼民源由丑小鸭捧成天鹅的庄家,已陆续远远遁去,而根据琼民源年报业绩蜂拥入市的散户成为该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主体。
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琼民源1996年年报称利润中,有5.69亿是虚构的,并且虚增6.57亿元资本公积金;鉴于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制造虚假财务数据涉嫌犯罪,证监会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称被告人马玉和为制造琼民源有良好业绩的假象,以达到接管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发行1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目的,遂于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间,以签订虚假的《合作建房合同书》、《权益转让合同书》、《关于北京民源大厦前期工作经济补偿协议书》,利用借款进行循环转账等手段,编造4项虚假利润来源,虚构琼民源1996年度利润总额为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处理意见中称虚构利润5.4亿),后授意被告人斑文绍(琼民源财会人员)将这虚构的4笔利润编入1996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报给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告人马玉和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授意被告人斑文绍配合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人民币。并于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在传媒上公布,误导广大投资者,严重损害琼民源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琼民源”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原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源大厦董事长、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会计斑文绍因同样的罪名被到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从上述案例看, “琼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有如此惊人的业绩,略有会计常识的人都会提出怀疑。
首先,巨额利润令人疑惑。现将“琼民源”公司1995年业绩与1996年业绩对比如下:
从中可见,公司1996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1995年增长848倍和1290倍。而对这种超常增长,公司解释为“公司投资北京的战略决策获得巨大成功,开启和培育了公司获得高收益的新利润增长点,使公司今后稳健、持续获得利润有了可靠保证。”这种含糊其辞的解释实在难以让人信服。实际情况是,在1996年利润总额5.7亿中有5.4亿是虚构出来的,是“琼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其次,巨额资本公积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亿的资本公积是从何而来的呢?年报在资本公积这一栏是这样写的:“资本公积金增加的原因可参阅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超过30%的解释。”然而在第11项“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变化”的解释中,却只字不提资本公积金。在东窗事发后,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增加6.57亿资本公积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这6.57亿资本公积显然是虚增的。
那么,“琼民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用说,是巨大的金钱利益在背后作祟。经查实,“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先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再以虚构的利润来抛出“利好消息、”使股价大幅上升,然后伺机大量抛出,牟取暴利在这次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中,两家公司分别非法获利6651万元和663O万元。
尽管“琼民源”的有关人员在这一案件中难逃其责任,而作为对“琼民源”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为,面对“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利润和资本公积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审计专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自然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事实是,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这样做,相反,在众多投资者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还站出来为“琼民源”公司辩护,声称“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可见,“琼民源”案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很大程度与注册会计师的失职及某种意义上的推波助澜有关。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除了采用一般的检查、盘点、函证等取证方法外,还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所谓分析性复核程序,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 重要项目的各种数据比较分析,来检查报表项目中有否反常现象。如果一旦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就必须追踪审核,并掌握异常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证据。这是年报审计工作的基本常识。如果“琼民源”案中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这些要求,对有异常变动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并取得能够说明异常变动原因的可靠证据,或者说认真检查资本公积增加的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审核对资产评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估价方法是否合规,然后再发表有关声明,就不会出现上述后果。
四、假帐的治理与预防
会计假帐在现实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法治社会推进的一大公害,成为上至中央领导下至一般百姓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
(一)假账的治理
我国会计假帐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施以必要的刑事责任制裁。作者认为,必须建立以假帐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
1、假账的法律责任建构
(1)、假帐民事责任
会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行为。会计假帐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目前会计法律法规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没有融入会计契约的理念和条款,造成会计假帐民事赔偿责任追究的法律根据不足,对会计假帐责任者处罚不力,无法树立会计法律法规的崇高权威和尊严,使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极低。主要是建立假帐违约责任和规范假帐侵权责任。
(2)、假帐刑事责任
会计假帐刑事责任是指会计行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假帐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尽管我国《刑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形成的虚假报告,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由于处罚较轻、虚假标准难以认定等因素造成目前注册会计师参与做假的趋势愈演愈烈,给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和政府宏观调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3)、假帐行政责任
会计假帐行
E. “私募一哥”徐翔是如何从3万炒到250亿的
徐翔刚开始还是凭着内幕消息起家的,最后人家看他抄股票还不错,就拿钱让他代客理财,后来越做越大,徐翔就开私募基金公司,就是把客户的钱用于投资炒股票,从中牟利了。
其实,徐翔能成为“私募一哥”也并不奇怪,你要有二样本事:一是要知道内幕消费,如果你不掌握内幕消息是很吃亏的。我认识一个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他告诉我,他把跟了他十几年的司机老王给开除了,我问这位董事长,为何啊?这位董事长说,我在轿车里面打电话和与人聊天,讲的内幕消息,全让司机老王给听去了,而且这家伙在外面给我乱传,弄得我很被动。这是我亲身经历过的一件事,足见私募基金的一哥也要掌握别人的内幕消息,否则肯定赚不到钱。
二是,你要有足够的资金去控盘,通常找几只盘子小,业绩一般的股票,这样没有 历史 套牢盘,还非常容易炒作,然后,徐翔就让手下把这几只股票的底部筹码给吸足了,于是徐翔就放出风声,说该股如何如何的好,然后手下几只基金轮番把个股股价推上去,而广大股东发现这只股票的异动后,就纷纷追涨,股民越聚越多,而徐翔等人就在高位出货。徐翔赚得盆满钵满,而股民却做接盘侠。
徐翔为何能赚250个亿?你想,只要徐翔掌握大量的资金,来来回回做几次小股票的盘子,几年下来,他旗下的基金的市值 不翻倍才怪。而且你操控小市值股票,不容易被 监管层看到,所以一直隐藏着没被外界发现。
1976年出生,17岁带3万入市,对股市很有天分,19 岁时曾被上海黑帮胁迫,替帮操盘,相传两大黑帮为争他做操盘手而打了一次。几年后,90年底末成为浙江龙头老大,被称为浙江敢死队“总舵主”,而叶大户当时只是“堂主”。目前他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40亿元。徐翔不是普通人-一- 数十亿元身价以及旗下管理的数百亿元资产,足以令他以“傲视群雄”的姿态站在众多投资者面前。但至今为止,这位“宁波张停板敢死队”的头号人物一直很低调,基本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在2012年资本市场大幅下挫的情况下,他管理的泽熙瑞金1号达到25.20%的收益。“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1993年,还是个高中生的徐翔带着父母给的几万元本钱进入股票市场。“那个时候,宁波老百姓家里几万元很正常,而且家里就我一个小孩。 ”徐翔说。18岁,徐翔放弃高考,专心投资,并得到家人同意。徐翔对股市热点的把握非常敏感,个人资产迅速累积,成为营业部高手。“我学习股票,看书,听券商培训,也看国外投资方法。三人行必有我师,对宏观经济,也懂一点。”徐翔表示。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徐翔和几个以短线擅长的朋友被市场冠名“宁波张停板敢死队”,投资风格彪悍,被“敢死队”选中的股票,大进大出,高起高落。这批人以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为核心,成员20人左右,核心是徐翔、徐晓、张建斌等。徐翔在成名后更被媒体封为“张停板敢死队总舵主”。
其成名于股市投资,高潮于股市的股价操纵,最后败于内幕交易——附图中这个穿着阿玛尼服装,却能被人称之为穿着白大褂的人,就是徐翔,他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可以把“阿玛尼”穿成“白大褂”的传奇人物!
徐翔,从18岁放弃高考,拿着家里给的5万元,从此开始投资股市,其资产很快积累到几亿,随后开始以“宁波敢死队”称雄于江湖。
从徐翔早期的投资来看,以重庆啤酒开始闻名江湖:当时,重庆啤酒的乙肝疫苗研发失败,从此股价开始持续暴跌,而徐翔首创了“逆市抄底买入法”开始逆市拉抬股价,从而获得了几倍的收益。
而徐翔随后成立了泽熙投资,开始频繁与上市公司“配合”,其中,万邦达最为著名。以万邦达为例,其与上市公司进行勾结合谋,在大股东减持前后,大量买入万邦达股票,随后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利好,万邦达即在短期几个月内获得了几倍的涨幅。从而,大股东顺利完成减持,徐翔则顺利完成了“所谓的市值管理”,并且以“抽屉协议”价格拿到大宗交易保底的利润和股价上涨之外超额利润的分成。
而12-15年,正是徐翔这种类似的合谋违法,是资金炒作和上市配合的典型市场资本运作——即所谓的市值管理。
而徐翔之所以最终倒下,市场传闻主要有:
第一。徐翔的私募产品,定向于某些利益集团资金(太zd),每年因为这些集团与徐翔彼此助力,互相衬托,从而徐翔的每一只私募每年的收益都在100%以上。
第二,徐翔涉嫌长期操纵股价,违法作案累累,监管者获取了大量的其个人违法信息证据。
第三,15年股zai期间,其拒绝配合国家救市,并且通过前述一的关系,获取了国家重大金融行动计划,并且通过做空和利用这些消息而从中牟利。
徐翔,早期是一个成功的投资者,但是,在早期(15年以前)的资本市场和监管环境下,最终走向了与上市公司合谋进行所谓的“市值管理”模式——合谋操纵股价,以及利用资金优势,疯狂影响操纵股价。最终,因为跟风者众,导致其野心膨胀,开始了与某些利益集团资金合谋长期操纵股价。而最终,因为15年股zai,其利用股zai并且拒绝g家队的配合要求,而最终被抓捕。
迄今为止罚金最大的操纵市场案,罚金110亿元,没收违法所得93亿元。
这种人在如果在大洋彼岸的证券市场,会有啥下场呢?
我国的法律有“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我犯罪前,我就是无罪的;可美国证券法一反常理,“假定有罪”,证监会只要怀疑你犯法,那就是有罪,需要你自己来证明无罪,不能证明,那就是有罪;
所以在美国,根本用不着这么多的取证环节,只要有理由怀疑你,你就要自证清白,而内幕交易非常难以自证。
美国对于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极其残酷,一旦定罪,恨不得让你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我国就徐翔案爆出来的处罚力度还是可以的,反观其他案件,赵薇黄有龙虚假交易操纵股价,罚款60万,你逗我呢?动辄获利几十亿,罚款60万就结束了?
曾有麻省理工学院中国留学生严飞因内幕交易,认罪后面临被递解出境的局面,哈佛法学院毕业的妻子也因他被公司解雇。活力了11万美元,被惩罚了三倍,并在服完刑期后被驱逐出境。要是徐翔也按照这个标准,罚款就快300亿了吧,而且要坐穿牢底了吧。
最后,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首要打击的就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对于证券市场的危害及其巨大,不亚于抢劫,而且一抢就是几十上百亿的利润。
“私募一哥”徐翔18岁放弃高考,专心投资股市,从3万不到40岁炒股到250亿,尽管现在还在班房里面,但依然是很多股民心中的传奇人物,江湖号称“敢死队总舵主”,一哥江湖地位至今无人撼动。
本来总舵主(徐翔)没有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也可以成为传奇!十分可惜。23年投资A股生涯中总舵主只休息了两天半,其他时间都在研究股票,经常晚上加班到一、两点,比员工下班晚,是业界膜拜的敬业楷模!
总舵主(徐翔)刚投资生涯开始,学习巴菲特价值投资在A股没赚到钱,最后破茧成神独创一派心法:交易途中必须回避证券市场风险,只有准确回避了下跌,资产才能减少回撤,锁定盈利为下次滚雪球做准备。从3万到250亿,1百万倍增长收益!如果不做后面他的违法交易,给他一点时间,仍有很多人认为他会超过巴菲特。
总舵主作为上海泽熙投创始人,尤以“抄底”、投资风格“快狠准”闻名。 以高收益率和对市场精准的把控能力闻名,擅长短线,快进快出、波段操作。对盘面走势研究深刻,准确把握盘面高低点,波段操作,操作风格以“快、准、狠”为主。徐翔对泽熙研究员的要求主要就3条:1、推荐的股票要能涨,最好马上涨。2、涨幅要高过沪深300指数。3、买入后不能下跌超过10%,否则无条件止损,不允许补仓。工作以身作则,执行超强,员工不得不养成工作认真负责态度。各位看官要不要自己也尝试一下啊。
是非成败转头空,总舵主(徐翔)证明A股还是可以赚大钱的,激励万千财富自由梦想投资者投身股海,无涨停不欢,没有敢死队的敢死精神玩不好涨停板,总舵主一百万倍财富增长也证明了股票投资也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职业,总舵主威名扬名四海,源远流长。
我们可以通过他操作过得一些股票来分析他的选股思路
虽然现在徐翔被捕了,但他的炒股方法仍然值得所有投资者借鉴。看了他的赚钱方法,相信你会收获颇丰。
2011年底,因研发乙肝疫苗股价一路高歌猛进的重庆啤酒,在宣布乙肝疫苗揭盲数据失败后,被认为长期以研发乙肝疫苗为概念炒作股票,此后连续11个跌停。正当大家对重庆啤酒避之唯恐不及时,徐翔在24元左右第一次抄底。二次揭盲失败后,重庆啤酒继续跌停,徐翔在20元左右再次抄底买入3000万股。之后,重庆啤酒一路上涨到35元,徐翔在高位卖出。
2014年10月31日,獐子岛公告称,受北海异常冷水团的影响,三季报由盈转亏,且是大幅亏损。停牌两个月,复牌后股价连续三个跌停,在第三个跌停收盘前15分钟左右,徐翔常用五个营业部席位买入4.16亿,股价瞬间被拉升,最后仅下跌了1.44%。第二天股价上涨了9.97%,五个营业部共卖出了4.61亿,这意味着徐翔已经将4500万元的盈利落进了口袋。
当然,徐翔敢于抄底重庆啤酒和獐子岛,并不是盲目抄底。重庆啤酒从股价80多暴跌下来有反弹预期,以及春节红包行情打响,让他敢于抄底重庆啤酒。对于獐子岛,徐翔主要看到了复牌前獐子岛集团管理层承诺采取一定方式对公司的损失予以补偿,以及证监部门对獐子岛的“无罪判定”。
玩转定增概念
2013年9月,鑫科材料以每股5.16元发行了1.76亿股,募资约9亿,其中,徐翔持股的泽熙增煦斥资2.57亿,认购份额居首位。2014年8月23日,鑫科材料推出了“10转15”的中期分配预案,泽熙增煦持有的股份也因此增至1.245亿股。一个多月的解禁期一到,泽熙迅速抛出,盈利近2倍。此后,徐翔频频加码上市公司定增,例如华东重机、华丽家族、南洋 科技 、准油股份等。
押宝重组概念
徐翔多次押宝重组概念股,也是赚得盆满钵满。2014年1月3日,东方锆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称拟收购浙江锆谷 科技 。而我们发现,在2013年四季度,徐翔的私募公司泽熙投资旗下的私募产品就已持股东方锆业151.15万股。
除了东方锆业,徐翔还踩点了吴通通讯、中青宝和鹏欣资源,对吴通通讯的踩点可是相当出彩。2013年10月11日,泽熙投资买入吴通通讯1880.93万,而在4天后,吴通通讯就宣布了停牌并发布重组公告。
通过这些案例,你就知道他的思路了,当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过作为借鉴还是可以的。
真的大佬,即使离开了,江湖仍流传着他的传说。
徐翔是中国股市最富有传奇的二级市场交易高手,出身平民的徐翔15岁带着3万元资金入市,到2015年积累200多亿账面财富。2015年11月1日被捕,查封资产200多亿元。2017年1月,徐翔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110亿元。
眼看他起朱楼,最终万般带不走。
1991年5月17日,上证指数创下了104.96点的低点,约一年后的1992年5月25日,上证指数涨到1429.01点,涨幅高达1261.48%,无数人一夜暴富。这一年,徐翔拿着家人给的几万块杀入股票市场,同样赚了一点小钱。
1993年2月16日创下1558.96点的高位后,便一路狂跌至1994年7月29日的325.89点,年少青涩时的徐翔也亏的头破血流。
不服输的他随后又向姐姐借了4万元,在1995年这波为期三个月的524.43点—926.41点的大反弹中,4万元变成了20多万元。经过姐夫的推荐,徐翔受到当时银河证券营业部老总的赏识,找来徐翔帮营业部的“自营盘”操盘,自此徐翔开始获得了大笔资金掌控。
在1996年1月19日,上证指数创下512.83点的低点后边在14个月内反弹至1510.17点,徐翔通过帮营业部操盘赚到了200万的本金。底气越来越足的徐翔,在外接了大笔资金代客理财。
1999年5月17日,在货币政策的大放松下,指数开始跳涨,两年后从1047.83点到了2245.43点,徐翔本金也从200万变成了2000万。
2009年,徐翔杀入上海滩,成立了泽熙投资,其后数年,霸占私募排行榜榜首,无人能撼动,徐翔也完成了身家从十几亿到百亿的突破。
泽熙产品和徐翔投资收益率:
2015年的股灾后的操作,成为泽熙的绝唱。徐翔未参与救市行动,并将自己置于诸多私募大佬的对立面。再次开展了他的猎庄行动,收割同业。搭国家队的顺风车,频频与监管高层接触,甚至利用国家队救市资金为自己谋利,此后,锒铛入狱,这些便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了。
徐翔发家的年时大概是这样的:
1.初入股市: 徐翔1976年出生,17岁的时候,他带着父母给的几万元本钱进入股票市场。18岁,他在得到家人同意后,放弃高考,专心投资。
2.股市磨练: 徐翔对把握股市热点非常敏感,通过几年的学习和操作,迅速成为营业部高手,相传曾被上海黑帮胁迫,替黑帮操盘,两大黑帮为争他做操盘手还打了一次架。
3.一战成名: 20世纪90年代后期,徐翔和几个以短线擅长的朋友被市场冠名“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投资风格彪悍,被“敢死队”选中的股票,大进大出,高起高落。这批人以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为核心,成员20人左右,核心是徐翔、徐晓、张建斌等。徐翔在成名后更被媒体封为“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 徐翔是在1999到2003年完成了从几十万到数千万的飞跃!
4.转战上海: 2005年,徐翔从宁波迁到上海,经历了A股的一波大牛市,2009年成立泽熙投资,经过几年的发展,泽熙投资已经成为中国最著名的私募基金,旗下私募产品收益稳居阳光私募收益前列, 资产规模接近百亿,徐翔个人资产超过40亿,被大家尊称为“私募一哥”。
操盘手法: 看公告,搜信息,打涨停
1、选股。每天晚上,徐翔都会看一遍上市公司的公告,搜集新闻、政策、事件等各方面的信息,对有潜力的消息分析,选择好第二天的买入标的。
2、下单。在挑选完有潜力的个股后,如果觉得题材有爆发力,徐翔会在当天晚上或第二天开盘前通过营业部席位在个股涨停价位下单。
3、锁定挂单。徐翔会买入比较特别的手数做暗示,如9978,9988,9400这样的数字,以便识别自己的挂单。不过这些委托单必须通过定行情才能看到。
但是这是 徐翔用5万到几十规模的膨胀,这是徐翔靠自己的天赋打拼而来的 ,徐翔后期从几十到250亿规模的膨胀想必大家也都清楚, 圈内的人都说遭受牢狱之灾前的资本积累都说依靠内幕消息和上市公司老板吃饭喝酒得来消息 ,然后依靠大量资金来操作个股,获得资本的再次放大!
徐翔,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1976年出生,17岁带3万入市,对股市很有天分,19 岁时曾被上海黑帮胁迫,替帮操盘,相传两大黑帮为争他做操盘手而打了一次。几年后,90年底末成为浙江龙头老大,被称为浙江敢死队“总舵主”,而叶大户当时只是“堂主”。目前他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40亿元。徐翔不是普通人-一- 数十亿元身价以及旗下管理的数百亿元资产,足以令他以“傲视群雄”的姿态站在众多投资者面前。但至今为止,这位“宁波张停板敢死队”的头号人物一直很低调,基本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在2012年资本市场大幅下挫的情况下,他管理的泽熙瑞金1号达到25.20%的收益。“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1993年,还是个高中生的徐翔带着父母给的几万元本钱进入股票市场。“那个时候,宁波老百姓家里几万元很正常,而且家里就我一个小孩。 ”徐翔说。18岁,徐翔放弃高考,专心投资,并得到家人同意。徐翔对股市热点的把握非常敏感,个人资产迅速累积,成为营业部高手。“我学习股票,看书,听券商培训,也看国外投资方法。三人行必有我师,对宏观经济,也懂一点。”徐翔表示。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徐翔和几个以短线擅长的朋友被市场冠名“宁波张停板敢死队”,投资风格彪悍,被“敢死队”选中的股票,大进大出,高起高落。这批人以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为核心,成员20人左右,核心是徐翔、徐晓、张建斌等。徐翔在成名后更被媒体封为“张停板敢死队总舵主”。
三大短线高手中,徐翔是其中的头号人物,也是最年轻的一位.2号人物姓吴,35岁左右,这两位不仅经历相似,连炒股水平也是旗鼓相当; 3号人物徐海鸥的,975年出生,上大学时就开始炒服,1997 年在北京商学院毕业后没找工作,直接回宁波专职炒股。在做散户时,徐海鸥与徐翔结识,便从散户室搬到4楼,为小他1岁的徐翔做助手,并逐渐成长为“敢死队”的核心成员。名气渐响之后,徐翔的一-举一动开始为外界所注意,特别其在营业部的仓位、持股,很容易被泄露,有人专门分析其持股以跟风投资。徐翔对此颇为苦恼,称很希望阳光私募能争取到机构席位,摆脱跟风者。2005年,徐翔从宁波迁到上海,经历了A股的一波大牛市, 2009 年成立泽熙投资,经过三年的发展,目前总管理规模在70亿元左右,规模仅次于目前阳光私募中管理资金规模排名第-的上海重阳投资。“我们70亿的投资中,有至少40至50只股票。”徐翔说。泽熙旗下的五只管理型产品均已运营满二年,在二年期的业绩排名中,五只产品曾经同时实现20%以上正收益,同时排前十名。其中,泽熙瑞金一号曾 - -度翻番,大幅度跑赢市场及同类产品。泽熙投资的业绩到底来源于徐翔投资手段高明,还是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之嫌,都没有足够证据支持。2011年7月,因为外界传言泽熙投资违规被查,徐翔曾首次接受证券媒体的采访,否认违规操作和被监管部门调查的传闻。进入2012年12月,泽熙投资旗下产品由于折戟酒鬼酒,业绩大幅下滑。在一些排名中 ,泽熙投资的产品已经全部跌出前十名。抄在地板上卖在半空中徐翔的每次操作都士分灵活:惯用的招数就是跟庄,而且每每都比庄做得更精准。比如一般庄埋伏个大半年吃个50%,徐翔往往在庄做的主升浪中赚取最大一截,比如短短2、3月吃个40%后火速退出,重新寻找新的目标。他操作的原则是,我- -向跟着市场走,我也不知道下一步我会买什么。他从来不买创新高的股票,因为对他而言,太不安全。他看好一个股票后: 宁可买个地板价。但他的盘感过于出众,往往他买的时候就是爆发前夜,抛的时候也往往是近期最高点。对徐翔而言;买到地板价,抛在最上方,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当然,他也不可能每仗必赢。抄底断崔股:重庆啤酒徐翔被认为是一-个抄底型选手,参与过重庆啤酒、双汇发展和酒鬼酒的逆市抄底活动,很多突然连续张停的股票都与他有关。2011年年末,重庆啤酒乙肝疫苗揭盲数据失败,被认为长期以研发乙肝疫苗为概念炒作股票,此后连续11个跌停。徐翔在24元左右第一次抄底。二次揭盲失败后,市场哗然。重庆啤酒继续跌停,20元左右徐翔再次入场抄底买入3000 万股。此后,重庆啤酒一路张到35元。徐翔在短短一个月内获利数亿元。“重庆啤酒我20元左右进去的,抄底然后反弹抛出,这就是赌吧,别人不敢像我赌这么大,这就是因为别人没有钱。”徐翔轻描淡写。在徐翔眼里,这次抄底就像澳门赌博一样“赌- -把”,有的人把十万元,有的人只能- -把几千元。 徐翔甚至后悔当年投入抄底的筹码不够,“如果比例大的话,我今年业绩现在应该很好。”徐翔表示。“任何断崖形状的下跌都会有一个反弹,徐翔摸准了这个规律。”某公募基金人士表示。泽熙投资员工也表示,徐翔喜欢断崖形状下跌的股票,这些股票从底部回到原来一半位置,也有50%张幅。折戟酒鬼酒“地雷”2012年11月23日,酒鬼酒被曝塑化剂超标,此后酒鬼酒连拉五个跌停板。根据酒鬼酒三季报,泽熙一号持有300 多万股酒鬼酒,成本应该在50元左右。五个跌停后,股价在30元左右,泽熙亏损6000万元左右。在酒鬼酒的第一个跌停日, 泽熙投资成功卖出100万股,机构席位买入。“当时媒体认为是大成基金接盘泽熙,因为当年徐翔接了大成基金的重庆啤酒,而其他机构要买可以等几天后再买。”一位私募人士表示。徐翔否认了与机构勾兑的说法。他承认100万股是自己卖的,但“朋友打电话过来问我谁买的,我都不好意思说。好比在澳门赌博输掉了几百万元,走到门口捡了几万元。别人来问我谁给的?没错,这几万元是我拿了,但里面输了几百万元,这点有什么意义?”徐翔说。徐翔表示确实有人在跌停之前出货,但“如果我跑了,肯定有人说我内幕交易。因此我买卖都不对”。12月初,市场发现徐翔再次抄底酒鬼酒,显然有意复制重啤一役。“市场往往会对股价矫枉过正,当股价低于企业的内生价值时,就值得投资。”但徐翔说“看错的时候、割肉的时候更多,是偷偷摸摸剁掉,及时止损”。踩点定增概念除了寻找断崖式股票,徐翔的投资还围绕定向增发概念股,其.基本操作手法是,定向增发消息公布前买入,等到有关公司高送转的消息出炉后立刻抛出。泽熙的员工也认为,徐翔的成功
—— 最终不管如何,徐翔成为了过去,一个负面的例子大家就不要过于神化了,做好自己就行了。
什么“私募一哥”,是“内幕交易”,吸的都是散户的血
迄今为止罚金最大的操纵市场案,罚金110亿元,没收违法所得93亿元。
这种人在如果在大洋彼岸的证券市场,会有啥下场呢?
我国的法律有“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我犯罪前,我就是无罪的;可美国证券法一反常理,“假定有罪”,证监会只要怀疑你犯法,那就是有罪,需要你自己来证明无罪,不能证明,那就是有罪;
所以在美国,根本用不着这么多的取证环节,只要有理由怀疑你,你就要自证清白,而内幕交易非常难以自证。
美国对于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极其残酷,一旦定罪,恨不得让你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我国就徐翔案爆出来的处罚力度还是可以的,反观其他案件,赵薇黄有龙虚假交易操纵股价,罚款60万,你逗我呢?动辄获利几十亿,罚款60万就结束了?
曾有麻省理工学院中国留学生严飞因内幕交易,认罪后面临被递解出境的局面,哈佛法学院毕业的妻子也因他被公司解雇。活力了11万美元,被惩罚了三倍,并在服完刑期后被驱逐出境。要是徐翔也按照这个标准,罚款就快300亿了吧,而且要坐穿牢底了吧。
最后,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首要打击的就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对于证券市场的危害及其巨大,不亚于抢劫,而且一抢就是几十上百亿的利润。
据说,他从3万到200亿,只用了3步。第一步从3万翻到300万,第二步从300万翻到3亿,第三步从3亿翻到200亿。而且他的成功可以复制,只要遵守这样的步骤,每个人都能实现从3万到200亿。
徐翔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1993年带着家里的几万块钱入市。18岁放弃高考,专心投资股市。
当时的徐翔也是相当勤奋的。他学习股票,看书,听券商培训,也看国外投资方法。他说:“三人行必有我师,对宏观经济也懂一点。”徐翔等人在3个月内画出3000张图纸进行分析,又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渐渐总结出“涨停板八大原则”作为他们的操盘秘诀。
“开始3万元很快就亏光了,但徐翔又借到10万元,起初,他还帮人炒股,让不少人称为炮灰。”一位“宁波敢死队”教父级人物向媒体透露,“徐翔前些年赚钱不多,后来的“五一九行情”让他完成了原始积累,而且那时资金规模比现在小得多,三五百万就能天天拉涨停。”
“封涨停板”是徐翔等人的炒股绝技之一。即在大盘强势时期,若个股短线上升势头凶猛,便果断介入,使用五倍甚至十倍的配资封住涨停板,对赌次日开盘后个股继续上涨。等到第二天开盘,不论盈亏,坚决出货离场。
“这是一种赌博式的手法,十次至少有六七次赌赢,一旦赔钱就会血本无归。”一位熟悉徐翔的宁波大户称,“徐翔不好烟酒名车,平时放松方式就是收盘后去洗浴中心泡泡澡。只有炒股赚钱才是他的人生最大爱好,买入卖出的那一刻,能带给他巨大的快感。”
16年股票投资经历,在证券市场多轮的牛熊市考验中稳定获利,实现个人资产数万倍增长,同时在成长中不断转变和完善自我投资策略。以其“凶悍的业绩,难以超越”被奉为股市神一样的存在。
勤奋和专注是徐翔最大的特点,也是他成功的关键。然而却因进行市场操纵,把自己送进监狱,投资天才也因此暂别投资舞台。
对此,我们不得不感慨,一代股市枭雄的悲剧收场。羡其天赋,慕其才华,哀其所为。无论是怎样的天赋异禀,都不应该越过红线,触犯法律。作为投资者的我们,还是要遵守法律,合规操作,在合法的范围内生财有道方是正途。
最后,涨涨祝大家2020一路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