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基准价怎么查
『壹』 货币补偿基准价是多少
法律分析:货币补偿基准价是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进行货币补偿的应支付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贰』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洛阳市2006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基准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房屋拆迁安置基准价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合法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安置评估的基本依据。在充分考虑房屋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生产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后,非住宅房屋评估时,以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础,按下列调节系数评估:
商业营业房第一层上浮200~250%;第二层上浮50~100%;三层以上上浮30~50%;
旅馆、招待所、浴池等经营性用房上浮20~30%;
特大型厂房(大型屋面板结构,跨度超过21米,檐高7米以上)上浮30~50%;
办公、仓储、普通厂房等下浮10~30%。
二、评估单位在对被拆迁房屋和等面积安置房屋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建筑结构、朝向、室内配套、建筑密度、通风采光等综合因素给予3%~5%的调节系数;
2.同一区域类别也可根据地理位置及室外配套设施(绿化、路灯、热力、燃气等)完善情况,给予2%~6%的调节系数;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时,在拆迁评估时比照划拨土地增加3%~7%的调节系数。
三、回迁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安置基准价上浮20%。
四、拆迁房屋成新评估调节系数以地域类别评估结果为基数1,按照被折除房屋建筑年代(以房产证记载时间为准)以10年为基准依次递减,前3年内不予递减,且最多递减至33年。
五,房屋拆迁安置价估价时点以房屋拆适认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2006年度城市房屋拆适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
2、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安置基准价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6年度城市房屋拆适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
地域类别 结构类别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一类区 1190 1150
二类区 1090 1050
三类区 1010 950
四类区 910 850
五类区 790 750
六类区 720 680
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安置基准价
区域类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价格 1230 1130 1050 950 830 750
注:1、本表中的价格为多层住宅安置房基准价。
2、安置房由拆迁人负责建设或提供;用于安置的房屋的实际价格与安置基准价的差额
要命,选成最佳答案吧,我都被你整的累死了
『叁』 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没有统一标准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肆』 关于拆迁补偿的文件到哪下载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8日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需要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拆迁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拆迁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领、审查、颁发和拆迁公告的发布,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地、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金额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均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与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造,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应当由依法确定的项目法人进行房屋拆迁。 第十条 拆迁人自行拆迁房屋的,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批准建设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外,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金额、家用设施拆装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层次、平面使用功能和设施设备,被拆迁房屋及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价金额和结算方式、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家用设施拆装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金额,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由拆迁人提出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从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设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规划、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应当事先对被拆迁人进行督促教育,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与申辩,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房屋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在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承担对相关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业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应当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的朝向、层次、成新、装修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将评估依据、评估因素、评估价格等情况告知拆迁当事人,回答拆迁当事人的质疑。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评估的,其出具的评估结果无效。 房地产评估规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当地当年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制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举行听证。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每半年公布一次,分别在六月十日、十二月十日之前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该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达到该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其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五百元;产权调换为期房的,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一千元。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住宅面积和当地住宅租赁平均价格确定。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和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和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不得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认定。 2001年11月1日以前改变房屋用途连续使用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未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由产权登记部门对改变后的用途予以认定;其中改为经营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交税凭证。 改变房屋用途,应当依法交纳房产税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时依法补交房产税。 第二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不低于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标准的三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需要拆除、迁移城市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由所有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违反上款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并处吊销房地产评估资格,对于相关房地产估价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房地产评估资格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行政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或者对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投诉不及时依法处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 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伍』 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确定标准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5)货币补偿基准价怎么查扩展阅读
一旦形成司法裁定,政府和开发商都必须履行符合公正原则的补偿协议,被拆迁户也必须服从大多数市民同意并获得司法认可的拆迁方案。
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3);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陆』 如何评估拆迁的补偿费
首先给你普及一下价格的评定。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如果您及所在区居民对价格不满意,按照新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柒』 货币补偿的基准价是什么
货币补偿基准价是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进行货币补偿的应支付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捌』 怎么面对地方政府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这种事
基准价是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中的名词,即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的农村村民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且没有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有两种补偿方式可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但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在乡(镇)土地规划中心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玖』 沈阳货币补偿基准价沈阳东陵浑南开发区
文化古迹方面的,故宫、东陵、北陵、大帅府。 游乐公园山水风景类的,沈阳世博园(植物园)、沈阳方特欢乐世界 、极地海洋世界、熏衣草庄园、棋盘山。 购物类的,中街、太原街、五爱市尝北行。三好街电脑,小北手机、南塔鞋城 其他的辽宁省博物馆
基准价,沈阳东陵,南开,沈阳
文化古迹方面的,故宫、东陵、北陵、大帅府。 游乐公园山水风景类的,沈阳世博园(植物园)、沈阳方特欢乐世界 、极地海洋世界、熏衣草庄园、棋盘山。 购物类的,中街、太原街、五爱市尝北行。三好街电脑,小北手机、南塔鞋城 其他的辽宁省博物馆
『拾』 汉中市汉台区拆迁的补偿款是多少
汉政函[2007]44号
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调整后的汉中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请示》(汉市城建字[2007]69号)
收悉。市政府同意你局经过法定程序提出的调整后的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请予公布执行。
特此批复
汉中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一: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汉市城建函【2007】21号
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公布调整后的汉中市市区房屋拆迁
货币补偿基准价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以及《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相关规定,
市政府已批准了我局经过法定程序提出的调整后的《汉中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现依法予以公布。
调整后的《汉中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
拆迁项目,仍以调整前的《汉中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作为房屋拆迁评估的依据。
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二:新调整的汉中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
汉中市市区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区段
范围
结构
市场价格(元/m2)
重置价格(元/m2 )
补偿价格基准价(元/m2 )
Ⅰ
东至天台路
南北团结街以西
南至南环路(原风景路)西至西环路
北至前进路
砖混(成套)
1685
1032
653
砖混
一等
1457
804
653
二等
1425
772
653
砖木
一等
1331
678
653
二等
1301
648
653
三等
1234
581
653
其它
995
360
653
Ⅱ
东至益州路
南至汉江河堤
西至西二环(原明珠路)北至铁路线
砖混(成套)
1492
1032
460
砖混
一等
1264
804
460
二等
1232
772
460
砖木
一等
1138
678
460
二等
1106
648
460
三等
1041
581
460
其它
820
360
460
Ⅲ
东至汉台区七里镇政府
西至汉江油泵油咀厂
北至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
砖混(成套)
1292
1032
260
砖混
一等
1064
804
260
二等
1032
772
260
砖木
一等
938
678
260
二等
908
648
260
三等
841
581
260
其它
620
306
260
汉中市市区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区类
范围
结构
市场价格(元/m2 )
重置价格(元/m2 )
货币补偿基准价(元/m2 )
Ⅰ
北大街(莲湖路以北 当铺巷以南)
砖混
一等
11243
804
10439
二等
11211
772
10439
砖木
一等
11117
678
10439
二等
11087
648
10439
三等
11020
581
10439
其它
10799
360
10439
Ⅱ
莲湖路南侧(天汉大道以东 北大街以西)
砖混
一等
8877
804
8073
二等
8845
772
8073
砖木
一等
8751
678
8073
二等
8721
648
8073
三等
8654
581
8073
其它
8433
360
8073
Ⅲ
莲湖路(北大街以东 东建设巷以西)
砖混
一等
6806
804
6002
二等
6774
772
6002
砖木
一等
6680
678
6002
二等
6650
648
6002
三等
6583
581
6002
其它
6362
360
6002
Ⅳ
五一路(北大街以东 东建设巷以西)、北大街(当铺巷以北五一路以南)、天汉大道(运达商城)
砖混
一等
6155
804
5351
二等
6123
772
5351
砖木
一等
6029
678
5351
二等
5999
648
5351
三等
5932
581
5351
其它
5711
360
5351
Ⅴ
太白路南恻(友爱路以东—天汉大道以西)
天汉大道(石马商城)
砖混
一等
5327
804
4523
二等
5295
772
4523
砖木
一等
5201
678
4523
二等
5171
648
4523
三等
5104
581
4523
其它
4883
360
4523
Ⅵ
五一路(东建设巷以东—北团结街以西)、 前进西路、兴汉路、 虎桥路、川前街、莲湖东路、东大街、莲湖路(东建设巷以东—北团结街以西)
砖混
一等
4025
804
3221
二等
3993
772
3221
砖木
一等
3899
678
3221
二等
3869
648
3221
三等
3802
581
3221
其它
3581
360
3221
Ⅶ
西环路、天汉西路、天台路、前进东路、中山街、将坛路、北团结街、劳动西路、东关正街、望江路、青龙路、站前路、友爱路
砖混
一等
2961
804
2157
二等
2929
772
2157
砖木
一等
2835
678
2157
二等
2805
648
2157
三等
2738
581
2157
其它
2517
360
2157
Ⅷ
北大街(莲花池公园门口以西—北大街以东)、周公巷、青年路、莲湖东路(北团结街以东—王家巷以西)
砖混
一等
2192
804
1388
二等
2160
772
1388
砖木
一等
2066
678
1388
二等
2036
648
1388
三等
1969
581
1388
其它
1748
360
1388
Ⅸ
当铺巷、 丁字街
砖混
一等
1778
804
974
二等
1746
772
974
砖木
一等
1652
678
974
二等
1622
648
974
三等
1555
581
974
其它
1334
360
974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公式:
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格×(1±建筑物综合因素修
正系数)×成新率〕×建筑面积
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对
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院落也进行评估,并计入货币补偿总额。
院落评估价值=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总用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
该公式只适用于划拨用地,如为出让土地应加上已扣除的土地出让金(须进行年期修正)。
2、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公式:
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建筑
物重置价格×(1±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成新率〕×建筑面积
该公式只适用于划拨用地,如为出让土地应加上已扣除的土地出让金(须进行年期修正)。
土地出让金=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20%
3、其它用途房屋拆迁评估方法
其它用途房屋状况、价格差异较大,故不制定基准价格,在拆迁评估时,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估算:
能搜集充分成交案例并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可比实例房屋,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难以充分采用市场比较法但具有明显收益特点,且其客观收益较易确定的房屋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难以采用市场比较法及收益法的房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说明:
1、基准价适用范围为汉中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拆迁补偿;
2、房屋(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按汉中市城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
3、成新率按原城乡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住宅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表
区 位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元/m2)
各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
Ⅰ
653
-3.4--1.7
Ⅱ
458
-2.1--1.9
Ⅲ
260
0
住宅朝向调节系数表
东
朝东向,居室全部东晒,没有西晒
-3%
朝南向,居室全部东晒或部分东晒
-2%
西
朝西向,居室全部西晒
-5%
朝西向,居室部分西晒
-4%
朝南向,居室全部西晒或部分西晒
-3%
南
居室全部朝南或部分朝南
0
北
朝北向,居室全部北阴
-4%
注:朝向调节系数指一套(户)住房总建筑面积的调节
商业用房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表
区 位
区域范围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元/m2)
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
Ⅰ
北大街(莲湖路以北 —当铺巷以南)
10439
0~5.3
Ⅱ
莲湖路南恻(天汉大道以东—北大街以西)
8073
-10~10
Ⅲ
莲湖路(北大街以东—东建设巷以西
6002
-13~8.7
Ⅳ
五一路(北大街以东—东建设巷以西)、北大街(当铺巷以北—五一路以南)、天汉大道(运达商城)
5351
-15~5.8
Ⅴ
太白路南恻(友爱路以东—天汉大道以西)
天汉大道(石马商城)
4523
-6.7~11
Ⅵ
五一路(东建设巷以东—北团结街以西)、 前进西路、兴汉路、 虎桥路、川前街、东大街、莲湖东路、莲湖路(东建设巷以东—北团结街以西)
3221
-4.7~10.3
Ⅶ
西环路、天汉西路、天台路、前进东路、中山街、将坛路、北团结街、劳动西路、东关正街、望江路、青龙路、站前路、友爱路
2157
-10~0
Ⅷ
北大街(莲花池公园门口以西—北大街以东)、周公巷、青年路、莲湖东路(北团结街以东—王家巷以西)
1388
-13.5~8.1
Ⅸ
当铺巷、 丁字街
974
0
备 注
1、商业用房是指其房屋位置沿街并直接用于商业、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
2、商业用房所处地段不在本表之列的,其年租金均值接近临近地段价格标准的,
可按接近地段的基准价格的标准修正后执行。
商业用房临街深度修正系数表
临街深度
深度修正率(%)
临街深度
深度修正率(%)
≤7.5m
100
≤30m
44.6
≤10m
87.2
≤32.5m
41.4
≤12.5m
78
≤35m
38.4
≤15m
70.8
≤37.5m
35.5
≤17.5m
65
≤40m
32.71
≤20m
60
≤42.5m
30
≤22.5m
55.6
≤45m
27.37
≤25m
51.64
≤47.5m
24.8
≤27.5m
48
≤50m
22.29
商业用房楼层修正系数表
层次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修正系数(%)
100
40
25
住宅房楼层因素调节率表
总楼层 调节率
层次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七
-30
六
-25
-10
五
-20
0
+8
四
-15
+6
+8
+10
三
-10
+6
+10
+10
+14
二
+3
+8
+4
+7
+8
一
+2
+1
+1
+2
+2
1、有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地平面以上的,无论总楼层高低,每层楼在原调节率基础上
再向相应方向分别浮动1%或2%。
(总楼层在五层<含五层>以上的,三、四楼不变;五层以下的二、三层楼不变)
2、设计中有营业、办公楼层面的,住宅部分提高一个楼层计算调节率。
汉中市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结构类型
房屋状况
等级
结构及主体
装饰装修
设备
重置价格
元/m2
备注
基础
承重构件
屋面
地面
内外墙面及顶棚
门窗
水
电
砖混结构
成片小区,市政设施配套,多层(3-6层)砖混结构,内外装修较好,设备齐全,层高2.8m,6度抗震。
多层成套住宅
钢筋砼基础
0.24砖砌体有钢砼圈梁、过梁、柱。
柔性或钢性防水屋面(有架空隔热板)。
普通水泥地面,厨卫地面铺地板砖。
内墙面及顶棚普通抹灰粉刷(普通涂料罩面),外墙面贴外墙砖,厨、卫及阳台贴釉面砖。
进户设全钢防盗门,室内木门,一玻一纱铝塑窗或铝合金窗。
一户一表,上下水齐全。
进户10mm2铜芯线,电视、电话线、宽带均预埋敷设入户。
1032
建安造价630元/m2(含室外配套、前期费各项规费及管理费、投资利息、利润为402元/m2。
砖混结构
3 层以下非成套住宅,层高3m,水电到户。
一等
钢筋砼基础
0.24砖砌体有钢砼圈梁、过梁、柱。
柔性或钢性防水屋面或架空隔热板屋面。
普通水泥地面
内外墙面及顶棚普通粉刷。
一玻一纱铝合金窗,木门。
水到户,下水通;设水表。
明线,普通电照。
804
建安造价522元/m2各项规费及管理费、投资利息、利润为282元/m2。
二等
钢筋砼基础
0.18砖砌体钢砼圈梁、过梁、柱。
柔性或钢性防水屋面或架空隔热板屋面。
普通水泥地面
内外墙面及顶棚普通粉刷。
一玻一纱铝合金窗,木门。
水到户,下水通;设水表。
明线,普通电照。
772
建安造价498元/m2,规费及管理费、利息、利润274元/m2。
砖木结构
单层住宅檐高3m。
一等
条形砖基础
0.24砖墙设0.37砖柱。
木椽、木檩、机瓦或小青瓦屋面。
普通水泥地面
内外墙面普通粉刷,纤维板顶棚。
一玻一纱铝合金窗,木门。
有自来水
明线,普通电照。
678
建安造价457.5元/m2,规费及管理费、利息、利润220.5元/m2。
二等
条形砖基础
0.18砖墙设0.37砖柱。
木椽、木檩、机瓦或小青瓦屋面。
普通水泥地面
内外墙面普通粉刷,纤维板顶棚。
一玻一纱铝合金窗,木门。
有自来水
明线,普通电照。
648
建安造价434元/m2,规费及管理费、利息、利润214元/m2。
单层住宅檐高2.8m。
三等
条形砖基础
0.12砖墙设0.37砖柱。
木椽、木檩、机瓦或小青瓦屋面。
普通水泥地面
内外墙面普通粉刷,纤维板顶棚。
一玻一纱铝合金窗,木门。
有自来水
明线,普通电照。
581
建安造价402元/m2,规费及管理费、利息、利润179元/m2。
简易结构
单层住宅檐高2.8m。
毛石
基础
砖土混合结构,一般木屋架柱、檩条。
石棉瓦
屋面
原土夯实地面
内外墙面普通粉刷,外墙面不抹灰,不刷涂料。
单玻木门窗
有自来水
明线,普通电照。
360
建安造价260元/m2,规费及管理费、利息、利润100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