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股市今天涨多少
① 深圳市内部股份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完善股份制改革,加强股份有限(内部)公司(以下简称内部股份公司)发行与转让内部股份证的管理,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内部股份公司发行与转让内部股份证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内部股份证的发行与转让行使管理职能。第四条内部股份证是内部股份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内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凭证。第五条内部股份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
(二)每股面值、股数;
(三)内部股份证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四)分红派息、扩股、股份转让以及其他情况的记录;
(五)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印鉴;
(六)股份登记处名称和地址;
(七)内部股份证内部管理的有关注意事项。第六条内部股份证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统一设计、印制。第七条内部股份证实行一户一证制,每股的面值为一元。
内部股份证可以抵押、继承和依本办法规定转让,但不得退股。第八条内部股份证的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第九条内部股份证发行与转让的对象为:
(一)公司发起人和发起人以外的法人;
(二)公司内部职工,即本公司以及拥有股份额50%以上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职工。第十条申请发行内部股份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或改组的股份公司;
(二)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四)有盈利记录或经改造以后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五)公司财务制度健全;
(六)公司负责人须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资格审查的规定;
(七)新设立的内部公司,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60%;
(八)申请发行的公司及其发起人在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第十一条申请发行内部股份证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行内部股份证的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批准成立内部公司的文件;
(三)市政府原则同意的公司章程或其草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该报告如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内部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七)招股说明文件;
(八)公司出具的发起人和内部职工名册;
(九)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
(十)公司主管部门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文件或决议;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二)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文件,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
(二)生产经营范围、产品种类、销售情况、经营业绩;
(三)发起人或董事、经理简历;
(四)发行内部股份证的理由和目的;
(五)股份总额、数量,每股面额及售价;
(六)发行方式;
(七)发行对象;
(八)本公司对内部股份管理的规定;
(九)内部股份证登记机构名称;
(十)公司的历史沿革以及形成过程,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公司未来发展情况;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盈利预测。
以上内容不得有任何含糊、虚假和遗漏,更不得有任何误导、欺诈成份。
申请发行内部股份证如获批准,应在招股前十日将招股说明文件送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对象,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布,其他有关文件则需存放公司固定地方供认购人备查。第十三条内部公司申请增加股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份制运作较为规范;
(二)前次发行以来经营业绩良好;
(三)距前次发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四)申请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现有股份额的一倍;
(五)所筹资金运用符合深圳产业政策。
② 深圳市二类股票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一类股票上市标准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二类股票上市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须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2)上市企业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比率不低于30%,且无累计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达8%以上,最后一年达9%以上。
(3)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4)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二年以上。
2.同时,符合“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七款除外)及其它各条款和第四章(第三十七条除外)及其它各条款(市政府特许者除外)。第二条二类股票上市审查及批准程序与一类股票相同。第三条二类股票不开办柜台交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集中交易。第四条二类股票在证券行情显示中须有特别标识,以示其风险大于一类股票。第五条已经列为一类股票的上市公司,资本利润率最近三年均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目标值者,其股票改列为二类股票。
已经列为二类上市股票的公司,如满足一类股票的条件,可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审批合格后,方可改为一类股票。第六条由政府批准立项,有国家投资持股并相对控股的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在企业核准工商登记一年后提出申请并核准上市的股票,列为二类股票。第七条已列为一类股票的企业,因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符合一类股票的上市标准者,改列为二类股票。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实施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执行。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③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特区内试行股份制的国营企业。
试行股份制的集体企业、新成立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吸收外资股份占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四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资股份占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个体工商业户,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按本办法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须有5名股东。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发给国家制发的《营业执照》,即脱离原来的行政隶属系统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所负的责任以公司实有资产为限。第五条 国营、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以及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厂、场、门店、均须经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10天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筹备登记,申请《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登记证》(以下简称《筹备登记证》):
(一)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由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的《公司章程草案》;
(三)由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的《招股说明书》;
(四)由筹备单位填报的《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登记申请表》,并须由筹备负责人签字盖章。第七条 市工商局核发的《筹备登记证》,为公司进行筹备活动的合法凭证。筹备委员会可凭此证申请刻制筹备委员会印章、开立帐户、开展各项筹备活动。但不得以筹备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筹备登记证》有效期为半年。筹备完结即换发正式《营业执照》,缴销《筹备登记证》和筹备印章。筹备新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超过半年不成功者,应书面报告原批准机关,加具意见后10天内向工商局缴销申请撤销或延长《筹备登记》,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条件具备的,可不办理筹备登记,凭市政府批文及有关文件,直接申请注册登记。第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完结申领换发《营业执照》,需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名单;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名单;
(四)股东名册;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资证明及代理发行股票的银行出具的实收股金证明;
(六)由董事长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登记表》;
(七)经营国家有特别规定的行业和项目,要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10天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登记,按国务院批准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变更登记费、年检费每次30元。第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由市工商局依法统一发布公告,公告费用每户40元,注册登记时一并交纳。第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由“深圳市+字号+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如深圳市光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市工商局核准,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变更须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必须使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商业企业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统一标准术语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报市政府批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更,需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后10天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有股东会议决议,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备案。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更换,必须凭股东会议决议,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更换,必须持董事会解聘书和聘请书,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公司地址为法定地址。公司地址变更,须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年终必须向市工商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股东及董事变动名册。
④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体制改革,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开辟筹措资金的新渠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的股票发行、交易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股票发行与交易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深圳市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本办法对股票发行和交易行使日常管理职能。第二章股票第五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第六条股票的票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注册地;
(二)股票种类;
(三)每股面值、股数;
(四)股票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份公司印鉴;
(六)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第七条股票票面格式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设计及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刷。第八条股票原则上实行一手一票制,每股的面值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第九条股票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以转让,但不得退股。转让时必须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十条股票可以抵押、继承。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股票均为记名股票,计值货币为人民币。用外汇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可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以及参加股份公司盈余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权利。
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参加股东大会以及表决的权利,但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享受股份公司盈余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第三章股票发行第十三条股票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第十四条股票发行可分为:
(一)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条件向社会非特定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行。
(二)私募发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发起人(法人)全额认购。私募发行的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间进行转让。
(三)内部发行。是指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30%。内部发行由主管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办理。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成股份公司;
(二)生产经营符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三)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四)申请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25%;
(五)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得少于500万元,并不低于总股本的35%;
(六)向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25%,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提高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
(七)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
(八)申请企业或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发起人认购和定向发售外,其余部分必须向社会公开发售。
定向对象分为内部职工和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有紧密联系的企业法人。
内部职工认购部分不得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且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每半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10%。
企业法人定向购买部分,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且二年内不得转让。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上述报告如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七)招股说明书;
(八)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九)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决议;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一)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⑤ 股票涨副百分之几。那是什么意思啊
股票上讲的涨几点的意思是指大盘增长的点数。股票市场中,股票点数的实质就是利用一个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来标识股市的涨跌趋势,当这个投资组合的收益率相对为正时,大盘点数就上涨;当这个组合的收益率为负时,大盘点数就下跌。
大盘:是指沪市的“上证综合指数”和深市的“深证成份股指数”的股票。大盘指数是运用统计学中的指数方法编制而成的,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股价变动和走势的指标。上证综合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包括A股和B股)为样本,以发行量为权数(包括流通股本和非流通股本),以加权平均法计算,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的股价指数。深证成份股指数: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所有股票中抽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4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为样本,以流通股本为权数,以加权平均法计算,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日,基日指数定为1000点的股价指数。
⑥ 江淮汽车股票还有上涨空间吗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1.40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投资有分析,建议见供参考
⑦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B股种股票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证券商第二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种股票业务,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经营B种股票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证券营运资金,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2.有足够的适应涉外证券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材;
3.有从事涉外证券业务必须的技术手段、通讯设施和结算手段;
4.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条非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包销方式承销B种股票;
2.自营买卖B种股票。第四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和作为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接受委托买卖B种股票的代理机构:
1.遵守我国有关B种股票的法律、法规,信守有关B种股票的合同;
2.具有相当的国际证券业务规模和较雄厚的资金实力;
3.具有在国际上开展证券业务的经验;
4.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5.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B种股票的发行第五条发行B种股票的公司在原有资产折股时,属外资股份的,应折为B种股票。第六条B种股票的发行应有至少一家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承销,并担任承销团经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境外证券商可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并可作为承销团的共同经理人。
承销团经理人的职责包括:
1.与上市公司协商组织承销,确定承销计划;
2.负责组织与B种股票发行有关的披露文件;
3.负责与上市公司、承销团、主管机关等方面的联络与协调;
4.参与B种股票的实际销售;
5.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职责。第七条B种股票的发行价应不低于同一公司的人民币股票的发行价格。承销商在承销期内应按确定的同一价格发售。第八条B种股票的承销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当事人名称,注册登记地、法定代表人或董事;
2.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3.合同标的;
4.B种股票承销方式;
5.B种股票的发行价格;
6.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7.律师、会计师等费用的支付;
8.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
9.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10.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11.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
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B种股票的承销合同须报主管机关核准。第九条发行人可要求将B种股票定向发行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境外法人,但发行对象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且数量不得超过该次发行B种股票数量的15%。第十条B种股票在境外发售所得的股款,应按承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汇入主管机关认可的帐户。第十一条承销团经理人应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主管机关提交承销报告,承销报告须详细说明承销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全部持有B种股票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量,以及承销结束后由承销团各成员自行认购的数量。第四章B种股票的交易第十二条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种股票的交易须遵守该所的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三条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选择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境外证券商为其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种股票的委托和办理与B种股票交易相关的事宜。第十四条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与其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应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十五条投资人买卖B种股票,须事先凭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文件在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处开户。投资人可按开户契约约定的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信函委托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委托买卖B种股票。第十六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批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开立B种股票交易帐户。
投资人直接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认购和买卖B种股票,必须通过上述帐户办理资金的存入和支付。
上述帐户为离岸帐户,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接受境内存入或汇入的资金。该帐户的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或在境内使用,在境内使用时,视同境外汇入资金。
B种股票交易帐户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监督检查。
⑧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是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的法定登记机构。根据B种股票运作实际情况,登记公司可委托符合深圳市B种股票《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银行(简称代理登记银行)代理B种股票登记业务。第二章登记形式第三条B种股票采用无实物股票交易交收方式运作,其登记和过户均采用电脑记帐形式完成。B种股票的登记或过户完成后,代理登记银行须签发过帐单,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凭据。第四条代理登记银行签发的对帐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原有股份余额、本次买卖股数、现存股份余额、登记日期及银行印鉴等。第五条对帐单不可用于流通或设定抵押。第六条代理登记银行对B种股票股东资料的登记,必须登记到境内、外特许证券经纪商(以下简称特许经纪)或有B种股票托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所代理的股票权益实际持有人。第七条登记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向B种股票投资者签发实物股票。第三章股东资料第八条特许经纪和托管银行可以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直接帐户,所有的B种股票投资者均应当通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附属帐户。
直接帐户是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的股份帐户,用于反映这些经纪或银行代理其客户保管的总股份情况。
附属帐户是指B种股票投资者在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的直接帐户下开立的分帐户,用于反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情况。第九条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向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提供姓名(或名称)、持股数目、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国籍(或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必须及时将开户资料移交给代理登记银行。第十条投资者开户资料的文字应为中文或英文。凡投资者开户所凭身份证件有中文姓名(或名称)的,开户资料应为中文;所凭身份证件的姓名(或名称)为中文以外其它文字的,开户资料应当译为中文或英文。第十一条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为投资者建立股票帐户、如实地将投资者的详细资料提供给登记公司,并严格按照深圳B种股票《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投资者保密。第四章登记过户程序第十二条发行登记程序
1.B种股票发行期满后15天内,发行公司必须将经确认的股东名册资料报给登记公司,名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
2.登记公司按照本规则要求及有关规定,对股东名册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
3.登记公司在接到发行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资料后5天内,将名册资料提供给代理登记银行。第十三条过户登记程序:
1.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成交后,特许经纪于T+1上午12:00前将投资者的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卖股数报告给代理登记银行,对新入市的投资者,还应当增报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资料。
2.代理登记银行将各特许经纪报来的资料与投资者帐户资料核对无误后,于T+3完成过户登记。
3.代理登记银行于T+4上午11点前将完整的股东名册资料报告登记公司。第十四条对继承、赠与等导致股份所有权发生变更需要过户时,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文件为依据,并将法律文件(复印件)送登记公司备查。第十五条代理登记银行报给登记公司的名册内容按下列要求办理:
1.已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卖股数;
2.首次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股数、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第十六条代理登记银行必须将B种股票登记的所有凭据及记录至少保存7年。第五章对帐第十七条登记公司与代理登记银行之间逐日对全部登记股份进行对帐签收。
⑨ 股票小步上涨之后横盘很久怎么回事
股票小步上涨之后横盘很久
这些都是表象!!横有多长竖有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