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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 2022-06-11 05:04:26

① 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算也是要算增值税的吧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的时候要加上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吗

只要不是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交换的,要算增值税的,换出的要视同销售写销项税,换入的视同购入写进项税额。

不涉及补价,那么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

资产成本是企业筹集和使用资产而支付的各种费用。概念中筹集资金所支付费用,如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注册费、代办费,向银行借款支付的手续费等简称资金筹集费用。成本计算是进行资产和其他要素计量的前提。各会计要素的计量,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成本计算。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如何纳税扩展阅读:

资产耗减成本的计算: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和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有资产的增加,就必然有资产的减少。资产的耗减有两种情况:一是资产的实物形态消失,资产数量减少(如原材料的耗用)。二是资产的实物形态不变,数量也不减少,但其生产能力逐渐降低,效用递减(如设备的磨损)。这两种情况都要计算资产耗减成本。

资产耗减成本的计算,其基本原则仍然是以实际成本为依据。资产取得成本是多少,资产耗减成本也应该是多少。但在实际工作中,每一次的资产,即使其规格、型号、性能完全相同,其价格和单位成本却不可能完全一样。

那么,在资产耗减时,价格(单位成本)来计算资产的耗减成本就必须先对资产流转路径作出一个明确的假设。企业常采用的假设有:先进先出、后进先出等。当然,对于像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这样的非消耗性、可长期使用的资产,就不必对资产流转路径作出假设,可直接按一定标准摊销

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出的是固定资产也要交增值税

营改增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对于营该增后,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将会直接影响到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

会计处理

营改增前,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涉及到营业税,不影响换入资产成本的账面价值,营改增后,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额,将直接影响换入资产成本的账面价值,具体如下:

1.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不含税公允价值+支付的银行存款(-收到的银行存款)+为换出资产发生的销项税额-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换出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处置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其他调整因素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换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3.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除增值税以外,如果属于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如果属于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计税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是自建还是外购,不动产是营改增前取得的,还是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老房产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在各种情况下,预缴税款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地点等,均存在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分计税方法归类如下:

1.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当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需考虑不动产属于自建还是非自建。对于非自建的不动产,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差额,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自建的不动产,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全额,5%计算增值税。

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取得的不动产。当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非自建不动产和自建不动产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定是一致的。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物等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A公司与B公司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资料如下。假定整个交换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2016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进行资产置换,A公司换出用于经营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写字楼)。B公司换出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与B公司于当日办理完毕相关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A公司换出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其中原值为20600万元;已计提摊销6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0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33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其中原值为1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200万元。

以上2项合计不含税公允价值为50000万元,合计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50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投资性房地产均购于营改增前,购入和交换过程中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B公司换出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持股比例为50%),账面价值为5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55000万元。

置换协议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00万元。

A公司换入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计持有其80%的股权,并由原权益法核算转为成本法核算;在此之前A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原30%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为2000万元)。

2016年7月1日A公司换入B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分录:

换入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30%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换入50%的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0+55000=65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65000

银行存款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8000

—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 2000

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29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6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10000

—土地使用权20600

③ 企业非货币资产交换怎么进行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从收取补价方看,如果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从支付补价方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新准则关于非货币性交换计量的规定与现行税法的差异

(一)新准则规定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资产计量基础、交易损益的确认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相对于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变化较大。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新准则规定了两种计量基础: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换入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能够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在会计上应确认损益。而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则不确认损益。如果在交换过程中发生补价,则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2)收到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减去收取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从新准则规定的两种确认基础上分别进行说明。

1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的实质是:由于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包含的收益或损失。在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的同时,也就是将换出资产的转让收益计入了换入资产的成本。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具体来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在交易时。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转让过程中的所得或损失。并且,税法规定,在交换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的计税成本一相关税费。

两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可能不一致。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会计处理是按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确认损益;而税法是按公允价值和计税成本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新准则规定,不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与税法差异较大。

按税法规定。换出资产需先按出售或转让原有资产计算损益,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但在换出资产时,换出资产方会计上未产生损益,两者之间的差额应按税法确认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会计处理的结果。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讲,采用新会计准则,将会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损益的计量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

(一)交换过程中不涉及补价例1:2007年4月,经A、B两公司协商,A公司以其账面的一项专利权与B公司的一间仓库交换。A公司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B公司仓库账面原价为11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A公司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B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假设A、B两公司扣除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影响之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均为500万元。所涉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中除营业税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95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505万元。

2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105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营业外收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10-5=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一仓库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95

贷:固定资产清理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纳税调整:同A公司

2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仓库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105

贷:固定资产清理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营业外收入10

纳税调整:同A公司

(二)交换过程中涉及补价例2:若A公司的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110万元,则A公司缴纳5,5万元(110x5%)的营业税,B公司以仓库及支付补价10万元为对价交换A公司专利权。其他条件同例1.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5-10=85.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85.5

银行存款1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5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14.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14.5万元。

2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10+55-10=105.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105.5

银行存款1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5

营业外收入2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2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20-5.5=514.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1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仓库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105

贷:固定资产清理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银行存款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5万元。

2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10+5=11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仓库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115

贷:固定资产清理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银行存款10

营业外收入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
(宋浙青)

④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哪些要纳税牛账网解答怎么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固定资产出去了,就要计算销项税,而固定资产交换你不一定能取得进项税票。因为在固定资产交换时,实际上是直接以物换物,很少开增值税发票。

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增值税

09年之前实行的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入账时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就不存在可抵扣税款了、。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增值项,根本就不用考虑增值税的

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税费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非货币性交换中换入资产所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的处理问题,实际上就是与前面各个章节中各资产的初始确认时涉及的相关税费的处理一样的,如果存货中的进项税是不计入成本,并且是以进项税单独核算,并可以抵扣的,这里也是一样的;固定资产则是分为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与不动产,分别情况对待,不动产类、与消费税类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要进入成本的,那么这里也是一样的。当然其他资产的处理,道理也是一样的。
当然换出资产所涉及到的税费问题,也是与前面章节所学习到的处置或出售该资产时,涉税处理如何进行的,这里也是一样的处理而已,没有什么特别的!
提示:你可以这要去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处理的。你要将非货币性资产人为的看作两个环节业务合并处理而已,则,两个环节分别是,出售或处置环节,而是购入环节。只不过这里没有通过银行存款核算而已,就相当于,你卖的钱的同时,就买入了资产并支付了款项,那么这两笔中的款项,并没有通过账务,合并后,就是非货币性资产处理的分录了!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⑦ 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交增值税啊

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因为固定资产出去了,就要计算销项税,而固定资产交换不应定能取得进项税票,因为在固定资产交换时,实际上是直接以物换物,很少开增值税专票的。

固定资产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如何纳税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限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递延纳税,企业可以选择2年、3年、4年和5年递延纳税,只要不超过5年的期限,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递延纳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文件规定的,也可以递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如果企业计算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负数,则应作为资产损失一次性在税前进行申报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固定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货币性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税率

⑧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增值税的问题

公式中的相关税费是不包括增值税的。增值税要单独计算。固定资产要看是什么东西,房产就不叫增值税,看清楚题目是什么。有时为了简化考试,固定资产不计算增值税。关键如何做看清楚题目。

相关税费指的是换入方,为了换入资产支付的运费、过户费、以及相关的价内税。比如,用自己的专利换对方的商品,那么换入的商品的价值以自己的专利确定如果还发生了支付运输商品从对方到我方的运费,那么就要加上相关税费。考试中,一般很少涉及这个相关税费。

(9)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如何纳税扩展阅读: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

也就是说,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高于25%(含25%)的,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⑩ 请问非货币性的资产交换哪些情况涉及到增值税 涉及到增值税的怎样入账

1.以原材料交换,按协议价(公允价值)借:相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以产成品交换,按公允价值,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
3.以固定资产交换,按公允价值,借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贷: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需注意是,如是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销项按售价/(1+4%)*4%/2,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是转型后购入,按售价(含税)/1.17*17%,可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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