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贴房怎么买
① 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
哈尔滨市廉租房政策辑要
明年惠及面更广。据了解,目前,哈市的廉租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六区扩大到呼兰和阿城区及市辖七个县,明年底,将使廉租房保障政策惠及全市范围。
2%比例配建每年可新增廉租房房源4000余套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正式批准了规划部门提出的在新建住宅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廉租房的政策,今后哈市所有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哈市年均住宅总开发规模均在1000万平方米左右)将按其总建筑规模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每年新增廉租住房有望超过20万平方米,这将意味着哈市至少每年新增廉租房房源4000余套。
38个项目可增廉租房1500套
今后,哈市政府将通过规划调控和政策引导,采取配建、罚没等方式,切实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目前,已在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及松北区政府进行对接,规划在危棚房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38个,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7万余平方米,可新增实物配租房屋约1500套。
廉租房补贴增幅达57%
哈尔滨今年租赁补贴由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平均补贴7元提高到11元,增幅达57%,以解决租赁补贴与市场租金水平差距过大的问题。
哈尔滨现行廉租户补贴方式
目前,哈尔滨廉租住房保障主要有两种: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现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政策为:廉租房住户每月按使用面积缴纳房屋租金,每平方米0.35元,包烧费、物业费全免。如使用面积30平方米的廉租房,廉租户每月只须缴纳10.5元钱。现享受租赁补贴的廉租优惠政策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平均补贴11元。一人家庭每月发放230元,两人家庭每月发放280元,三口之家每月发放330元的租赁补贴,四口家庭每月发放租金补贴共计370元,五口以上家庭每月发放租金补贴共计400元。该项优惠政策受惠最大的是一人户家庭,由过去的每月95元补贴增加到现在的230元。
廉租房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
到2010年,哈尔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预计达到28平方米,规划配套建设廉租房20万平方米,廉租房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
按照哈尔滨住房建设规划,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提高廉租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建立动态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信息库、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
哈尔滨市廉租房分布
2006年廉租房实物配租主要集中利用泰山家园小区和新城小区空置房。其中泰山家园小区入住20户,新城小区入住10户。还有部分廉租户被安置到政府在道外区、香坊区等各区回购的二手房内。新增廉租房建设用地主要分布于与产业园区就近的旧城改造区和城市边缘区。(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② 长沙货币补贴如何购买二手房
使用货币补贴购买二手房,要先和原房主去交易过户,拿到新产权证后,去德政园房管局二楼72号窗口领表填,然后到71或68号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至于公积金贷款方面,我不知道
③ 哈尔滨购买经济住房货币补贴如何申请
十、如何申请货币补贴?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家庭,其家庭申请成员应当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名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市房产住宅局网站上下载);
2.家庭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申请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授权委托书;
5.家庭申请成员拥有所有权或者公房承租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住房的,需提供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对该成员经济收入的证明,领取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没有单位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对该成员经济收入的证明。
十一、如何进行货币补贴的审核、核准、摇号和《补贴证》发放?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区人民政府核准后,经摇号取得《补贴证》。
十三、补贴资金如何发放?
答:1.在《补贴证》有效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人持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补贴证》。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权属档案中,标注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时间、金额等情况。
2.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领取货币补贴资金,同时由区人民政府收回《补贴证》。
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购房人,在《补贴证》有效期间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产住宅局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办理《货币补贴购房登记表》,同时由区人民政府收回《补贴证》;购房人取得产权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货币补贴购房登记表》领取货币补贴资金。
④ 在长沙怎么样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都需要提供一些什么资料
(1)关于申报住房货币补贴的请示(申报单位文件2份);(2)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http://cs.loupan.com/html/news/201008/89884.html(3)夫妻双方身份证、工资审批表复印件(1件);(4)职务(称)证书及聘书等相关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5)房屋所有权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6)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数据采集电子资料;(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⑤ 请问一下如何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或者经济适用房,今年的政策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只对结婚的家庭,才能购买,具体的要保当地的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⑥ 沈阳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怎么办有正在办的,联系我,帮帮我
(一)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线的70%(含70%); (三)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 (一)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二)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第五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3个月内尚未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第六条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七条 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原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交易申请表》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标明补贴金额。买受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原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第八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退还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相关手续。 第九条 利用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 [Page]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还有三条.没办法打上了
⑦ 长沙货币补贴买房要求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流程:
申 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或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 理: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及改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2、社区居委会应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社区、街道及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反映情况。
初 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复 审:
1、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
2、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经核准后的申请人及时建立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3、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将核准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张榜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举报。
核准备案: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备案。
发放《补贴凭证》:
是否超过年度补贴计划.是:摇号:发布公告、组织摇号、公布结果、发放《补贴凭证》;否,直接发放《补贴凭证》
自主购房:
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可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选购二手房的,在与房屋出卖人签定买卖合同后,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核对《补贴凭证》的信息并进行交易登记备案,交易信息经备案后,房屋买受人将货币补贴资金与购房款之间的差额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签署《授权委托书》,再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发放补贴资金:
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内。
出处(长沙365房产网)
⑧ 大连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如何购买二手房可否贷款
咨询一下《经济适用房购房货币补贴13万》几个问题:
一、本人属于中山户口,在中山上班,近两天看了几家四市区楼盘,均价在6600--12000之间,除去65平补贴2000元/平之后,均价也在4600以上,远高于经济适用房2800--3500的价格。去看的几个楼盘,开发商拒绝补贴购房者选购,问其原因大都闭口不说详情,不过在交谈中得知可能的两点原因:1、补贴的13万不能用于贷款首付;2、银行不支持低收入者购置经济适用房贷款。请政府部门予以澄清与否?
二、2009年3月以来房价涨幅比2009年2月以前高出1500--3000,基本抵消按65平补贴标准的补贴款13万。当初出台《补贴》政策是处于楼市低迷时期,当时锦绣石门山和泉水一代的商品住房售价分别在在5800、4800左右,现在已经飞涨到7500、6000左右。据说,泉水南关岭一带6000元的小户型机会售完,而且即将开盘的楼盘会在7000元以上。当初政府是根据相同地域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与商品房房价之差,按65平的标准出台了补贴13万的政策补贴款,即:{(5800+4800)/2-(2900+3500)/2}*65=13万。如果按现在的房间补贴应该在{(7500+6000)/2-(2900+3500)/2}*65=23万.政府是否在考虑到因房价过快上涨而增加补贴款这因素?
三、如果补贴13万不会改变,而开发商有意抬高楼价,那政府是否会做市场干预,也就是享受补贴的低收入者能够买到市内四区限价不高于6000的房子?也即低于65平的房子价格不高于6000/平,高出部分是否也享受6000的支持。
四、从中介和个人购买的二手房,能够享受贷款?按65平计算,假如银行办理贷款,不论购买二手房还是新商品房,最高能贷款过少?
五、2009年5月,我去住房保障中心找领导咨询补贴购房事宜,他说将在入围中只考虑2000户。当时我看好了几套低价房,准备借钱购买,问他如果我现在购买,将来能否享受13万的补贴?他说不可以,而且一旦你买了房子不但不给补贴,还要拿掉经济适用房资格!!我跟他要政府文件看,他说没有。考虑到当时房价尽管难以承受,但却没想到经过半年之后……..我2009年4月看好的62平房子当时价格31万,现在已经42万!!!如果当时买下,现在即便入围了补贴范围,也无法得到补贴????担心的是2000户假如没我,那我怎么还钱呢?政府的政策导向确实令人不解?我认为在房间大涨的现在摇出了8000户,这批人大部分都欲哭无力,我认为补贴也该增加到23万以弥补政策出台之时到现在房价的上涨。
六、房价上涨,而工资却不涨。我现在一个月在1800左右的收入,去年手里有16万存款,而今年不但存款没增加,由于房租涨价而又不能享受到廉租房待遇,存款变成15万。本来这16万是要准备购买3000一平的经济适用房,但是自2006年11月先后在泉水ABC区和石门山四次摇号中没有入围,这次8000户命中了我,我却高兴不起来。。。。
七、我最担心的是,政府政策的不确定因素。经济适用房关系百姓民生的大事,也是政府为民办的一件民心工程。我想政府这次出台8000户的入围人数,肯定不是闭门造车产生的,必是召开过百姓“听证会”争取我们这些低收入家庭的意见之后出台的。我从网上搜查了,可没找到,能告诉我详情吗?
八、补贴购买的属于经济适用房,根据大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否意味着从市场上购买的二手房和商品房政府和相关物价等部门限制价格以便购买人能够真正得到政府的优惠呢?
⑨ 沈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符合条件可否申请住房补贴购买房产
1、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4万元,新民市、辽中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8万元;康平县、法库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2、何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答: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3、何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
答: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细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4、何为家庭申请人?
答: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
5、何为单身申请人?
答:是指年满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6、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人口如何计算?
答:①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等。
子女与父母同一户口簿的家庭,可按家庭户口簿计算人口,以一个家庭共同申请;也可与父母分开计算家庭人口,分别申请。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以婚姻证明为准,按一个家庭计算人口。
②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③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
④申请人配偶的户口不在本市或为农业户口,但在沈阳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口。
⑤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未婚现役军人可计入家庭人口。
⑥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⑦离婚家庭因无房无法分户或将户口迁至其他家庭的可单独申请(离异不带子女的需年满35周岁以上)。
⑧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7、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范围?
答: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一套。
8、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②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含70%)(852元/月以下,含852元/月);
③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④货币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货币拆迁后,已购买住房的家庭,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货币拆迁后,未购买住房的家庭,原拆迁房屋面积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9、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②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③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10、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
答: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②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材料后,提交所在社区。
③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口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街道办事处。
④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⑤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⑦保障对象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选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面积不限)。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11、购房后如何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答: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开发建设单位凭提交的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资格认定书》原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交易申请表》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标明补贴金额。买受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认定书》原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
12、取得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是否长期有效?
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取得《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后,应在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选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13、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否多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4、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想退房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必须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款退还到帐后,核发《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消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款未全额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消备案相关手续。
15、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房屋的产权性质及今后上市交易是如何规定的?
答: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后,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16、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可否继承?
答: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可以办理继承。在办理继承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17、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可否赠予他人?
答:须将货币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后,可以办理赠予事宜。
18、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还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吗?
答: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尚未购买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但需重新履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程序。
19、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可否用于出租?
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20、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的时间有限制吗?
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的时间没有限制。但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后,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辖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扶持,定向销售”的原则。由政府组织,统一规划、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管理分工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审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审议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负责决策、领导、管理。
(二)市房产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确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销售审批、房源调配等。
(三)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负责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四)市建委负责协调市政配套工程建设。
(五)市监察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监察工作。
(六)市物价局负责价格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市房产局协调市发改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建设规划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选址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共同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产局共同确定。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承担;
(三)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或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委托专业招投标企业进行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资金充足,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按照《住宅建筑规范》进行建设,同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除具备物业管理及社区、警卫、自行车库等用房外,按规划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提取商业用房,产权为国有(直管公房),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贴补小区物业管理支出。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房产局根据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并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成本不得高于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提取利润。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可支配人均年收入的70%(含70%);
(三) 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70%(含70%);
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由其单位开具;其他人员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其他人员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十六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到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
(二)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确认,由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五)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经复核合格者,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或者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排序轮候,并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
(六)申请人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到指定的销售部门按照轮候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备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总价。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划拨土地”字样。
第十八条 购房人对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出售人按照出售收益的50%上交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收益(确指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补交的价款部分)归各区、县(市)使用,专项用于解决各区、县(市)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第十九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条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搞商品房开发。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由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⑩ 什么是住房货币补贴 住房补贴的标准有哪些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
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
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10)货币补贴房怎么买扩展阅读: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
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二是单位售房资金;
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补贴额度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