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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和法定货币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2022-06-21 12:01:44

⑴ 支票,汇票,发票的区别是什么

汇票和支票都是一种支付方式,而发票是一种收据凭证,下面我们了解一下汇票和支票的区别:

1. 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 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 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

汇票主要是企业间支付结算,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开票的本质是延期付款。银行汇票本质上是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才有效,允许转让,但转让必须背书。

汇票具有以下特征:

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

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

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

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支票和现金一样都是单位用于支付货款、劳务的。大额和对单位的用支票支付;小额或对个人的用现金支付。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发票对企业来讲,是用于收到款时,给付款方开具的付货的凭据,也是向税务部门纳税的依据之一。对个人来讲,是你购买商品的证据。



⑵ 票据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⑶ 钱、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区别(越详细、精准越好)

钱只是一种货币符号它只能代表货币而已实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本身没有价值,而货币则是一般等价物,本身是商品并且有价值,比如黄金,法定货币一般就是所谓的钱,可以用的钱!

⑷ 票据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

票据的功能有: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流通作用。《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⑸ 纸币和银行券是啥关系啊

银行券与纸币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 纸币是指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2. 银行券和纸币本身都没有价值,这一点两者是相同的。

区别:

  1. 纸币是从货币的作为流通媒介的职能中产生的;而银行券则产生于信用关系,是在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

  2. 纸币是由政府发行、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流通的;而银行券则是由银行通过短期商业票据贴现方式发行的。

  3. 纸币不能兑现,而银行券可以兑现;

  4. 纸币如超量发行就会贬值,而银行券不会贬值。

拓展资料:

银行券:是由银行(尤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一种票据,俗称钞票。

银行发行的、用以代替商业票据的银行票据的一种表征货币。产生于货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以商业票据流通为基础。

早期的银行券是由私人银行发行的。19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券发行逐渐由私人银行改由中 央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发行。

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 危机后,各国相继放弃金本位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 有资本主义国家的货币都同亚汇黄金脱钩,普遍由中央银行发行不兑换的纸币作为流通手段。这种纸币与银行券不 同,它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很少甚至 根本没有商业票据和黄金作保证,不能兑换黄金。

它是根据政府的法令发行,规定在一切公私债务的支付中必 须接受的货币,所以叫做“法定货币”银行票据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支票等。

银行券 网络

⑹ 股评老说央行票据是什么意思与流通货币有什么区别

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也只有1年)。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
央行票据发行的对象是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有43家,其成员均为商业银行,人不能直接投资。显然不同于流通货币,它行使着调控货币供应量的职能,发行央行票据,是一种向市场出售证券、回笼基础货币的行为;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基础货币的投放。

⑺ 应收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有什么区别

一、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应收票据?什么是其他货币资金?(定义)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票据。从广义上讲,应收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
(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二、明确“应收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所包含的内容
“应收票据”简单说就是指企业采用商业汇票支付方式进行商品交易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其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
其他货币资金基本上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
三、“应收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分录
销售商品而收到的应收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票据的面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并交存款项,取得汇票: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贷:银行存款
企业使用银行汇票支付款项:
借:物资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四、最简单的区分“应收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方法
一般跟银行或者二级市场有关的,基本上是用其他货币资金;只要是商业汇票,一定就是应付票据、应收票据。

⑻ 什么是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一)货币
货币在国际贸易中可作为计价、结算和支付的手段。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却不多见。因为以货币清偿国际债权债务,不仅涉及到直接运送大量现金所引起的各种危险和不便,而且产生资金周转的缓慢。所以,现代国际贸易的结算,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可说是例外。
(二)票据
票据(bills)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而依票据法发行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transferable and negotiable instrument),即指汇票、本票及支票而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都使用一定的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透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的结算。票据固然具有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但它本身毕竟不是货币。
票据与法定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票据所凭借的是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私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在法律上称为法偿(legal tender),债权人必须予以接受。但如债务人拟以票据清偿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在契约中予以规定,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
以下就有关票据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简要的介绍。
(三)票据法及其统一运动
票据法属于商事法的一种,由于各国商事习惯不同,各自制定的票据法存在着一些分歧和差异。这对国际间流通的票据的解释势必产生冲突,从而阻碍在国际上的流通,因而有制定统一票据法的必要性。
制定一些有关票据的统一公约。经过长期的酝酿准备,终于在1930年代初期通过了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即:1>1930年统一汇票暨本票法公约、2>1930年解决汇票暨本票法律抵触事项公约、3>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4>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抵触事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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