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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如何发放货币到银行

发布时间: 2022-07-01 20:31:59

『壹』 中国和美国的央行是如何发行货币的

我在课本上看到说发行货币的程序是,央行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以增加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来增加货币存量,那买国债和向商业银行贷款这两项措施中国是用的哪一种? 最近说美国在发货币,那它是采用的哪种途径? 我简单的澄清下你的疑惑,首先,你说的两种方式我们都没有采用,因为那些方式像你说的都有利息,而且国家发行的货币越大利息越高,这中间会造成资金的浪费。我们国家是中央银行直接发行货币,通过几种方式进入市场。 而美国才货币发行权是没有在政府手里面的,而控制在美联储里面,美国国家货币的发行必须是美国政府发行国债,然后美联储通过国债发行货币。因此美国政府就永远欠美联储的钱,而且需要巨额的利息,比如说2008年,美国政府就欠美联储8W9000亿美元债务,每年的利息就高达2000亿美元。 补充下,关于中国具体的货币发行过程和体制,至少到现在还么有一个权威的理论,因为中央从来没有真正公开过,但是货币发行的主要方式是一定的。 货币发行按其性质分为经济发行、财政发行、隐蔽的财政发行、信用发行四种。(1)经济发行。指货币发行银行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信贷程序,有计划地发行、投放货币。这种发行有充足的商品物资作保证,与商品流通的需要量相一致,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能够保证市场货币流通的稳定、正常,是一种正常的发行。(2)财政发行。指为弥补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财政出现赤字后,向银行透支,直接占用银行贷款,使信贷收支出现不平衡,迫使银行发行货币。这种发行是没有物资保障的过多发行,必然引起流通中货币过多,造成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是一种不正常的发行。(3)隐蔽的财政发行。指由于财政假平衡真赤字而导致的货币发行,它是由财政的虚假收入造成的。突出表现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工业生产脱离市场,产品不适销对路且质次价高,这样的产品被商业部门统购包销后,企业向国家缴纳了税金和利润,形成财政收入,而商业部门的商品积压甚至报废,占用大量资金。这样,一方面财政形成的部分收入没有物资保证,另一方面商业部门资金被挤占,为了周转又必须向银行贷款,使银行贷款增加,形成隐蔽性的财政发行。(4)信用发行。通过信贷方式进行的货币发行。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进行的适当信用货币发行是必要的,但如果银行贷款掌握不严,发放贷款超过生产发展和商品流转扩大的需要,也会造成流通中的货币过多而形成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货币发行必须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客观要求。在我国,货币发行坚持稳定货币的方针,坚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和有计划发行的原则。人民币的发行是在每年国民经济计划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核批最高发行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具体执行。 而我国根据具体国情的不同,对于这几种方式应该有所偏重,应该主要是经济发行和信用发行,因为真正具体的消息不得而知,所以大家都是通过各种信息推断,中国经济增长主要原动力是外贸,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的货币发行是紧跟外汇,也就是进来一美元就发行一美元的人民币进行对冲,但是随着美国这个无赖不断加速美元发行量,(由于美元收到国际金融市场的亲来,甘愿将钱换成美元,所以美国的通货膨胀率一直维持在安全线内。)所以中国政府为了稳定人名币开始慢慢与美元脱钩,而我们第二个经济原动力就是投资,但是中央到底为此是怎么调整的完全不得而知,至于内需则是中国一直很少关注的一个问题,只是作为稳定市场的一个调整和缓冲的手段。 我解释下,我所说的没有利息是相对美国的货币发行手段而言,我的意思是说中国的货币发行体制不会产生额外政府消耗。这两个利息是有绝对的差异的,美国的货币发行,在基础货币上美国政府就要承担利息,而中国央行发行基础货币是政府财政是不需要额外的支出的。具体的就是中央财政向某个商业银行比如1500亿的基础货币,然后银行通过商业信贷,贷给公司A,然后公司A把钱有存进了银行C,银行C又把钱待给了公司D,这样可能会持续下去,而这中间,企业会留一定的流动资金,而银行也会有一定的寸头,同时银行要向中央银行上缴的准备金就不说了。而这过程中的流通过程中就产生了实际货币发行量(流通的次数就是货币常数),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对贷款人的资产能力和还款能力的评估就是对社会财富的一个评估,如果出现失误,就会等于多发行了货币,也就是一些货币代表一些不存在的价值。因此可以看到中央银行控制了基础货币发行,也可以影响货币常数,因此我们国家是比较有效的控制了货币流通的发行,而在这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是商业银行的利润,上缴的准备金也是存在中央银行的,中央银行在这过程中是不盈利的,中央政府也没有额外的支出。

『贰』 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是怎样到达商业银行的

现金是由各商业银行到央行进行调解,有持枪保卫,你不用打主意了。
在我国,各商业银行都是通过央行进行业务往来的,各行都有专业人员进行每日汇总头寸调拨,一般不会出现超额使用问题,如出现超额将对超额行进行处罚。即各行使用的都是自己存放央行款项超额后就变成利率更高的同业折借了,这是一种信用借款,并会受到央行的处理。所以一般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即甲方行客户向乙方行客户汇款,丙方行客户向甲方行汇款,乙方行又有客户对丙方行汇款,其差额进行调拨头寸处理。每日各行都会有各种业务往来,并不是完全使用各行自己的存放央行款项的!具体操作太专业了,不过大概也就是这样只不过参与行更多而已!!!

『叁』 我国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投放基础货币

我国中央银行投放基础货币的渠道主要有: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外汇占款、央票到期、债券回购等。由央行向社会投放的货币就是基础货币。1、基础货币即为央行的净货币负债。信用货币的创造的过程是由商业银行的资产扩张行为直接创造货币,那么基础货币的创造过程也是来源于央行资产端的扩张。因此,我们通常分析基础货币,并不从其货币发行与存款准备金的组成成分来分析,而是从资产端外汇资产等部分的变动来分析。2、根据资产恒等于负债的会计关系,我们很容易从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基础货币的决定公式:基础货币=国外资产+对政府债权+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对非金融性公司债权+其他资产-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债券发行-国外负债-政府存款-自有资金-其它负债。上式是根据资产负债表直接得出的,如此多的统计品类反而使得基础货币的分析变得复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简化公式。拓展资料:1、外汇储备是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投放基础货币的主要渠道。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为了避免人民币汇率的大幅波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影响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当外汇储备增加时,基础货币也相应增加;反之,当外汇储备减少时,基础货币也相应减少。2、公开市场业务也是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一个重要渠道。中央银行如果增加持有对政府的债权,就意味着投放了相应的基础货币;中央银行减少对政府的债权,意味着其收回了相应的基础货币。1995年以后中央银行增加的对政府债权都体现在持有的政府债券上,都是中国人民银行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结果。3再贴现曾经是中国人民银行投放基础货币的渠道,但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日益完善,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的迅速发展,通过再贷款投放的基础货币规模越来越小。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的再贴现市场不发达,再贴现没能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收放基础货币的主要渠道之一。4、发行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另一种手段。我国的中央银行票据只向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发行,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支付款项后,直接的结果是其在中央银行账户上的准备金存款减少,即基础货币数量减少。

『肆』 中央银行如何发行货币的,发行多少货币是怎么决定的,是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

根据国内生产总值决定发行多少货币。从理论上讲人民银行是根据一定时期内全社会的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的流通速度,来确定当前市场上货币的数量.但是实际上是不完全这样操作的,人民银行还要根据国家总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需要综合考虑.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和保密性很强的工作.
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有二个渠道流入市场,一个银行,二是财政;银行的新投放基本上是现金和信贷,流通到企业,企业再分配到员工;财政是国家投资流通到企业再分配到员工.员工的收入存入银行,银行再投放,企业再分配,国家再得到上交的利润和税收,再进行投入.这样反复循环.就构成了货币的流通和分配.

『伍』 国家是如何发行货币的

以人民币为例

(1)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每年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货币发行和回笼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包括负责票币设计、印制和储备。

(2)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

(3)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发行基金是中央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它是货币发行的准备基金,不具备货币的性质,由设置发行库的各级人民银行保管,总行统一掌管,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

(4)普通银行业务库日常现金收付。人民币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来实现的。各商业银行将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发行基金调入业务库后,再从业务库通过现金出纳支付给各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钞票就进入市场。这称为“现金投放”。

同时,各商业银行每日都要从市场回收一定的现金,当业务库的库存货币超过规定的限额时,超出部分要送交发行库保管。这称为“现金归行”。货币从发行库到业务库的过程叫“出库”,即货币发行;货币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的过程叫“入库”,即货币回笼。

(5)央行如何发放货币到银行扩展阅读

现行的货币发行制度实际上指不兑现的信用货币的发行制度。西方国家的货币发行制度承袭了银行券的发行管理办法,强调国家的监管,以保证货币的适度发行,维持本国甚至地区的币值稳定。几乎所有国家都将货币发行权集中到各自的中央银行,规定发行最高限额和弹性发行的条件,并规定相应的发行保证的条件。

我国的货币发行权集中到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高度的集中管理,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准发行任何货币或变相货币,都无权动用国家的货币发行基金。人民币是通过国家银行信贷程序发放出来的。

『陆』 中央银行印的钱是怎么投放到市场中的

央行发行的货币,先到银行手里,形成超额准备金,再通过贷款 - 漏出现金 - 存款 - 贷款 - 漏出现金 - 存款等环节不断派生进入到实体,从而形成总的货币供应量。也就是说,央行投放出去的货币,是通过银行进入实体的。

现实中的货币投放,名类很多,但实质上不外乎三种:

1、直接向个人投放

主要是外汇占款,某公司把产品卖到国外换回了外汇,由于外汇不能在中国市场流通,所以必须卖给中央银行换取人民币

2、向银行投放

如果商业银行现金不足,他们便会用各种资产等进行抵押,向央行申请贷款换取人民币。或者说央行为支持某个项目,比如棚改,会给商业银行发放长期低息贷款。

3、向政府投放

这是美国最常用的货币发行方式。当国家财政预算出现赤字时,政府会用未来税收现金流锚点,向央行申请贷款,贷款当然要还,只是由于税收随着经济不断增长,还了不仅可以再贷,贷款金额也逐年加大,这也是美国政府长期赤字的原因以及经济发展的动力。

(6)央行如何发放货币到银行扩展阅读

基础(高能)货币派生:

假设银行从央行处获得一笔资金,初始状态下,基础货币=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假设基础货币为 B,存款准备金率为 r(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r0+ 超额存款准备金率 r1),现金漏出率为 m0

派生过程如下:

派生第一次:银行向企业贷款 B,企业获得贷款后,取出一部分现金(比例为 m0)保证企业运作,金额为 B*m0,剩下的钱继续存回银行(B*(1-m0)),银行将存款的一部分存回央行作为存款准备金 B*(1-m0)*r,还剩下 B*(1-m0)*(1-r)可以用于贷款。

然后进入第二轮派生直到第 n 轮。

将 n 轮派生产生的贷款、存款、现金和存款准备金分别加总,如右表所示。

其中,2、流通中现金 +4、存款准备金 = B,即派生完成后,它们仍然等于基础货币。

将 2、流通中现金 +3、存款 = B/[1-(1-m0)*(1-r)],这个大致等于我们体系的 M2,统计口径有细微差别。M2 可以认为是我们体系最终形成的货币,它等于 基础货币乘以货币乘数。也就是说,1/[1-(1-m0)*(1-r)]——数字“1”扣除现金漏出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的倒数——就是货币乘数。

假设货币乘数是 X,那么上表中:

1、人民币贷款总额 = BX = M2

2、漏出现金=BX*m0=M2*m0

3、存款=BX*(1-m0)=M2*(1-m0)

4、存款准备金=BX*(1-m0)r=M2*(1-m0)r

第二项 + 第三项就是 M2,广义货币供应量。因为这是货币创造的根源,央行正是通过调控上述派生过程中的某个参数,从而达到调控总的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例如,2014 年以前,外汇流入 -> 基础货币投放大幅增加,为了使体系中货币供应量不致上升过快,央行主要采取两种操作: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

首先,外汇流入会导致央行资产负债表膨胀(外汇储备和货币发行等额增加)。

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本质上是冻结一部分高能货币,从而降低货币派生能力,降低货币乘数,但体系总基础货币不变。

公开市场操作,是回收一部分高能货币。如央行向商业银行发行央票,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中,超额准备金减少,获得央票作为资产。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为,发行货币项下银行存款准备金减少(回笼了基础货币),同时,央行资产负债简表中第二项——发行债券金额上升。

『柒』 央行是如何投放新的货币

1.人行出手向一般商业银行买回国库券或没元外汇等,就可以投放货币出来
2.人行出手向一般商业银行购买黄金,也可以投放货币出来
3.降低存款准备率,一般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水位将立即增高,达到投放货币的目的
4.人行出手向一般证券商做国债回购,或要求一些银行持合格票券回来人行请求贴现,如此一来市面资金水位将立即增加

『捌』 人民银行是如何发行的货币的,原理是什么

人民银行是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其原理是向流通界投放的货币数量超过从流通界回笼到发行库的货币数量。

货币发行就其性质来说,可以分为经济发行和财政发行。经济发行是为了满足商品流通的需要而发行的货币。这种发行是符合货币流通规律要求的,因此,它既能满足国民经济需要,又能保持币值稳定。财政发行是为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货币。这种发行超过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往往会导致通货膨胀。

(8)央行如何发放货币到银行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掌握本国货币发行权,又称为“发行的银行".人民币的具体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简称发行库)来办理。

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大致分为以下:

1、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每年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货币发行和回笼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包括负责票币设计、印制和储备。

2、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

3、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发行基金是中央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它是货币发行的准备基金,不具备货币的性质,由设置发行库的各级人民银行保管,总行统一掌管,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

『玖』 央行如何发行货币

发行人民币不是增加货币量的唯一方法,每年央行都会销毁一些旧人民币然后补充新的这都是按照严格标准的。 以下方法都可以增加货币量 1、降低银行存款现金准备率 降低现金准备金后上缴中央银行的钱少了,那么市场上就较多的货币量 2、减息 存款减少 3、公开市场操作提高贴现率 央行提高贴现率,商业银行纷纷将所持债券向央行兑现,从而大量货币进入市场

『拾』 人民币是如何发放的

看一下第二十条规定,我觉得应该是央行授权下属分支机构向其他银行发放,然后通过存取款、贷款等形式发放出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人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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