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货币性担保
⑴ 什么是质押保证金
所谓的质押保证金,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质押存款是借款人通过担保人向银行借款后,同时为降低借款人违约的一些风险,并且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按贷款金额比例支付给保证人的款项,这个 是借款人给担保人的钱
1、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保证金质押是不需要登记的, 在民法典里面有着一系列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认为在保证金账户中设立资金质押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包含订立书面质押的有关内容。第二点是存款的资金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和用途。最后一点是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换而言之,当事人还应该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是指设立质押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标的物的描述。 保证金质押需要质押的专业化作为其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2、保证金质押生效的条件如下,所谓的保证金质押是一种具有货币性质的质押,众所周知,我们的货币是一种东西,这是一种十分特殊的东西。 只要你占有,这就是意味着所有权。 保证金质押除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第一点,保证金金必须明确; 然后是第二种情况,用户存入账户的资金必须转至贷款银行。 质权从质押财产的转让有时由质权人确立,还有一点要注意的事,如果保证金的来源不规范的话,这是会造成一定得保证金质押风险的。
拓展资料:
担保质押是指借款人将款项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使用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扣除还贷保证金。 保证金是信贷业务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该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
⑵ 抵押和担保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1、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担保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方式不同
1、抵押
(一)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担保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三、作用不同
1、抵押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担保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
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⑶ 什么是基础货币和报价货币
基础货币,也称货币基数(Monetary Base)、强力货币、始初货币,因其具有使货币供应总量成倍放大或收缩的能力,又被称为高能货币(High-poweredMoney),是指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被社会公众持有的现金与商业银行体系持有的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的总和。
报价货币即由报价方同时报出自己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由客户自行决定买卖方向。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价差越小,对于投资者来说意味着成本越小。目前国外保证金交易的报价点差基本在3-7点,香港在6-8点,国内银行实盘交易在10-40点不等。
(3)什么是货币性担保扩展阅读:
基础货币是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借以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是整个商业银 行体系的存款得以倍数扩张的源泉。从本质上看,基础货币具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
一、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性负债,而不是中央银行资产或非货币性负债,是中央银行通过自身的资产业务供给出来的;(现代中央银行建立不依靠财政注资和资产担保,货币发行机构和政府都没有对货币提供资产担保,货币发行实际不具有信用证的特征。
因此中央银行经营实际等于负债经营,中央银行的负债规模实际取决于执行流通功能所需要的规模,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实际是中央银行负债业务的衍生)
二、是通过由中央银行直接控制和调节的变量对它的影响,达到调节和控制供给量的目的;
三、是支撑商业银行负债的基础,商业银行不持有基础货币,就不能创造信用;(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不依靠基础货币也能通过发行或有负债的信用证衍生工具也能大量创造货币信用;在金融周期流通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创新工具。
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实际不受货币政策和货币供给制约,商业银行的最终负债规模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净资产规模和风险经营能力)
四、是在实行准备金制度下,基础货币被整个银行体系运用的结果,能产生数倍于它自身的量,从来源上看,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通过其资产业务供给出来的。
⑷ 担保的特点
担保有以下特点:
一、担保具有从属性。
二、担保具有自愿性。
三、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
四、担保具有财产权性。
五、担保具有变价性。
【拓展资料】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受于罗马法的物的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其中,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设立属于意定,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其设立亦属于意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⑸ 给别人做担保有什么风险
1、被控告。如果借款人违约还款,出借人就会控告保证人。不过,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一致的。在一般保证中,出借人找借款人还款未果的,经过诉讼或是仲裁后还是不还的,并且经过法院执行后确定无力还款的,那么出借人即可转而找保证人还钱。而连带保证的责任较重,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的,出借人既可以找借款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并且不管是追偿还是控告都没有先后之分。2、被宣判破产。如果保证人的债务超过自己的偿债能力,那么就有可能跟着债务人一样被宣判破产。不过,保证人被追偿后,可以接着找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不肯积极还款的,照样是可以去法院起诉追偿的。
一;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受于罗马法的物的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其中,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二;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设立属于意定,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其设立亦属于意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⑹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是什么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申请贷款企业提供担保,收取一定的费用(服务费),叫保费,而向贷款人处存放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其实现担保的一种方式,以得到贷款人的认可,俗称保证金。
当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时,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直接划转担保公司在其处存放的保证金,以确保债权安全,有效清偿,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性质进行认定,主要要看是否有具体的关于这笔保证金的相关合同,如没有合同约定,应该理解为担保服务费,在正常按约履行还款职责后,不会予以返还。
担保公司为融资企业做担保时,收取保证金10-15%,利用自身担保资质,运用保证金杠杆原理,开展业务的一种形式,此行为也是担保公司控制风险的方法之一,最起码企业发生不法偿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偿风险发生时,可以减少一部分损失。
(6)什么是货币性担保扩展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意事项: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4、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担保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担保
⑺ 什么是税务担保具体情形是哪种呢麻烦各位解释一下,谢谢,谢谢
从本质上说,税务担保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税务担保不能适用属民商法范畴的《担保法》,而只能依据另外的专门规定。
一、税务担保有货币、物和人的担保三种法定方式
在制定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时,应把保证金纳入到税务担保中,明确规定税务担保的三种方式:
一是货币担保,即保证金,是纳税人在纳税(发票缴销)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预缴一定数额的资金,如纳税人逾期不缴税款或缴销发票,税务机关则可以将其预缴的资金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二是物的担保,包括抵押和质押。抵押是纳税人不转移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担保;质押是纳税人转移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动产和权利的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担保。新的征管法律法规可参照《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等规定,列明可用来作抵押、质押的财产和权利的范围,还应规定,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或权利作税务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税务担保的财产、权利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权利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税务担保财产、权利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三是人的担保,即税务担保人的保证,由纳税义务人提供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发票)担保人,与税务机关约定,签订《纳税(发票)担保书》,经纳税人、税务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当纳税义务人不履行纳税(发票缴销)义务时,由税务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可参照《担保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纳税(发票)担保人的范围。
二、货币担保即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可适当扩大
现行税法中,只有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即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对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其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随着打击偷逃税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将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的范围扩大到其他无证无照经营户和在异地经营又无大额资产的经营户,因为这部分纳税人较难实施监管,其他两种税务担保方式又不方便采用。
三、物的担保不必要规定抵押或质押登记
在税收行政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对物的担保往往产生要不要进行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困惑。其实,从法理上说,税务担保中物的担保是没必要规定抵押或质押登记的,理由是:
1.税务担保不是一般民事担保,也不存在所谓抵押或质押的民事合同关系,缺乏登记的法律基础性文件;
2.有的民事抵押或质押合同规定必须登记,一为方便主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二为对抗第三人,以保持担保的有效性,而税务担保其中一方就是税务机关,用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和权利又必须是其自身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财产或权利,已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特性,在法律制度上为确认该财产未设置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防范纳税人多头重复抵押、质押;
3.新《税收征管法》第45条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实际上对税务担保的物的担保的优先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四、税务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根据保证人有无先诉抗辩权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根据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将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行税法没有规定税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方式,根据税务担保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税款的特殊地位,新征管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税务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税务担保人的法定担保期限可规定为六个月
目前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纳税(发票)担保书》一般依据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包括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有关事项,有些税务机关还增加了履行期限一栏。法律规范上应区别履行期限和担保期限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正在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可借鉴《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由税务担保人与纳税人约定担保期限,如果未约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自有关税收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税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⑻ 什么是经济合同的担保,其担保形式有哪些
第1.经济合同的担保是在订立经济合同时,依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经济合同切实履行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和办法.
第2.担保的宗旨:在於促使当事人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纪律,切实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规定或约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只要对方发生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事实,不论对方是否因此而受损失以及损失大小,违约者均应给付.规定违约金的目的,在於用经济制裁的手段来督促合同双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保证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担的义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不同的,赔偿金是属於补偿性法律手段,而违约金是惩罚性法律手段,亦称罚金.
第4.定金:定金是缔约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规定应付的款项内预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签订合同时只要一方交订金,合同即千成立,这是发生合同法律效力争议时义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据.<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所以又有类似预付款性质,但又不是预付款,因预付款具有支援性质,但没有履行担保合同的作用,接受预付款一方履行合同时,只需要按原数归还,不必加倍偿.定金给付应在订立经济合同之时或之后,未履行合同之前.
第5:保证:指由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被保证当事人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或边带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单位承担赔偿责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
第6:抵押;是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用自已特定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提供财产的一方称抵押人,接受财产抵押的一方称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经济合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变卖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足部份有权向抵押人请求绘付,有剩余退还抵押人.
第7:留置:是指经济合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被自已合法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权利.主要是保管人,承运人和加工人等得不到保管费,运输费,加工费而变卖其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第8:从上而可以看出:经济合同担保形式有5种:即:违约金,定金,保证,抵押,留置等.
⑼ 货币的基本概念
基础货币是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借以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是整个商业银 行体系的存款得以倍数扩张的源泉。从本质上看,基础货币具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
一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性负债,而不是中央银行资产或非货币性负债,是中央银行通过自身的资产业务供给出来的;(现代中央银行建立不依靠财政注资和资产担保,货币发行机构和政府都没有对货币提供资产担保,货币发行实际不具有信用证的特征,因此中央银行经营实际等于负债经营,中央银行的负债规模实际取决于执行流通功能所需要的规模,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实际是中央银行负债业务的衍生)
二是通过由中央银行直接控制和调节的变量对它的影响,达到调节和控制供给量的目的;
三是支撑商业银行负债的基础,商业银行不持有基础货币,就不能创造信用;(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不依靠基础货币也能通过发行或有负债的信用证衍生工具也能大量创造货币信用;在金融周期流通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创新工具,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实际不受货币政策和货币供给制约,商业银行的最终负债规模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净资产规模和风险经营能力)
四是在实行准备金制度下,基础货币被整个银行体系运用的结果,能产生数倍于它自身的量,从来源上看,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通过其资产业务供给出来的。
从用途上看,基础货币表现为流通中的现金和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从数量上看,基础货币由银行体系的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库存现金以及银行体系之外的社会公众的手持现金等四部分构成。其公式为:
基础货币=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银行系统的库存现金+社会公众手持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