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要什么手续
Ⅰ 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四种: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中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利。那么常说的技术入股是否可以呢?比如管理经验。
如果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那么必须符合两大条件:一是可估计性,也就是说出资的货币财产不但应该具有相应价值,而且该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二是具有可转让性,即该资产应该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进行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转让。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所以如果是技术入股的,那么就应该符合前述的两大条件后才可以。
Ⅱ 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Ⅲ 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如果以实物,设备,厂房或技术专利等方式出资,先需要办理评估手续,再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
非货币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Ⅳ 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分析: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依法履行评估作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交付使用;
2、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3、非货币出资的标的物范围规制;
非货币财产出资,是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如何用非货币出资
使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非货币资产的价值若是被高估的,设立时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使用非货币资产的股东应当及时转移财产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Ⅵ 什么是非货币出资,对非货币出资有哪些要求
非货币出资,是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