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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

发布时间: 2022-07-25 23:21:24

1.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何解读

合同履行地是由双方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常规程序处理。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如何理解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扩展阅读:

一、合同履行规则:

1、履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

2、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

二、履行地点的确定

合同履行地点依当事人约定来确定,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的.则应依法补正:

1、一般规则

一般规则是《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若根据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62条)。

2、特别规则

特别规则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关于某有名合同履行地点的特别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41条和第160条对买卖合同股行地做了补充性规定。同一阶位的特别法则在适用上优于一般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合同履行规则

2. 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怎么理解,适用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第一,关于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问题。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第二,关于争议标的的理解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关键。

第三,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第四,关于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问题。其他标的,是指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等。

第五,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针对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履行其他标的,总的来说,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 如何正确理解“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您好,您可以简单理解为交付借款的时候,借款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追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一方是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会产生的分歧在于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因为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其依据可能是要求支付价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违约之诉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钱债务导致的违约之诉,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之诉。对于后者,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而是针对其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当中有支付金钱内容为由,将管辖地确定为原告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应该抓住“当事人争议标的”这一标准来确定管辖地。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 民间借贷中给付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债权人,给付货币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若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合同纠纷管辖因充分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管辖地选择范围较大。合同纠纷管辖的原则性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的权利。

实务中,很多纠纷发生在没有约定管辖地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规定,导致诉讼效率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很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将“接受货币一方”理解为诉讼请求中有金钱给付请求的原告,这种理解截取了“接受货币一方”的字面意义,脱离了条文的含义。该条文在程序法上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情况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是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其中“给付货币”指的是履行合同约定中的给付货币义务。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其依据可能是要求支付价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违约之诉中,既包括因履行金线义务导致的违约之诉,还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之诉。对于后者,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而是针对其他义务。又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不同的争议标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当事人在决定起诉地时应该抓住“当事人争议标的”这一标准来确定,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当中有支付金钱内容为由,将管辖地确定为原告所在地。以免影响诉讼效率,扩大诉讼成本。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货币接收地管辖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认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所以,可能存在支付货币仅是交易对价,而非合同特征性义务的情况。此时,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支付货币的,则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的情形,从而适用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7. 给付货币地和接收地怎么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给付货币地和接收地,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8. 给付货币与接收货币的区别

给付货币是“给”,接收货币是“收”。
给付货币是指: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该条款涉及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如A市张三向B市李四购买一批设备,李四的义务是交付设备,张三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即给付货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那李四在其所在地B市交付设备即可,而张三则要在B市支付货款。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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