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余额为什么比重少
⑴ 货币资金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比重相对较少,为什么仍要花较多的时间对其进行审计
因为货币资金能真实反映一个企业的流动性及资金实力,特别是担保企业无存货,货币资金就最能体现企业实力了。
⑵ 注册新公司货币资金比例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打算用非货币资金进行增资,增资后货币资金余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将低于30%,是否构成违反公司法?工商部门是否能办理登记?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从上述规定看来,增资时也适用设立时对于货币资本的限制规定,另外,如果不适用的话,不是导致通过增资就可以规避30%的限制么?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条例》的字面意思,的确增资按设立时出资或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但是,应该不是《公司法》的立法原意。新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中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20%的规定,但考虑到公司成立之初,要有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才能保证正常运转,才增加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并开始正常运转,再限制增资的出资方式,就没有意义了。现实中也很难行得通,不同的企业对货币资金的需要量不同。像很多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份购入资产,难道还要求增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的描述也只是在“第二章第一节设立”内的第26条做出了规定,可见立法本意也只是限定在了设立,国务院、工商局的这种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本意,在瞎搞。
引申说开来一点与此相关的问题,中注协组织的审计准则培训中曾提到,若公司的出资是分期缴纳的,则会计师在验资时并不要求在每个验资时点的实收货币资金都必须占当时实收资本总额的30%。但对于分次缴付出资,怎么执行30%货币出资,没有很细的规定。执行中完全看各工商局把握。据说总局要出细则,但一直没有看到。
从公司法的字面上理解,也只规范的是首次呀,以后怎么样,没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是“注册资本的20%”与“法定注册最低注册资本”孰低原则。另外,公司法中没有对股份公司规定最低货币出资额,但在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要求“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实际上对股份公司也限定了最低货币资金的出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不知道如何把握,比如:以净资产出资的企业如何确定货币资金的出资?
这是操作中碰到的问题,我也觉得应该是只在新设时有限制,变更和增资时都不会有这个问题。但是目前浙江省工商局明确要求变更时货币资金余额必须占累计注册资本的30%以上,否则不予变更。浙江工商的问题我们也问过,确实浙江工商比较慎重。一是股权至今不能出资。浙江工商怕出问题,如重复出资导致出资不实。二是增资时原则上也应考虑百分之三十的现金比例限制。还是有道理的,不然,我先设一个100万现金注册资本的小公司,再将实物资产作价1000万进行增资,则完全可以避开初设公司时现金比例要求在30%以上的限制,所以仅限制初次设立现金比例是不行的。
法律被执行的有点搞笑,按照浙江工商局的说法,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已经正常经营了很长时间,能有几个公司的货币余额可以达到净资产的30%?如果非要达到这个标准,岂不是注册资本被限制的太死,而未来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发行股数也就被限制的很死?完全忽略了大多数行业企业正常的运行情况。个人比较同意立法本意的解释,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又那么明确,这种争论最好找司法去解释。
⑶ 实际货币余额需求的减少,可能的原因有
选利率上升,实际货币余额与收入同方向变化,名义利率反向变化
⑷ 为什么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会比货币资金小
我觉得这是正常的。你的货币资金里包括了其他货币资金,有可能是押金或者保证金,这样的资金是不能放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而且,在调现金流量表的时候,要看你当初收到押金做账的时候放入的是哪种现金流,就要从相对应的现金流里把这部分受限的资产扣除掉。
⑸ 为什么通货膨胀率越高,持有的真实余额的数量就越少
因为通货膨胀的概念就是货币超发,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货币贬值,那是自然的。
⑹ 货币资金占总资产多少算合理
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为15%—25%之间比较合理。
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汇票、信用卡存款等。一般来说“货币资金”占总资产比重越高,说明本企业的资金储备率越高,经营风险越小,偿债能力也越强。
如占总资产比重较低,则说明企业的资金链有一定风险,且偿债能力也越弱。但货币资金也有其两重性。如货币资金过多也说明企业资金利用率不高,势必影响其盈利能力。
因此认为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为15%—25%之间比较合理。当然对于稳健的投资者来说,货币资金占总资产比重高一些还是可以关注的。现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方法做一总结。
首先分析货币资金占总资产比重是否在合理的15%-25%之间,过低则有一定资金压力,过高则盈利能力有保守趋向,同时应观察其与去年增减情况与净资产比重情况与同行业平均值情况。
(6)货币余额为什么比重少扩展阅读:
一、货币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以及本票和汇票存款等可以立即支付使用的交换媒介物。凡是不能立即支付使用的(如银行冻结存款等),均不能视为货币资金。为了适应货币资金管理的需要,一般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其中,“现金”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但不包括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银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但不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等。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为了总括反映企业货币资金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列示“货币资金”项目,不再按货币资金的各组成项目单独列示。
二、会计处理
1、核算
2、为了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