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的法规限制指的是什么
『壹』 货币市场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它包含了哪些子市场
货币市场(英语:Money Market)特指存续期在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组成的金融市场。
一般来说,货币市场包括短期国债、短期地方政府债券、商业票据和短期大额可转让存单,但不包括某些存续期在一年以下的商品期货以及金融衍生工具。
主要任务在提供工商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或营运周转资金、金融同业的拆款及各种短期有价证券的买卖。
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特性是流动性高、交易期限短,而且倒账风险也较低。
市场构成
一个有效率的货币市场应该是一个具有广度、深度和弹性的市场,其市场容量大,信息流动迅速,交易成本低,交易活跃且持续,能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和投机者参与。货币市场由同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CD市场)、国库券市场、消费信贷市场和回购协议市场六个子市场构成。
(1)货币市场的法规限制指的是什么扩展阅读:
发展
中国的票据市场,明清时代曾有相当的规模。解放初期,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仍然广泛使用票据,只是到上世纪50年代初,在全国实行信用集中,取消商业信用,以银行结算划拨取代商业票据。从此票据融资和票据市场的概念从社会经济生活中消失。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重新推行"三票一卡",试图把银行结算转移到以商业票据融资为基础的轨道上来,但实施中阻力很大,一度不得不重新恢复"托收承付结算"。
到1996年,人民银行再度倡导发展票据市场,经过几年的努力,票据融资逐步升,各商业银行也争相开办票据贴现业务,不少大中型企业从中体验到了票据融资的特点和优点,票据业务受到普遍欢迎,市场交易量有了明显的进展,票据市场初露头角。
『贰』 我国货币资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叁』 名词解释。。。
利息 是借款者为取得货币资金的使用权而支付给贷款者的一定代价,或者说是货币所有者因暂时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一定报酬。利息作为借入货币的代价或贷出货币的报酬,实际上,就是借贷资金的“价格”。利息水平的高低是通过利息率表示出来的。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货币额或储蓄存款额之间的比率。公式表示为:利息率=利息额/本金
利率一般可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
贴现 是指银行应客户的要求,买进其未到付款日期的票据,或者说,购买票据的业务叫贴现。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或折扣。具体程序是银行根据票面金额及既顶贴现率,计算出从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这段时间的贴现利息,并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余额部分支付给客户。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据向票据载明的支付人索取票面金额的款项。
政策性银行 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在我国包括国家开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信托 我国《信托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但为了实务操作和监管,委托人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的,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设立信托。
《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消极财产权、委托人及其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设立信托的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一个重要特征: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信托的基本特征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受托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同时在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作为专业理财的商业经营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除遵循《信托法》对受托人的基本要求外,还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监管要求。
转租赁 是由出租人先从别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
当事人:(4个)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和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
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通货膨胀 指由于货币供应过多而引起货币贬值,物价持续、大幅度上涨的货币现象。
金融市场 是指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可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短期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外汇市场。
资本市场 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借贷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其融通的资金主要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使用,因此称为资本市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具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形式吸收中长期资金的巨大能力,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还可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和流通,有着很强的灵活性。
货币市场是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信贷市场等。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是资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是经济体系中聚集、分配资金的“水库”和“分流站”。但两者有明确的分工。资金需求者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通过货币市场筹集短期资金,国家经济部门则通过这两个市场来调控金融和经济活动。从历史上看,货币市场先于资本市场出现,货币市场是资本市场的基础。但资本市场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货币市场。其原因主要是中长期内影响资金使用效果的不确定性增大,不确定因素增多,以及影响资本市场价格水平的因素较多。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统称金融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已初具规模。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优化资源配置,搞活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筹措建设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货币市场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的金融商品交易的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国库券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大额存单市场等。由于通过短期金融工具筹来的资金主要用于资金的临时周转或补充流动性,对于持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金提供者来讲,由于这些短期金融工具可以在市场上灵活兑现,可视为货币的替代品或称"准货币",因此,将短期资金市场称为货币市场。
财务公司 或称“财务有限公司”,又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是指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准银行。主要承办定期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咨询等金融服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公司集团,不开立私人帐户、不办理小额存贷款和储蓄,以此与银行相区别。
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是中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一般性财务公司,主要包括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是由中外金融机构或外国金融机构按中国法律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面向社会提供较为广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至于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其设立与审批、业务范围、监督管理、解散与清算、罚则等适用1994年2月2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通常所说的财务公司主要是指上述第一类财务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第三号令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所称的成员单位是指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由此可见,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如华能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公司等。
财务公司的业务有: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从今后规范要求的角度看,财务公司的特点就是为集团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都应限定在集团内部,而不能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到社会上去寻找生存空间。
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与稽核,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截至1997年底,我国财务公司总数为72家,它们在支持与促进企业集团,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特定的作用。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币需求:是指社会各部门在既定的收入或财富范围内能够而且愿意以货币形式持有的数量。货币需求是一个存量的概念,货币需求以收入或财富为前提,现实中的货币需求包括现金和存款货币的需求,人们对货币的需求既包括了执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货币需求,也包括了执行价值贮藏手段职能的货币需求。
货币需求的宏观分析角度,是指从一个国家的社会总体出发,强调货币作为交易工具的职能,在分析市场供求、收入及财富指标的变化上,探讨一国需要多少货币才能满足经济发展对货币的需求。货币需求的微观分析角度,是从社会经济个体出发,分析各部门(个人、企业等)的持币动机和持币行为,研究一个社会经济单位在既定的收入水平、利率水平和其他经济条件下,所需要持有的货币量。在对货币需求进行研究时,需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名义货币需求,是指社会各经济部门当时所实际持有的货币单位的数量;实际货币需求,是指名义货币数量在扣除了物价变动因素之后那部分货币余额,它等于名义货币需求除以物价水平,即Md/P。名义货币需求与实际货币需求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剔除了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所引起的物价变动的影响。
马克思的货币需求理论认为,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流通手段的货币必要量主要取决于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两类因素,它与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与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发生变化。它反映了商品流通决定货币流通这一基本原理。
费雪的交易方程式认为,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对物价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全社会一定时期一定物价水平下的总交易量与所需要的名义货币量之间也存在着一个比例关系1/V。
剑桥方程式试图回答个人意愿持有货币的数量。这一理论认为货币需求与人们的财富或名义收入之间保持一定的比率,并假设整个经济中的货币供求会自动趋于均衡。剑桥方程式对货币需求的研究有重要的发展,开创了研究货币需求的四个新视角。
凯恩斯通过分析持有货币的三种动机,即交易动机、谨慎动机和投机动机,提出了货币的流动性偏好理论,他认为交易性货币需求与收入成比例,而投机性货币需求对利率很敏感。这样,这一理论表明货币流通速度并不稳定,不能视为常量。
凯恩斯学派对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作了更深入的分析和发展,提出了平方根公式、立方根公式和资产组合理论,这些理论认为利率对各种货币需求都具有重大影响。
弗里德曼的货币需求理论将货币视同各种资产中的一种,通过对影响货币需求7种因素的分析,提出了货币需求函数公式。货币学派强调货币需求与恒久收入和各种非货币性资产的预期回报率等因素之间存在着函数关系,货币需求函数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20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学者对货币需求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一是货币需求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问题;二是货币需求函数长期内是否稳定的问题。
影响我国现阶段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有:①收入;②价格;③利率;④货币流通速度;⑤金融资产的收益率;⑥企业与个人对利润与价格的预期;⑦财政收支状况;⑧其他因素。
从定性的角度分析,我国货币需求的微观基础大体可以概括为居民的货币需求、企业的货币需求和政府的货币需求。这些经济行为主体的货币需求均可从交易性货币需求、预防性货币需求和投机性货币需求三个层面加以具体分析。
『肆』 我国有关人民币的法律规定是
人民币是我国的 法定货币,是我国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具有购买能力的货币符号.我国相关法律对货币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大体是:1)规定了货币材料,我国货币是以纸材为货币材料的.2)规定了货币的单位,我国的货币单位是以元为主,配以角分;规定了货币的支付能力,我国的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是指法律规定一种货币具有无限制的支付能力,无论在每次支付中的数量是多少,也无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否则视为违法.)3)规定了货币的发行,我国的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人民币等 人民币的发行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的,这是有其自身的规律的.这个规律叫做货币必要量或货币需要量,它等于商品总数乘以商品总价(商品价值量)除以货币的流通速度(即在一定时间内的流通次数).比如社会的总的商品价值量为1000,货币在一定时间的流通速度为10,则货币必要量就是100.央行可以根据这个数量来发行货币.如果低于这个数量,商品流通就会凝滞,导致通货紧缩(即人民感觉物资短缺,而厂商却买不出货).如果央行的发行量高于这个量,就会使得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超过了货币的供应量,导致货币贬值,物价上涨,从而出现通货膨胀. 人民币发行之后,由银行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再以贷款的形式将货币投放到社会上. 美圆的发行大体也是一样的.因为这些规律是人类经济社会的客观规律,不一某一人的意识而转移,也不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形态,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律. 储备美圆的目的是为稳定人民币值提供保障.人民币只是一种价值符号,它不具备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也就是说,一旦市场上的人民币供给发生变化(因为市场是不断变化的,货币的供给不可能与货币必要量完全一致)人民币不能自动退出流通领域,而继续充斥其中.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不能用人民币直接支付对外债务,这就需要一种能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货币,而美圆是最能为世界各国接受的货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在快速的发展之中,在这种情况之下,要有充分的外汇保证我过对外贸易的顺利的进行.
『伍』 货币市场的含义及特点
(1)含义:
货币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该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保持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以便随时转换成可以流通的货币。它的存在,一方面满足了借款者的短期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为暂时闲置的资金找到了出路。货币市场一般指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定期存单、回购协议等短期信用工具买卖的市场。 [1]
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小的特点,在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上被置于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之后,称之为“准货币”,所以将该市场称为“货币市场”。
(2)特点:
1.低风险、低收益
2.期限短、流动性高
3.交易量大
拓展资料:
市场类型:
该市场根据不同的借贷或交易方式和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种:
银行短期信贷市场
它是指国际银行同业间的拆放,以及银行对工商企业提供短期信贷资金的场所。该市场是在资本国际化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其功能在于解决临时性的短期流动资金的不足。
短期信贷市场的拆放期是长短不一的。最短为日拆,一般多为1周,1个月,3个月和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拆放利率以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该市场交易方式较为简便,存贷款都是每天通过电话联系来进行的,贷款不必担保。
在我国银行短期信贷市场集中在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其利率称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被称为中国的LIBOR。发行隔夜、一周、两周、一月、两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八个品种。由十八家大型银行组成报价银行团。 [2]
短期证券市场
是指信用良好的工商企业为筹集短期资金而开出的票据。它可通过银行发行,票面金额不限,期限一般为4至6个月,交易按票面金额贴现的方式进行。是指经银行承兑过的商业票据。票据一经银行承兑,其信用就得以提高,从而易于流通。由于银行信用较高,故其流动性比商业承兑票据更强。它是指进行短期证券发行与买卖的场所。其期限一般不到1年,这里的短期证券包括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款单、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等,它们的最大特点是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各国的短期信用工具种类繁多,名称也不一样,但实质上都属于信用票据。
1.国库券
2.可转让存款证
3.商业票据
4.银行承兑票据
贴现市场
它是指对未到期票据,通过贴现方式进行资金融通而形成的交易市场。
贴现市场的主要经营者是贴现公司。贴现交易的信用票据主要有政府国库券、短期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和部分商业票据等。贴现利率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参与组成:
货币市场中的参与者指在货币市场中参与交易的各种主体,按照它们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目的,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资金需求者
货币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主要是由于短期资金不足或是日常经营需要更多的短期资金并希望通过货币市场交易获得短期资金的主体。这类参与者主要有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和政府机构以及企业。
(二)资金供给者
货币市场上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是满足了日常经营需要后仍然拥有多余闲置资金并希望通过货币市场交易将这部分资金借出以获得一定收益的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三)交易中介
货币市场的交易中介是为货币市场交易中的资金融通双方提供服务从而获得手续费或价差收益的主体。这类参与者主要有商业银行以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引导市场利率,实现宏观金融调控的目标。
(五)政府和政府机构
政府和政府机构主要是作为短期政府债券的供给者和短期资金的需求者而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
(六)个人
个人参与货币市场,一般都是作为资金供给者,但由于货币市场单笔交易数额较大以及监管的需要,个人一般不能直接参与货币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投资货币市场基金间接参与货币市场的交易,但也有个人持有短期政府债券和大面额可转让存单的情况。
『陆』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6)货币市场的法规限制指的是什么扩展阅读:
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用途: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
按市场走势: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
『柒』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具体指的是什么 有例子吗哪家公司是这一类的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oney Market Mutual Funds,简称MMMFs) 共同基金是将众多的小额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由专门的经理人进行市场运作,赚取收益后按一定的期限及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而对于主要在货币市场上进行运作的共同基金,则称为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共同基金,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种新型投资理财工具。购买者按固定价格(通常为1美元)购入若干个基金股份,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管理者就利用这些资金投资于可获利的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例如国库券和商业票据等)。此外,购买者还能对其在基金中以股份形式持有的资金签发支票。
[编辑本段]发展历史
美国第一家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作为银行存款的一个替代物创建于1972年,是在市场变化环境下金融创新的一个最好例子。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对商业银行与储蓄银行提供的大部分存款利率均进行管制出台了《Q项条例》,而货币市场工具则是浮动利率,但许多中小投资者无法进入货币市场(因有最低交易额规定),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利用这一事实,将许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集合起来,有专家操作,这也表明追求利润的企业家能够发现设计不严密的政府法规的漏洞。但由于当时市场利率处于存款机构规定能支付的利率上限以下,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因其收益并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难以发展,总股份在几年中非常有限。 1973年仅有4家基金,资产总额只有1亿美元。但到了70年代末,由于连续几年的通货膨胀导致市场利率剧增,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库券和商业票据的收益率超过了10%,远远高于银行与储蓄机构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所支付的5.5%的利率上限。随着储蓄机构的客户不断地从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中抽出资金投向收益更高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总资产迅速扩大,从1977年的不足40亿美元急增到1982年有200多家基金持有2400亿美元的资产,并在总资产上超过了股票和债券共同基金。因此,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迅速发展是市场利率超过银行和其它存款机构管制利率的产物。同时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能迅速发展并且能保持活力的原因还在于管制较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没有法定的利率上限,而且对提前取款也没有罚款。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迅速发展,引起了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强烈反应,他们要求国会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附加储备要求和其它限制,国会最终虽然没有批准存款机构的要求,但给予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发行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即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S),它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相似,也提供有限的支票签发而且没储备要求,而且收益率几乎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一样高。 在银行和其它存款机构以超级NOW账户和MMDAS的反击下,1982年末和1983年初,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总资产开始下降。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的这些创新金融工具暂时阻止了资金从银行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流动。但商业银行与存款机构无法承受提供高收益的成本,不久以后,降低了MMDAS的利率。其结果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再次迅速发展,80年代末和90年代创造了极大的收益。1987年美国股市大崩溃,导致大量的资金流入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其资产总额突破3000亿美元。1989年和1990年的储蓄和贷款协会危机引起商业银行突然增加他们的存款保险,来保护他们的存款,同时监管当局更加关注存款机构已经出现的高利率。所有这些变化都有利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其资产在1991年达到5000亿美元。1996年大约有650家应税基金,250家免税基金,总资产大约为7500亿美元,80%以上为纳税的资产。其股份大约占所有金融中介资产的4%,而且在所有共同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总资产中占25%以上。1997年达到1万亿美元。
[编辑本段]主要特征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首先是基金中的一种,同时,它又是专门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与一般的基金相比,除了具有一般基金的专家理财、分散投资等特点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还具有如下一些投资特征: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中高质量的证券组合。 2、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提供一种有限制的存款账户。 3、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所受到的法规限制相对较
[编辑本段]货币市场基金与传统基金比较
1、货币市场基金[1]与其它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最主要的不同在于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是固定不变的,通常是每个基金单位1元。投资该基金后,投资者可利用收益再投资,投资收益就不断累积,增加投资者所拥有的基金份额。比如某投资者以100元投资于某货币市场基金,可拥有100个基金单位,l年后,若投资报酬是8%,那么该投资者就多8个基金单位,总共108个基金单位,价值108元。 2、衡量货币市场基金表现好坏的标准是收益率,这与其它基金以净资产价值增值获利不同。 3、流动性好、资本安全性高。这些特点主要源于货币市场是一个低风险、流动性高的市场。同时,投资者可以不受到期日限制,随时可根据需要转让基金单位。 4、风险性低。货币市场工具的到期日通常很短,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期限一般为4~6个月,因此风险较低,其价格通常只受市场利率的影响。 5、投资成本低。货币市场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用,并且其管理费用也较低,货币市场基金的年管理费用大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5%~1%,比传统的基金年管理费率1%~2.5%低。 6、货币市场基金均为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视为无风险或低风险投资工具,适合资本短期投资生息以备不时之需,特别是在利率高、通货膨胀率高、证券流动性下降,可信度降低时,可使本金免遭损失。
『捌』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第六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第七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第八条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九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第三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