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货币有什么政策
❶ 国家对土地有什么补助政策
补助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分配: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❷ 国家土地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土地“先赔后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很多的农村土地,现在都因为国家的城市化建设需要,将这些土地征为建设使用。我国对于土地的征收将会按照“先征后赔”的原则来具体实施,相关的赔偿以最新的补偿标准来进行,要给予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宅基地将进入有偿使用阶段
如今农村宅基地浪费很严重,我国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超占宅基地面积的,我们国家将会进入有偿使用阶段,也就是说,这些超出的宅基地,国家不会强制收回,但可能会通过“收税”来征收税费了。另外国家鼓励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既可以将宅基地二次开发,将土地的作用又一次发挥出来,又可以给予那些想要进城生活的农民一笔不错的安家费,但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不能对农民退出宅基地进行强制的。
3、统一规划建房政策,有效解决农民住房问题
利用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用地建设组里放,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尤其是现阶段城市的房价正在不断上涨,而农村的建房也在不断加强管控,国家提出的“统一规划建房”政策,可以有效与的“统一规划建房”相结合,让农村居民可以用较低成本解决住房问题。
4、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陷阱
如今国家政策对于土地流转也有很多的补贴,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将土地流转给别人之前,还是需要先了解一下承包人租地的用途,以免出现以征代租的现象出现,而且对于流转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骗局,也要学会鉴别。
5、重视土地污染,以免被罚款
我国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并且要求在基本农田的集中区域,禁止建造污染土壤的项目,一旦发现存有污染土地项目的企业,将进关停拆除,并予以罚款处理。
6、盘活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开启农民增收租赁时代
我国将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用来建设租赁房,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盘活农村的闲置土地资源。随着方案出台之后,农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可以再度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与此同时农民朋友也可以将自家的闲置房屋、闲置宅基地利用到租赁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❸ 唐朝的土地政策是什么
唐政府放弃授田的传统职能,改变直接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渐进地调整均平占田、抑制兼并的政策,最终使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成为土地政策的宗旨。
❹ 农村土地流转国家补贴政策有哪些
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❺ 现在国家的土地政策是什么
近期,我在处理网上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一个关于不给新生儿分地的问题,不禁引起了我的关注。
诉求内容大致是这样的:阜新县老河堡乡某村对13岁以上的孩子有地,13岁以下的孩子都没有地。土地是在13年之前做的调整,当时承诺3年小调,5年大调,当时留有部分机动地,这部分地应该是留给新增人口的,但现在孩子们却分不到土地。
经查:从今年四月份开始,阜蒙县老河土乡某村部分村民多次找到乡领导,要求给他们2002年以后出生的小孩分土地。
但按照有关规定:97年农村土地改革时,96年10月1日以前出生的小孩,分给了一份土地,以后出生的小孩不能分给土地。
为此,县纠风办与老河土乡政府调查后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严格执行土地改革政策,按96年县乡地改文件,该文件规定:“生、娶不再分地,死、嫁不抽地转为租赁经营”。抽回的机动地应划成2亩或2亩以上地块,本组村民优先有承租权;2.为了稳定土地承包,今年村里可以组织抽回原没抽的机动地,分块、抓阄承包;3.村、镇两级做好群众工作,用法规、政策教育好村民,使群众了解国家的土地政策。
相信看完上面的事例,大家不免会产生一个疑问,到底新生儿应不应该分地呢?其实总的政策、大的方向是一致的,就是说不管以前对小孩分地的政策是怎样的,因为各地区的县区、乡镇、村屯都有不同政策,但现在执行的是一个村如果有地,就应该给孩子分地,但没有地是不能打乱重新分地的。
就像上面案例中所说的96年土地调整时,除主动承包土地的村民及村内其他用地外,村里还剩余机动地的以小组为单位,平均分给新生儿。如出现因承包人单户死亡、外嫁他村又分得新地和转为非农业户口后自愿放弃原承包地等情况,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抽回原承包地,以抓阄等方式重新分配抽回地块。虽地块质量存在不等现象,但新生儿分得的土地面积是均衡的。
其根本旨在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从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有如下保障和维护承包人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从上面的二段法条不难看出,给新生儿分不分地,前提为是否需要土地重新调整、村里是否有地可分。 但这个“有地”可分,一般来说就是村里的机动地,现在多数村已没有机动地可分了。目前,在土地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部分有“实力”的村子采取分不到地就补钱的方式,以缓解分不到地的农民对子女未来的担忧,但这一方式不可能得到普遍推广,因为“钱从哪来”的现实问题又迎面袭来,政府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一庞大资金空洞仍是未知数。从我们日常接到的咨询来看,询问村里不给新生儿分地的事在不少,有些时候投诉许多问题,其中就夹杂着盆地问题,那我们又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呢?
首先,我省有《土地承包条例》,国家有《土地承包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简单说:“就是生的不给地,死的不收地”,当然这都是有前题的。即新生儿在本村没有土地的情况下,不能重新分地,从别人哪给他抽出一部分。对过世的老人,只要不是单独户口,就不能抽回承包地,这些是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其次,对新生儿的承包地问题,群众想咨询有关政策就到当地乡镇农经部门询问就行了,这是多年来一贯的政策。
最后,广大农民并不是不知道有政策,只是对此想不通,有关部门已经为此宣传好多年了,但从网上咨询或投诉来看,农民甚至包括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也有想不通,或有不理解的时候。但只要是相关部门能在群众咨询时给予耐心解释,相信广大群众对国家政策会给予支持和理解的。以
但是,如果一直是按“三年一小动,五年一大动”,就不能今年一下就说以三年前小动过的土地为标准,而是要重新再动一次,分配均匀了,再来按照国家新的土地政策来执行“土地长期不变”。
❻ 国家对土地有什么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