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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自主权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09-02 10:20:56

Ⅰ 请定义“货币政策自主权”or“货币政策独立性”~!!关于克鲁格曼三元悖论的!!

楼主第一句话这么说的:“由克鲁格曼三元悖论可以知道”,那么,你是依据“三元悖论”讨论这一问题。
“三元悖论”可以总结为:
1.在资本完全流动情况下,如果实行严格的固定汇率制度,则没有货币政策的完全独立;
2.如果要维护货币政策的完全独立,则必须放弃固定汇率制度;
3.如果要使得固定汇率制度和货币政策独立性同时兼得,则必须实行资本管制。

这里的“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指的是本国货币政策不受汇率市场的影响。

三元悖论是一个经济学理论,或者说是一个假设,是高度抽象,只在极端情况之下才成立的。如果都以楼主的方式,在现实中考验经济学理论,那就没有对的了~

楼主提出的疑问,重点在于“抛外买本,收回货币,货币供给减少”,现实中可能会这样。但是如果我们假定一国的外汇储备是没有上限的,或者总量相当大,比如中国的三万亿美元,那么,事实上进行楼主所说的操作时,货币供给可以不减少。我国的高通胀是由于人民银行滥发纸币——肆意剥削中国人民加上连年顺差积累了大量外汇再加上经济大而不强难以消化流动性共同造成流动性泛滥形成的。

下面是两种极端状况:

(一国有大量外汇)顺差制造的外汇,都同外汇管理局兑换成人民币,这些人民币流通起来,这样,出口企业无形中就促成了扩张的货币政策;抛出外汇时国内总流通量为S,外汇为Q,抛出外汇收回本币,抛出额等于收回额,这样外汇管理局手里拿的就是本币,央行可以选择保留,不让其进入流通领域,那么这些本币实际就是Q的一部分,扩张性的经济政策没有改变。

(一国没有任何外汇)逆差情况下,央行必须先买进外币(本币一定有贬值压力,这时候才会出现),这时候如果要进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央行可以开启印钞机印出人民币买进外汇再兑换给进口企业,同时向国内发放同等数额货币或者不这样做而是等换出去的本币以出口方式回到本国,增加流动性,加强扩张性,扩张性货币政策方向没有改变。

抛外买本,货币供给并没有减少!因为当外汇Q流入我国的时候,外汇是不会流通的,但是,人民银行会发行等额的人民币M1或者更直观的说是对出口企业兑换等额人民币,这些钱进入流通市场进行流通,总流通量为S+M1。同时,外汇仍在央行手中,抛外买本的时候,央行用的是这些外汇Q,换回来的人民币理论上应该等于M1,这个M1在外汇管理局手中!总流通量为S+M1,没有减少。

所以这里,我们必须讨论什么是独立性了。独立性指的是两个方面,1.某国中央银行独立自主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不受外国,国际其他力量影响。2.本国经济政策不受汇率市场影响。

显然,克鲁格曼这里指的是第二个,即本国经济政策不受汇率市场影响。很明显,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当一国的外汇储备足以应付任何外汇市场波动,并且不像中国政府这样脑残,这样骑在人民头上肆意妄为时,实行资本管制,理论上固定汇率制度和货币政策独立性可以同时兼得。

写了半天,不知道你看得懂不?

学经济学的时候,不要钻牛角尖,要多思考。一会儿理论,一会儿实际是不行的。最好要谈理论就只谈理论,不然经济学没法学。

Ⅱ 当前我们应该如何制定我们的货币政策

如何制定我们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科学有效地确立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各国中央银行的首要课题。新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把稳定币值作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这无疑是最佳选择。但就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说,实现这一目标,将遇到许多难题,应实施有效对策。
一、主要困难
1.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强。中央银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难以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自主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完成稳定币值的最终目标;同时,也建立不起应有的权威性,难以有效发挥宏观监督职能。其独立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货币发行权不独立。我国货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一定时期内发行多少货币由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具体执行。
(2)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不独立。我国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务院,人民银行只有建议和执行权。在货币金融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人民银行采用某些政策手段,应经国务院批准或征得有关部委的同意认可。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这就为地方政府干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活动提供了便利,这使中央银行受地方政府部门干预太多,权威性受到侵犯,不利于金融宏观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顺利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
2.双重货币政策目标的影响很深。长期以来,我国货币政策一直奉行“稳定币值,发展经济”的双重目标,也曾明确提出以“稳定币值”为重点,但实际执行时往往是以“发展经济”为重心,“稳定币值”服务于“发展经济”。新颁布的人民银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以稳定币值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这为理顺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的关系,创造了极为重要的条件,有利于增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但双重目标的长期影响,使单一货币政策目标的执行,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3.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进展不顺利。为构造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从80年代中期,我国就提出推进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但时至今日,专业银行改革进展尚不顺利。具体表现在:专业银行改为商业银行以后,信贷资金供给制向借贷制的转变并未真正实现,既要微观经营,又要参与金融宏观调控,承担政策性业务。国有商业银行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金融企业,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就失去了可直接发挥作用的调控对象,也就会影响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
4.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金融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加快资金积累,促进资金融通,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国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市场运行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市场的广度、开放度和竞争度还很不够,从而使人民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不利于顺利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5.企业效益不佳,挤占信贷资金。目前,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尚未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导致资金需求和使用上的无约束,在利益竞争的驱动下,以追加投资来扩大生产规模,这种缺乏经济效益保证的高投入,必然给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带来困难。
二、解决困难的对策
1.赋予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自主权。明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就是稳定币值,要彻底从“双重”目标的羁绊中摆脱出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任期应与政府的换届相错开,其任期可适当延长,以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应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之间的关系,在严禁赤字透支和借款的同时,还应禁止中国人民银行承销国债,堵死这条货币超额发行的路。
人民银行要提高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的技巧,增强信贷计划工具的严肃性,要控制再贷款规模,使其真正成为中央银行对银行信用创造能力的控制手段,而不是资金供应手段。要赋予人民银行合理调配运用各种政策工具的权利,明确各种政策工具的实施条件、作用、优点及弊端,由人民银行结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经济、金融条件,采用政策工具,扬长避短,趋利避害,达到综合效益最大化。要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把握利率工具的灵活性。人民银行应根据经济、金融状况,,适时调整基准利率,充分发挥利率这一政策工具在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的独特的、重要的导向作用。
要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金融法规的实施,对金融业务活动的有效监管,以保障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稳定货币,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实现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健康地运行。
2.商业银行必须自觉执行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政策。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通过商业银行执行才能实现。商业银行贷款规模要自觉服从人民银行下达的控制计划。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完成存款准备金缴存任务,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建立系统二级准备金制度,以此强化资金调控能力。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央银行统一制订的金融市场管理规定,讲求金融职业道德,自觉维护金融秩序。
3.建立竞争有序、统一管理的金融市常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人民银行通过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能力较弱。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为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活动场所。要完善市场结构,使整个市场体系协调发展。在完善同业拆借的同时,要积极推动票据承兑贴现市尝国库券市场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的发展,为中央银行再贴现及贴现率的操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证券市场来说,一方面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提高经济证券化程度;另一方面加强股票市场发展中的运作管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搞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年终分红派息等工作,消除发展中的隐患。要健全和发展金融市场,必须理顺资金价格,同时还要保证人民银行通过各种经济手段进入市场调节价格体系的有效性。要加强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金融市场协调、稳定发展,以利于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Ⅲ 美联储的相对独立性

不是自己的观点 在网上搜到的 具体可以看

1995 年3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我国
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确立了我国的中央银行体
制, 即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
观调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平行, 分别对政府首
脑负责。这种模式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中央银行行
长直接对政府总理负责。由于总理不可能对央行事务过细
过问,因此央行有较大自主权。②央行作为行政部门,具有
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
力。③央行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总理批准, 即在决策上没有
完全独立性。但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看, 除
在利率, 汇率和货币供应量等三方面的决策必须上报国务
院外, 其他货币政策事项人民银行可自行决定即予执行。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 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决策上拥有很
大的技术垄断性, 即人民银行上报的决策方案往往是唯一
的可选方案, 或者选择余地很小, 使得在技术方面难以否
定。这种技术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的不
足。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货币政策自主权。历史实践证明, 人民银行货币
政策的首要任务应是保持币值稳定。为充分发挥人民银行
的职能,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必然要求人民银行保持很高
的独立性,能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
法》从法律角度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及其各项职能,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不受其他任何部
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7 年来首次被确
认其独立性。1997 年,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具有决策权
的货币政策委员会, 由货币政策委员会自主制定和决策有
关货币政策事宜。这更能有效地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 而
且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美联储设有理事会和公开市
场委员会,德国联邦银行设有中央银行理事会,日本银行设
有政策委员会等。这些都是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起自主决策
作用的机构, 其成员都是长期从事银行工作的官员和货币
理论专家, 从而可以确保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程序的科
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二)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这是衡量
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
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①在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
与财政部都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
部的独立地位。②在资金关系上, 该法第27 条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 不得直接认购、包销
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
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种种
原因,我国财政向人民银行的透支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制
约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因此, 必须禁止财政向人民银行
透支, 财政失衡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来解决。同
时, 要通过立法规定财政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和借款期
限。
(三)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从
1983 年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以来, 这个问题就
一直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两点: 1. 一些部门所属的金融机
构不服从人民银行的监管,如超业务范围经营、超信贷规模
贷款等,并且对央行的的处理不服从,由此削弱了中央银行
的金融监管能力。2. 向人民银行施加压力, 争取对某些行
业多贷款等。在旧体制下, 政府其他部委的上述行为往往
十分奏效,这实际上就是参与了货币政策的决策过程。《中
国人民银行法》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在法律上规
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
保; 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
款的关系,堵住了央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
堵住了政府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央行要贷款的路子;
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中央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
权。
(四)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就
是指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过去, 人民银
行是按行政区域设置,每一省、市和大部分县都有支行。由
于地方政府都担负着组织和管理地方经济的任务, 为了地
方利益,地方政府往往对央行分支机构施加干预和影响,如
在人事安排、干部任免、信贷规模、央行贷款分配等方面。
特别是地方政府向央行分支机构施加压力, 让其向总行多
要贷款,同时放松对本辖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监管,钻
政策空子,严重削弱了央行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这
个问题必须彻底解决。《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中国人民
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不受地方政
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
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
金融监管, 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因此,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行政、人事、业务等方面受
总行垂直领导, 地方政府可以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贯彻
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 但不得干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常
的业务活动,从而维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独立性。当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要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积极为地方
经济服务。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我国原
来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中央银行依法
履行职责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
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消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建立9 个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行。这次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
在一定意义上是同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跨行政区域设置
分行,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有利于
增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的
统一和效能,在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监管力量,摆脱各方面
的干预,增强金融监管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区
域性大银行更加独立、有效地执行央行货币政策,促进区域
经济的发展。

Ⅳ 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含义是什么

答:独立性是指不受他人影响、指挥或控制。央行的独立性意味着货币政策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指挥或控制。从广义上看,央行的独立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中央银行目标的独立性,即央行可以自行决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二是央行政策工具的独立性,即央行可以自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提倡央行政策的独立性目的是要使央行从短期、短视的政治压力下解放出来。独立性有助于提高央行实现价格稳定的可靠性及其他好处。 央行独立性的程度即依赖于一系列可观察的因素,如法律差异,又依赖于某些不可观察的因素,如其他政府部门的非正式的安排等。 因此,要保证央行政策的独立性,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 前提是央行对货币政策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二, 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具有较长的任期,而且重新任命的机会有限,这是央行顺利实施操作独立性的有效保证。 第三, 将央行排除在政府工作分配之外,可以确保货币政策操作的独立性。第四, 确保央行不直接参与国债成效

Ⅳ 我国货币政策的构成不要太繁琐简洁一点。要通俗易懂 谢谢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又称经常性、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即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俗称三大法宝: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1. 存款准备金政策。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存款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强制性地要求商业银行等货币存款机构按规定比例上缴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措施。
2. 再贴现政策。
再贴现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和市场利率,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手段。
3. 公开市场业务。
所谓“公开市场业务”(Open Market Operation ,也称“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准备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货币政策手段。
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存款准备金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作用过程如下:
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提供放款及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为准备金率提高,货币乘数就变小,从而降低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扩大信用规模的能力,其结果是社会的银根偏紧,货币供应量减少,利息率提高,投资及社会支出都相应缩减。反之,亦然。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十多年来,经历了四次调整,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抑制经济过热、物价上涨过快、货币投放过多的状况。目前,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方向是要逐步恢复存款准备金支付清算和作为货币总量调控工具的功能,改变原来主要功能不在调控货币总量而在发挥集中资金,调整信贷结构的作用。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各种有价证券自由成交,自由议价,其交易量和价格都必须公开显示的市场。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办法来调节信用规模、贷币供应量和利率以实现其金融控制和调节的活动,是货币政策的最重要的工具。
此业务的操作方法:当中央银行判断社会上资金过多时,使卖出债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资金;相反,则央行买入债券,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我国的公开场业务从外汇操作起步,1996年又开办买卖国债的公开市场业务。
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为获取现款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作的票据转让。
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两者都是以转让有效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的。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它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筹资成本,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张,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可以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结构调整。一般来说,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具有以下特点:
一种短期利率。因为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以短期为主,申请再贴现合格票据,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期限也在1年之内。
一种官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信货政策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
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兰银行贴现及放款有多种差别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现贴现利率为最低标准。
再贴现业务的主要优点是,它有利于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者的作用,并且既能调节货币供给的总量,又调节货币供给的结构。再贴现业务的主要缺点是再贴现业务的主动权在商业银行,而不在中央银行,这就限制中央银行的主动性;再贴现率的调节作用有限。繁荣时期提高再贴现率未必能够抑制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需求,因为商业银行的盈利更高;萧条时期降低再贴现率也未必能刺激商业银行的借款需求,因为此时的盈利水平更低。而且再贴现率不能经常调整,否则市场利率的经常波动,会使商业银行无所适从。此外,再贴现业务的最大缺点在于它具有顺经济走势的倾向,繁荣时期的物价上涨使得再贴现票据的金额上升,货币供给增加;萧条时期的物价下跌,又使得再贴现金额下降,货币供给减少。货币政策因此可能在繁荣时期“火上加油”,而在萧条时期“雪上加霜”。
公开市场操作具有如下优点:中央银行能及时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买卖任意规模的有价证券,从而精确地控制银行体系的准备金和基础货币,使之达到合理的水平。虽然其发生作用的途径同再贴现率政策和准备金政策基本相同,但它的效果比这两种政策更为准确,并且不受银行体系反应程度的影响。在公开市场操作中,中央银行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来实施货币政策。依弗里德曼之意,中央银行实施公开市场操作是“主动出击”,而非“被动等待”。
公开市场操作具有如下优点:公开市场操作没有“告示效应”,不会引起社会公众对货币政策意向的误解,因而,也不会造成经济的不必要紊乱。这就可以使中央银行连续、灵活、不受时间数量方向限制地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而不会因为经济主体的适应性调整,造成经济运行的紊乱,即使中央银行出现政策失误也可以及时进行修正。这是具有强烈“告示效应”的再贴现率政策和准备金政策所做不到的。
公开市场操作具有如下优点: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不决定其它证券的收益率或利率,因而不会直接影响银行的收益。另外,公开市场操作可以普遍运用,广泛地影响社会经济活动。据此,弗里德曼坚持主张中央银行可以用公开市场操作,完全取代法定准备金制度和进行再贴现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1)中央银行必须具有强大的、足以干预和控制整个金融市场的金融实力;
(2)要有一个发达、完善和全国性的金融市场,证券种类齐全且达到一定规模;
(3)必须有其它政策工具的配合。如没有存款准备金制度,就不能通过改变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来影响货币供应量。
公开市场业务最大的不足是缺乏这三个条件的国家不能有效地运用这个政策手段;此外,它的收效缓慢,因为国债买卖对货币供给及利率的影响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缓慢地传导到其它金融市场,影响经济运行。
与其它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存款准备金政策具有如下优点:
(1)中央银行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它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中最容易实施的手段;
(2)存款准备率的变动对货币供应量的作用迅速,一旦确定,各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都必须立即执行;
(3)准备金制度对所有的商业银行一视同仁,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同样受到影响。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不足之处在于:
一是作用过于巨大,其调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心理预期的影响都太大,不宜作为中央银行日常调控货币供给的工具,中央银行因此有将准备率固定化的倾向;
二是其政策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的影响。在商业银行有大量超额准备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会将超额准备的一部分充作法定准备,而不收缩信贷规模,这就难以实现中央银行减少货币供给的目的。
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和金融非均衡发展,同样的货币政策操作在不同的地区发挥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的效应。我国货币政策操作一直采取全国“一盘棋”的做法,实施无差别管理。“一刀切”式的货币政策操作较少考虑到区域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差异。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我国货币政策三大工具,这些工具的实施效果受到东、中、西部差异的重要影响。
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最为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可以影响基础货币。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主要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投放基础货币。商业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业务融入(出)资金的能力受国债总量 和资产结构的制约,若商业银行的国债规模较大且其在商业银行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也较大,则其参与公开市场业务的能力就较强,否则就较弱。我国东、中、西部商业银行不管是国债资产规模还是国债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都存在较大差异。由于缺乏各省国有商业银行国债资产数据,我们以各省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资金运用减去全部贷款和企业债之差估算其拥有的国债资产,通过对2001-2003年度,东、中、西部国有商业银行国债资产在其资金运用中占比的计算可以发现:不仅东部地区国有商业银行的国债资产在全国国有商业银行国债资产的总量中的占比高于西部和中部地区,而且东部国有商业银行国债总量占其总资产的比例,也远远高于中、西部银行。东部商业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业务融入资金的能力强于西部,所以,当央行货币政策意图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传导时,中西部地区商业银行获得的基础货币量少于东部。
央行主要通过调整再贷款率、再贴现率的工具,影响商业银行对贴现贷款的规模,从而实现货币政策意图。商业银行对再贷款率、再贴现率工具的反应与需要贷款的实体经济的利润率、资金流动性需求、持有超额储备的机会成本等因素有关。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实体经济利润率不仅影响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环境风险,而且还影响资金的价格(利息率、贴现率),无疑是影响商业银行对再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工具反应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对经济实体而言,虽然资金的供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利息率和贴现率,但从本质上讲,利息是实体经济创造的利润的一部分,利息率的高低最终受制于实体经济利润率的高低,在零和平均利润率之间变动。换句话说,实体经济对银行贷款利率、贴现率的承受能力受利润率的制约,利润率较高的实体经济能够支付较高的资金价格(利息率、贴现率),即有相对较强的资金需求,利润率较低的实体经济只能支付较低的资金价格。由于各区域商业银行面对的实体经济利润率不同,在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贴现率水平区域间几乎无差别的既定条件下,一方面,利润率较高的实体经济消化资金的能力较强,对资金的需求旺盛,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润率能够有效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使商业银行放贷所面临的环境风险降低,所以商业银行的放贷意愿也较强。因此,央行同样的再贴现、再贷款政策工具操作,在实体经济利润率较高的东部地区,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较快;而实体经济利润率较低的中西部地区,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较慢,导致越穷的区域资金越少,越富的区域资金越多的“马太效应”。
由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各区域对同一货币政策工具存在反应效果不同的差异。为消除区域差异对货币政策工具效果的不同影响,以达到货币政策理想的作用效果,可以对包括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内的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区域化操作。其实,在不同区域实行有差别的货币政策操作,在国外也不是没有先例,开发初期的美国区域间经济发展也不平衡,中央银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就有两项实行区域化操作。其贴现率一直由十二家联邦储备银行根据本辖区的经济情况制定,只要报请华盛顿联邦储备委员会核准即可,事实上,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各储备银行制定的贴现率经常相差很大,只是随着均质的全国性金融市场的逐渐形成,贴现率才逐步趋同。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虽然由联邦储备委员会统一制定,但从1913年联储成立一直到1972年以前,联邦储备体系制定的法定准备金率就因银行所在的地区的经济情况不同而异。

Ⅵ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关独立性的规定有哪些具体体现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定义
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
施,是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点:
1、组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
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二)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政策自主权
《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
民银行成立47年来首次被确认其独立性。
2.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
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独立地位。②
资金关系上,《人行法》第2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
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
3.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
《人行法》规定: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保;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
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关系,堵住了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堵住了政府
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中央银行要贷款的路子;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
管权。
4.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这也就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
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
中统--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Ⅶ 什么是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首先要求货币政策目标的纯粹性,盯住单一目标,不能多目标兼顾,政策制定时盯住单一目标,不受其他方面影响,尤其政府政治目标的影响。

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来调节市场利率,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四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基准利率。

(7)货币政策自主权是什么扩展阅读

第一、在通货膨胀时期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可能效果比较显著,但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扩张的货币政策效果就不明显。

第二、从货币市场的均衡情况来看,增加或减少货币供给要影响利率的话,必须以货币流通速度不变为前提。

第三、货币政策的外部时滞也会影响政策效果。

第四、在开放经济中,货币政策的效果还要因为资金在国际上流动而受到影响,例如,一国实行紧的货币政策时,利率上升,国外资金会流入,若利率浮动,本币会升值,出口会受到抑制,进口会受刺激,从而使本国总需求比在封闭经济情况下有更大的下降。

Ⅷ 人民银行和国务院什么关系,对货币政策独立性有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之一,受国务院领导。《中国人民银行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央行具有独立性,即法律赋予央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独立性包括三个方面:①央行享有独立货币发行权;②央行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③独立监督、监测金融市场。其中第二条关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为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服务的。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受来自任何机构、个人的干涉。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央行与政府发生不同意见时,政府应当充分尊重中央银行的经验和意见,避免出现政府行为对央行业务、职责干预过多的现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尽量配合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以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此规定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银行政策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权。依照法律这一规定,中央银行虽然没有在有关货币政策重大事宜方面的完全自主权,重大事项要经国务院批准,但是对其他一般事项有决定和执行权。(这仅限本人总结的一点心得,希望能帮你解决疑惑)

Ⅸ 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保持相对独立性

不是自己的观点 在网上搜到的 具体可以看http://homepage.fudan.e.cn/~minshu/teaching/CBI/Relative%20CBI.pdf

1995 年3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我国
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确立了我国的中央银行体
制, 即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
观调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平行, 分别对政府首
脑负责。这种模式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中央银行行
长直接对政府总理负责。由于总理不可能对央行事务过细
过问,因此央行有较大自主权。②央行作为行政部门,具有
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
力。③央行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总理批准, 即在决策上没有
完全独立性。但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看, 除
在利率, 汇率和货币供应量等三方面的决策必须上报国务
院外, 其他货币政策事项人民银行可自行决定即予执行。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 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决策上拥有很
大的技术垄断性, 即人民银行上报的决策方案往往是唯一
的可选方案, 或者选择余地很小, 使得在技术方面难以否
定。这种技术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的不
足。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货币政策自主权。历史实践证明, 人民银行货币
政策的首要任务应是保持币值稳定。为充分发挥人民银行
的职能,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必然要求人民银行保持很高
的独立性,能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
法》从法律角度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及其各项职能,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不受其他任何部
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7 年来首次被确
认其独立性。1997 年,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具有决策权
的货币政策委员会, 由货币政策委员会自主制定和决策有
关货币政策事宜。这更能有效地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 而
且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美联储设有理事会和公开市
场委员会,德国联邦银行设有中央银行理事会,日本银行设
有政策委员会等。这些都是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起自主决策
作用的机构, 其成员都是长期从事银行工作的官员和货币
理论专家, 从而可以确保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程序的科
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二)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这是衡量
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
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①在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
与财政部都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
部的独立地位。②在资金关系上, 该法第27 条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 不得直接认购、包销
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
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种种
原因,我国财政向人民银行的透支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制
约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因此, 必须禁止财政向人民银行
透支, 财政失衡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来解决。同
时, 要通过立法规定财政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和借款期
限。
(三)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从
1983 年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以来, 这个问题就
一直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两点: 1. 一些部门所属的金融机
构不服从人民银行的监管,如超业务范围经营、超信贷规模
贷款等,并且对央行的的处理不服从,由此削弱了中央银行
的金融监管能力。2. 向人民银行施加压力, 争取对某些行
业多贷款等。在旧体制下, 政府其他部委的上述行为往往
十分奏效,这实际上就是参与了货币政策的决策过程。《中
国人民银行法》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在法律上规
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
保; 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
款的关系,堵住了央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
堵住了政府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央行要贷款的路子;
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中央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
权。
(四)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就
是指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过去, 人民银
行是按行政区域设置,每一省、市和大部分县都有支行。由
于地方政府都担负着组织和管理地方经济的任务, 为了地
方利益,地方政府往往对央行分支机构施加干预和影响,如
在人事安排、干部任免、信贷规模、央行贷款分配等方面。
特别是地方政府向央行分支机构施加压力, 让其向总行多
要贷款,同时放松对本辖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监管,钻
政策空子,严重削弱了央行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这
个问题必须彻底解决。《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中国人民
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不受地方政
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
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
金融监管, 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因此,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行政、人事、业务等方面受
总行垂直领导, 地方政府可以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贯彻
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 但不得干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常
的业务活动,从而维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独立性。当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要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积极为地方
经济服务。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我国原
来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中央银行依法
履行职责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
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消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建立9 个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行。这次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
在一定意义上是同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跨行政区域设置
分行,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有利于
增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的
统一和效能,在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监管力量,摆脱各方面
的干预,增强金融监管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区
域性大银行更加独立、有效地执行央行货币政策,促进区域
经济的发展。

Ⅹ 简答题如何正确理解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科学有效地确立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各国中央银行的首要课题。新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把稳定币值作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这无疑是最佳选择。但就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说,实现这一目标,将遇到许多难题,应实施有效对策。
一、主要困难
1.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强。中央银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难以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自主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完成稳定币值的最终目标;同时,也建立不起应有的权威性,难以有效发挥宏观监督职能。其独立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货币发行权不独立。我国货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一定时期内发行多少货币由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具体执行。
(2)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不独立。我国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务院,人民银行只有建议和执行权。在货币金融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人民银行采用某些政策手段,应经国务院批准或征得有关部委的同意认可。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这就为地方政府干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活动提供了便利,这使中央银行受地方政府部门干预太多,权威性受到侵犯,不利于金融宏观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顺利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
2.双重货币政策目标的影响很深。长期以来,我国货币政策一直奉行“稳定币值,发展经济”的双重目标,也曾明确提出以“稳定币值”为重点,但实际执行时往往是以“发展经济”为重心,“稳定币值”服务于“发展经济”。新颁布的人民银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以稳定币值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这为理顺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的关系,创造了极为重要的条件,有利于增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但双重目标的长期影响,使单一货币政策目标的执行,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3.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进展不顺利。为构造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从80年代中期,我国就提出推进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但时至今日,专业银行改革进展尚不顺利。具体表现在:专业银行改为商业银行以后,信贷资金供给制向借贷制的转变并未真正实现,既要微观经营,又要参与金融宏观调控,承担政策性业务。国有商业银行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金融企业,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就失去了可直接发挥作用的调控对象,也就会影响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
4.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金融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加快资金积累,促进资金融通,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国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市场运行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市场的广度、开放度和竞争度还很不够,从而使人民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不利于顺利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5.企业效益不佳,挤占信贷资金。目前,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尚未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导致资金需求和使用上的无约束,在利益竞争的驱动下,以追加投资来扩大生产规模,这种缺乏经济效益保证的高投入,必然给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带来困难。
二、解决困难的对策
1.赋予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自主权。明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就是稳定币值,要彻底从“双重”目标的羁绊中摆脱出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任期应与政府的换届相错开,其任期可适当延长,以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应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之间的关系,在严禁赤字透支和借款的同时,还应禁止中国人民银行承销国债,堵死这条货币超额发行的路。
人民银行要提高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的技巧,增强信贷计划工具的严肃性,要控制再贷款规模,使其真正成为中央银行对银行信用创造能力的控制手段,而不是资金供应手段。要赋予人民银行合理调配运用各种政策工具的权利,明确各种政策工具的实施条件、作用、优点及弊端,由人民银行结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经济、金融条件,采用政策工具,扬长避短,趋利避害,达到综合效益最大化。要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把握利率工具的灵活性。人民银行应根据经济、金融状况,,适时调整基准利率,充分发挥利率这一政策工具在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的独特的、重要的导向作用。
要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金融法规的实施,对金融业务活动的有效监管,以保障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稳定货币,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实现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健康地运行。
2.商业银行必须自觉执行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政策。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通过商业银行执行才能实现。商业银行贷款规模要自觉服从人民银行下达的控制计划。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完成存款准备金缴存任务,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建立系统二级准备金制度,以此强化资金调控能力。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央银行统一制订的金融市场管理规定,讲求金融职业道德,自觉维护金融秩序。
3.建立竞争有序、统一管理的金融市常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人民银行通过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能力较弱。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为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活动场所。要完善市场结构,使整个市场体系协调发展。在完善同业拆借的同时,要积极推动票据承兑贴现市尝国库券市场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的发展,为中央银行再贴现及贴现率的操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证券市场来说,一方面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提高经济证券化程度;另一方面加强股票市场发展中的运作管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搞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年终分红派息等工作,消除发展中的隐患。要健全和发展金融市场,必须理顺资金价格,同时还要保证人民银行通过各种经济手段进入市场调节价格体系的有效性。要加强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金融市场协调、稳定发展,以利于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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