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怎么算收入
1.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收入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上做资产处理
税法上给你个文件,税务总局刚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2. 什么是非货币性收入
非货币性收入就是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3. 非货币形式收入如何确认收入额
【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认收入额?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4.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人,应当按照( )确定收入额。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5.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哪些
现在很多人都对于企业或者是公司的经营非常感兴趣,但是有关于企业或者是公司的相关知识也是比较多的,所以对于普通人来说,掌握这些知识还是比较难的,但是小编觉得把握这些信息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样的话大家就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了解。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哪些呢?
三、结语
其实小编觉得包含的因素还是非常复杂的,但是如果你想进行学习的话,也能够在网络上查询到相关的信息,在网络上有关于企业收入的相关信息还是非常多的。
6.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收入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商业实质的,另一类是不具有上也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
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除非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税法处理:
.以存货(不含开发产品)换取其他资产,应当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如果是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缴纳消费税。计算增值税时,按同期或最近时期同类存货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如果同期或近期无同类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但计算消费税时,应按最高售价计算。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收到补价的一方,按补价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换取其他资产,如果公允价值不超过原价,免征增值税,超过原价,按4%计征增值税并减征50%。
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向对方换取除自身股权之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视同销售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换入存货或设备(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应当确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此外,还要计算相应的所得税。
7.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其中哪些是要确认收入的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理企业所得税作为对企业经济利益影响最大的税种之一,其处理规定十分复杂。由于会计和税收的目的不同,其处理自然会存在一定差异。面对同一项经济业务,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收上如何处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又如何处理,都是值得会计工作者深入学习的地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该项投资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1.初始投资会计成本和初始投资计税成本的计价基础不同。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换入的投资入账价值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来确定,这符合历史成本原则。换入的投资计税成本一般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定。2.收到补价的处理不同。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交易中是否涉及补价,也是依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判定的。换入投资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致,则可能不存在补价;反之则可能涉及补价。具体到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收到补价时,减去补价后还要加上(或减去)应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也就是说收到的补价所产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其确认的金额大小会影响换入的投资的入账价值。按税法规定,收到的补价直接抵减投资计税成本,不存在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问题。对于初始投资计税成本与初始投资会计成本的差异不需作处理,企业只需在备查簿中准确记录该项投资计税成本,作为将来处置该项投资时计算投资转让损益的重要因素。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损益的确认1.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处理上均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按税法规定,因其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不存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此时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一致。2.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当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补价或投资方需支付补价时,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此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益,而税法规定,该转让所得要依法缴纳所得税。因此,该差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要在投资年度年末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该项交易中投资方收到补价时,补价部分所包含的换出资产的部分价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此时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此项收益在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后,在年度终了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部分存在重复计征所得税的问题。为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企业在年末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的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再减去营业外收入(非货币交易收益明细科目)。对于该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的,可按前述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3.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当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补价或投资方需支付补价时,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此时,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损失;而税法规定该转让损失可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差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要在投资年度年末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当该项交易中投资方收到补价时,补价部分所体现的换出资产的部分价值的减值过程已经完成,此时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此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后,在年度终了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自然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年末如果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则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货币性交易损失部分同样存在重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年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减的金额为账面价值减去公允价值再减去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明细科目)。在上述2和3调整过程中,需调整的差额均属时间性差异,企业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处理。注意,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时,因涉及缴纳增值税问题,因此在计算非货币交易损益时会有所不同。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即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及该项准则《指南》中提出的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可以看出,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公允价值是计税价格,本身不包含增值税,并且补价中也不包含增值税。该项增值税由投资方全额负担,计入投资的入账价值,不影响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计算。即:非货币性交易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在实务中,考虑到公平交易这一原则,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换时,往往会将增值税考虑在交换范围之内,即以含税价进行交换。此时收到的补价中含有增值税,在计算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时,首先应扣除该补价包含的增值税额,然后以不含税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8.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确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