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发放如何监管
㈠ 电子货币监管
一、电子货币的发展使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受到了冲击。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将货币等同于商品或实物资产,认为货币金融体制严格受法律限制和政府管理。在网络货币时代,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作为纯价值体与其他商品交换,作用是完全自发的,不像现行的纸币制度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 二、网络货币将促使货币结构和货币内涵有所改变。网络货币将部分替代流通中货币的作用,商业银行将实现部分货币发行,这将弱化中央银行垄断发行货币的特权。这种替代还将影响到传统意义的基础货币的作用。 三、网络货币将对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产生重大影响。网络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货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尤其是狭义货币M1;对货币需求方向的影响则主要表现为加快货币的流通速度,减少货币的需求。网络货币具有的信用创造作用,会导致利率波动,降低利率作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传导作用。
㈡ 2019年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七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
(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第三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第十五条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六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得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二)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三)欺诈误导投资人;
(四)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五)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条件,自愿增加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透明度。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投资组合。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基金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重货币市场基金操作风险的防控,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清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制定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并建立风险识别与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业务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货币市场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到期日和交易对手的集中度,加强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和质押品期限的控制,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投资各类银行存款所形成的潜在利息损失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规模相匹配。如果出现因提前支取而导致利息损失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使用固有资金予以弥补。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按照审慎原则具体限定不同信用等级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货币市场基金已投资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建立内部评级跟踪制度与估值风险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审慎、全面有效的压力测试制度,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针对压力测试结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将最近一个年度的压力测试工作底稿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一)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二)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三)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其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服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杜绝片面追求收益率和基金规模,不得以收益率作为基金经理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本办法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续期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第三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托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实施监督,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价、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等市场行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与托管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
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由于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及互联网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宣传推介等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㈢ 李波:正研究对比特币监管规则,到底该如何监管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的副行长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就表示,通过这一次的市场波动,将会研究比特币的监管规则。我们都知道,比特币的价格水涨船高,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目光,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比特币的暴跌。而这样的虚拟货币因为没有办法被监管,导致其资金流向成为了一个谜题。那么这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在采访的时候表示将会研究这样的虚拟货币,很明显释放了一个信号。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比特币的监管到底难在哪里。
第三,如何看待这一次的采访?
这一次的采访不仅表达了我们将会对比特币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也表达了另外一个态度。那就是比特币作为一个投资货币,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纳入到强制监管范围。同时也需要大家明白一点的事,那就是比特币虽然是具有投资属性的,但是它本身是不能够替代货币的。
㈣ 金融监管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编辑] 金融监管的目的和原则 [编辑]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编辑] 金融监管的原则 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所谓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所谓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矛盾,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须明确适用的银行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并公布于众,使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明确监管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监管,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编辑] 金融监管的方式 1.公告监管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2.规范监管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3.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 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 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编辑]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现代货币制度演变。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 信用创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编辑] 金融监管的对象与内容 1.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对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等。 目前,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2.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编辑] 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而出现,但金融监管并不是中央银行的产物。 ;一、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 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自然发轫 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特点具有自发性、初始性、单一性和滞后性,对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与主观认识不足,处于金融监管的初级阶段。 后果:自由经营银行业务造成的投机之风盛行,多次金融危机给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 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是全面而严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对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活动的限制,对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限制以及对利率的限制等方面。 影响: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恢复了公众的投资信心,促进了经济的全面复苏与繁荣。并且,金融监管的领域也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开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3.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 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便是放松管制,效率优先。 客观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加大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汇率风险;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国际资本出现了相对过剩,银行经营日益国际化,全球性的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失灵。 理论背景: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新自由主义学派从多个方面向凯恩斯主义提出了挑战,尊崇效率优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对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 4.20世纪90年代至今——安全与效率并重 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特征是安全与效率并重。 背景: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并具有国际传染性。有效的金融监管要求政府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 二、《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性加之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使有效监管跨国金融机构并非易事,这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合作。1974年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协议,约束、引导着各国金融监管行为。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路径 《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神圣公约”,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三个版本。每一次演变都体现了金融风险的变化,蕴涵着金融监管的新方向。 1.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是以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为8%)、以信用风险控制为约束重点的单一资本充足协议。 主要内容:界定了银行资本的组成,规定核心资本要占全部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同时,对不同资产分别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换算为风险资产,银行资本(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最低为8%,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 意义:1988年版本使国际银行业监管有了可以共同遵循的统一标准。实践证明,资本充足率这“一条铁律”适用于全世界所有银行,深入人心。 2.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产生背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十分活跃,银行业深深介入其中,金融市场的波动风险对银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仅仅强调8% 这“一条铁律”很容易导致银行过分注重资本充足率,从而忽视银行业的赢利性及其他风险。 主要内容: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思路,强调从银行申请设立到破产倒闭的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的风险监管,将源于银行的外汇、交易债券、股票、商品与期权头寸中的市场风险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3.2001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产生背景: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许多金融机构濒临破产,其主要原因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的风险。 主要内容:将“一条铁律”扩充为“三道天条”,首次将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并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利用市场机制压缩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突出特点之一:强调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的作用——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它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突出特点之二:注重借用银行内部的力量加强风险防范——除继续保留外部评级方式外,更强调银行自己以市场为基础衡量风险状况,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信用风险,新协议提供了三种循序渐进的方案供银行选择:由监管当局利用外部评级结果确定资本水平的标准化方案、初级和高级内部评级法。 意义:新协议决定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各国的监管理念将由单一的严厉政府管制走向与监管对象协调和配合的协同监管,注重让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的经营。 (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新时期的金融监管呈现以下趋势: 1.监管理念方面,发生重心转移。注重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变“猫鼠对立关系”为“脑与四肢的协同关系”。 2.监管机制方面,走向多元化。由偏重于国家监管机制向监管机制多元化转变——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银行内控机制及自律机制的齐头并举。 多元化监管机制实现的关键在于引入市场约束,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便于存款户、投保者、股东等多方市场主体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3.监管模式方面,向功能型监管转变。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督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其优点主要是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能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功能型监管的不足之处在于协调过多,程序复杂,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风险确认速度比不上机构型监管模式。但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金融信息网的建成完善,功能型监管的不足之处将会降到最小的程度。 4.监管技术方面,出现了一种激励相容的新方案。激励相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银行在测试期初向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水平,为该期间内可能出现的损失做准备,在整个期间内,只要累积损失超过承诺水平,监管当局就对其进行惩罚,如交纳额外资本费给中央银行。 5.监管范围方面,有所扩大。从单纯的表内业务,扩展到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还通过并表监督来加强监管。
㈤ 为什么现在虚拟货币这么火,国家怎么监管。我身边的人现在都在挖矿,
原因: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如果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虚拟货币的价值,则它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虚拟币的存在必然还会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热潮。
针对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风险,目前已有许多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体系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公开回应。这些回应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警告与风险提示,监管与登记许可,立法规范,明令禁止。
(1)警告与风险提示。
一些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及虚拟货币体系发出了风险警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兰西银行、荷兰和比利时中央银行就针对使用比特币可能引发的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发出了公开警告。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中警告消费者虚拟货币存在的诸多风险,如兑换损失、电子钱包被盗、支付不受保护、价格波动等。西班牙虽然没有类似的风险警告,但及时发布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信息公告。
(2)监管与登记许可。
总体而言,国际组织均认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瑞典从2012年开始要求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另外一些国家则注重资质监管,进而使其间接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还有些国家的监管主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商业模式。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将提供比特币流通买卖服务,并在此过程中赚取资金的行为视作是一种支付服务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权。另外一些国家将监管的重点着眼于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中介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丹麦的监管机构认为,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需要获得授权。
(3)立法规范。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拟立法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加拿大拟立法允许政府对比特币交易进行监管,并将数额大于一万美元的交易纳入可疑监管范围。美国希望调整相关法律结构应对比特币的发展。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使银行保密法(BSA)在网络背景下适用,于2013年发布了针对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传输虚拟货币的行为及主体界定的解释性指引。欧洲央行强调应加强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从欧洲与全球层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虚拟货币加以规范。更多的国家则认为比特币不是一种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如芬兰、瑞典、马来西亚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国家,与比特币有关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金融机构进行比特币交易,上述禁令随后扩展至支付服务的供应商。持同样态度的还有泰国和印尼央行。匿名网络货币(包括比特币)的流通被俄罗斯司法检查部门视作对货币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罗斯中央银行早先已经将提供比特币服务纳入可疑交易的监察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禁止发行未注册股票换取比特币,禁止未经注册从事以虚拟货币计价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
㈥ 国家是怎样来发行货币的多少,有什么部门监管
货币发行银行向流通领域投放的货币数量超过从流通领域回笼货币发行库的货币数量。货币发行按其性质分为经济发行、财政发行、隐蔽的财政发行、信用发行四种。(1)经济发行。指货币发行银行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信贷程序,有计划地发行、投放货币。这种发行有充足的商品物资作保证,与商品流通的需要量相一致,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能够保证市场货币流通的稳定、正常,是一种正常的发行。(2)财政发行。指为弥补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财政出现赤字后,向银行透支,直接占用银行贷款,使信贷收支出现不平衡,迫使银行发行货币。这种发行是没有物资保障的过多发行,必然引起流通中货币过多,造成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是一种不正常的发行。(3)隐蔽的财政发行。指由于财政假平衡真赤字而导致的货币发行,它是由财政的虚假收入造成的。突出表现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工业生产脱离市场,产品不适销对路且质次价高,这样的产品被商业部门统购包销后,企业向国家缴纳了税金和利润,形成财政收入,而商业部门的商品积压甚至报废,占用大量资金。这样,一方面财政形成的部分收入没有物资保证,另一方面商业部门资金被挤占,为了周转又必须向银行贷款,使银行贷款增加,形成隐蔽性的财政发行。(4)信用发行。通过信贷方式进行的货币发行。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进行的适当信用货币发行是必要的,但如果银行贷款掌握不严,发放贷款超过生产发展和商品流转扩大的需要,也会造成流通中的货币过多而形成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货币发行必须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客观要求。在我国,货币发行坚持稳定货币的方针,坚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和有计划发行的原则。人民币的发行是在每年国民经济计划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核批最高发行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具体执行。 参考:http://www.sz-w.com/question/6681660.html
㈦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㈧ 如何对电子货币产生的风险进行监管
摘 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电子货币的基本 (二 特点 ) 电子货币具有匿名性、 安全性、 低成本和便利性等特点, 因此, 是一种更便宜、 更有效的支付手段。正是这些特点, 决定 了电子货币将会取代纸币。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发行方与消费 “点对点” 交易, 不需要第三方机构, 因此具有很高的 者之间的 电子货币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在使用过程 匿名性。相比纸币, 监管 中, 可以通过中央数据库对电子货币进行验证, 而且电子货币 还可以附带电子签名。因此从理论上讲, 电子货币几乎是不可 能伪造的。 电子货币可以极大地节省与货币相关的费用。 世 20 纪末, 美国每年处理货币的成本高达 600 亿美元, 整个支付系 一、 电子货币概述 (一 概念分类 ) 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 通过销售终端、 各类电 子设备和公共网络 (如 Internet、 移动电话等 ,“储值” )以 产品形 式或预付机制进行支付的货币。 按照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类电 子货币和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是目 前我国最为规范的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 要的发行机构,例如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 支取转账功能的借记卡就是典型代表。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最大的特点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并将电子货币的发 行和使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主要有 磁卡、 卡等, IC 通常由电信公司、 公交公司以及学校等机构发 即发行机构预先收取客 行。其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户预先储值, 户现金, 然后发行等值的、 可在客户消费结算时从中扣减金额 电子货币成 统的开支估计占到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2%~3%。 本低的一个原因是, 它们使用现存的网络和计算机, 因此比传 统支付方式的投入更低。电子货币为交易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即时支付。电子货币可以实现结 算和交割同时完成, 因此大大加快了交易速度, 减少了结算风 险; 二是便于分割。理论上, 电子货币可以零成本地进行任意 等分。在有形货币时代,一直困扰人们的辅币问题将不再存 在; 三是便于微支付。由于电子货币的单笔交易成本低, 使得 它有利于小金额的交易。在纸币方式下, 很多低价格的商品由 于交易成本太高, 往往消费不足, 进而生产不足。电子货币将 促进这类商品的消费,有助于经济增长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 利。 二、 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中央银行制度。各国的中 央银行或类似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均处于金融体系 分类、 特点等相关理论进行了 概念, 对其定义、 概述; 其次从发行垄断权、 独立性、 货币政策实 施三个方面分析了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 对我国电子货币的中央银 响。并在此基础上, 行监管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对策。 关键词: 电子货币 风险 央行 28 青海金融 2010.3 问题与探 的核心地位。它代表国家发行货币、 管理金融、 制定和执行货 币金融政策, 发挥着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 被誉为 “发行的 、 “ 和 。它通过各种职能来影 银行” 银行的银行” “国家的银行” 利率等中介指标, 进而实现其对金融领域乃至 响货币供应量、 不仅使中央 整个宏观经济领域的调节作用。电子货币的出现, 银行的职能弱化, 更使中央银行的地位受到了巨大挑战, 具体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货币发行垄断权受到影响 ) 从历史上看,纸币发展成为不兑现货币并被中央银行所 垄断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同样, 电子货币的这种发行机 制在短期内也不会政变。即使中央银行想强行垄断电子货币 的发行权, 但电子货币技术上的复杂性、 涉及协议的多样性以 中央 及防范伪币可能的高成本使央行不得不三思而行。而且, 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垄断发行极有可能阻碍电子货币的创新和 新技术的发展,从而使本国电子货币的发展落后于他国电子 货币的发展, 并成为易受攻击的货币。同时, 由于电子货币使 用境域的开放性, 也很难防止外国电子货币的渗入。这些因素 都会对中央银行发行垄断权造成影响。 (二 央行独立性受到影响 ) 制定货币政策独立性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 是否拥有独立的收入,其中铸币税收入是其收入的一个重要 铸币税收入是维持其独立性的重要 来源。对于中央银行来说, 中央银行 保证。因为如果没有铸币税作为其经营费用的收入, 将不得不寻找其他的收入来源,同时使得一些中央银行的经 费可能会变得越来越直接依赖于由政府提供,中央银行的独 立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三 货币政策效果削弱 ) 尽管目前电子货币仍然依托于传统的通货,但其日益广 泛的应用, 将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的通货产生替代效应, 并衍生 出一定的金融风险。电子货币直接导致网络经济社会中货币 供给渠道、 货币乘数和供给机制的变化, 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控 制能力受到影响, 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会逐渐下降。从货币供应 量来看,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货币,部分通货以数字 化、 虚拟化形式出现, 而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流通的货币是整 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 对流通中货币的影响会直接影响 到货币供给。从货币需求量来看, 电子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加快了货币流 通速度, 从而对货币的需求会减少。因此, 电子货币的出现会 对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 产生影响,使他们难以测度,会潜在地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制 定, 削弱货币政策的效果。 电子货币取代了一部分有准备金要求的储蓄,使得网络 银行中的存款准备金所占比重下降;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 各 讨 国不断改革准备金制度, 以求获得金融创新的先发优势; 网络 银行即使是经营场所发生了转移, 其费用也相对较低, 而且由 于网络的特性并不会使原有客户发生流失,从而为网络银行 规避一国或地区较苛刻的准备金要求提供了条件。同时, 对于 电子货币, 其发行较为分散, 中央银行不再是唯一的发行人, 使得中央银行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资产负债而不能及时地进 行大规模的货币吞吐操作,减弱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时效 性和灵活性。 三、 电子货币央行监管策略 面对全新的货币政策环境,中央银行必须通过监管建立 良好有效的货币政策实施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 对央行货币管理制度进行创新 ) 为有效平衡电子货币发行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商品 之间的矛盾, 央行应在现行发行准备的基础上, 统一规范电子 对发 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建立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认证制度, 行电子货币的名称、 流通范围、 流通方式等进行规范和合理的 资格认证,把电子货币发行中的私人化性质及个性化特征纳 入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中。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市场的管 理, 保障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防范系统性风险, 以保证电子 货币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的实现。 (二 完善电子货币的监管法律规范制度 ) 电子货币的管理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应建立适应电 子货币发行与流通中契约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电子货币流通 中的法定签名制, 电子货币发行方、 交易方权利、 责任的法律 认定技术与手段等。电子货币机制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即 随时可以应持有人的要求,将所发行的电子货币等值兑现为 法定货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包括各金融机构参与的电子货 币支付网络系统,加强中央银行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中的领 导作用和银监会的监督作用,从而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电子货 币发行规模、 交易领域、 资金流向的监控, 必要时可通过调整 准备金率调节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中的信用伸缩。央行应该 适时地将金融监管工作重心由控制初始货币供应量转移到对 电子货币发行资格的认证、对电子货币安全技术的审查和监 督以及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流通的相关法律上来。 (三) 建立全国统一的支付转账网络系统, 加强对电子货 币的监管 在数字化、 网络化条件下, 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地调整金融 监管工作的重点,充分利用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现有 的电子化基础设施,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包括各金融机构和非 金融机构参与的电子货币支付转账网络系统,来加强电子货 币发行机构、 支付结算渠道提供商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通过 制定交纳准备金制度、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具体规程等来强 化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通过制 2010.3 青海金融 29 金融动态 定规避系统风险的各种环境和技术条件,包括公共钥匙基础 设施、 加密技术及制度和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等, 来加强网上 银行安全性能的监管。发挥央行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中的领 导作用,来实现对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发行规模、交易领 资金流向的监控。 域、 (四 加强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 如果电子货币已经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产品,进入一个 稳定增长阶段,对基础货币的替代足以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执 行, 中央银行就应逐步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并改变货币政 策操作机制。我国目前仍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 目标,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是通过调控和影响商业 银行的准备金来实现的。因此, 如果要继续以货币供应量作为 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那么我国货币当局应同时对传统货币 和电子货币进行管理,将电子货币也纳入货币供应量的考察 应该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实行准备金管 范围进行调控。而且, 理,以便可以通过调整电子货币的准备金比率影响电子货币 的供应量, 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 (五 加强与各国中央银行合作, ) 应对国际资金流动风险 国际间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沟通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电子 货币以其迅捷、 快速、 低成本的优势而飞速发展, 其无地域、 无 全天候的特点, 使得资金能快速地在国际间流动, 大笔 疆界、 资金瞬间流入流出某个国家,这就迫切需要各个国家的中央 银行进行协调和沟通,以免由于通过电子货币实现对货币政 策的规避, 使巨额资金外逃, 产生金融动荡。因此应该制定一 系列的规章制度, 对电子货币的跨国界流通进行规范, 如电子 货币流动管理和报告制度、电子货币产品与系统资料及交换 方式、 相互影响的说明等。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子货币交 隐蔽性特点进行非法交易和洗钱的活动, 中央银 易的匿名性、 行有必要联合国内的金融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机构反 洗钱系统, 并与国外的金融机构 (主要是国外的中央银行) 紧 密合作, 共同打击利用电子货币洗钱的活动。 总之, 面对货币介质的变化, 中央银行必须不断调整传统 政策手段, 来适应电子货币、 网络银行给传统货币体系带来的 挑战与变革。
㈨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建立现金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能经管现金。一切现金收付业务都必须以审核签证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及时登记帐簿,按时清点。做到收支清楚,手续完备,帐实相符。不得以白条顶库和保留帐外现金
2、不得坐支现金。一切现金管理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随时送存银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得使用业务收入的现金直接进行支付。
3、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额度由银行核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三天的零星开支。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企业15天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
4、控制现金使用范围。我国规定现金只能用于: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以及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等;对不能转帐的集体和城乡居民的劳务报酬;单位之间不足转帐结算起点的零星现金支付等。派人到外地采购,应通过汇款或其他结算方式,不得携带现金或经邮局汇款。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各种款项,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5、严格企业内部审批和报销制度,加强备用金的管理。
拓展资料:
货币资金流动性强,也容易成为贪污挪用的对象。因此,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和结存情况,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流动性产生很大的影响。民间非营利组织货币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应该较好地配合,才能维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日常活动中,除保证足够的资金满足正常开支所需外,还应预先留出安全储备,以应付紧急情况所需。
㈩ 货币基金怎么发展与监管的
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经验来看,欧美各国均未对货币市场基金征收准备金。2012年底,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曾提出三个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方案:一是改为浮动净值定价,二是直接提取3%的备付金(capital buffer),三是提取1%的准备金并根据风险水平辅以一定额度的现金。然而,SEC在2013年中提出的改革方案中认为后两者对货币市场基金而言成本过高而没有采用,替代提出了两个较为温和的方案供选择:一是要求部分货币市场基金实行浮动净值计价,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向货币市场基金征收流动性管理费用(liquidity fee)并允许基金暂停赎回。可以看出,SEC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中选取了折中的道路。稍晚于美国,欧盟于2013年提出向所有货币市场基金强制征收3%准备金的提案(欧盟对银行的准备金率仅为2%),引来了行业的强烈反对,反对声音指出这一举措将完全抹杀货币市场基金本已很低的边际收益。关于这一政策方案的投票于近日被搁置,向货币市场基金提取准备金的尝试在欧洲也宣告停滞。
为什么呢?可以先从存款准备金的作用说起。缴纳存款准备金主要目的是央行可以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进行货币政策的调整。而目前国内货币基金的主要流向同业存款,同业存款则是主要为了满足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需要,而非用于放贷,因此对货币成熟的贡献非常有限。让货币基金公司缴纳存款准备金则会直接抬高金融体系内的资金传导成本,降低金融体系的效率。其次,银行的存款用户,享受到了存款保险,但货币基金投资者没有享受储蓄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因此按照权益义务对等的原则,也不应通过使其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方式来使其与银行“不平等”。
总之,站在货币基金进入中国13年,余额宝面世3年的时间点来看,以及按照中美货币基金规模货的对比来看,中国货币基金离它真正的“巅峰”还远,在这个阶段思考货币基金监管的松与紧,权衡长远未来下的利与弊,是一件非常有益于金融行业发展,也是利于老百姓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