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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分配通知指的是什么福利

发布时间: 2022-12-30 09:40:53

『壹』 什么是住房货币补贴 住房补贴的标准有哪些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

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

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1)住房货币分配通知指的是什么福利扩展阅读: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

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二是单位售房资金;

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补贴额度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贰』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内容

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在住房分配原则上,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改变以往平均主义的无偿福利分配为货币工资分配。
2、在住房分配形式上,把住房补贴由暗补(低租金,福利性)改为明补,把原来住房福利分配形式,改为以货币工资形式支付住房消费,职工以货币工资收入直接进入市场。
3、在住房分配渠道上,把政府和单位的行政性分配住房,改为住房通过流通渠道实现的个人行为,切断职工对政府和单位的住房依赖。
4、在住房分配结构上,把职工工资中原来不包含的住房消费部分纳入职工工资收入中,逐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形成有效的住房需求和购买力。

『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长春市城镇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执行本细则。第三条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第二章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第四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暂控标准的职工。
职工住房面积是指职工家庭(夫妻)承租的住房面积。第六条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也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第七条对无房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尚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第八条租住公有住房已达到或者超过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第九条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第三章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第十条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为:副市级160平方米,局级13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70平方米,科员及一般职工60平方米。第十一条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能相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分别对应局级、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第十二条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第十三条职工由职务或职称变动而引起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变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重新确定。第十四条企业有关人员的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由其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后,报市房改办备案,由市房改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负责认定。第十五条职工的住房状况(包括已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未达标准、无房)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第十六条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建立、管理,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基本依据,具体办法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四章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计算第十七条无房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十八条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九条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和职工年工龄补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长春市城镇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年工龄补贴为4.28元。第二十条在职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购房当年的年份-职工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第二十一条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第二十二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该职工逐年度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累计之和。第五章住房补贴发放形式第二十三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均采取一次性发放形式,在职工购房时由职工单位一次性发放。第二十四条职工工龄达到20年的,在购房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工龄未达到20年的,职工在购房时也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经单位同意后可按20年发放,其差额部分向单位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第二十五条职工工龄未满20年购房后调离本单位的,其借支的部分由调入单位或本人,在调离时一次性归还。第二十六条对停薪留职人员,自办理停薪留职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回原单位重新起薪后,从起薪之日起连同停薪留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核定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肆』 住房补贴和货币分房有什么区别

住房补贴和货币分房区别如下:

1、支付方式不同: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货币化分房就是将应安置的住宅房屋折算成货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住宅房屋安置的一种方式,简单说就是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居民住房找市场。实行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用货币化安置款自主地选购住房,既方便了群众,也增加了拆迁安置工作的透明度。

3、发放原则不同:

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货币化安置款仅能用于购买房屋,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兑取现金、转让和质押。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原住公房的被拆迁使用人、对自住私有住房的被拆迁所有人、对原住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伍』 住房货币化补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住房货币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

(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

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二)工作单位变动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职工(不含外地调京干部)工作单位变动后,符合现工作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现工作单位申请调入后的按月住房补贴或者因职务晋升形成的级差补贴等。

(三)试用期内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职工试用期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发。

(四)已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1999年8月16日(含)后至2005年5月21日前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规定计发住房补贴;2005年5月21日(含)后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厅字〔2005〕8号文件和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不同类型的企业均应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企业的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适合企业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二、基本原则
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坚持从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
(一)工资水平较高,房价与家庭收入比4倍以下的企业,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有能力依靠工资收入、公积金积累和住房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不实行住房补贴,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于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
(二)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住房资金的企业,可以对新职工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实施住房补贴,老职工一般可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三)新建的企业,要坚持新企新制度,实行规范化公司改造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住房管理社会化和分配货币化改革;实行聘任制的企业职工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可一步到位,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的新体制;其它新建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住房货币化、商品化、社会的道路。
(四)经济效益一般,没有固定住房资金来源的企业,可以实行量力而行的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补贴标准要适当,能补多少就补多少。
(五)经济效益较差,无力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暂缓实行,经营状况好转后逐步实行。
(六)坚持国家政策扶持,多渠道加快职工住房建设。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本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通过集资、合作等形式,建设不同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有条件的企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企业可以建设廉租住房,保障特殊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三、实施对象
(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给予不同形式的住房补贴,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需要住房的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发给的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四、基本形式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坚持实事求是,方式多样。企业可依据不同的性质和经济效益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形式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既可以采取提高单位资助部分的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形式,也可以实行住房补贴的形式。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形式。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公积金。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可采取按月补贴或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职工,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
(二)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补贴是指把单位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转化为向职工个人提供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应按职工个人计算发放,不按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的水平,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确定。
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实行《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办法,对此不做统一规定,参照实行的单位,应遵循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2、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购建住房的实际价格,从企业补贴能力和职工负担能力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企业补贴比例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
3、住房补贴可以采取以下多种发放方式:
(1)一次性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是在职工买房时,根据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和现住房的情况,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
(2)按月发放方式。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是将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一定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补贴资金来源稳定、数量充足的企业,在妥善做好资金长期规划和安排后,可采取按月补贴方式。
(3)一次性和按月发放相结合方式。一次性和按月发放相结合,是对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采取的一种住房补贴方式。对实行货币化分配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结清挂帐,对实行货币化分配后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存储或记帐。职工购买住房时,将已挂账的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记帐或存储的住房补贴,划转售房单位。
住房补贴的发放,依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现住房情况、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立轮候制度。
企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单位经济条件、资金来源、职工现实住房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上述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不搞一刀切,不做统一规定,也不要套用机关的补贴方法。总之,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在合理确定职工承担住房消费比例的前提下,制定科学规范的货币化方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程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柒』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第三条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第二章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第四条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五条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第六条单位对职工1997年以前的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应付房款中抵扣。在1997年以前房改中已购房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应按成本价补足差款,取得全部产权)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与其当时已享受的价格优惠相比,实行多退少补。暂未购房的职工,可由单位作挂帐处理,待以后职工购房时再予以兑现。第七条按照变实物房改为货币房改的原则,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从单位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第八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参照通行的作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5%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第九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发放到规定年限。第三章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第十条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一条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第十二条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第十三条存入受托经办银行“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职工住房补贴存款比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第四章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第十四条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应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第十五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交纳住房租金;已购买住房的职工可随时支取,用于住房维修或改善居住条件。第十六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和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收入等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职工住宅建设或作为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和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第五章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渠道第十七条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的转换。企业职工补贴可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解决(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贴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资金来源: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干部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单位的其他收入;不足部分列入预算。

『捌』 2018广州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

2018年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发放的补贴,那广州的补贴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18广州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8广州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多少
根据《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可知,广州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1998年度机关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办事 员:233元;

科 员:280元;

副主任科员:327元;

主任科员 :373元;

副 处 级:420元;

处 级:467元;

副 局 级:513元;

局 级:607元;

副 市 级:747元;

市 级:933元。

事业单位的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018广州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2018广州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
一、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

二、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分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老职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离退休的职工)。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领取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计算公式是: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因此,从公式可见,机关老职工(住房达标者除外)无论是无房还是住房未达标,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关系到其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的多少,虽然这种影响可能并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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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补贴区别

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补贴区别是包含被包含关系、定义不同。
1、含被包含关系,住房货币分配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个方面,即住房货币补贴包含住房补贴。
2、定义不同,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国家用货币支付的财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

『拾』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吧。
国家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在房改之前是按规定分配房屋的,也就是分配实物。住房改革后,就不再分配实物房屋了,而改为给钱,也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
现阶段住房货币分配主要形式是:
(1)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发放住 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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