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低收入货币补贴怎么用
1. 长沙市货币补贴八万怎么还款
去银行还款。
货币补贴申请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家庭申请人,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另一类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未婚人员,包括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两类申请人必须符合3个条件,即具有长沙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拓展资料】
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长沙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补贴。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适房货币补贴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群:
1、未婚不满30岁(2006年3月15日以前审批的)和落户未满5年(2007年10月16日以前审批的),且属于低收入无房家庭;
2、上世纪80年代子女顶职进城,父母户口迁回原籍,现又以投靠子女的名义把户口迁回长沙,在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
3、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2平方米以下(含房改房);
4、申请人没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但拥有非住宅商业铺面,铺面为个人的谋生手段且在社区公示收入情况时已注明,工商、税务同时协查后,符合低收入标准,可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申请;
5、农转非的家庭,经上户调查核实确无住房,且公示无异议的;
6、申请人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结婚或离婚,经审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
2. 长沙经适房货币补贴需什么条件怎么申请
长沙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有货币补贴,如果要领取这个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全家人都需要满足这个条件吗?怎么申请经适房和廉租房的货币补贴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
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私有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五)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未婚的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6、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不能计算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六)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其申请条件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规定执行。
三、申请的受理及审批
(一)申请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以下简称《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结(离)婚证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经社区调查评议、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1、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5)身份证、户口簿。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
3、与申请人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申请人须承诺:
(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
(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3. 经适房货币补贴该如何申请
市民来电:您好,我是长沙的一名普通退休工人,自己有退休工资,是长沙户口,已经离婚3年了,名下没有房产,请问我可以申请长沙经适房货币补贴吗?高先生
广厦热线回复:目前,长沙经济适用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一是实物保障方式,二是货币补贴保障方式。根据长沙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非棚户区、片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只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根据申请条件,长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的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购房后每户补贴5万至8万元。
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其中,无房户应同时符合在长沙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且无事实拥有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高先生若符合相关条件,可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局进行详细咨询。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4. 在长沙怎么样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都需要提供一些什么资料
(1)关于申报住房货币补贴的请示(申报单位文件2份);(2)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http://cs.loupan.com/html/news/201008/89884.html(3)夫妻双方身份证、工资审批表复印件(1件);(4)职务(称)证书及聘书等相关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5)房屋所有权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6)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数据采集电子资料;(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5. 长沙货补15万可以跨区使用吗
题主说的货补是指房屋拆迁改造所获得的货币补贴,而这个货补就只能用于被拆迁人购买替代房屋的用途。但是长沙市目前每个区对于拆迁货补的政策各有不同,需要根据项目和行政区来确定。如果是市政府牵头的拆迁项目,那么就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包括长望浏宁四县。而像开福区天心区的拆迁货补则只能在长沙市区范围内使用。而雨花区的拆迁货补就只能在雨花区内使用。这就具体需要看题主的项目及区域位置决定
6. 长沙经济适用房补贴条件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审批操作规程
(试 行)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8]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二、落户时间的认定
(一)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签记时间起算;
(二)原户籍在长沙市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专及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长沙市且毕业后仍然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算,其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三)因组织需要、读书、劳动教养或服刑,户口迁出市区而后又迁回落户的,本人原在长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家庭收入计算及确认
(一)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进行确认,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家庭人口计算
(一)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申请人的配偶户口虽不在市区,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口。
(三)现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原因之一的,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
(四)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已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退房之前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5万元。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六、申请审批
(一)申请
1、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或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及改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3、申请公示
社区居委会应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社区、街道及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反映情况。
4、提交申请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夫妻一方为外地非农业户口或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长沙市城镇户口的由原籍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无房改房和无私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1995年(含)以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长沙的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副营职以上的现役军人须由部队(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由农业户口转入长沙市户口的须由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转非证明。
(2)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内的各项事宜(如再婚后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需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在符合规定前暂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户口本上注明是户主的须提供户主房屋的权属证明;居住房屋属集体或国营单位产权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房屋是直管公房的应出具租约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是私人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户主房是空挂户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空挂户证明。
(4)片区、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须出示重点工程拆迁证明和拆迁办备案的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属城市棚户区改造户须出示棚改证明和棚改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1、公示情况核实
在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调查,所反映情况属实且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2、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申请人和有关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调查人应按要求填写《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邻里访问的形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查阅相关部门资料
街道办事处在入户调查后,还应组织工作人员前往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纳税情况、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缴纳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填写《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协查汇总表》后盖章确认。
4、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三)复审
1、调查审核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
2、建立档案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经核准后的申请人应及时建立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3、结果公告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将核准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张榜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举报。
(四)核准发证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备案。
1、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摇号中选对象集中发给《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少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直接领取《补贴凭证》。
2、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2008年内优先审核、安排。
3、2005年7月1日~2008年7月1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摇号确定,在2009年优先解决。
七、自主购房
领取了《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4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依政策重新申请。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可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选购二手房的,在与房屋出卖人签定买卖合同后,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核对《补贴凭证》的信息并进行交易登记备案。交易信息经备案后,房屋买受人将货币补贴资金与购房款之间的差额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签署《授权委托书》,再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八、补贴发放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内。
(四)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了商品房期房的购房人如需退房,由购房人填写《退房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至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申请办理退房手续。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必须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退还到帐后,核发《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至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撤消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消备案相关手续。
九、房源保障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会同市房产信息中心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提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
(一)房源信息库准入条件
1、保障住房房源必须是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2、商品房期房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手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进入信息库的房屋信息应由各区房产局确认;
4、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保证:在承诺的时间段内,不得擅自对进入信息库的房源价格进行更改,也不得擅自撤回供应房源。
(二)房源信息库进入程序
1、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局进行申报,经区房产局对申报房屋的坐落位置、相关手续、配套设施情况以及价格等条件初审合格后,签署《房源提供承诺书》进入信息库。
(三)房源信息库公布内容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简介、开发建设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
2、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坐落、户型、面积、楼层、价格、朝向、可销售户室列表等。
(四)房源信息库数据更新
项目开发公司必须每周对进入房源信息系统的房屋销售信息及时更新,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能及时、准确的掌握最新的房源信息。
十、产权及交易
(一)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购房时应缴交的产权交易税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二)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三)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有效期内)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
(二)本市社区、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应按本细则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进行审批、发放。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解释。